星辰漫花海 花花不爱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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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不可替代职工大会讨论劳动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本案中,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制度虽然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但是总经理办公会不能替代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该会议通过的决议属于单方要求,不具有合法性。 二、单位因不法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涉及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社交平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微信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因此,劳动者在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直接将员工朋友圈信息转发情况与员工报酬考核挂钩,并对未完成转发指标的员工进行惩罚,属于混淆公私界限。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制度,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正基于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以劳动者未完成合同外事项为由对劳动者进行惩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劳动者以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应当支持。
已有全日制工作前提下进行兼职会违法吗? 两种情况来看,一是您在全日制工作单位之外做兼职工作,两项工作时间和内容不冲突,不会给任何一家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二是两家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和时间有重叠,但是不影响二家用人单位的工作,且用人单位均同意您的兼职行为。这样您做兼职工作,自身是不存在法律风险的。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劳动者在二家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因为劳动者在二家或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给任何一家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或者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情况,都可能受到用人单位以您无法完成本职工作、不按时到岗(迟到早退)、不遵守员工守则等理由被辞退,这些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本身过错,也得不到法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因为兼职给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能面临被用人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因此,提示您根据实际情况斟酌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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