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说法论道: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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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

这是本律师几年前做检察官时遇到的一件真实案例(略作修改)
张强是本地一小老板,和少妇李菲成为情人关系且生下一子。某日张某妻子赵霞发现张强手机上一条短信:孩子病了,快来送医院。赵霞心生怀疑,便留心老公张强的生活轨迹,最后发现张强在外边金屋藏娇之事。
某日,赵霞跟踪张强,发现张与情人李菲驾宝马车到一便利店门前,下车进了便利店。赵霞电话喊来其母亲王女士和哥哥赵刚,来到便利店门口伺机殴打渣男渣女。
张强与李菲出了便利店后,赵霞与其母亲哥哥在大街上一起殴打张强和李菲,尤其是对李菲痛骂“小三、**”并拳打脚踢撕裂衣服等等。
此时王女士见到宝马车停在一边,怒火中烧,便扯反光镜,拽刷雨器,张强在一旁说“不碍事,车子结实着呢!”赵刚听后更是暴怒,便上前对宝马车车门猛踹,拳打脚踢宝马车。
后经鉴定,反光镜和刮雨器损失价格5000余元,宝马车门修复价格3000余元;李菲是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女士和赵刚移送到检察院,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我的观点:
1.该罪虽然是在公共场合下发生殴打他人砸毁车辆,但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逞凶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关键是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不安定的心理感受。本案中赵霞等人殴打李菲,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2.赵霞的殴打行为致李菲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必须是轻伤以上伤情。
3.王女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但是赵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本人认为他们是单独犯罪,同时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最终这一观点得到了公安机关法制办领导的认可。因为赵刚一开始没有与其母亲王女士砸车,是听到张强的一番话后犯意即生,与王女士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虽然后来是一起砸车,但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赵刚的行为导致损失没有超过五千元,所以赵刚不构成犯罪。
本案最终对王女士以故意坏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2021年06月11日 02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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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02点06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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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1年06月12日 16点06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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