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天才33 化学天才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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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审判制度(申请加精) 七、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      (一)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1、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院辖市及国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      2、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民刑案件,如本人不服,可上诉高等法院。       (2) 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判决的第一审民刑案,如当事人不服,可上诉最高法院。       (3) 最高法院判决即为终审。      3、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可见,第三审仅为“法律审”。      (二)特种刑事法庭       1927年,国民政府为了维护政权,在南京及各省设立特种刑事法庭,次年裁撤。1948年,国民政府为配合向解放区发动的全面进攻,决定重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scopen.net%2Fexhibite%2Fshowpage%2Ffilecontent.php%3FPlanID%3D%26PlanName%3D%26CourseName%3D%26TopicName%3D%26Rule%3D3%26FileDataURL%3D248%2F04%2FC504_9398.cnt%26ResPath%3D%2Fwww%2Fexhibite%2Fresource12%2F&urlrefer=de571c51be01cb2b0ff3497b2d036a38
知识:关于对诛九族的一个误读 很多看过古装剧的人大概都知道诛九族、满门操斩这样的词语,这个词语成为了封建王权下法律残酷性的深刻写照。 然而,按照严格的历史学研究方法,诛九族这个词是不科学的。为什么呢? 在隋唐以前,普遍流行的是夷三族,即对于犯谋反、大逆不道等严重危害皇权的罪犯,将其父亲一族、母亲一族和妻子一族的成员全部处以死刑,这时候处死是不分男女老幼的。我们读史记,就知道,汉武帝在得知李陵叛变投降匈奴以后,就处死了他的母亲和老婆。所以说,那个时候,灭门刑是杀女人的。但是,那时候灭门的范围并不是九族,而是三族。 自从隋朝建立后,隋文帝修改刑律,从减轻刑罚的残酷性出发,首先限制了株连刑的适用范围,规定株连刑只适用于谋反、谋大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同时缩小了株连范围。唐律继承了隋朝律法的株连制度,规定对于谋反、谋大逆二罪,不分首从皆斩,罪犯的父子年16以上者皆绞,16岁以下的男性以及母女妾妻没收为官奴婢,其它近亲属流放三千里。对于恶逆和不道而罪,则罪犯本人处斩外,对罪犯的老婆也要处以流刑。由此可见,自隋唐开始,株连刑针对女犯已经不适用死刑,而只是没收为官奴婢,女犯的生命保存了下来,减少了残酷性。16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子也可以活命。另外,那时候还规定,对于笃疾之人,不处死。 明清时期,由于君主专制的加强,对于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时候,不仅打击范围宽了,而且株连范围广了。如清朝律法规定,对于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不分首从,一律凌迟处死,亲属中年满十六以上的男子,不论是否笃疾,一律判处死刑,母女妻妾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没收为官奴婢。注意,这时侯诛杀男性的范围不仅限于与正犯有父子关系,而是一切近亲属(即包括叔、伯、侄、妻兄弟、甥、舅等等),于是流放的规定也没有了。但是,无论是隋唐时期,还是明清时期,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株连九族时不杀女性亲属。 株连刑对男女亲属的区别对待,体现着封建统治者对女犯的慎刑、恤刑思想,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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