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夏夕阳ლ
上知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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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子们,这个串咋样,刚入手,准备盘它
铁子们,这个个串咋样,刚入手,准备盘它
庙港是不是有位宏忍法师?
轩辕敬诚请老祖宗赴死 轩辕敬诚请老祖宗赴死
“五毒月”、“九毒日”的传统习俗和禁忌 五毒月、九毒日的习俗 在五月,除了吃粽子过 " 端午节 "," 五毒月 " 和 " 九毒日 " 的传统习俗和禁忌,大家非常有必要了解和谨记,因为这关乎今后的美好健康生活! 五毒月、九毒日的由来 " 五毒月 " 除了时间在农历五月,更重要的是因为五月是蝎子、毒蛇、蜈蚣、蟾蜍、壁虎(一说为蜘蛛)等民间盛传的 " 五大毒物 "(简称五毒)出没的时期,所以有民谣说:" 端午节,天气热,五毒醒,不安宁。" 民俗认为每年端午日午时,五毒开始孽生。于此日午前在屋角及各阴暗处洒石灰、喷雄黄酒、燃药烟,以灭五毒,驱秽气。与此同时,将灰尘垃圾扫于室外,以净其室。 端午节驱五毒用意是提醒人们预防五毒之害。一般在屋中贴五毒图,以红纸印画五种毒物,再用五根针刺于五毒之上,即认为毒物被刺死,再不能横行了。 另外一种民俗是,五月让妇女回娘家住一个月。 据《黄帝内经》记载:每年农历五月,是天地之气交合之日,男女尽量避免行房。行房如同服毒,易失掉真阳,真阳一失,阴阳失衡!所以夫妻尽量不能同房,男子应节制嗜欲,食物清淡,减少酸味,增加苦味,益肝补肾。 在五月,更有九天是最为伤身损气耗精元的日子,就是 " 九毒日 "。端午是九毒日之首,因此这一天有许多喝雄黄酒、带香囊、带五色线手环、脚环、插艾草等辟邪驱毒的仪式,其中都寓有古人智慧经验的传承。 五毒月如何养生? 古云‘服药百颗,不如一宵独卧’,慎无恃药可补身。 近期最好适当降降温,睡睡凉席,清心寡欲,修身养性! 初毒日 初五:地腊,又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初六: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雷斋日。 初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2020 庚子年初毒日:阳历 6 月 25 日—— 6 月27日 中毒日 十五:月望,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四天王巡行。 十六:九毒日,又天地元气造化万物之辰,犯者三年内夫妻俱亡。 十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2020 庚子年中毒日:阳历 7 月 5 日—— 7 月 7 日 末毒日 廿五: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月晦日。 廿六: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廿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斗降。 2020 戊戌年末毒日:阳历 7 月 15 日—— 7 月 17 日 农历五月十四为 " 天地交泰日 ",加起来一共十天。在这十天里,务必端容肃己,严禁杀生、行淫,否则严重伤身损气耗精元。 这些事情千万别做 整个五月期间内,务必端容肃己,严禁杀生,行淫!尤其是 " 九毒日 " 犯了戒等于种下了疾病的种子。 事实证明,农历五月能防邪、能禁色,自可百病消除。 因此,九毒日,最利辟邪、驱毒、防邪、求健康、百病消除。
“五毒月”、“九毒日”的传统习俗和禁忌 五毒月、九毒日的习俗 在五月,除了吃粽子过 " 端午节 "," 五毒月 " 和 " 九毒日 " 的传统习俗和禁忌,大家非常有必要了解和谨记,因为这关乎今后的美好健康生活! 五毒月、九毒日的由来 " 五毒月 " 除了时间在农历五月,更重要的是因为五月是蝎子、毒蛇、蜈蚣、蟾蜍、壁虎(一说为蜘蛛)等民间盛传的 " 五大毒物 "(简称五毒)出没的时期,所以有民谣说:" 端午节,天气热,五毒醒,不安宁。" 民俗认为每年端午日午时,五毒开始孽生。于此日午前在屋角及各阴暗处洒石灰、喷雄黄酒、燃药烟,以灭五毒,驱秽气。与此同时,将灰尘垃圾扫于室外,以净其室。 端午节驱五毒用意是提醒人们预防五毒之害。一般在屋中贴五毒图,以红纸印画五种毒物,再用五根针刺于五毒之上,即认为毒物被刺死,再不能横行了。 另外一种民俗是,五月让妇女回娘家住一个月。 据《黄帝内经》记载:每年农历五月,是天地之气交合之日,男女尽量避免行房。行房如同服毒,易失掉真阳,真阳一失,阴阳失衡!所以夫妻尽量不能同房,男子应节制嗜欲,食物清淡,减少酸味,增加苦味,益肝补肾。 在五月,更有九天是最为伤身损气耗精元的日子,就是 " 九毒日 "。端午是九毒日之首,因此这一天有许多喝雄黄酒、带香囊、带五色线手环、脚环、插艾草等辟邪驱毒的仪式,其中都寓有古人智慧经验的传承。 五毒月如何养生? 古云‘服药百颗,不如一宵独卧’,慎无恃药可补身。 近期最好适当降降温,睡睡凉席,清心寡欲,修身养性! 初毒日 初五:地腊,又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初六: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雷斋日。 初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2020 庚子年初毒日:阳历 6 月 25 日—— 6 月27日 中毒日 十五:月望,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四天王巡行。 十六:九毒日,又天地元气造化万物之辰,犯者三年内夫妻俱亡。 十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2020 庚子年中毒日:阳历 7 月 5 日—— 7 月 7 日 末毒日 廿五: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月晦日。 廿六: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廿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斗降。 2020 戊戌年末毒日:阳历 7 月 15 日—— 7 月 17 日 农历五月十四为 " 天地交泰日 ",加起来一共十天。在这十天里,务必端容肃己,严禁杀生、行淫,否则严重伤身损气耗精元。 这些事情千万别做 整个五月期间内,务必端容肃己,严禁杀生,行淫!尤其是 " 九毒日 " 犯了戒等于种下了疾病的种子。 事实证明,农历五月能防邪、能禁色,自可百病消除。 因此,九毒日,最利辟邪、驱毒、防邪、求健康、百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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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毒月”、“九毒日”的传统习俗和禁忌 五毒月、九毒日的习俗 在五月,除了吃粽子过 " 端午节 "," 五毒月 " 和 " 九毒日 " 的传统习俗和禁忌,大家非常有必要了解和谨记,因为这关乎今后的美好健康生活! 五毒月、九毒日的由来 " 五毒月 " 除了时间在农历五月,更重要的是因为五月是蝎子、毒蛇、蜈蚣、蟾蜍、壁虎(一说为蜘蛛)等民间盛传的 " 五大毒物 "(简称五毒)出没的时期,所以有民谣说:" 端午节,天气热,五毒醒,不安宁。" 民俗认为每年端午日午时,五毒开始孽生。于此日午前在屋角及各阴暗处洒石灰、喷雄黄酒、燃药烟,以灭五毒,驱秽气。与此同时,将灰尘垃圾扫于室外,以净其室。 端午节驱五毒用意是提醒人们预防五毒之害。一般在屋中贴五毒图,以红纸印画五种毒物,再用五根针刺于五毒之上,即认为毒物被刺死,再不能横行了。 另外一种民俗是,五月让妇女回娘家住一个月。 据《黄帝内经》记载:每年农历五月,是天地之气交合之日,男女尽量避免行房。行房如同服毒,易失掉真阳,真阳一失,阴阳失衡!所以夫妻尽量不能同房,男子应节制嗜欲,食物清淡,减少酸味,增加苦味,益肝补肾。 在五月,更有九天是最为伤身损气耗精元的日子,就是 " 九毒日 "。端午是九毒日之首,因此这一天有许多喝雄黄酒、带香囊、带五色线手环、脚环、插艾草等辟邪驱毒的仪式,其中都寓有古人智慧经验的传承。 五毒月如何养生? 古云‘服药百颗,不如一宵独卧’,慎无恃药可补身。 近期最好适当降降温,睡睡凉席,清心寡欲,修身养性! 初毒日 初五:地腊,又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初六: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雷斋日。 初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2020 庚子年初毒日:阳历 6 月 25 日—— 6 月27日 中毒日 十五:月望,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四天王巡行。 十六:九毒日,又天地元气造化万物之辰,犯者三年内夫妻俱亡。 十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2020 庚子年中毒日:阳历 7 月 5 日—— 7 月 7 日 末毒日 廿五: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月晦日。 廿六: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 廿七:九毒日犯者夭亡奇祸不测,又斗降。 2020 戊戌年末毒日:阳历 7 月 15 日—— 7 月 17 日 农历五月十四为 " 天地交泰日 ",加起来一共十天。在这十天里,务必端容肃己,严禁杀生、行淫,否则严重伤身损气耗精元。 这些事情千万别做 整个五月期间内,务必端容肃己,严禁杀生,行淫!尤其是 " 九毒日 " 犯了戒等于种下了疾病的种子。 事实证明,农历五月能防邪、能禁色,自可百病消除。 因此,九毒日,最利辟邪、驱毒、防邪、求健康、百病消除。
太溪穴:人体第一大补穴 关注先天之本,也就是激活肾经。 肾经上的每个穴位就像一个多米诺骨牌一样,通过按这个穴位,让它再撞击、再通别的穴位,最后整条经都通了,这叫牵一发而动全身。到最后,您会发现整个身心在不知不觉中全改善了。 从哪里着手激活肾经呢?从太溪穴激活。因为太溪穴是肾经的原穴,也就是源头。肾经的原发力、原动力都在这里。 “太溪穴”。从名字不难看出“太”,就是大的意思,而“溪”就是溪流溪水。顾名思义也就说肾经水液在此形成较大的溪水。此穴内物质是然谷穴传来的冷降之水,到本穴后,冷降水形成了较为宽大浅溪,因此名“太溪”,也称“大溪穴”。如果肾水充盈,精之充足,肾的“原阳”或者说“真水”才会发挥其作用,温润营养我们全身各个组织器官。所以像每天搓脚心、做金鸡独立、泡脚之类的保健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打通肾经,引火归源。 经过这么一个良性循环,当穴位一个一个地被打通,气血集中到了太溪穴上,储备的过程就完成了。最后,您要把这些储备好的东西通过涌泉穴来好好利用。因为涌泉穴是通肝的,用在肝处,就开始变为后天所用了。 肾是我们先天的本,它得通过肝的生发疏泻才能用。我们一生当中损耗最大的是肝,所以我们一定要保肝。谁给肝供应营养?就靠肾。所以要想肝源源不断地为我们的后天提供保障,就必须让肾功能正常,也就是让肾经的气血周流通畅。 中医养生教您自我取穴法: 1、正坐垂足,抬起一只脚放的另一只脚的膝盖上; 2、用另一侧的手轻握脚,四指放的脚背上,大拇指弯曲,从上往下刮按,有胀痛感(孕妇要小心按); 3、左右脚上的穴位,每天可以刮按1-3分钟或者艾灸,都能起到养生保健的疗效。尤其在春天温燥多风,肝脏最易受害。坚持每天按揉或艾灸两侧,可充分保肝护体。 太溪穴位于足内踝尖与跟腱水平连线的中点处,而通过太溪穴的各种异常又可以了解肾经的状态。足三里偏重于补后天,太溪穴偏重于补先天。所以,要补先天之本就得从太溪穴开始。 当我们用手指按在太溪这个位置上时,马上可以感觉到这里动脉的跳动。古代很多大医面对病垂的病人,就是用这个穴“补肾气”、断生死。如果在这个穴位上仍能摸到跳动的动脉,说明病人肾气未竭,还可救治;如果这里没有跳动,就说明病人阴气缠身,比较危险了。 比如,太溪穴位有明显的压痛感,基本上可以判定是肾虚。然后再配合中医四诊的“望”和“切”,通过面色和脉象,就可以查明是阴虚还是阳虚,然后对症治疗了。所以说,太溪是了解肾经状态的警示器。 除了警示作用,太溪由于地位特殊,也是治疗和改善肾经和肾脏的要穴。通过按摩太溪穴,可以益肾气、补肾精、强肾脏,不但治疗作用突出,日常保健的效果更是惊人。因为中医认为,肾为先天之本,平时补益肾脏,增加肾精,对于少生疾病,延年益寿是最佳的方法。所以,太溪穴具有非常强大的保健功效。由于起到了“治未病”的作用,所以反而不是很出名的保健穴位。 太溪穴还有清虚热、止咳嗽、调经血的功效。对于肾虚腰腿软、足跟骨刺、遗精、阳痿、耳聋耳鸣、咽喉肿痛、牙痛、痛经、心胸痛等都有较好的治疗作用。 再说太溪穴为肾精之原穴,输土穴,它既补肾阴,又补肾阳。原穴,就是脏腑原气经过和留止的部位。肾经的异常和变化,在这里都会有所反应。原穴能够激发、调动身体的原动力,但调动起来后一定要把它储藏起来,即储藏到涌泉穴,这样您就有健康的根基了。 揉太溪穴时,很多人根本没反应,尤其是身体虚弱的人,什么反应都没有,而且一按就凹陷下去了。这时,不痛的一定要把它揉痛,痛的要把它揉得不痛。归根结底,就要把气血引到脚底的涌泉穴去。 令患者取侧卧位,医者用押手拇指力量适中均匀地在内踝尖与跟腱之间按压,寻找患者感觉酸、痛、胀感最明显,且凹陷处即为太溪穴。 揉按“太溪穴”最佳时间是在每晚上9点,一次按30下。在按的时候我们可以采用正坐或平放足底的姿势。用手指按揉,按揉时一定要有酸痛的感觉。 或有人经常足跟痛,这就是肾虚。您应多揉太溪穴,顺着太溪穴把肾经的气血引过去。只要太溪穴被激活了,新鲜血液就会把淤血冲散吸收,然后再循环带走。为什么会痛?痛就是有淤血,停在那里不动了,造成局部不通,不通则痛。您把好血引过去,把淤血冲散,自然就不痛了。揉太溪穴就是帮助冲散淤血。 有人经常咽喉干,喝水也不管用,没有唾液,这是肾阴不足。揉太溪穴就能补上肾阴。有很多女性朋友来月经的时候肚子痛,这时揉太溪穴很管用。 有的人肾绞痛,尤其是体内有肾结石的时候肾绞痛,那么平常多揉太溪穴就能防治这种症状。 有人痛风、尿酸过高,这是尿里毒素太多了,每天揉太溪穴能从源头把这个问题解决。有人得了肾炎,排不出尿来,揉太溪穴也能帮助把尿毒解掉。 老年痴呆也是肾虚的一种表现。而打通肾经就可以防治包括老年痴呆在内的各种老化症状。 其实,我们不要光想着什么能治老年痴呆、治耳鸣、治牙齿松动,只要把肾经打通,这些症状就全没了。 更年期综合征属中医“虚劳”、“心悸”、“眩晕”、“肾虚”等范畴。中医认为,更年期综合征是由肾气渐衰,冲脉、任脉亏虚,天癸将竭,精血不足所致。刺激按压太冲、太溪穴可调补脏腑,补益气血,缓解各种令人困扰的不适症状。 太溪穴还可以治先天性抽搐。如果大脑受伤,它还有辅助调养的功效。因为脑髓是肾所主,跟肾经有极大关系,所以要想调养后天受伤的大脑,就要好好刺激太溪穴。 有人因老是哭,一段时间后,眼睛越来越看不见东西了,还有个人经常想起点什么事就哭一鼻子,这时我都劝他们要多揉太溪穴。 有的人患有厌食症。古人管厌食症叫饥不欲食,看到吃的东西虽然饿,可就是吃不下去,这也是肾虚造成的。因为肾经的循行路线是从喉咙直接通着肠胃,所以太溪穴还能治疗厌食症。还有像胸闷、支气管炎、哮喘等,太溪穴都可以治。因为肾经都经过这些病所发的位置。 武国忠:人体老生寒,太溪定生暖 人体老生寒,太溪定生暖。太溪穴,它是人体阳气汇聚的一个重要之地。凡是寒凉体质的人,都不妨通过常炙太溪穴,让温暖的生机进入寒体之内,让“体内的冰雪”变成春天的涓涓细流。 溫和灸命門、腎俞和太溪各種腎虛的症狀,用艾灸器或艾灸盒每天1次,每次每穴10~15分鐘。艾灸本來就有純陽的效力,在命門艾灸,不亞於是“火上澆油”。而腎俞益腎助陽、太溪生氣,這都是補腎的常用穴位,適用於各種腎虛的症狀。 转自:修行圈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抗击疫情]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强歼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沦更入乱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沦罪为特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歼处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歼室妇: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减寿二纪,抱朴子曰:纪者三百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纪十二年也。此当以金科辑要凡例之言为准。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此即同性恋者) 造**者: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歼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原注: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辑要则云:算者,三年也。此当以原注为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文武二帝,恳蒙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从来恶孽,惟淫为大,阳罪甚重,冥罚尤严,为罚极多,爰撮要端,见此篇者,各宜戒勉。 乱伦之人:永闭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击,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 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强奸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地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刑罚之苦一次也。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人形,刑戮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尝见《洞冥记》中,详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乱伦更入乱伦等狱。或永闭地狱,受诸刑罪。盖刑罚于淫孽,乱伦罪为特重。 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始得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也。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亦有减免加等,准抵差别,以见善恶分明不爽毫发,若参观《金轮》二科,暨《洞冥记》,则因果报应,益信而有征也。 诱奸寡妇: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调奸寡妇: 三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三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劫。再转为人,为贫贱身。已受阳罚,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强奸处女: 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诱奸处女: 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调奸处女: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强奸室妇: 妻女偿还,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奸室妇: 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也),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年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调奸室妇: 减寿一纪,以上之劫,各历七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各历七十劫。再转为人,为中贫身。已受阳罚,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准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条(寡妇、处女、室妇):俱属异姓,若属亲戚,加倍治罪。有服之亲,罪次乱伦;若在丧中,罪加三等。无论仆妇,无论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论。奸事未成,减寿半纪,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论。 淫一娼妓: 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改悔,兔去减寿,遗一子女,为兽一世,若能改悔,免为走兽。 渔猎男色(此即同性恋者): 与妇女同。十六以上照处女论,十六以下,照室妇论;挟幼童者,照淫娼论。 造**者: 减寿二纪,若有因阅书造成淫害,罪坐已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淫戏春宫,与此同罪。 扬一淫事: 减寿半纪,若有害人命,减寿一纪;谈闺阁者,与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减等。 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 有用药打胎,致丧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奸淫处女: 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论,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 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 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娶一寡妇: 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 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 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实存恶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 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 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者: 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 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 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 诸神仙不得已,奏明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玉帝,照准施行。
当你有立志戒色时,阿拉斯加的鳕鱼正跃出水面;当你看戒色文章时 当你有立志戒色时,阿拉斯加的鳕鱼正跃出水面; 当你看戒色文章时,太平洋的海鸥振翅掠过城市上空; 当你与心魔较量时,极圈上的夜空散漫着五彩斑斓; 但是少年你别着急,当你为自己的未来踏踏实实地努力戒色时,那些你感觉没有可能看到的风景,那些你觉得终身不会遇到的人,正一步步向你走来。
屯了七十章了,有必要看吗
春王正月,大雨霖以震,书始也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宁姚 后来, 梦见过你, 在春雨夏花秋叶冬雪里, 我想, 你曾经是幸福的, 在一起踏过的富士山或梦里。 那时, 花朵太拥挤, 车开到了别的土壤里。 如果可以, 风褛不赠你, 雪花不似拦路雨, 我不会消失再gai里。 只是在青春里, 我既没有淋过大雨 也丢失了要在汽车里取暖的你
剑来不?
czh是不是在暗示贴吧的杠精
这一日,陈平安再入陆地神仙 这一日,陈平安再入陆地神仙
上个厕所,回来看看更不更 上个厕所,回来看看更不更
剑灵会不会惦记上了宁姚的那块斩龙台,来磨自己的
剑气长还是儿女情长?
魏晋爽朗大笑,畅快饮酒,刚要询问一个问题,四座天下,总计拥有四把仙剑,是举世皆知的事实,为何左右会说五把? 青冥天下的道老二,拥有一把仙剑。中土神洲的龙虎山大天师,拥有一把,还有那位被誉为人间最得意的读书人,拥有一把。除此之外,相传浩然天下九座雄镇楼之一的镇剑楼,镇压着最后一把。四座天下,何等广袤,仙兵自然依旧不多,却也不少,可是唯独配得上“仙剑”说法的剑,万年以来,就只有这么四把,绝对不会再有了。 左右缓缓道:你可知万年来充沛剑气长城天地间的远古剑意为何不减反增? 魏晋:难道说.. 左右望了眼那座横亘在天地间的长城漠然道:你我明白即可.
总管,求求你请假吧,惯出毛病可咋整
老秀才的顺序学说是什么,望详解
皮皮定亲老秀才会送什么礼
老秀才都来了,剑灵也不远了吧
下章在左右皮的时候老秀才会不会从天而降
话说阿良还会回浩然天下么?
第九卷:剑气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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