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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哪些修订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法案对洗钱罪做出了重要修订,加大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自洗钱”行为正式定义为犯罪 犯罪分子自己为实施主体的洗钱行为即为“自洗钱”。法案修订后,相比原条文删除了“明知”、“协助”的表述,意味在涉毒涉黑涉恐等列明的几种犯罪行为之后,进一步为自己洗钱的行为也被纳入了洗钱罪的规范范畴。 洗钱罪罚金上限取消 新修正案删除了“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表述,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意味着罚金比例计算上限和下限被取消,未来对洗钱行为的罚金处罚力度会愈发加强。 企业负责人罚金刑增加 除了原本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外,本次修正案还增加了企业负责人罚金刑。意味着企业专门从事相关业务的主管和工作人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制度。 “跨境转移资产”、“支付结算”等被列明为洗钱行为 新修正案细化了洗钱的行为方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被改为了“跨境转移资产”,地下钱庄等的“支付”结算行为也规定为洗钱方式之一。这一修改,有助于我国与国际反洗钱工作接轨,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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