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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信息混乱的年代,请有点自主思考的能力 网络文字、视频、纸质媒体、电视节目、各种评论甚至所谓的“专家评论”…… 到底该相信什么?所见所闻到底有没有接受的价值? 我认为能够采信东西很少,主要是下面两种: 1、能够轻易验证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2、通过对各种客观存在观察而慎重得出的、当事人并没有主张过的东西。虽然是你自己想出来的,但是当事人没有主张过所以至少你没有被什么东西所“引导”而产生特定倾向。 什么是不能随便相信的呢? 1、对某客观事物作出的主观的或他人难以验证的描述 2、在非常场合下作出的不自然陈述或表示 由此来看看桑兰这个事情该怎么考虑比较慎重呢? 1、桑兰博客上公布了视频等私人信息,这是事实。由此得出涉嫌侵犯隐私,法律界人士也表过态,这是客观事实无可辩驳。 2、北京台播出过对桑兰的采访,请大家务必看看。平心静气的看完,你觉得桑兰是个什么样的为人就是什么样的为人,那是你自己的结论。我只是想说,这是一个相对自然的情况下桑兰的状态,可以得出相对接近现实的结论,而不像是某些做作的节目上所有人都是一副中规中矩的样子。 3、桑兰对保姆不称职的描述需要慎重考虑。桑兰的这些描述,包括对拍下的各种照片、视频的描述中有很多都是他人难以验证的。照片和视频是真实的,但是如何描述、又是否存在她所说的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又有没有夸大和不实——都无从考证。如果拍下了保姆确实在场而且显得游手好闲的视频则另当别论。 4、保姆对自己的辩解需要慎重考虑。究竟有没有那么委屈?桑兰究竟有没有如她所说的那么难伺候?她的辛苦是自己能力不到位造成的还是照顾桑兰本身难度过大?这是无从考证的,她说话的可信度非常一般,因为甚至不能像桑兰一样提供某些证据。所以也只能当做一点点参考。 5、双方在自然状态下共同承认或默认的事实可以采信。比如保姆曾经把桑兰弄出过血,桑兰提出该事过后保姆仅对“事后道没道歉”有异议,说明其默认此事存在,那么可以相信这件事情发生过。 6、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没有决定性的证据和对质则不能随意相信任何一方。在劳务纠纷中,关键的正式劳务合同没有以完整书面形态出现过,因此无从判定保姆是否称职、桑兰有没有合理抱怨。 7、排开曝光隐私的事情,剩下的主要纠纷一切以正式劳务合同为判断标准。即就算保姆在某些方面没有做到,但如果劳务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这是其义务则不能算是的重大过失;相反,即使事实表明她在某方面做得已经很不错了,但如果和合同条款相比还远远不够,则其仍然负有责任,桑兰的抱怨就非常合理了。 希望诸位能有点自主思考能力,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臆断、什么是貌似真实却毫无说服力的东西,请各位好好想想分清楚吧。 要是真看明白了,就不该再拿劳务纠纷作为论点,因为什么都扯不清楚,更遑论家政行业如何? PS:本帖是写给“行为正常”的吧友,对于枪手是极度BS的
桑兰何德何能?还有人说她为国家贡献很多吗?? 又看了一遍桑兰的取得的傲人成绩 最星光闪耀的是1998年代表中国来美国参加“中、美、罗三国团体赛”,获得个人跳马第二名。。。3国团体赛也就第2名,当时已经17岁了,多少体操名将在这个年龄去奥运会都有这名次 1996年代表中国到Dallus参加“美国杯”比赛,获得全能第七名,这连前3甲都没进。 除此以外,再无国际比赛名次 体制内培养的运动员任务是什么,明眼人都清楚。最重要的不就是为国争光么?你桑兰直到17岁也没能给国家拿给什么重大比赛的好名次,其实我更怀疑她的能力国家不会让她上奥运会的,貌似也没能参加96年奥运会 总有些人不明就里人云亦云,说什么桑兰付出得很多,桑兰为国家做出了不少贡献,真是好笑。我不是完全忽略桑兰那一点点贡献,而是奉劝那些人先弄清楚,别胡乱放大。桑兰做的那些,和她得到的相比太少了。 有些人更是脑残地反驳说什么“也给你那么多钱,那你高位截瘫试试?”,每次看到我就笑了,这什么逻辑?我又没嘲笑她高位截瘫,再说她这截瘫自己造成的,热个身自己就摔残了,难道国家和社会欠你?另外,说这些话的脑残儿完全弄乱了顺序——桑兰是先截瘫后有同情和高薪,别连逻辑顺序都没弄清楚。所以我现在回答你们这个问题:要是我现在已经截瘫了,你给我那么多钱我会不要? 11年了,桑兰作为残疾人可以有尊严并且相当有物质地活着,纵然有什么想抱怨,纵然真的在理,就可以这么得理不饶人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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