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天才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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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得归义伯府怎么样? 归义伯府里面的那些丫环漂亮吗?
依现行刑法少包中各凶手最后的判决(申请加精) 沈良:间谍罪,死刑;剥削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蒙放: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常雨: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卓云: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侮辱尸体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崔明冲: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戒贤: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放火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康乔:抢劫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任宗元:抢劫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丫头;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原创】来聊聊紫薇受的那个夹手指的刑罚到底能产生多大痛苦 辩论:古代的拶指(夹犯妇手指)的刑罚是否厉害 我的观点是:不厉害 首先,被夹的女犯人的痛苦感不会很强烈 其次,夹了一段时间以后犯妇会昏迷不醒 再次,按当时的律法,对同一犯人只能夹两次,夹第三次官员就会被问刑责。而两次拶指,一般的女犯人都撑得住 请古装谜来讨论这个问题
大家来猜猜,《蓝衫记》里的另两本藏宝图哪去了
宇宙中元素的丰度和形成过程 宇宙中元素丰度最高的是氢,其次是氦,这两种元素占宇宙质量总数的99%,原子数的99.%,二者均为宇宙大爆炸后一段时间后温度冷却下来时生产的元素。 26号以前的元素主要是第一代恒星在核聚变反应中生成的,26号以后的元素主要是在第二代恒星中合成的。 元素丰度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元素原子核的稳定性,二者通过核聚变生成该元素的难易程度。
想知道中国古代各朝的废太子有没有最后善终的
觉得那里面的狄春很憨厚老实
如果《黑衣社》里的“生物武器”真的那么厉害 那当时的武周朝就可以征服全球了
你还记得那里面哪些地名? 鬼镇 荒山古堡 王家堡 洪家堡 归义伯府 还有蛇灵设的那个什么镇甸
大家看《神探狄仁杰》哪些故事从头至尾看了不止一次啊?(申请加精 我先说 《黑衣社》 《蓝衫记》
小桃和薇儿没有胆量 她们在最后的时刻选择了放弃自己的生命,却不敢选择接受朝廷的审判,不是敢做敢当之人。
大家谁对卢杞感兴趣 唐朝奸相---卢杞,一个被普通人遗忘的人物
历史上的皇帝之最 第一个使用皇帝年号的人:秦始皇 第一个亡国的皇帝:秦二世胡亥 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 最长寿的皇帝:清高宗 登基时年龄最大的皇帝;武则天 末代皇帝:溥仪 在位时间最短的皇帝:金末帝 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清圣祖 第一个称皇帝的割据政权头子:魏文帝曹丕 死得最壮烈的皇帝:曹毛 最残暴的皇帝:宋后废帝 对中国历史贡献最大的皇帝;秦始皇 后宫佳丽最多的皇帝:晋武帝 第一个统一全国的少数民族皇帝:元世祖 第一个推行科举制的皇帝:隋炀帝 怠政时间最长的皇帝:明万历帝 书法艺术最好的皇帝;宋徽宗 最窝囊的皇帝;宋饮宗 最适合当工匠的皇帝;明熹宗 文学修养最高的皇帝:南唐后主 以上结论中,有些掺有个人主观看法,有不同意见者请勿人身攻击
大家可否知道以下几个很有特色的皇帝(宋前后废帝,北齐文宣帝,孙
很喜欢片头那首歌以及那些战斗场面 特别是攻城的场面,很壮观。
最可惜陈大张根王田三人
有兴趣者来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
大家最喜欢看哪几集? 我喜欢看的是:少包一第16、17集(隐逸村之谜) 少包一第29集 (五鼠闹相国) 少包二的义薄云天乔泰部分 少包二的第20、21集(演来恩的部分) 少包三的三大神器前半部分,还有凤凰勾魂。
科学家推测的制取第114号元素和第164号元素的方法: 根据幻数与稳定岛理论,第114号元素(类铅)和第164号元素(超铅)可能存在一些较稳定的同位素。 科学家设法,用铀原子核轰击铀原子核来制取第114号元素,用镄原子核轰击镄原子核来制取超铅。
大家最喜欢神探狄仁杰中的哪个故事? 我最喜欢《黑衣社》
大家喜欢那里面的邹忌吗?
《隔岸观火》中的王后钟离春居然为个人私情掌掴大臣秦华,真是有失
大家来探讨一下春秋时期的吴国为什么在成就霸业后不久竟然神奇般地 感觉吴王夫差不重视对越国的防范是其原因之一,但不是更深层的原因。
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从属关系 法从属于政治。大家是否认同?
大家说说自己的辩论口才怎样? 我觉得我还是可以的。只是我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稍微差了点。
【司法心理学】诛九族这样的酷刑能否有效威慑KONG怖活动?
请邵阳的老乡们帮我解释一个问题 我是邵阳市的一名大学毕业生,我今年报考合肥市一所高校的研究生。那准考证在12月8日以前就已经用平信从合肥寄出来了,可是现在还没有收到。请问大家一下,就是从合肥寄到邵阳的平信到底要多长时间才能收到啊?到底我的是丢了还是没有收到。我现在真是很着急。
请问美国的大法官是否有权裁定杀害拉登的多名无辜亲属的凶手无罪?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美国的司法机关不隶属于行政机关,美国是依判例法来判案的,这就赋与了大法官很大的权力。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官可以造法的国家,请问如果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裁定一名杀害拉登的多名亲属的凶手无罪(假设被害人都是无辜的,并未参加恐怖活动,但大法官却裁定杀害这些无辜亲属有利于打击恐怖活动,因此凶手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这个判决是否有效?
大家来说说为什么你们学法律的都不拥护恢复制定诛九族的法律?
应该恢复诛九族
只要是拉登的亲属即使未参加恐怖活动也未犯罪也应该被判处死刑
诛九族等古代酷刑应该恢复用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大家说说今年司法考试阅卷会阅得紧吗? 我今年第一次考可没考好啊。如果第四卷老师阅松点就过了。
请问科大学长们如果研究生阶段不能参加体育课会对学业和奖学金有影 我今年报考了中科大的无机化学专业。但是我有一个问题比较担心。我了解到科大好像体育课是研究生阶段的公共选修课。请问各位学长们,如果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选修体育课,是否还有足够的其他的选修课供我选择让我修满学分呢?这样会对每年评定一次的奖学金有影响吗?我脚从小有点问题,所以大学阶段的体育都是免修的。我想了解研究生阶段是不是可以不选体育课而选择其他的课作为选修课。
本人认为,人的感情是对法治的最大挑战 所以说,人的感情,例如亲情\友情\爱情等,其对人类社会来说是弊大于利.法律可以制裁金钱交易,可以制裁受贿,可是法律没有办法制裁徇私情的行为,因为这很难找出证据.即使是再优秀的人,也有可能为了爱情包庇自己的恋人而触犯刑律.所以说,理想的法治永远不会有,因为人的感情永远无法得到抑制.
废除自由恋爱,恢复包办婚姻 自由恋爱实质上是恋钱,是靠钱买的。爱情婚姻是世界上最不道德的婚姻,因为婚姻是不能拿来做买卖的。恋爱跟卖淫没什么区别,不过一个卖的是感情,一个是肉体而已。在社会上,只有劳动产品才能用于买卖,其他的不能用来买卖。比如说,人的器官、血液,由于不是劳动产品,不能买卖,只能捐献。既然如此,爱情婚姻就更不道德了。而且,爱情婚姻更容易滋生腐败。现在中国的公务员普遍贫困,收入低,如果实行爱情婚姻,那么很多公务员为了让老婆爱他,不得不铤面走险,贪污腐化。综上所述,爱情婚姻不道德,只有包办婚姻才是道德的。
大家还是别学化学了吧 在中国,学理工科的人是最没前途的,也是社会最歧视的。中国不是个重视科技的国家。当年我也是那么热爱化学的,可是我现在迫于形势不得不转考其他专业的研究生了。热爱化学又能怎样?国家不需要化学人才,除非你家里有几十万,供你出国,然后进科学院。去企业就业?得了吧。企业员工根本就不是人民的一员。还是转搞其他专业吧。金融、法律之类的,这些专业才受中国的领导人和人民的青睐。
请问一下,现在律所是不是根本就不会收非法学专业的有司考证的人啊? 本来我还幻想着考研考我的化学,再拿个司考证就可以做兼职的律师.可是现在是不行了,我了解到律所的要求是越来越高了,非得法学专业的人才能进.所以我考研得换专业考法学了.
对罪大恶极者实行诛九族是人民的呼声
应该把所有姓“拉登”的人都投到自然保护区喂老虎 应该把所有姓“拉登”的人都投到自然保护区喂老虎 这样一者能减少世界人口,二者能拯救濒危野生动物。 一个残暴的没有人姓的家族和种姓没有资格生存在这个地球上。
现在司法考试出的题是越来越变态了 特别是理论性的题,出得都是似是而非的那种。
请问一个关于仲裁法的问题 为什么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只有在当事人请求公开审理时才公开审理?
杀死拉登的亲属应当从轻判处
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进程那么慢?
如何理解下列两条法条? 刑法对诬告陷害罪有一条排除性规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刑法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也有类似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失实,但不是有意伪证的,不适用该罪。可是,我认为这两条条款不过是主观主义的随意出罪。因为,既然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也就是说明:法律无法确定一个人的思想。一个人的思想没有转化为行动是不可测的。同样,对于诬告陷害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究竟是诬告还是错告,究竟是有意伪证还是证据失实,根本就查不清。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则给了任何犯此类罪行的人以借口,因为客观上不可能分清是诬告还是错告。所以,我认为,这两款不过是个摆设,还不如取消。
大家说说,大家学法,但相信法律吗? 我先说说我的观点。我不相信法律条文,但我唯一相信的就是法理学上讲的一句话,法律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所以,我坚信:钱即是法,权即是法。
我国古代的法家学说是否就可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我认为可以.
关于法律与正义 法理学教材上说,西方法理学上的法律与正义理论有三派,一是苏格拉底的法律即正义之说,二我不记得了,三是认为法律与正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只要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就在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执行.以我自己的直觉,我觉得第三种说法更合理.比如说,德意志第三帝国制定的纽伦堡法,虽然以我们现代的视野来看,它有非正义之处,但它必竟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所以必须得执行,在当时,违反纽伦堡法的公民和法人同样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我认为法律与正义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是最合理的.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正义观.打个比方,以被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来看,一切的剥削社会的法律都是损害其利益的,难道就此说,一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吗?所以,我认为法律与正义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问题 未成年人父母被判处长期徒刑,可否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变更的法定事项?
请问一个关于特别累犯的问题 某公民于1980年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刑法以“反革命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又于1999年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应受刑罚处罚。请问,该公民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关键点:“反革命杀人罪”在1979年刑法中属于反革命罪的一种,可1997年刑法已经取消了这个罪名,而将这种犯罪归为普通的刑事犯罪。
请问雇佣他人杀人的犯罪案件中,雇主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还是教唆 我感觉应当认为雇主的地位是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的主犯。可是我在一本案例书上却说雇主的地位是介于主犯和教唆犯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形态,不属于其中当中的任何一种。请大家发表一下看法。
请教几个刑法学的问题
刑法第三章的罪名怎么记? 我还没学经济法学,请问,没有经济法学的基础,该章的罪名该怎么理解记忆啊?
请问有机化学怎么复习啊?
伊拉克的石油是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不是属于伊拉克 伊拉克为维护自己的非法石油利益,公然展开对联军的军事行动,是典型的非正义战争!伊拉克民族遗臭万年!摧毁两河流域的文明!
伊战中伊拉克鬼子到底死了多少? 声明:我不是美国的支持者,但是我是对伊拉克有深仇大恨的人。
请问在联合国总部前焚烧伊拉克共和国国旗是否违反国际法?
这个行为如果按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当怎样认定 假设发生此案件:某企业家甲,其父亲、母亲、妻子、儿子以及其它亲属10人在911事件中丧身。随后,甲先后雇佣三K党分子杀死拉登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共计32人,杀死直接劫持飞机撞击双塔的恐怖分子阿塔的亲属共计12人。请问:(1)本案中被害人亲属拉登和阿塔的极其严重犯罪行为能否成为被告人甲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鉴于本案系国际恐怖主义引发的报复性犯罪以及被害人亲属犯有极其严重的过错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甲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后的内容不认定为犯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是否可对被告人甲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起诉?(3)假设该案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甲的律师提出,如果判处甲重刑将导致对恐怖主义的鼓励,对甲减轻处罚可体现政府对恐怖主义的谴责,该辩护理由是否成立?(4)大家可自由发表意见,对被告人甲是否宜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可从轻处罚?
还有一道紧急避险的问题 是在一本关于律考的模拟题上的。某船长原定按某航线航行运送一批贵重货物。在途中,船长接到天气预报台的消息说是在船的航行处几分钟后会起强台风(很紧急),于是船长立即下令将船上货物抛入海中。可是事后才发现,当时的天气预报发生了错误,当天海面上根本没有起台风。问题是:船长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我写的是假想避险,但船长的行为可按意外事件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答案上却是紧急避险。
现代社会的一个公理 现代社会里,除非是富商家庭的女孩她们还需要爱情以外,其它的中产阶级和下层的女孩子根本就是不需要爱情的,她们心里只有一个字----钱!所以说,非富商家庭的女孩子就不要开口说什么爱情了,你们是在玷污这两个字的尊严!你们说爱情不过就是挂着羊皮在卖狗肉,可是我们男孩子现在也不是那么好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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