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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内史无前例,颠倒黑白 我因2016年底二手房买卖中卖家违约不配合过户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在蓟县民三庭审理,审判长张宾。在我的案件调解失败后因我方申请房屋评估休庭。法官张宾在案件没有正式开庭,没有审理完毕,没有充分取证,质证情况下直接判决,无法无天! 现实名举报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宾:1、粗暴执法的渎职行为导致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公民权益。2.判决中存在重大错误,颠倒黑白,天津市乃至全国同案判决都史无前例,简直荒唐至极。在此请求政府同志严谨核实,还我公道!我对以上信访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另外,我们天津存在大量房屋违约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的法律援助,请求政府予以监督核查。大量线索请到“天津市二手房买方维权QQ群374336645了解详情。
蓟县人民法院法官渎职 我因2016年底二手房买卖中卖家违约不配合过户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在蓟县民三庭审理,审判长张宾。在我的案件调解失败后因我方申请房屋评估休庭。法官张宾在案件没有正式开庭,没有审理完毕,没有充分取证,质证情况下直接判决,无法无天! 现实名举报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宾:1、粗暴执法的渎职行为导致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公民权益。2.判决中存在重大错误,颠倒黑白,天津市乃至全国同案判决都史无前例,简直荒唐至极。在此请求政府同志严谨核实,还我公道!我对以上信访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另外,我们天津存在大量房屋违约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的法律援助,请求政府予以监督核查。大量线索请到“天津市二手房买方维权QQ群374336645了解详情。
蓟县人民法院法官渎职 信访办同志: 您好!我因2016年底二手房买卖中卖家违约不配合过户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在蓟县民三庭审理,审判长张宾。在我的案件调解失败后因我方申请房屋评估休庭。法官张宾在案件没有正式开庭,没有审理完毕,没有充分取证,质证情况下直接判决,无法无天! 现实名举报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宾:1、粗暴执法的渎职行为导致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公民权益。2.判决中存在重大错误,颠倒黑白,天津市乃至全国同案判决都史无前例,简直荒唐至极。在此请求政府同志严谨核实,还我公道!我对以上信访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另外,我们天津存在大量房屋违约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的法律援助,请求政府予以监督核查。大量线索请到“天津市二手房买方维权QQ群374336645了解详情。
蓟县人民法院为什么敢这么判,却不把判决文书及时传上网? 最近两年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违约众多,16年11月天津高院出台了对被违约者的权益保护文件,但在天津蓟县法院民三庭如一纸空文,法官办案程序粗糙,审判错误百出对我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我会维权到底,也期待广大蓟县人民群众给我评评理!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一套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蓟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请给我一份有说服力的判决书! 最近两年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违约众多,16年11月天津高院出台了对被违约者的权益保护文件,但在天津蓟县法院民三庭如一纸空文,法官办案程序粗糙,审判错误百出对我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我会维权到底,也期待广大蓟县人民群众给我评评理!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一套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要求蓟县法院拿出一个有说服力的判决书 最近两年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违约众多,16年11月天津高院出台了对被违约者的权益保护文件,但在天津蓟县法院民三庭如一纸空文,法官办案程序粗糙,审判错误百出对我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我会维权到底,也期待广大蓟县人民群众给我评评理!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一套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蓟县法院民三庭办案程序粗糙,判决不公。 最近两年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违约众多,16年11月天津高院出台了对被违约者的权益保护文件,但在天津蓟县法院民三庭如一纸空文,法官办案程序粗糙,审判错误百出对我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我会维权到底,也期待广大蓟县人民群众给我评评理!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一套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蓟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中的重大错误 最近两年天津市二手房买卖违约众多,16年11月天津高院出台了对被违约者的权益保护文件,但在天津蓟县法院民三庭如一纸空文,法官办案程序粗糙,审判错误百出对我的合法权益完全忽视。我会维权到底,也期待广大蓟县人民群众给我评评理!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一套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蓟县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与维权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6-4-201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被违约的部分人员 QQ群374336645 微信群:天津二手房维权群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与维权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6-4-201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被违约的部分人员 QQ群374336645 微信群:天津二手房维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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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楼市之天津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与维权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6-4-201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被违约的部分人员 QQ群374336645 微信群:天津二手房维权群
天津楼市狂欢中的二手房买卖违约与维权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6-4-201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被违约的部分人员 QQ群374336645 微信群:天津二手房维权群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与维权坎坷路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6-4-201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被违约的部分人员 QQ群374336645 微信群:天津二手房维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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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与维权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6-4-201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的房子有这么疯狂吗?大家都还敢买房吗? 案由: 原告王福昌与被告王建学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9月17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以上所列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其他方支付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丙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根据实际赔偿。 11月9日在双方根据合同到房管局签订房管局协议时被告王建学以要求给出明确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为由要求和中介签订补充协议,中介不同意的情况下又要求原告(买方)签署,中介合同中已明确买方贷款购买房屋,所以买方拒绝签署,被告遂拒绝签署房管局合同,且在规定补签日期内拒绝签署,产生违约。 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后,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而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官 张宾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因上诉人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一直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审判结果为: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实际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甲方的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如果大家贷款买房,能代表银行告诉卖家什么时候房款到账吗?张宾法官你买房那样签协议的?)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中介作证: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是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房款什么时间到账,所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双方与中介沟通的微信记录,卖方的补充协议,电话录音证据,请问张宾法官你还要什么证据?你认为什么才叫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蓟县的乡亲们,大家以后都有可能买房,看看现在的我,帮帮现在的我,我们以后都不要再遇上这种事。 愿蓟州和谐安宁,有法律守护我们的天空!
蓟县房屋买卖纠纷与法官 不公正裁决 案由: 原告王福昌与被告王建学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9月17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以上所列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其他方支付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丙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根据实际赔偿。 11月9日在双方根据合同到房管局签订房管局协议时被告王建学以要求给出明确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为由要求和中介签订补充协议,中介不同意的情况下又要求原告(买方)签署,中介合同中已明确买方贷款购买房屋,所以买方拒绝签署,被告遂拒绝签署房管局合同,且在规定补签日期内拒绝签署,产生违约。 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后,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而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官 张宾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因上诉人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一直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审判结果为: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实际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甲方的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如果大家贷款买房,能代表银行告诉卖家什么时候房款到账吗?张宾法官你买房那样签协议的?)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中介作证: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是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房款什么时间到账,所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双方与中介沟通的微信记录,卖方的补充协议,电话录音证据,请问张宾法官你还要什么证据?你认为什么才叫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蓟县的乡亲们,大家以后都有可能买房,看看现在的我,帮帮现在的我,我们以后都不要再遇上这种事。 愿蓟州和谐安宁,有法律守护我们的天空!
既然背水,那就一战!~ 各位乡亲,本人最近遇到一件非常恶略的纠纷,诉冤无门,恳求强大的社交媒体伸出正义之手,给社会扫除阴霾,呼唤法律守护我们头顶的蓝天! 案由: 原告王福昌与被告王建学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9月17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以上所列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其他方支付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丙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根据实际赔偿。 11月9日在双方根据合同到房管局签订房管局协议时被告王建学以要求给出明确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为由要求和中介签订补充协议,中介不同意的情况下又要求原告(买方)签署,中介合同中已明确买方贷款购买房屋,所以买方拒绝签署,被告遂拒绝签署房管局合同,且在规定补签日期内拒绝签署,产生违约。 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后,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而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官 张宾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因上诉人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一直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审判结果为: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实际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甲方的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如果大家贷款买房,能代表银行告诉卖家什么时候房款到账吗?张宾法官你买房那样签协议的?)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中介作证: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是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房款什么时间到账,所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双方与中介沟通的微信记录,卖方的补充协议,电话录音证据,请问张宾法官你还要什么证据?你认为什么才叫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媒体朋友看到可联系QQ78017326,愿社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好人一生平安,坏人弃恶从善!本人对以上每一个字负法律全责!
蓟县“房疯子”疯狂违约,法官不作为胡乱判决纵容违约! 案由: 原告王福昌与被告王建学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9月17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以上所列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其他方支付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丙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根据实际赔偿。 11月9日在双方根据合同到房管局签订房管局协议时被告王建学以要求给出明确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为由要求和中介签订补充协议,中介不同意的情况下又要求原告(买方)签署,中介合同中已明确买方贷款购买房屋,所以买方拒绝签署,被告遂拒绝签署房管局合同,且在规定补签日期内拒绝签署,产生违约。 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后,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而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官 张宾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因上诉人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一直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审判结果为: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实际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甲方的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如果大家贷款买房,能代表银行告诉卖家什么时候房款到账吗?张宾法官你买房那样签协议的?)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中介作证: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是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房款什么时间到账,所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双方与中介沟通的微信记录,卖方的补充协议,电话录音证据,请问张宾法官你还要什么证据?你认为什么才叫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蓟县的乡亲们,大家以后都有可能买房,看看现在的我,帮帮现在的我,我们以后都不要再遇上这种事。 愿蓟州和谐安宁,有法律守护我们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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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咨询 大家好,我在雷沃动力质量部投了简历,想先大概了解一下质量部门的福利待遇和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有效帮助。在此先说声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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