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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dme
楼主
网络文字、视频、纸质媒体、电视节目、各种评论甚至所谓的“专家评论”……
到底该相信什么?所见所闻到底有没有接受的价值?
我认为能够采信东西很少,主要是下面两种:
1、能够轻易验证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2、通过对各种客观存在观察而慎重得出的、当事人并没有主张过的东西。虽然是你自己想出来的,但是当事人没有主张过所以至少你没有被什么东西所“引导”而产生特定倾向。
什么是不能随便相信的呢?
1、对某客观事物作出的主观的或他人难以验证的描述
2、在非常场合下作出的不自然陈述或表示
由此来看看桑兰这个事情该怎么考虑比较慎重呢?
1、桑兰博客上公布了视频等私人信息,这是事实。由此得出涉嫌侵犯隐私,法律界人士也表过态,这是客观事实无可辩驳。
2、北京台播出过对桑兰的采访,请大家务必看看。平心静气的看完,你觉得桑兰是个什么样的为人就是什么样的为人,那是你自己的结论。我只是想说,这是一个相对自然的情况下桑兰的状态,可以得出相对接近现实的结论,而不像是某些做作的节目上所有人都是一副中规中矩的样子。
3、桑兰对保姆不称职的描述需要慎重考虑。桑兰的这些描述,包括对拍下的各种照片、视频的描述中有很多都是他人难以验证的。照片和视频是真实的,但是如何描述、又是否存在她所说的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又有没有夸大和不实——都无从考证。如果拍下了保姆确实在场而且显得游手好闲的视频则另当别论。
4、保姆对自己的辩解需要慎重考虑。究竟有没有那么委屈?桑兰究竟有没有如她所说的那么难伺候?她的辛苦是自己能力不到位造成的还是照顾桑兰本身难度过大?这是无从考证的,她说话的可信度非常一般,因为甚至不能像桑兰一样提供某些证据。所以也只能当做一点点参考。
5、双方在自然状态下共同承认或默认的事实可以采信。比如保姆曾经把桑兰弄出过血,桑兰提出该事过后保姆仅对“事后道没道歉”有异议,说明其默认此事存在,那么可以相信这件事情发生过。
6、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没有决定性的证据和对质则不能随意相信任何一方。在劳务纠纷中,关键的正式劳务合同没有以完整书面形态出现过,因此无从判定保姆是否称职、桑兰有没有合理抱怨。
7、排开曝光隐私的事情,剩下的主要纠纷一切以正式劳务合同为判断标准。即就算保姆在某些方面没有做到,但如果劳务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这是其义务则不能算是的重大过失;相反,即使事实表明她在某方面做得已经很不错了,但如果和合同条款相比还远远不够,则其仍然负有责任,桑兰的抱怨就非常合理了。
希望诸位能有点自主思考能力,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臆断、什么是貌似真实却毫无说服力的东西,请各位好好想想分清楚吧。
要是真看明白了,就不该再拿劳务纠纷作为论点,因为什么都扯不清楚,更遑论家政行业如何?
PS:本帖是写给“行为正常”的吧友,对于枪手是极度BS的
2009年09月26日 04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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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相信什么?所见所闻到底有没有接受的价值?
我认为能够采信东西很少,主要是下面两种:
1、能够轻易验证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2、通过对各种客观存在观察而慎重得出的、当事人并没有主张过的东西。虽然是你自己想出来的,但是当事人没有主张过所以至少你没有被什么东西所“引导”而产生特定倾向。
什么是不能随便相信的呢?
1、对某客观事物作出的主观的或他人难以验证的描述
2、在非常场合下作出的不自然陈述或表示
由此来看看桑兰这个事情该怎么考虑比较慎重呢?
1、桑兰博客上公布了视频等私人信息,这是事实。由此得出涉嫌侵犯隐私,法律界人士也表过态,这是客观事实无可辩驳。
2、北京台播出过对桑兰的采访,请大家务必看看。平心静气的看完,你觉得桑兰是个什么样的为人就是什么样的为人,那是你自己的结论。我只是想说,这是一个相对自然的情况下桑兰的状态,可以得出相对接近现实的结论,而不像是某些做作的节目上所有人都是一副中规中矩的样子。
3、桑兰对保姆不称职的描述需要慎重考虑。桑兰的这些描述,包括对拍下的各种照片、视频的描述中有很多都是他人难以验证的。照片和视频是真实的,但是如何描述、又是否存在她所说的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又有没有夸大和不实——都无从考证。如果拍下了保姆确实在场而且显得游手好闲的视频则另当别论。
4、保姆对自己的辩解需要慎重考虑。究竟有没有那么委屈?桑兰究竟有没有如她所说的那么难伺候?她的辛苦是自己能力不到位造成的还是照顾桑兰本身难度过大?这是无从考证的,她说话的可信度非常一般,因为甚至不能像桑兰一样提供某些证据。所以也只能当做一点点参考。
5、双方在自然状态下共同承认或默认的事实可以采信。比如保姆曾经把桑兰弄出过血,桑兰提出该事过后保姆仅对“事后道没道歉”有异议,说明其默认此事存在,那么可以相信这件事情发生过。
6、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没有决定性的证据和对质则不能随意相信任何一方。在劳务纠纷中,关键的正式劳务合同没有以完整书面形态出现过,因此无从判定保姆是否称职、桑兰有没有合理抱怨。
7、排开曝光隐私的事情,剩下的主要纠纷一切以正式劳务合同为判断标准。即就算保姆在某些方面没有做到,但如果劳务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这是其义务则不能算是的重大过失;相反,即使事实表明她在某方面做得已经很不错了,但如果和合同条款相比还远远不够,则其仍然负有责任,桑兰的抱怨就非常合理了。
希望诸位能有点自主思考能力,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臆断、什么是貌似真实却毫无说服力的东西,请各位好好想想分清楚吧。
要是真看明白了,就不该再拿劳务纠纷作为论点,因为什么都扯不清楚,更遑论家政行业如何?
PS:本帖是写给“行为正常”的吧友,对于枪手是极度BS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