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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新城小区限价普通商品房售楼处为何没有“五证”?     按照山西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开发商在售楼现场要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示“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方便购房者查看,然而笔者环顾四壁未见一证,细细审视了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与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相差太远,极不规范,是一封霸王合同,对购房户极不公平,按住建部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首付只能收取总房价的40%,建到楼层一半收到总房价的60%,封顶后收到总房价95%,收房时付清5%      合同第五条违约条款1、2、3、4款只给购房者规定如违约每日按万分之六向开发商(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甲、乙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合同里没有约定如甲方逾期交房或者承诺的配套设施等不完善也按每日万分之六赔偿乙方。      在购房合同里没有看到新城社区南编号2009-19号地土地使用年限,没有每套房内使用面积、没有室内层高、分摊面积、面积误差惩罚条款、水、电、暖、气何时达到使用条件、商品房保修范围期限违约赔偿。      合同第四条8款违反《物权法》74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对外出卖。      出入口、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缺失,按住建部规定新建小区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新城小区仅设了一个出入口,17层的高层住宅一般应有二层地下室,由于地下开挖建筑成本高,开发商只修了一层地下室,1、2、3、4号楼仅有中间的几层带有地下室,上面4层和下面7层没有地下室,购买了这些楼层的业主日后的储物、放车将会带来麻烦。      开发商购房合同上注明是政府限价普通商品房,既是商品房故名词意就是收房后能达到最基本的入住条件,附件里标出室内连门也不安装,到处都是毛地面只能称它为毛坯房。依据山西省物价局2008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同样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      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只要楼盘合法,在开发的楼盘主体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新城小区在建的4栋17层限价商品楼来说,每栋必须建到6层时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连一层也没有建起来开发商肯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上市销售是违法的,一旦开发商出现资金断裂,随意挪用购房款等问题,将会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风险。因开发商没有公示“五证”,是否违规办理,我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非常清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8条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71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据开发商说小区1、2、3、4号楼全部使用普通玻璃,如果是沁水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实属违法违规,依据国家《节约能源法》弟35、36、40、79、80、86条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2、3、5、11、12、13、14、15、16、17、18、19、20、22、23、35、36、37、38、39、40、41、42、43、44条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2、3、4、8、9、12、13、14、15、16、17、18、19、22、23、24、44、46、47、48、49、50、51、52、53、54、55条。综上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不使用中空玻璃(保温)将面临每栋楼50万元的罚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规划等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城小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第二条项目依据中声称,甲方依据沁水县人民政府2009年2月17日常务会议及山西省建设厅晋建房字『2006』127号《关于建设限价普通商品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以不高于1990元每平米售房。笔者认为,即然是政府限价房,必定是为解决县城中低收入的群众住房困难,售价为何比柳庄社区每平米1600元的的商品房价格还高400元?依据建设部门规定和《晋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8年出台)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但笔者在新城社区售楼部,看到的宣传资料和展示微缩模型1、2、3、4号楼,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没有一套,仅1号楼有两个单元,最小的建筑面积都是109.38平米、104.61平米、105平米整个四栋楼限价楼建筑面积每套147.26平米133.85平米132.6平米房占到了95%以上,不算地下室每套毛坯房也在35万30万28万元之间,这也是给中低收入人修的限价房吗?沁水县的限价房让普通百姓望房兴叹!这明显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盖楼。      有想在新城买房子的购房者,笔者为你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免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关于在沁水县城建中心公园的提议!       县城建设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喜在眉梢,美中不足的是县城内没有公园,虽然有一个北山寺公园,但距县城又远又高,又要横跨过到侯马的干线公路,去一趟最快也得3个小时,群众由于时间、工作、身体等原因,不可能天天光顾,在现实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徒有虚名不实用。       造物主没有忘记沁水城的人民,在县城的中心给我们创造了两座表面积相当于半个沁水县城的大山包,它的具体地理位置在西关花园巷背后,有多条路均可到达,1玉龙隧道南北两头、2花园巷柿树沟过隧道、3垴后小区、4上沟直达。这两个大山包全为黄土结构,高于县城100米左右,早年被原西关村的社员开垦为旱地,现在许多地方已无树木和植被覆盖,每年一下大雨,洪水突发,裸露的土地被雨水冲刷,黄泥流顺着花园巷的柿树沟奔腾而下,示范中学西门40多米的下水道被泥石流淤塞,整条巷内全是半尺厚的淤泥,城建、环卫部门屡屡为此伤透了脑筋,泥石流进入新建路顺街直泄到十字街,搞得满城街道到处都是黄泥汤,我记得有几年大暴雨泥石流从四季青对面的坡上冲下来,全城都总动员因泥大清洗。      县城内的有钱人看到此处居高临下座北朝南的好风水,不惜花重金向种地农购地建坟,近些年来乱挖乱建的坟墓不下数千,随着玉龙隧洞即将通车,这两个土山包被圈在中间,必将形成每天死人睡在活人头上面;活人围着死人转的势态。我本人不讲迷信说什么死人压着活人对后代不好,但由于没有监管坟墓越建越多,县城中心这两个大土包必将变成大坟场,尸体腐烂污染生态环境,给我们的文明县城贴上一个污点。       在这里我想提请政府及民政部门注意,人总有一死,由于我县的土葬历时已久,不可能一下改变,政府应尽快选址修建公墓,并出台文件严禁在此地建坟。       恳请我们的政府、城建部门在“百忙”之中挤出点修息时间,实地考察一下,如在任的二常书记县长手里能把公园建成,也不枉在沁水为官一任。为沁水城人民及子孙做了件天大的好事!       晋城市人说他们有城市之肺白马寺公园,我们沁水城人民也敢骄傲地对他们说,我们也有县城之肺中心公园!       公园建成后,退耕还林还草,裸露的黄土地被树木和植被完全覆盖固定,下大雨暴雨可完全吸收防止水土流失,永绝县城泥石流后患,县城内90%以上的居民可在10-20分钟内到达公园,文体部门把健身器材及其它设施搞全,市民晨练后不误去上班,晚饭后散步游园乌瞰全城,人在林中;林在城中;园在城中岂不美哉!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街道停车场危害校园周边安全!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停车场是全县城在街道上唯一一个非法规划的停车场,紧靠十字路口。在行车道上共规划了17个停车位,占据了整67米非机动车道,导致新建路南边的非机动车不得不驶入机动车道,新建西街8米宽左右,除去街北面2米宽的非机动车道,仅剩4米可供机动车通过,每逢上下班、上下学高峰,这里便形成瓶颈,经常引发交通事故,更为担忧的是离停车场10米的距离就是西关小学,前年在此路段因交通事故造成一小学生死亡,学生的人身安全至今令人担忧。      不知大家可曾记得,一个月前,笔者就公安局、政务大厦霸道占地停车一事在沁水吧抨击,目前政务大厦己退出了侵占示范中学门前的停车场,而公安局门前的停车场还在违法停车。县城的人民稍加留意就可发现,在我县规定的不能停车的地方,时常停有公安、政法、城管(整天停在十字街违法+执法)等特权单位的车购物办事,横穿马路交警视若无睹,事实是在沁水城守法的都是社会车辆,违法的洽洽是特权车辆。       最近我注意到县公安局张贴的整治校园周边安全的通告,通告指出,凡危害校园内外的违法、犯罪要按《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那么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严禁把道路、街道划为停车场的规定,公安局身为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为了满足自己停车方便的需求,置国家法律法规于脑后,给学生、行人和其它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条款,那么就请公安局以其所列之法自裁自身吧!       最后我以民意代表的身份正告公安局,别仗着自己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就可以为所欲为、执法犯法、横行霸道、违法乱纪,在小河沟里翻船的官大有人在,如若再不取消这个非法停车场,将向省、市公安厅、组织、纪检部门举报,摘掉你公安局长的乌纱帽!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街道停车场危害校园周边安全!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街道停车场危害校园周边安全!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停车场是全县城在街道上唯一一个非法规划的停车场,紧靠十字路口。在行车道上共规划了17个停车位,占据了整67米非机动车道,导致新建路南边的非机动车不得不驶入机动车道,新建西街8米宽左右,除去街北面2米宽的非机动车道,仅剩4米可供机动车通过,每逢上下班、上下学高峰,这里便形成瓶颈,经常引发交通事故,更为担忧的是离停车场10米的距离就是西关小学,前年在此路段因交通事故造成一小学生死亡,学生的人身安全至今令人担忧。      不知大家可曾记得,一个月前,笔者就公安局、政务大厦霸道占地停车一事在沁水吧抨击,目前政务大厦己退出了侵占示范中学门前的停车场,而公安局门前的停车场还在违法停车。县城的人民稍加留意就可发现,在我县规定的不能停车的地方,时常停有公安、政法、城管(整天停在十字街违法+执法)等特权单位的车购物办事,横穿马路交警视若无睹,事实是在沁水城守法的都是社会车辆,违法的洽洽是特权车辆。       最近我注意到县公安局张贴的整治校园周边安全的通告,通告指出,凡危害校园内外的违法、犯罪要按《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那么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严禁把道路、街道划为停车场的规定,公安局身为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为了满足自己停车方便的需求,置国家法律法规于脑后,给学生、行人和其它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条款,那么就请公安局以其所列之法自裁自身吧!       最后我以民意代表的身份正告公安局,别仗着自己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就可以为所欲为、执法犯法、横行霸道、违法乱纪,在小河沟里翻船的官大有人在,如若再不取消这个非法停车场,将向省、市公安厅、组织、纪检部门举报,摘掉你公安局长的乌纱帽!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街道停车场危害校园周边安全!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街道停车场危害校园周边安全!       沁水县公安局门前停车场是全县城在街道上唯一一个非法规划的停车场,紧靠十字路口。在行车道上共规划了17个停车位,占据了整67米非机动车道,导致新建路南边的非机动车不得不驶入机动车道,新建西街8米宽左右,除去街北面2米宽的非机动车道,仅剩4米可供机动车通过,每逢上下班、上下学高峰,这里便形成瓶颈,经常引发交通事故,更为担忧的是离停车场10米的距离就是西关小学,前年在此路段因交通事故造成一小学生死亡,学生的人身安全至今令人担忧。      不知大家可曾记得,一个月前,笔者就公安局、政务大厦霸道占地停车一事在沁水吧抨击,目前政务大厦己退出了侵占示范中学门前的停车场,而公安局门前的停车场还在违法停车。县城的人民稍加留意就可发现,在我县规定的不能停车的地方,时常停有公安、政法、城管(整天停在十字街违法+执法)等特权单位的车购物办事,横穿马路交警视若无睹,事实是在沁水城守法的都是社会车辆,违法的洽洽是特权车辆。       最近我注意到县公安局张贴的整治校园周边安全的通告,通告指出,凡危害校园内外的违法、犯罪要按《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那么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严禁把道路、街道划为停车场的规定,公安局身为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为了满足自己停车方便的需求,置国家法律法规于脑后,给学生、行人和其它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条款,那么就请公安局以其所列之法自裁自身吧!       最后我以民意代表的身份正告公安局,别仗着自己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就可以为所欲为、执法犯法、横行霸道、违法乱纪,在小河沟里翻船的官大有人在,如若再不取消这个非法停车场,将向省、市公安厅、组织、纪检部门举报,摘掉你公安局长的乌纱帽!     
沁水县每年废弃几十万个有毒有害的纽扣电池、干电池、手机电池和几      各种废旧电池中含有汞、铅、砷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一粒纽扣电池可以污一立方米的土壤,让植物十几年内无法生长,可以污染一个人一生的饮用水,干电池、手机电池是前者污染成佰上仟倍!      在我们沁水县城内及各乡、镇、村,从没设过一个废弃电池回收箱,回收点,环保部门也没向公众普及过这方面的知识,长期以来废旧电池都被随手乱扔乱丢在道路上和垃圾里,这些废旧电池在垃圾里被解体后,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渗透到地下水,进入到地下水循环,这些被污染的水,又被我们用来浇灌农作物和饮用,各种癌症、血铅高、怪胎随之而来,自酿毒水自己喝,危害我们的子孙后代。      县城内的生活垃圾被环卫公司倾倒至县城景家沟开发区梅杏汇流后的沁水河边,与沁水河仅一坝之隔,还有的被倾倒至县城附进的庄和沟等地,一下大雨,随着山洪暴发,都被冲入沁水河,最终进入沁河、黄河......      多年来沁水县的垃圾倾倒随意,没有专用的垃圾倾倒填埋场,在垃圾倾倒之地,恶臭扑鼻、蚊蝇兹生,没有填埋,造成环境污染,是各种疾病的传播源,与文明和谐县城相背。      从沁水环保局建立以来至今,这些违法违规倾倒垃圾、废电池没得到回收,任由污染沁水山川河流的违法行为继续存在,环保、环卫部门难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罪责,为什么沁水县委、县政府2010年3月3号反而授予失职渎职的县环境保护局红旗单位奖?民心不服!      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的相关条款,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环保局长撤职查办,收回红旗单位奖,依法对环卫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迅速选定经环境论证的垃圾填埋场,并把多年来景家沟、庄和沟等地违法倾倒的垃圾运走,在全县迅速普及废电池危害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全县各地设立废电池有奖回收点。
沁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何对环卫、餐饮、商业等行业违法用工和 沁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何对环卫、餐饮、商业等行业违法用工和违反最低工资、社会保险法行为视若无睹?      在沁水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每月的工资400-500元,最多的600元,按照山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30日的通知,沁水县属三类地区,最低工资应为每月620元,但几乎90%以上的经营者,没按此标准给员工发放,更谈不上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由其是在环卫部门做清扫工作的环卫工,他们在环卫部门干清扫工己有20多年,有的甚至30多年,城建部门从未和他们鉴订过劳动合同,从去年新局长上任后,为逃避《劳动合同法》处罚,使金蝉脱壳之计,转移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搞出一套环卫承包方案,即以原每一环卫段所有清扫工人的工资(不达最低工资)总和,为竞标封顶线,选最低报价的人把各街巷承包出去,有许多的清扫工工作量加大、工作时间延长,每月仅只有400多元工资,工资拿的还不如承包前的工资多,更可悲的是,税务部门还要从这些清扫工的工资总额中征收各人所得税。按照有关规定,环卫部门应是财政负担的单位,即便是承包,也要与承包人签定最低工资协议,清扫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这块,应由环卫管理部门按人数把资金划拨与各承包人,或由环卫管理部门为清扫人员交纳。甩掉了包袱,反而每年能从各单位收几十万元的卫生费,环卫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单位,违法行为终久逃不脱法律规定的被告位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违者,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这些长期以来违法违规用工行为没有得到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制止和处罚,没能维护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失职、不作为行为,当前,十一届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权益,请我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辱省、市、县劳动保障典型模范单位的荣誉称号!
把全沁水城的旱厕改成水冲式提议! 因历史原因沁水县城内有许多的庭院式的院落,这些院落里几乎家家户户都建有旱厕,这些旱厕则是蝇蛆蚊虫和臭气的滋生地,是各种病菌的传播源,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祸根。一年半载旱厕满后,居民们都得自己掏150-200元,请掏粪专业户把粪掏走,有的巷子比较窄,车进不去,掏粪户只得一桶一桶弄出来,搞得粪便满地、臭气冲天,居民怨声载道!      据笔者调查,这些粪便是县城污水处理厂发酵池中处理污水的不可缺少的酵母,污水处理厂以每车3元的价格大量收购,      笔者认为,全城的生活污水;包括县城各小区居民楼内的生活污水及粪便,己通过下水道送至沁水污水厂处理,为什么不能把这种不环保、不卫生的污染源旱厕彻底改造呢?      说实话,做为庭院旱厕的主人,他们也有苦衷,一年360天出恭时要忍受难闻的臭味,一不小心溅一屁股大粪,夏天蛆虫跑的满院,苍蝇飞上了餐桌……      看看人家外面,旱厕早就改造,沁水已经out了!即然我县是全山西的文明和谐县城,政府在这方面就应该给与提倡和支持,给先改厕的居民一点奖励,其实算算也花不了多少钱就可搞成,居民的洗刷用水可以用来冲厕,不会增加用水量。      笔者这个小小的提议,可以带来一改多赢的结果,政府得美名、民众得好处、消除传染源、水质空气得改善、何乐而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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