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不是飞碟 窝不是飞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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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性交易后价钱谈不拢 报假案称被抢劫强奸 近日,一名霞浦籍妇女张某与一男子性交易后,因价钱谈不拢引发纠纷。张某一气之下竟向福安警方报案称:“被一男子抢劫走钱包及手机并被强奸”。办案民警通过细致调查,发现张某所报的被抢劫和强奸是假案,并从中破获了一起容留卖淫案。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均被福安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12月19日凌晨,一名妇女急匆匆地赶到福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入室盗窃专业侦查队报案称,其名叫张某,当晚在福安高速路口桥下被一男子抢劫走钱包及手机,并被该男子强奸。值班民警陆韶辉发现张某描述的“被抢劫走钱包及手机并被强奸”的细节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于是便针对漏洞之处进一步询问张某,张某不能自圆其说,最后不得不承认了事实:原来,她是一家按摩店的卖淫女,当晚,老板李某(女,现年40岁,霞浦县沙江镇人)要她应召到阳泉某宾馆去陪一名男子,张某由于路况不熟,打的到阳头红绿灯处下车后,遇到一名男子开车说是来接她。 随后,该男子告诉她去宾馆不安全,将她带到高速路口桥下,两人在车上发生关系后,因价钱谈不拢引起纠纷,张某一气便报假案。办案民警随后依法传唤了按摩店老板李某和另一名霞浦籍卖淫妇女易某,查清了李某在福安开按摩店容留卖淫的违法事实。(梁荣 李文福)
女子网上发帖骂丈夫点击过万 被判删帖赔2千   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林佳锟 周琪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在网上谩骂丈夫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苗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网站发布的涉及原告晓龙的帖子内容予以删除,并在所发内容的相关网站对应板块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同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苗苗与晓龙均为80后,双方自由恋爱,婚前婚后一直感情很好。谁知,2012年11月生了儿子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逐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致于今年6月苗苗向法院提出离婚,今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其二人离婚。   在起诉离婚前后,苗苗为使晓龙受到谴责、发泄对晓龙的不满,先后以网名在天涯社区、西祠胡同、彭城社区网站发帖,发帖内容中包含晓龙的QQ号、工作单位、职务,部分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并使用“丧尽天良”、“不是人”、“恶霸”等对晓龙及其家人谩骂、辱没、人格贬损的词语,发帖内容引起12000余人点击、被多次转载并1000多人跟帖、回复评论。   晓龙认为,苗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降低了自己的社会公正评价,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不利影响,遂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苗苗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发帖内容,通过网络对原告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晓龙向法院提交了徐州市公证处公证书、网站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法官做工作,苗苗向相关网站提出申请,请求版主将相关帖子予以删除,但网站没有删除。   法院认为,被告苗苗在发帖内容中明确指明原告的工作单位、姓名等信息,且发帖的内容中含有“惨无人道”“ 丧尽天良”、“恶霸”、“不是人”等侮辱性词语,发帖内容被多次回复、转载,原告的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依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删帖、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考虑侵权形式及影响范围,法院酌定为2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且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建议学生堕胎免费”不是关爱是坑害    中国法院网讯 (张红波) 缺少性教育、自购堕胎药、小诊所做流产……调查发现,学生做人流越来越常见,尤其是寒暑假过后,往往会出现一个“小高峰”。而不少学生出于“害羞”、“怕家长知道”、“手头不宽裕”等原因,不去正规医院就医,给身心带来严重影响。眼瞅着还有又是寒假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建议,“公立医院实行学生堕胎免费制,或象征性收取小额治疗费。家长、学校、社会、政府多方出力,关心这些孩子。”(据《北京晨报》)   乍一看,建议是对青少年的一种关爱。但细细思量,其实是一种弊大于利的坑害。   建议不利于学生责任感的培养。如果建议一旦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实施,无异于给学生意外怀孕解决了后顾之忧,必然助长学生肆意性行为和性行为低龄化。“害羞”、“怕家长知道”、“手头不宽裕”是理由吗?如果真的怕就别做,做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去正规医院就医,会给身心带来严重影响。”就是一种惩前毖后教育,会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一个人做了错事,不需承担后果,甚至还会被社会所宽容纵容,其结果最终会让人不分是非,为所欲为,丧失应有的责任意识。只有懂得权责相当,学生的责任感才会真正培养和建立起来,才会更加有益于身心的健康发展。   建议会让所谓的“个人自由”更加过头,也无助于社会良好风气建立。堕胎的学生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还是心无旁骛,一心向学,面对诱惑坚守原则的。我们必须懂得坚持牺牲一小部分,教育一大部分。宽容放纵了小部分,或然会让大阵营中的部分人流向小阵营。从社会整体风气净化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建议是值得商榷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加强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改进性教育的方式方法等。
李某某新律师:女方称强奸者未戴套射精存疑问 昨天下午,市高院官方微博发布,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将于11月19日(下周二)在市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前该案因李某某家更换新的代理人而延期,记者了解到,新代理人提交了多份李某某的会见笔录为新证据,同时还将部分检方未宣读的口供作为新证据提交。 此前此案原定于10月31日上午9点二审开庭。但开庭前一天的10月30日3点45分,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原定于10月3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因上诉人一方在本院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新更换的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本案开庭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昨天记者了解到,法院预计庭审将进行一天,并询问了各方律师和监护人,准备在中午休庭的一小时时间内,让大家在法院内吃盒饭。 昨天记者联系了李某某新聘任的代理人张起淮和李肖霖,双方均表示已与李家签订保密协议,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此外,记者了解到,李家还帮成年被告人王某更换了代理律师。 魏某的代理律师李在轲和张某的律师赵运恒均表示已经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两人均表示,会坚持此前的辩护观点,也没有提交新的意见,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 田参军律师表示,目前杨女士在北京的家中静养、吃药治疗,定期到医院复查,身体状况正在恢复之中。杨女士这方没有任何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李家在此期间也没有和杨女士一方进行联系。 记者了解到,有关李家新证据除本报此前报道的视频证据、专家意见和鉴定人出庭申请外,李家的新律师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在看守所会见李某某的笔录,以及一些检方在一审开庭时没有出具的口供,律师认为有些口供内容是有利于李某某的,但检方没有宣读。 记者追访李家律师提两疑点 李肖霖律师在担任李家代理律师前,曾向本报表示,自己是“12个专家研讨会”中的一员。在了解了案情后,他发现案件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一是杨某称强奸者没有戴套射精,但是却未能从其体内监测到精子,“我专门研究了法医学,8-10天内精子都是可以监测到的”;二是杨某确实收取了2000元,收钱就是嫖娼关系,虽然其辩称是事后才发现被李某某等人塞进包里的钱,但其口供前后不一致,又坚决不肯出庭作证。 李肖霖律师说,他在网络上发表了《李某某的诉讼权利应该得到尊重》等系列文章后遭到炮轰。李肖霖说,当时12个专家意见有两个关键点被法院驳回,一是要求杨某出庭,二是要求专家证人出庭。李肖霖律师说,专家证人出庭,可以证明杨某伪造了脑震荡和脸上的伤,因为脑震荡会导致昏迷,而脸上伤是红色的,“根据此现象推断,杨某脸上的红伤应该是报案当天形成的”。(京华时报 孙思娅)
中年妇女硬上15岁邻家少年 辩称“以为是场春梦”(图) 涉嫌性侵15岁少年的费欧娜(网络截图) 澳洲南部一名中年妇女,涉嫌在2年前性侵一名当时15岁的少年,日前法院开庭,妇人坦承自己迷恋这名少年,却坚持她与少年的性接触“只有在梦中”,否认指控。 现年40岁的费欧娜(Kylie Fiona-Henry)已婚并育有3子,2011年4月时,以“整理花园赚点零用钱”为诱因,找了邻居家15岁少年与少年的兄弟姊妹一起到她家中帮忙。当天下午整理完花园后,少年原本与兄弟姊妹在休息室的床垫上稍作休息、打个瞌睡,不知为什么,其他孩子后来全都到楼上起居是看电视,只剩下费欧娜与睡著的少年在休息室内。睡梦中的少年彷佛觉得有人压在自己身上,眼睛睁开却发现是裸著身子的费欧娜跨坐在自己腰际,少年回过神来连忙要推开她,但没有成功,费欧娜压制住少年的挣扎,顺利夺走了他的童贞。 少年回家后把整件事告诉了母亲,母亲听到还是处男的儿子就这样被摧残了,愤怒地找上费欧娜理论,一见面就狠狠揍了费欧娜一拳,并坚持提告。但日前费欧娜出庭时,先承认了自己对少年的确有非分之想,当天看到少年在休息室里睡著了,其他人都在起居室看电视,自己就打开了休息室的电视看了起来,结果自己也睡著了,并作了个“春梦”。“我梦见他和我一起坐在一块床垫上,接著他就开始疯狂的吻我,之后爬到我身上,我们就热烈的作爱”,我醒来后的第一个反应是“哇,这个梦真不错”,但我随后想起他还没有成年,这个梦太恶心了,于是觉得自己很惭愧与尴尬。 少年的母亲在法庭上,听到费欧娜竟然坦承自己对当时15岁的儿子有如此不堪的非分之想,觉得根本不可思议,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女子骑车带人被截停 当街撒泼竟咬下交警一块肉 女子骑车违章被查 咬下交警一块肉 本报讯昨天,一则“违章女子当街撒泼咬交警”的新闻在微博上走红。视频显示,一骑电瓶车违章载人的女子在交警执法时,趁其不注意咬了民警右手手背一口,致使民警手上大面积出血。 11月12日下午2点多,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解放中队中队长焉明鑫正在中山路建国路口执勤。谢女士骑电瓶车带着母亲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焉警官上前制止,要求她俩靠边。 母女俩十分恼怒,不听劝告,跟焉警官僵持了六七分钟,趁着绿灯亮起,想强行逃跑。 焉警官和另外一个民警拦住母女,准备把电瓶车推到边上时,谢女士开始撒泼,人赖在电瓶车上不肯动。 见这招不管用,她又站起来,用手向焉警官打去。 焉警官身高180厘米多,身材魁梧,始终保持克制。 谢女士见不起效,在他不注意的时候,狠狠在他右手背上咬了一口。 “当时确实很疼,我下意识地摔开了手,仔细一看,一小块肉被咬开,血渗出来了。如果不戴手套,这块肉就够呛了。”焉警官说,当时他还戴着一双白手套,手套上沾了很大一片血迹。 昨天,记者跟焉明鑫取得联系,他正在路上执勤,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匆匆挂了电话。 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沈惠忠说,焉明鑫所在的解放中队地处闹市区,有5个民警,日常交通管理压力非常大,有时要一直工作到晚上7点。 “焉明鑫简单处理了一下伤口,就正常上班了。”沈惠忠说,第二天他下午正常上班,晚上还值班。 沈惠忠说,焉明鑫是大队里很优秀的民警,41岁,说一口标准的普通话。1996年从警,17年来一直在一线工作,对嘉兴市中心的道路情况了如指掌。 “没想到这段视频这么火。”沈惠忠说,这两天大队里的民警开玩笑说,以后出去执勤得戴“铁手套”,才能防得住这样的撒泼姑娘了。 咬人的谢女士因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当地派出所刑事拘留。 “谢某到了派出所,还耍小聪明,民警要对她刑事拘留时,她说自己已有身孕了。”沈惠忠说,嫌疑人有身孕的话,按照法律法规可以被取保候审。 不过,民警把她带到医院一查,根本没有身孕。现在,谢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沈惠忠说,开展治堵工作以来,遇到这样不配合的事,还不止这一起。 大概一个月前,也是解放中队民警在查酒驾时,发现一辆车内有酒气,要求驾驶员下车进行呼吸测试,结果显示驾驶员没有喝酒。 原来开车的司机确实没有喝酒,而是旁边的乘客喝酒了。“当时喝酒的男子对民警十分不满,说耽误了他时间,还大打出手,把一个协警的牙齿打掉了。”
亲生妈妈逼4岁儿子喝汽油 儿子瞬间被火包围(图)   4岁的多多原本活泼可爱  被烧后的儿子 昨天上午,快报记者接到爆料,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一名小姑娘四处求援,她的父亲母亲弟弟都被大面积烧伤,起因竟然是她妈妈要给弟弟灌汽油。 冰红茶瓶子里 妈妈说装着“好吃的”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金华市中心医院,联系上了这位小姑娘,她叫张梦婷,20岁,是一名在校学生。 张梦婷说,几年前父母离婚了,现在的妈妈是爸爸四年前娶进门的,受伤的弟弟是后妈亲生的。 在中心医院急诊室大楼的9楼,记者见到了梦婷的爸爸张秋生,他整个头被烧得漆黑,还非常浮肿,双手和膝盖都包扎了起来。 张秋生,48岁,妻子叫沈丹,40岁,两人都是离过婚再结婚的。 张秋生的眼睛里噙着泪水,梦婷的姑姑说:“他现在已经能勉强开口说话,昨天都还不能讲话,头肿得比今天要厉害多了。” 张秋生讲述了当天事情发生的经过: 儿子小名叫多多,今年四岁,上幼儿园。 11月7日下午5点左右,我把多多从幼儿园接回家,自己在家里喂奶牛,多多就在一旁玩饲料。 一会儿后,多多妈妈下班回来了,她也来到奶牛房,对多多说,有好吃的给他吃,叫多多和她走。 多多不想去,但还是被她给抱走了。 我也就跟了过去,看到老婆拿着一个冰红茶的瓶子,正往儿子嘴巴里灌(后来才知道,那瓶子里装的竟然是汽油)。 我就过去和老婆推搡起来,想把多多抱过来,没想到,一刹那,“轰”的一下,火就烧起来了。 老婆说,要把儿子弄死,然后自杀。 她死死抱住儿子,当时,儿子整个人都被火包围了。
买婚房后手头太紧怕女友看穿 男子挪用公司30万销售款 购买婚房后手头十分拮据,又不愿意让女朋友知道自己的处境。11月2日下午,小编从合肥警方了解到,经六天六夜的连续奋战,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行程3000多公里,辗转江西、辽宁、北京等地,将挪用单位资金30余万元的张某抓捕归案。 8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合肥市天都路与卧云路的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前来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自2008年5月份以来,其公司下属的江西省景德镇市销售分公司原经理张某陆续挪用公司销售款累计达30余万元,总公司多次催要,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没有将这笔销售款归还给总公司。今年以来,总公司多次联系张某,却一直不见其踪影,这才向警方报了案。 经开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得知,2006年5月,张某进入该公司上班,2007年6月因业绩突出被调往江西省景德镇市销售分公司任销售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产品在该市的销售工作。刚上任时一段时间,张某能够严格按照总公司的财务规定,按时将分公司的销售款上交总公司。2008年5月份开始,景德镇分公司的销量逐年上升,而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拖欠总公司的销售款。直至总公司报案时,张某已累计滞留总公司销售款30余万元。 8月31日,办案民警连夜奔赴江西省景德镇市,守候三天三夜后却获悉张某已返回原籍辽宁省葫芦岛市,民警遂驱车赶往葫芦岛。此后,民警又辗转北京,于9月5日在北京机场登机口处将正欲继续潜逃的张某抓获归案。 据张某(34岁,辽宁省兴城市人)交代说,他于2007年6月调到景德镇的分公司后,在当地结交了一个女朋友,2008年,张某和女友谈婚论嫁,并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子。张某手头拮据,却又不愿意让女友知道,便多次挪用公司的销售款。 目前,张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徐永杰 王杨)
彻底揭露女权分子造谣古代可以随意买卖女子为婢妾的谎言   唐宋:将人非法卖为奴婢 处绞刑 为妻妾的 判刑三年 明:拐卖奴婢比拐卖良人罪轻一等 清:仍看重身份———   拐卖人口在古代就已出现。拐卖妇女者,有之;拐卖儿童者,有之——像《红楼梦》中的香菱,就是孩提时代被人贩子拐走。   古代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人”。古人十分重视家的观念,对这种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罪自然不会轻饶。在可以考证的法律规定中,无不对“略卖人”处以重刑。   但因多数朝代十分看重人的身份,因此人贩子到底要受哪种处罚,要取决于被拐卖对象的身份或被卖后的身份。   汉朝   略卖人为重罪   犯者处以酷刑   早在汉朝,略卖人这种犯罪就载入史册:《史记·外戚世家》中记载,窦太后的弟弟就曾在年幼时“为人所略卖”,并被转卖十余家,直到窦氏成为太后,才将其找到。   张家山出土的汉代竹简《二年律令》中,也有对“略卖人”的规定,并把其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酷刑——磔(音同“哲”,把肢体分裂之意)。   在人口交易中,如果买主明知被卖的人是被拐骗的,但还是买了此人,那么买主与卖者同罪。   被掠者自定去留   买主不放就犯法   由散于正史的资料中,还可以发现:汉律之中还有名为“卖人法”的规定。   光武帝时, 针对因为饥荒将妻子卖与别人,或不幸被山贼草寇掠为奴婢妻妾等情况,光武帝下诏,让被卖、被掠的人自己决定去留,若是有人强行违背他们的意愿不愿放还,就要按照“卖人法”来处置。只是此时“卖人法”的具体内容,已经难以考证。   自此之后,各代皆有“略卖人”及“诱卖人”法,专门处理拐卖人口案件。   南北朝   拐卖人口者   均难逃一死   南北朝时,不论是南方宋齐梁陈,还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   南朝梁的建康女子任提,因为“诱口”,被判处死刑。诱口也就是诱卖人口,由任提一案可以看出,南朝犯略卖人罪的,即使是妇女,也难免一死。   《魏书·刑罚志》中也提到在北魏,掠人、掠卖人为奴婢的,要判处死刑,可见北魏也有相关法律。   唐朝   受害者被卖后身份 决定人贩子的生死   唐律的“略人略卖人”条,是现有最早且保存完整的关于拐卖人口的文献,为宋代的法典《宋刑统》所沿袭。   《唐律疏议》对“略人”、“略卖人”给出定义。略人,按照《唐律疏议》解释,就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诱拐等手段把人弄到手,之后留作奴婢、部曲(在古代,人们被划分为良人和贱民,贱民又包括部曲和奴婢等,部曲的身份高于奴婢)或者妻妾子孙——从结果上来看,“略人”是将人拐来、留在自家役使。“略卖人”则是将拐骗到的人口转卖给他人。   唐律对“略人”和“略卖人”这两项犯罪的处罚相同:将他人拐骗为奴婢,或将他人卖给别家做奴婢的,处绞刑;为部曲的,处流刑三千里;为妻妾子孙的,处徒刑三年。   可以看出,唐律根据拐卖人口的结果不同而区别给人贩子定罪:将他人卖为奴婢、部曲的,与卖为妻妾子孙的处罚不同。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古人对身份这一概念十分重视。   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的身份不同,待遇自然也有差别。将人卖为低贱的奴婢,相对于将人卖为自己的妻妾子孙,或卖为别人的妻妾子孙而言,在唐朝看来是一种更加恶劣的行为,所以会加重处罚。   宋朝   人口拐卖现象猖獗 规定与唐如出一辙   宋代法典《宋刑统》中,关于拐卖人口的规定与唐律如出一辙。宋代的略卖人口现象是比较猖獗的,甚至有专门买卖人口的市场“人市”。还有专门从事买卖人口、以此为生的人,也就是“牙人”、“牙嫂”、“牙婆”。   一本叫做《梦粱录》的书中提到:府宅官员,富豪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大户人家的下人大概都是买来的。   只是古代有合法的人口买卖,与拐卖还不尽相同。然而其中也不乏非法拐卖。除此之外,勾栏、妓院的大量存在,也是拐卖人口的一个原因。   将人口卖至境外 要被处以死刑   对于拐卖人口的行为,除了《宋刑统》中有相关的处罚之外,宋代各朝皇帝也颁布过诏书、敕令予以惩戒。尤其是将人口卖到境外的,受到格外严厉的处置。   宋太宗时期规定:将人口卖与蕃人的,要处以死刑。宋真宗时期又规定,将人口卖出境的团伙,首领判处死刑,为他搜罗人口的帮凶同罪。   元朝对拐卖人口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明朝   拐卖他人的奴婢   比拐卖良人罪轻   至明朝时,大明律中也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   因朱元璋曾下诏要求子孙恪守大明律,群臣如有敢议论更改的要处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有明一代不敢轻易改动。但是社会不断发展,为适应形势需要,明后期各朝都有规模不等的编例活动,将“例”作为与律并行的法规。   明万历年间汇编有“略人略卖人条例”,其内容与大明律有极大差异。其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充军。   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犯人要戴重达一百斤的大枷,枷号(戴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边充军。   如果是第三次犯罪,要发配到极边之地永远充军,本人死后,由其子孙亲属接替。   清朝   人贩手段更狡猾   开始用迷药拐人   清朝时,人贩的手段更加狡猾。《述异记》中记载,当时已出现用迷药拐卖的事情:人贩子将药下在酒食之中,或伺机置入别人的口鼻之内,被下药的人就会昏昏沉沉,跟着人贩子走。   被拐人有责任   也要承担刑罚   清代吸收历代对略卖的规定,律例中体现的对于拐卖人口的认识也更加细致。   在清人祝庆祺等编撰的《刑案汇览》中记载了多条关于拐卖人口的案例,可以看出:清人已经对拐卖人口的前因后果以及犯人表现加以考虑。   如果被诱拐的妇女对诱拐负有一定责任,也要承担刑罚。例如张王氏向犯人郭某抱怨说自己家太穷苦,郭某遂起意诱拐,唆使张王氏和自己一同远走他乡。   因为这个情节,郭某的诱拐被视为“和诱”,而张王氏被处以打九十杖,同时要服徒刑两年半。   清朝有例,诱拐别人的子女,不论是卖为良人还是奴婢,也不论是否已经出卖,只要有诱拐行为,而被诱拐的人本身不知情,那么为首的拐犯就要处以绞刑监候。而买主如果明知被买卖的是诱拐之人,知情故买,与犯人同罪。   根据被拐者身份   决定人贩子罪行   清朝对于人的“身份”仍十分重视,仍看重良人、奴婢的区分,被拐卖的对象身份不同,对人贩子的处罚也不同。   依清律,“和诱”他人奴婢为妻妾的,最重的刑罚就是杖八十、徒刑两年,而将良人卖为别家的妻妾子孙,即使两厢情愿的“和诱”,仍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要处以杖九十并服徒刑两年半。   民国   声明人类平等   否定人口买卖   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法令,其中《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专门针对买卖人口现象,要求内务部“迅即编定暂行条例,通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并声明“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   这一法令从根本上否定了买卖人口。   现行法律   直至今日,拐卖人口这一犯罪仍未被完全杜绝,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彻底揭露女权分子造谣古代可以随意买卖女子为婢妾的谎言   唐宋:将人非法卖为奴婢 处绞刑 为妻妾的 判刑三年 明:拐卖奴婢比拐卖良人罪轻一等 清:仍看重身份———   拐卖人口在古代就已出现。拐卖妇女者,有之;拐卖儿童者,有之——像《红楼梦》中的香菱,就是孩提时代被人贩子拐走。   古代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人”。古人十分重视家的观念,对这种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罪自然不会轻饶。在可以考证的法律规定中,无不对“略卖人”处以重刑。   但因多数朝代十分看重人的身份,因此人贩子到底要受哪种处罚,要取决于被拐卖对象的身份或被卖后的身份。   汉朝   略卖人为重罪   犯者处以酷刑   早在汉朝,略卖人这种犯罪就载入史册:《史记·外戚世家》中记载,窦太后的弟弟就曾在年幼时“为人所略卖”,并被转卖十余家,直到窦氏成为太后,才将其找到。   张家山出土的汉代竹简《二年律令》中,也有对“略卖人”的规定,并把其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酷刑——磔(音同“哲”,把肢体分裂之意)。   在人口交易中,如果买主明知被卖的人是被拐骗的,但还是买了此人,那么买主与卖者同罪。   被掠者自定去留   买主不放就犯法   由散于正史的资料中,还可以发现:汉律之中还有名为“卖人法”的规定。   光武帝时, 针对因为饥荒将妻子卖与别人,或不幸被山贼草寇掠为奴婢妻妾等情况,光武帝下诏,让被卖、被掠的人自己决定去留,若是有人强行违背他们的意愿不愿放还,就要按照“卖人法”来处置。只是此时“卖人法”的具体内容,已经难以考证。   自此之后,各代皆有“略卖人”及“诱卖人”法,专门处理拐卖人口案件。   南北朝   拐卖人口者   均难逃一死   南北朝时,不论是南方宋齐梁陈,还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   南朝梁的建康女子任提,因为“诱口”,被判处死刑。诱口也就是诱卖人口,由任提一案可以看出,南朝犯略卖人罪的,即使是妇女,也难免一死。   《魏书·刑罚志》中也提到在北魏,掠人、掠卖人为奴婢的,要判处死刑,可见北魏也有相关法律。   唐朝   受害者被卖后身份 决定人贩子的生死   唐律的“略人略卖人”条,是现有最早且保存完整的关于拐卖人口的文献,为宋代的法典《宋刑统》所沿袭。   《唐律疏议》对“略人”、“略卖人”给出定义。略人,按照《唐律疏议》解释,就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诱拐等手段把人弄到手,之后留作奴婢、部曲(在古代,人们被划分为良人和贱民,贱民又包括部曲和奴婢等,部曲的身份高于奴婢)或者妻妾子孙——从结果上来看,“略人”是将人拐来、留在自家役使。“略卖人”则是将拐骗到的人口转卖给他人。   唐律对“略人”和“略卖人”这两项犯罪的处罚相同:将他人拐骗为奴婢,或将他人卖给别家做奴婢的,处绞刑;为部曲的,处流刑三千里;为妻妾子孙的,处徒刑三年。   可以看出,唐律根据拐卖人口的结果不同而区别给人贩子定罪:将他人卖为奴婢、部曲的,与卖为妻妾子孙的处罚不同。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古人对身份这一概念十分重视。   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的身份不同,待遇自然也有差别。将人卖为低贱的奴婢,相对于将人卖为自己的妻妾子孙,或卖为别人的妻妾子孙而言,在唐朝看来是一种更加恶劣的行为,所以会加重处罚。   宋朝   人口拐卖现象猖獗 规定与唐如出一辙   宋代法典《宋刑统》中,关于拐卖人口的规定与唐律如出一辙。宋代的略卖人口现象是比较猖獗的,甚至有专门买卖人口的市场“人市”。还有专门从事买卖人口、以此为生的人,也就是“牙人”、“牙嫂”、“牙婆”。   一本叫做《梦粱录》的书中提到:府宅官员,富豪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大户人家的下人大概都是买来的。   只是古代有合法的人口买卖,与拐卖还不尽相同。然而其中也不乏非法拐卖。除此之外,勾栏、妓院的大量存在,也是拐卖人口的一个原因。   将人口卖至境外 要被处以死刑   对于拐卖人口的行为,除了《宋刑统》中有相关的处罚之外,宋代各朝皇帝也颁布过诏书、敕令予以惩戒。尤其是将人口卖到境外的,受到格外严厉的处置。   宋太宗时期规定:将人口卖与蕃人的,要处以死刑。宋真宗时期又规定,将人口卖出境的团伙,首领判处死刑,为他搜罗人口的帮凶同罪。   元朝对拐卖人口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明朝   拐卖他人的奴婢   比拐卖良人罪轻   至明朝时,大明律中也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   因朱元璋曾下诏要求子孙恪守大明律,群臣如有敢议论更改的要处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有明一代不敢轻易改动。但是社会不断发展,为适应形势需要,明后期各朝都有规模不等的编例活动,将“例”作为与律并行的法规。   明万历年间汇编有“略人略卖人条例”,其内容与大明律有极大差异。其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充军。   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犯人要戴重达一百斤的大枷,枷号(戴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边充军。   如果是第三次犯罪,要发配到极边之地永远充军,本人死后,由其子孙亲属接替。   清朝   人贩手段更狡猾   开始用迷药拐人   清朝时,人贩的手段更加狡猾。《述异记》中记载,当时已出现用迷药拐卖的事情:人贩子将药下在酒食之中,或伺机置入别人的口鼻之内,被下药的人就会昏昏沉沉,跟着人贩子走。   被拐人有责任   也要承担刑罚   清代吸收历代对略卖的规定,律例中体现的对于拐卖人口的认识也更加细致。   在清人祝庆祺等编撰的《刑案汇览》中记载了多条关于拐卖人口的案例,可以看出:清人已经对拐卖人口的前因后果以及犯人表现加以考虑。   如果被诱拐的妇女对诱拐负有一定责任,也要承担刑罚。例如张王氏向犯人郭某抱怨说自己家太穷苦,郭某遂起意诱拐,唆使张王氏和自己一同远走他乡。   因为这个情节,郭某的诱拐被视为“和诱”,而张王氏被处以打九十杖,同时要服徒刑两年半。   清朝有例,诱拐别人的子女,不论是卖为良人还是奴婢,也不论是否已经出卖,只要有诱拐行为,而被诱拐的人本身不知情,那么为首的拐犯就要处以绞刑监候。而买主如果明知被买卖的是诱拐之人,知情故买,与犯人同罪。   根据被拐者身份   决定人贩子罪行   清朝对于人的“身份”仍十分重视,仍看重良人、奴婢的区分,被拐卖的对象身份不同,对人贩子的处罚也不同。   依清律,“和诱”他人奴婢为妻妾的,最重的刑罚就是杖八十、徒刑两年,而将良人卖为别家的妻妾子孙,即使两厢情愿的“和诱”,仍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要处以杖九十并服徒刑两年半。   民国   声明人类平等   否定人口买卖   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法令,其中《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专门针对买卖人口现象,要求内务部“迅即编定暂行条例,通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并声明“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   这一法令从根本上否定了买卖人口。   现行法律   直至今日,拐卖人口这一犯罪仍未被完全杜绝,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真正的男女平等确实是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要想明白男女平等的含义首先要清楚平等是什么,平等一词在汉语中泛指权利和地位层面,平等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理由,只有结果上平等了那才是真平等。所以,男女平等就是指男性和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上平等,男女平等追求的是结果上的平等,而这个结果就是权利和地位,所以,男女平等是不会追求义务和责任上的平等的,当然,按照我国法学上的定义,男女平等涉及男女义务方面的平等。我们在此不讨论法学定义上的男女平等。   给很多人感觉,女权主义者只要求权利和地位与男人平等,但是不要求责任和义务与男人相同,认为这种女权主义不是男女平等,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男女平等本来就是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因为平等一词只注重结果上的平等而这个结果就限定在权利和地位上,所以,这也导致了女权主义者只要求女人和男人地位平等、权利平等,而面对着社会义务的时候,女人是要求男人多去承担的,所以女权主义者往往并没有偏离男女平等,而很多反女权者心中的“男女平等”严格来说应该叫做公平,公平与平等的区别在于公平更侧重于合理性而平等却侧重于结果,他们认为,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对应的,那么尽义务多的一方(男性)应该获得更多的权利,这模式虽然公平合理,但从结果上,就是男性权利大于女性权利,所以只能称为男尊女卑!如果反过来,就称为女尊男卑!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男权社会,男权社会的确立就是因为男性能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尽更多的义务,所以权利和地位超过了女性,从而建立了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   那么为什么很多反女权者,敢于反对女权主义,却不敢反对男女平等呢?首先这些人本身并不理解平等一词的含义,其次他们也分不清结果和理由的区别进而导致他们分不清平等和公平的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女权运动的兴起,把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导致男女平等的舆论价值观成为一堵坚不可摧的权威,面对这种权威,反女权者不敢去挑战这种舆论压力,所以被迫走曲线路径,把女权主义和男女平等分开,并且一再声称自己反对女权主义却不反对男女平等,而事实上,男女平等这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理论,恰恰是女权运动提出的。
浅析非处女为何质问他人“非处女都是谁制造的?”   我们都知道,非处女这一群体,在给自己辩解时,经常会抛出一句我们耳熟能详的质问:“非处女都是谁制造的?”,有时非处女还会自问自答,比如:“非处女不还是你们男人制造的”“非处女不还是你们这些不负责任的男人制造的”“非处女不还是狗男人制造的!”“没你们男人我会变成非处吗?”   非处女为何在面对种种质疑和诘问的时候竭斯底里的质问到底是谁制造了非处,其实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为了推卸责任,虽然我们都是明白人,但是还是容易被这种舆论所迷惑,那么归根揭底,非处女这种狡辩的逻辑漏洞在哪里呢?   再给大家普及两个汉语词汇概念,第一个是“结果”,“结果”是指在一定阶段,人或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第二个是“理由”,“理由”是指事情为什么这样做或那样做的道理。其实,可能我们上学前班的时候就已经学会了这两个词,但可笑的是,我们中国人很多时候都分不清理由和结果的区别,从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结果和理由的关系了,理由可能是构成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当结果已经形成的时候,理由不能改变结果!而且当一个结果形成时或者假定形成时,理由可能是多种的,而这多种的理由也不能否定结果!比如,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杀人这个结果已经形成,而此人的杀人行为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但是,理由改变不了结果,结果就是他杀了人!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非处女在面对自己已经是非处女这个结果时,她们是对这个结果视而不见的,却瞪眼强调自己是因为什么因为什么才成为非处女的,而无论理由多么天花乱坠,理由不改变结果!结果就是非处女已经成为了非处或者假定成为了非处!   处女情结是指男性在择偶的时候优选考虑没有和其他男子发生过性关系的女子,处女情结不是择偶的时候考虑女人是因为什么和别的男人发生了性关系更不是考虑已经没有贞操的女人到底是和什么东西发生了性关系!在处女与非处这个问题上,处女情结是只看结果不看理由!如果你已经成为了非处女,那么按照处女情结的标准,你就是受到排斥或贬值的,无论是男人制造了非处还是上帝制造了非处还是猪狗制造了非处,理由永远改变不了结果……结果就是,你成为了非处,而处女情结是只看结果不看理由的,非处女们用“非处女都是谁制造的?”这种低级的质问来攻击处女情结,实在是一种低劣的语言游戏!
情侣开房致马桶破碎 因卫生间激情动作幅度大所致   昨日凌晨,一对小情侣到旅店客房投宿休息,不料5分钟不到就发生一起卫生间马桶完全破碎的闹心事故,以致引发了一起棘手的“马桶纠纷”,深更半夜惊动110民警赶到现场作妥善处理。   昨日凌晨1时15分左右,一名姓梁的小伙子拨打110报警求助称,柳州市城中区某旅馆客房,卫生间的瓷制马桶没有固定好,刚一坐上去它就碎了,把他给吓坏了。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到这家旅店,看到了小梁所住客房中已摔成碎片的马桶。报警人小梁认为,马桶上没有标明使用方法的提示,马桶安装不牢,店方负有重要责任,要他赔偿马桶钱没有道理,反过来他要店家适当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旅馆负责人文先生则认为,马桶是日常卫浴用品,怎么坐是生活常识,店方没有提醒使用方法的义务。马桶是用不干胶固定的,时间长了底部有些松动也属正常,小梁才50多公斤,一个人坐在马桶上再怎么发生翻倒也不可能完全使之散架摔成碎片。文先生的一番话说得小梁面红耳赤,无奈承认了自己刚才和女友在卫生间上演激情,因动作幅度大,马桶受力不均被压垮的事实。   民警调查分析后认为,客房马桶底部未有效固定好,生活设施客观存在一定瑕疵,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小梁本身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建议双方握手言和,协商处理。   经过民警耐心调解,小梁同意赔偿店家部分损失200元,文也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和解,一场风波终告平息。(南国今报 徐文秋)
女子怀孕8个月仍与情人到宾馆偷情,把命搭上! 家住广西都安县三只羊乡的女子韦某某,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母亲。2012年10月11日,韦某某在怀上第3胎8个月的情况下,仍与环江县思恩镇的相好杨某某来到河池市金城江城区约会,次日死亡。韦某某家属将杨某某及宾馆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死者韦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宾馆承担3%的赔偿责任。    尸检:不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   2012年10月11日晚,韦某某与杨某某到河池市金城江一家宾馆约会。杨某某办理好住宿登记手续后,两人入住该宾馆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韦某某在宾馆客房内突然死亡。杨某某立即打电话向“120”求救,同时向“110”报警,医务人员到场发现韦某某已经死亡,公安人员堪查现场后将杨某某带离现场。韦某某死亡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进行了解剖,经法医的检验和公安人员的现场勘验以及调查访问,未发现死者他杀和搏斗痕迹、未发现其他可疑情况,死者系明显妊娠反应征象,死者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故未对死者的死亡事件立案侦查。    死者家属索赔未果诉请法院判决   韦某某家属认为,对于韦某某的死亡,杨某某及宾馆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死者家中尚有60岁的父亲和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遂向杨某某和宾馆索赔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亲属处理后事的交通食宿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6773元。由于杨某某和该宾馆对其家属的索赔不予理睬,2013年3月14日,韦某某家属将杨某某和宾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上述款项,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死者自行承担60%责任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已已怀孕8个月,仍出远门与异性约会并发生关系,由此对自已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杨某某明知韦某某已怀孕8个月,但其置社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仍将韦某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宾馆而言,虽无证据证实韦某某的死亡与宾馆的经营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宾馆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应对于韦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该院作出赔偿的判决,死者韦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赔偿48258.91元;被告宾馆承担3%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912.88元。同时驳回原告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死者家属负担1656元,由被告杨树丰负担503元,由被告宾馆负担42元。    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杨某某不服该院的判决,于2013年7月9日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责任分担正确,实体处理得当。2013年9月25日上午,该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闹离婚女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 2013年09月23日 11:27 来源:华声在线   因为生活作风问题,王城与妻子经常争吵。在一次争吵中,王城从岳父口中得知,4岁半的独生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他彻底爆发了。王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做亲子鉴定。   2006年上半年,王城与妻子陈敏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他作为上门女婿和陈敏同居。2008年3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3月,儿子王毅出生。然而,在两人的相处中,王城屡次发现妻子的生活作风不检点。   2009年,王城从外打工回来,听说妻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吵。同年,王城将妻子和一王姓男子捉奸在床,最后因为各种原因被迫忍气吞声。   2012年2月,王城积郁成疾入院,妻子陈敏不但不理睬,反而联合娘家人阻止王城回家,并扬言要离婚。之后,王城叫上家人到岳父家理论,遭到陈敏及其娘家人的咒骂,陈敏父亲当众表示外孙王毅根本不是王城亲生。   王城忍无可忍,一直诉状将妻子告到湘潭县法院,并要求作亲子鉴定。对此,陈敏称,儿子王毅可能不是王城亲生,但为小孩今后着想,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城主张小孩非亲生,并申请做亲子鉴定,陈敏并未肯定小孩是王城亲生,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明确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故依法推定小孩王毅非王城亲生。   9月22日,湘潭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准许王城与陈敏离婚,由陈敏抚养王毅并承担抚养费。 (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黄戌娟 崔赣)
女权分子比贪官的危害更大。 在反女权的过程中,我们揭露女权分子搜刮男人房车、分割男人财产的同时,会碰到这种现象就是说中国的贪官污吏贪污腐败比女权分子还要可恶,假以借口转移我们批判女权分子的视线。 其实当代的贪官污吏贪污腐败的形式,大部分是索贿、受贿、收贿的官商勾结,这属于一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古人云:苛政猛于虎,但是它这不是苛捐杂税,不是额外增加税率和税务直接盘剥百姓。就算他们直接搜刮民脂民膏一人让他贪污一元十三亿也能把他砸死。 而女权分子就不一样了,她们会直接搜刮男人,她们认为男人和女人结婚男方必须要承担房车和彩礼三金等杂七杂八一切费用。少说也得上百万。女权分子一下子可能就要吸干一个中产家庭几代人的积蓄。贪官污吏和女权分子对普通百姓危害孰轻孰重一眼就能辨别。如果说贪官贪污受贿顶多就是让国家受点经济损失而且东窗事发后财产要上交国家还要判刑。女权分子就不同了,她们搜刮男人没有法律约束,也就是说她们搜刮是合理化,合法化。她们要是和你离婚还要分割男人一半的财产。而且女权主义的危害原不止这些,更不是贪官让国家受点经济损失(实际上官商勾结不直接影响国家)这么简单,女权的危害可能会让国家亡国灭种,步欧洲国家经济衰退、国家破产的后尘。
丈夫用假钻戒做七夕礼物 被妻子暴打致头破血流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 通讯员覃德智)昨日下午2时许,柳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女青年小覃打来的求助电话称,她在柳石路的住所内,将丈夫打得头破血流。原来,丈夫用仿真钻戒作为七夕节礼物送给她,她感觉受骗,一怒之下动了手。 大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赶到柳石路某小区的一套住宅内,只见小覃的丈夫小李不但头破血流,左臂还受了刀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将小李送往医院诊治,并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 据这对小夫妻讲述:8月13日是传统七夕节。小李为了讨妻子的欢心,花50元购买了一只仿真钻戒。在朋友的怂恿下,他找人伪造了一张金额8888元的发票,夹在装着仿真钻戒的首饰盒里。 七夕节当晚,当小李、小覃和朋友们一起在娱乐场所包厢里玩时,小李掏出仿真钻戒作为节日礼物送给小覃。在包厢昏暗的灯光下,小覃无法仔细分辨钻戒的真伪,只看到发票上写着不菲的金额。她非常高兴。 昨日下午2时许,小覃拿出“钻戒”仔细端详时,发现戒指上的“钻石”似有不妥,便追问丈夫怎么会这样。小李如实讲述了经过,并说这只是想哄小覃开心的一个玩笑。 小覃顿时感觉受骗了,气愤之下拿起餐桌上的玻璃花瓶朝小李砸去。花瓶在小李头上被砸破碎,小李立即头破血流。小覃还操起水果刀,刺中了丈夫的左臂。 看到丈夫满头满手是血,小覃也慌了手脚。慌乱之下,她只想到拨打110求助。 民警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劝这对小夫妻开玩笑要有分寸。即使在发生矛盾时也应该有所克制,不要动手伤人。 被送到医院后,小李得到及时的缝合和包扎,伤情并无大碍
【女权丑恶】福州女子报警称被丈夫强奸 警方立案调查   今年年初,中国妇联公布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称中国1/4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内强奸”。   就在今年5月8日,福州鼓楼区发生了一起妻子报警称被丈夫强奸的事件。婚内强行发生关系,到底算不算强奸?调查中,40多名女性当中80%以上的人没有“婚内强奸”这个概念。而司法上,“婚内强奸”并没有立法,福州律师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更让人为难的是,“婚内强奸”面临取证难。    丈夫强暴妻子被立案调查   福州吴女士今年快40岁了,因为发现丈夫林某有婚外情,双方已分居数月。分居期间,林某多次表示想与她复合,但是都被拒绝了。   5月8日晚上7时许,吴女士独自在家,满身酒味的林某突然回来了,再次提出复合的请求。遭到拒绝后,林某提出与她发生关系。吴女士大惊之下断然拒绝,这回林某没有顺从吴女士的意愿,而是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事后,林某躺在床上呼呼大睡,吴女士强忍着泪水报了警。当民警赶到时,吴女士大喊就是床上的林某强奸了自己。   面对突然到来的民警,林某呆了,他强调吴女士是自己的老婆,双方还没离婚,怎么算是强奸呢?   警方对案件进行立案,并移交到鼓楼刑侦大队办理。这表明,林某被指认“婚内强奸”罪名成立存在着可能性。    对于“婚内强奸”女性朋友知道不多   今年年初,全国妇联公布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而与此同时,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平等机会妇女联席调查了402位妇女,其中被“性侵犯/强迫发生性行为”及“以经济/其他威胁下强迫发生性行为”分别占21%和17%,有超过2成妇女曾在婚内或亲密关系内被“婚内强奸”。但报警求助数字偏低,大部分妇女选择了隐忍。   今年2月份,一家大型网站也进行了一个调查,2万多人参与了调查。其中,61.03%的网友认为,婚内怎么可能有强奸?结婚了就是合法的。仅仅24.24%的网友认为应该立法保护人身权利。还有一部分网友则选择中立意见。此外,在婚内遭遇性暴力时,36.27%的网友认为这是家丑不能外扬,选择了默默忍受,仅仅18.94%的人会选择报警求助。   记者随机调查了福州20名网友。网友“雾林”对此很纳闷,“婚内强奸”怎么界定是不是自愿呢?而另外一名网友“沐思宁”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婚内强奸”是不折不扣的犯罪。即便是已结婚的夫妻双方也是绝对相互独立和平等的,这就不存在着履行性义务这一说法。“强奸”一词是没有“婚内”“婚外”之别的,只要有“暴力”或“强制”就可判断为强奸。   近日,记者加入一个福州婚姻群,在发言的40多位女性当中,80%以上的女性表示从来没有考虑过“婚内强奸”是否违法。而大多数女性表示确实发生过丈夫违背自己的意志发生性行为,但她们大都表示不会选择走司法程序。
女子因穿深V裙求职被讽作风不正 要对方下跪道歉 本报讯身着深v的吊带裙去应聘,却被面试经理拒之门外,理由竟是打扮太过性感,这让福州陈女士觉得人格受辱,前日上午报警求助。 陈女士今年30多岁。她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后,福州台江一家公司让她前去面试。 8月19日上午,陈女士如约前来,由于她性格比较外向,平常衣着方面也比较开放。当天,她精心打扮后,决定穿一条深V吊带纱裙“赴约”。 当天,她到公司后,先是在公司内走来走去,面试经理见状,觉得她是否另有所图,立即找她来面谈。两人刚聊一会,经理便让陈女士回去,说是他们公司不需要陈女士这样的人。陈女士表示不解,询问对方什么叫“这样的人”。 经理解释,是因陈女士衣着太过暴露。他说,到公司面试,竟然还穿着这么低胸的衣裳,尽管有头发挡着,但胸部仍若影若现,不太雅观。他根据陈女士的穿着打扮,初步判断陈女士是个作风不正派的人,不适合他们公司。 陈女士听后恼羞成怒,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她表示,经理说话太过分,公司不录用她可以,但是要经理下跪道歉才行。 据一目击者介绍,当时,他们到场后,看到陈女士的胸部几乎全露在外,如果她把头发盘起来,更是一览无余,害得他们都不敢多看。而且,陈女士还在公司大吵,一定要求经理下跪道歉。 接警后,茶亭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面试经理为自己的口误向陈女士鞠躬道歉,最后,陈女士则称“看在民警的面子”上就此作罢。
奥迪女乱停车咬伤保安 称“你知道我爸是谁吗” 红圈中:奥迪车女车主咬人 视频截图   “嚣张奥迪女车主不听劝阻违规停车,行政服务中心的保安左手被咬还被扇一耳光。”这两天,常州一网络论坛上的帖子引发了网友极大关注。现代快报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当事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女车主向保安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实习生 侯明欣 现代快报记者 刘国庆    网爆:奥迪女乱停车打人又咬人   据发帖网友称,8月19日下午2点多,当时正下大雨,在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口,一位女子非要将其白色奥迪车停在大门口,妨碍人员出入。保安上前劝说,奥迪女车主就是不听,还突然猛打了保安一个耳光。接着,这名女车主对保安一阵乱打,之后又咬了保安手臂一口。该网友称,当时女车主打保安耳光声音很响,在场很多人都听到了。   一位目击网友“夕羽”发帖称,他很钦佩那位保安,自始至终都没有还手。另外一位网友称,让在场人感到很惊异的是,民警到场后,女车主居然哭诉保安非礼她,“听到姑娘说这话,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笑了。”    求证:奥迪女态度蛮横大喊“等我爸来”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位于新北区珠江路的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内,多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19日下午发生的事情。一位女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就看见那个女的一直往保安身上捶打,当时那个女的确实情绪激动。据说,打完保安在等民警到场,一位工作人员上前询问,不料女车主竟放话:我等我爸来。你知道我爸是谁吗?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事发时的情况。他说,当时奥迪车女车主是准备到大厅内办事,将车子横着停在大厅的正大门口。保安周师傅就上前劝说,希望女车主能将车子停到广场上划好的车位内。不料女车主却说什么也不同意,态度比较蛮横。之后,女车主就强行往大门内闯,保安周师傅就将其拦住,并再次让她去把车子停好。在这个时候,女子就突然打了周师傅一个耳光,随后又咬了他手臂一口。    视频清晰可见女车主咬保安   在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安保部门一位负责人的陪同下,记者找到了保安周师傅。周先生看上去情绪比较低落,手臂上被咬处颜色发青,牙印清晰可见。可能有些顾虑,周先生未多说什么。随后,记者从视频监控中看到了事发经过。监控摄像头位于大厅上方,从视频上可以看到,事情发生于下午2点30分左右。由于视频摄像头位于大厅上方距离较远,女车主扇耳光的动作看得不是很清楚。但是,女车主用手往保安身上捶打,之后抓住保安手臂张嘴猛咬的动作却看得很清楚。整个事发过程比较短暂,就一两分钟。视频中未见到保安还手。   进展   说了要道歉   约定时间却没来   据了解,经过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约定在昨日下午2点钟见面,在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领导见证下,女车主向保安周师傅赔礼道歉。但记者等到2点半也未看到女车主露面。行政服务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女车主的父亲表示双方再另行约时间见面。    回应   奥迪女老爸:   我是自由职业者   网上盛传奥迪女是常州某地产公司老总的女儿。一位知情人士则告诉记者,女车主的父亲杨先生是公司总经理助理。记者与杨先生取得联系,他否认自己是某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对于19日下午发生的事情,杨先生不愿意多说,他说,“我们在派出所进行了协商,对保安师傅进行了赔礼道歉。”对于约好的下午2点当面赔礼道歉一事,杨先生则反问记者,“你要问这个干什么?我为什么要告诉你?”
湖北一女子出国打工 伙同他人诈骗同胞三千万被捕   中新网荆门8月17日电(吴奇勇 王安)湖北一女子在国外伙同境外人员,对国内民众实施网络电话诈骗,案发后逃回湖北老家,本以为深居简出、东躲西藏,可以逃脱警方的追捕,不料,逃回家乡躲藏才一月的她8月12日被荆门市高新警方一举抓获。   17日,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在逃犯罪嫌疑人帅某(女,30岁,湖北荆门人)2012年初出国到印尼肆水一玩具厂打工,后被以招工的名义加入一由台湾籍人员组成的电信诈骗团伙,伙同该团伙人员,利用网络电话,以“中奖”、“咨询”、以“涉嫌犯罪恐吓”等对国内民众进行电话诈骗,受害民众遍及广东、四川、湖南等多个省分。   由于受骗人员多,被骗金额三千余万元,涉及面广,时间长,且诈骗团伙在国外,广东警方经过几年的侦查,时机成熟后适时收网,目前已抓获大部分该团伙人员。但参与诈骗活动的帅某在逃,广东警方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在全国通缉。   帅某回国后,一直躲避抓捕。高荆门新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帅某出现在的踪迹,经过数日侦查,在荆门其藏身地抓获了帅某。   据帅某交代,他们是通过网络电话的形式诈骗作案,往国内的手机、固定电话用户群发语音信息,以各种理由引起当事人的“兴趣”,让对方回拨电话,一旦有人回拨电话进行相关“咨询”,便会掉入他们事先设计好的诸如当事人信用卡涉嫌洗黑钱等“陷阱”,遭受经济损失。   目前,帅某已被移交给广东警方,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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