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楼市之天津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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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ttian 楼主
本人于2016年9月17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创伟房产中介以81万元的价格与卖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蓟州天元小区6-4-201房屋,并缴纳了定金、中介费、评估费。中介到房管局预约于11月9日办理后续手续。11月9日当天三方在房管局签署房管局合同前一分钟,卖家因没有拿配偶印章离开房管局,回来后以需要给出房款到账时间为由,要求中介签署补充协议,中介拒绝签署后又要求买家签署补充协议,我方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已筹备完毕全部前期款项及证件、银行流水、征信信息。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房屋款项到账时间以房管局流程为准。”所以我们拒绝签署以房款到账时间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卖家与中介多次沟通后卖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当日不能办理手续最多三日内必须补办,否则不履行一方为实质违约,但在我方及中介多次催促下卖家依然无视合同条款拒绝履行义务。
我方及中介与卖家多次斡旋无果情况下,无奈将卖家诉上法庭。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我方提出房屋价值鉴定申请而休庭,主审法官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当庭表态,说等回去和领导商议后再做决定。期间,上诉人一方多次询问主审法官什么时候第二次开庭,但主审法官均没有明确回答。结果上诉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称“该合同中对给付房屋款只约定了付款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属于合同事实约定不明。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有权要求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因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未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为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首付款以银行核定为准打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并进行资金监管。该房屋剩余房款以银行核定为准由乙方申请做组合贷款。甲方房款取得以天津市房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办理。另外,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明确陈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总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明确原告的房款什么时间到账。”这说明被告是故意违约,是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借口进行实质性违约。)
此事件整整历经了天津市蓟州区楼市疯狂的半年期。【(2017)津011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这就是天津市一级法院的审案过程。如果审判官以责任为首要,卖主的房产情况会在庭前到房产部门调查明确,而不是无视合同细节及事实证据草率做出存在重大错误的判决!
  在痛苦的诉讼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过房屋买卖违约,诉讼完和诉讼着的朋友,原来在疯狂的楼市买卖中,受害者们已默默聚拢成一个群体,不被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不知未来在何方的一个群体。卖房人想违约就随意找个借口,法院随意审判。以后的房屋买卖纠纷以我的案件作为标尺的话,法院的天枰如何称量公平和正义呢?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被违约的部分人员
QQ群374336645
微信群:天津二手房维权群
2017年04月10日 09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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