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诛笔伐a 口诛笔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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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何对环卫、餐饮、商业等行业违法用工和      在沁水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每月的工资400-500元,最多的600元,按照山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30日的通知,沁水县属三类地区,最低工资应为每月620元,但几乎90%以上的经营者,没按此标准给员工发放,更谈不上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由其是在环卫部门做清扫工作的环卫工,他们在环卫部门干清扫工己有20多年,有的甚至30多年,城建部门从未和他们鉴订过劳动合同,从去年新局长上任后,为逃避《劳动合同法》处罚,使金蝉脱壳之计,转移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搞出一套环卫承包方案,即以原每一环卫段所有清扫工人的工资(不达最低工资)总和,为竞标封顶线,选最低报价的人把各街巷承包出去,有许多的清扫工工作量加大、工作时间延长,每月仅只有400多元工资,工资拿的还不如承包前的工资多,更可悲的是,税务部门还要从这些清扫工的工资总额中征收各人所得税。按照有关规定,环卫部门应是财政负担的单位,即便是承包,也要与承包人签定最低工资协议,清扫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这块,应由环卫管理部门按人数把资金划拨与各承包人,或由环卫管理部门为清扫人员交纳。甩掉了包袱,反而每年能从各单位收几万元的卫生费,环卫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单位,违法行为终久逃不脱法律规定的被告位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违者,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这些长期以来违法违规用工行为没有得到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制止和处罚,没能维护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失职、不作为行为,当前,十一届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权益,请我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辱省、市、县劳动保障典型模范单位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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