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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签到的 竟然还有人在
再看一遍现场的演唱,一切都明白了,这不是失误,是必然 一楼百度,终于想要说些什么了。
好久没来了,春节快乐,龙年大吉啊 明天除夕了,龙年大吉啊!!!!!!
好久好久没来了,新年快乐啊!!! 明天是除夕了,龙年大吉啊
【推荐】一个很不错的思维导图学习博客,必看 很多人都知道的学习博客,同类型博客前三名。 “战隼的学习探索”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read.org.cn%2Fhtml%2Fcategory%2Fmandmap&urlrefer=5b71258a6c5c42c62dab449621243a78 除了数十篇的思维导图部分,还有各种学习方法,大多都是博主亲身体悟的经验之谈。 博主友情链接里的博客都是很不错的,可以长期订阅关注。
明年司法考试要改革吗?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每年都这么说,就像狼来了的故事。
大家来总结一下目前还有多少高手隐匿未出 三先天,风之痕,玄首苍 7总算一个吧 羽人非獍不知道哪里去了
关于思维的一些疑问 突然想到的,有一些疑问请教吧主。 心理学把大脑输入外界信息的,转化为心理活动的过程称为认知。 把内心和外界直接交流称为感觉和知觉。 把感觉和知觉的刺激输入大脑并进过编码、加工、存储、提取叫做记忆。 而思维呢?它是对信息进行抽象,分析,比较,综合,概括等等的过程。 思维可以是理性的,可以是感性的。可以是直觉的,可以是分析的。可以是辐合的,可以是发散的。可以是经验的,可以是理论的。可以是按部就班的,可以是创造性的。可以是形象的、直观的、逻辑的。甚至在梦中都有着各种特殊的思维运作方式,具体机制目前无法探知。 请问吧主狭义、广义的思维导图能表现出的是思维的那些方面,模拟的又是那些思维方式。 我个人觉得记忆的过程可以用思维工具来帮助,而思维很多是无法表述的。而思维是一个整体,灵感是瞬间的,割裂开来用图表来表诉可行吗?在怎样的范围内是可行的。或者说图表只是触发思维运作的一个震动而已,思维本身的运行规律可以模拟出来吗? 我是突然想到这个问题就很迷惑,于是很诚挚的请教吧主的看法。如果此问无解?超越弗洛伊德的机会留给吧主你了。
突然想重新学一遍法学基础,全部用案例分析的方法 案例分析的研究生教材有挺多的,国外也有一些纯案例的教材,可以一试。 我的法律专业快要荒废了。
简单谈谈学习方法之重要性 1、磨刀不误砍柴工,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就是磨刀的过程。 2、学习方法的成熟和学习的不断深入是步调一致的,对于方法的掌握和提高,学习实践永远是必要的。 3、大人的学习方法不一定适用于孩子。小孩的认知记忆方式和大人是有区别的,具体参考发展心理学相关内容。数千年来中国蒙学教育(4岁开始)讲究“童子功”,也就是背经,囫囵吞枣的背,不需要理解,也无从理解。因为古人很清楚年幼的孩子拥有的是超强的记忆力,缺乏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 4、各种五花八门的方法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对一些貌似合理的方法,要懂得判断。成功者往往把成功和自己的方法自然而然的联系起来,其中甚至还有很笨的方法,殊不知成功更重要的是靠不懈的努力。用英语学习举例,英语学习逆向法创始人钟道隆,听话收录机十几部,翻坏字典两部;倡导词根词缀记忆法的俞敏洪,大学时背完整本字典。我想天道酬勤,这样的苦工就算是很笨的方法也能成功的不是。所以选择方法的时候要懂得判断取舍,不要太相信宣传。 5、好的学习方法无非是为了提高学习效率,提高学习效率也不仅仅靠学习方法,好的生活习惯,懂得劳逸结合,保持愉快的心情,保持身体健康等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6、最好的学习方法其实就是知行合一,去实践,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再用方法去指导实践。对于一切宣传得神乎其神的所谓超级方法,我只想说,说的不如做的,做到才是最重要的。
思维导图做课堂笔记的经验总结 对于大学生,记录课堂笔记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一些经验仅供参考。 首先谈谈国外学生记课堂笔记的方法。和我们还真是不一样,他们或许没学过思维导图,但是涂鸦一样的记录方法是非常普遍的,鬼画符式的记法也是正常的。一般而言要把纸张则出一个边框,左边用来做笔记,右边用来做批注。笔记不需要太整齐,形式也可以灵活一些,自己看得懂就可以了。 其次不要看光看板书,听记才是最基本的笔记方式。听记的时候可以灵活运用速记的一些技巧,要求保持语言的准确性,别到时候自己也看不懂。像我们学法律的,可以用法庭速记员的速记方式来作为参考,大量运用约定俗成的符号和自己惯用的符号。 最后,课堂笔记还是要从上到下一页一页的记。导图的运用只是在课后的笔记整理,整理的时候要把笔记本和课本结合起来看。老师讲课的时候同步画图是不现实的。如果能画张草图来做课前预习就最好不过了。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课后要马上进行笔记的整理,间隔太久就会渐渐生疏的。
教材知识归纳总结与思维导图 就教学而言,思维导图是很适合学科体系的构建的,特别是文科。 系统化的知识要放到一个载体上去传承的时候,树状知识结构无疑是最理想的组织形式。教材的编写者在编写教材的时候,用的都是树状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的一个中心向四周发散的构架全部向一边收拢来看,就是树状知识结构。 比起传统的归纳教材知识的方式(就是那种很多大括号的图),思维导图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清晰的把握知识间的逻辑结构和联系,从而提高学习的深度和记忆力。对于做课堂笔记和复习时知识的整理归纳,是非常高效率的工具。
我也来反驳撒 熟能生巧提升的是做图技能,仅仅对思维导图这项技能而已。敢问你要靠30张画的顿悟和空想就达到梵高的程度吗?我说了,很多东西是要建立神经联系的,就是一定要多动手,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就一项技术而已,就是如此。 而你所指要提升的是思维层次,提高思维层次有很多方法,很多路径,没必要纠结怎样就是好的,其他方法就不行。与画不画图关系不大,靠的是修为多少。活着就是修行,任何事情都有道,和我论道,按照你的逻辑你离道也远了。我不想跟你争论字面的东西,一切学术争论都是概念之争。 老子说不笑之不足以为道,道就是被大多数人嘲笑的,不是吗?没有能说得圆满的道理,人人都想讨好,最终谁也讨不好,就持保留意见吧。
吧主,你使用的是思维导图的最高境界 吧主,我算是看明白了,你用的是思维导图的最高境界,其实还有更高,金庸笔下张无忌学太极剑法时的无招胜有招。可是第一境界是熟练每一个招式,第二境界是忘掉次要的,第三境界才是无招胜有招,一步一步是不能跳过的吧。 请允许其他境界思维导图的存在吧,又不矛盾。 有句古话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而且边动笔边学还可以提高专注度。 没必要等到整个知识体系建立了,知识专精了,所学融会贯通了,之后才能画图吧。 用思维导图来做课堂笔记可以吧,用来做电影笔记可以吧,用来写日记可以吧,用来写论文可以吧,用来做学习新知识的归纳可以吧。 我就是用来写日记,用来做课堂笔记,做电影笔记,做读书笔记,因为可以节约时间啊。古往今来的大学问者写日记、做读书笔记的多了,难道都是水平低的表现吗?你的境界太高了,我还远远达不到你的境界,我还处于老老实实做笔记的阶段。 其实我懂你说的意思,你说的是一些人看书不求甚解,看看目录就去画图,自以为看过了,其实一点不懂。就像只看名著导读,而不看名著本身。 其实我们的见解本质上是一致的。吧主,但从你的文字中看出,你其实是个充满自相矛盾的人,我没看错吧,
初来乍到,看了一会儿,就吧主一个是高手 陈妃楚,工程图挺有范的,失敬失敬。
柳高当年“帅霸”唱练习 那帖子怎么没有了,永恒的经典啊。他是不错的人呢,很认真,很可靠。走调成那样了,也很认真,很认真的唱完,心理素质一流。蛮佩服他的,是个人才。
法律视频课堂汇总(08年11月27日更新) 原贴更新地址:http://hi.baidu.com/payisi
普通高校法学专业介绍 http://hi.baidu.com/payisi/blog/item/f2fc3f7306ad761a8701b0f6.html
北京大学法学课程精讲(全集) 北京大学法学课程精讲(全集)http://hi.baidu.com/payisi/blog/item/65d540da2df457ddb6fd4833.html
跆拳道基础教学视频 跆拳道基础教学视频http://v.ku6.com/special/index_2560093.html
99.9%李宁将点燃奥运圣火,商人身份反而是其最有力的条件 有人说李宁的商人身份是李宁点燃奥运圣火的不利条件,其实不然。我力顶李宁点燃奥运圣火,商人身份反而是最有力的条件。北京奥运会全球赞助商体育用品类的是阿迪达斯如果给李宁点燃奥运圣火,其广告效果不亚于给李宁品牌一个奥运会全球赞助商,而且是零成本的广告效果。李宁牌作为世界上市值第四大的运动品牌(仅次于耐克、阿迪达斯、彪马),具有通过这次奥运会迅猛发展的实力,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加上李宁是中国获得金牌数最多的运动员,完全有实力点燃奥运火炬。我看好李宁,99.9%是李宁点燃奥运圣火。
法院院长“管好下属”也是法律责任 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签下“反腐”目标责任书,对于这样一种道德性的、自律性的承诺来说,取决于相关的制度对责任的理解和执行的力度。其实,法律对此早有明文规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人任职期间,因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要向市委、市人大提出辞职。”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法院的一次会议上,全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在目标责任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在目标责任书中,主动“辞职”的字眼格外引人注目。(《河南日报》7月13日) 在整个社会对腐败的道德门槛在逐步降低之际(至少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危险苗头),我们当然欢呼这样的高标准、严要求。但是,鉴于作出这一承诺的特定时空环境,我们还是冒昧提出几点忠告: 一是防止作秀。这年头,从世界和平到廉政勤政到产品“三包”,我们见过太多的承诺。每一次的承诺,都有一种庄严相。但是,现实几乎每一次都伤害到我们对这种承诺的信仰。实际上,这种种伤害的累积将伤害到社会的根本。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不仅会提高交易的成本,而且会侵犯我们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的第一个忠告是:承诺是金!院长们,你们必须践行你们的承诺,而不仅仅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 二是防止放松。就这一承诺而言,其要求不可谓不高也不可谓不低。说它高,是因为从目标来说必须“到位”,从行为来说包括“失察、失管、失教”,从对象来说涵盖了“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说它低,是因为从时间来说必须是“连续”,从程度来说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很显然,对于这样一种道德性的、自律性的承诺来说,如何追究责任完全取决于自己和别人的内心信仰,取决于相关的制度对责任的理解和执行的力度。因此,我们的第二个忠告是:承诺是金!院长们,你们必须以最高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不是到年底时糊弄一下上级和自己,顺带糊弄一下新闻媒体和老百姓。 三是防止混淆。别以为这种承诺仅仅是道德要求,其实法律对此早有明文规定。《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而且,法律的要求比这一承诺更为严格、更为规范:“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因此。我们的第三个忠告是:承诺是金!院长们,在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我们希望你们首先选择法律责任,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被追究了所谓的道德责任而回避法律责任、逃脱法律责任。
现行火车退票制度的确该改了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这也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发改委的积极回应,对取消火车退票手续费无疑具有助推作用。不过与此同时,发改委也“坦承”,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比如,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由此,退票费所对应的,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 不过,消费者所争取的“取消退票手续费”并非“轻视合同”那么简单。显而易见,消费者、律师与媒体等对“取消退票手续费”的讨论,除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更是为了规范垄断条件下的市场行为。 平等是契约的灵魂,是一切契约得以订立与维持的基础。由此出发,一旦立约,契约双方都应该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否则,任何一方都应该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支付赔偿,或者在经过协商后采取必要形式的补救措施。然而,在消费者与铁道部门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中,是否完全体现了这种平等精神?在这方面,相信许多人会举出下面的例子:同是乘客,如果他乘坐的列车晚点,在大多数情况下,铁道部门不会支付任何赔偿;但如果他知道了列车将晚点而去退掉这张车票,却不得不支付20%的退票费。 这种不平等同样体现在其他细节中。2003年1月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下限和最高限。然而,由于铁道部门主宰了退票过程中的执行权与解释权,该规定形同虚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然而,铁道部门收取退票费,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听取合同对方也就是普通消费者的意见,这种“强制收取”实际上已经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同样,20%的高额退票费也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正因为此,新浪网早先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有超过95%的人认为目前铁道部门的退票费标准制定不合理。 应该承认,我国的铁路运输还并不发达。不乐见的是,尤其到了春运时节,一边是“一票难求”,另一边则是高额的退票费增加退票者的成本。一些乘客不愿损失20%的退票费,便将车票卖给票贩子,票贩子转手又高价卖给另外的旅客,这反而助长了票贩子的不法倒票行为。种种负面信息决定了现行退票制度必须有所改变。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愿会成为一个重要转机。
【推荐】谢怀栻: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推荐】谢怀栻: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上)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7995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下)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7996
律师职业存在七大不平衡 律师职业存在七大不平衡 陈兴良 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9534 以“律师法修改前瞻”为主题的“德恒论坛”日前开坛,该论坛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系列论坛。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副司长李仁真、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室主任陈卫东教授以及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律师、李贵方律师等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了首日论坛,几位专家、学者围绕律师法修改,中国律师的发展状况等 问题展开了积极的讨论。陈兴良教授鲜明地提出,中国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七个不平衡现象当值得关注,也是律师法修改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陈兴良教授认为,此次修改律师法首要解决的是律师的职业定位问题。律师从最早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目前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是个进步,但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仍然不准确,也不适应当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他说,律师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延伸,应定位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律师法也是在对律师职业定位的认识中不断发展的。在此基础上,陈兴良教授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修改律师法要注意当前律师职业中存在的七大不平衡。 第一个是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发展不平衡。陈兴良教授认为,现在律师对诉讼业务视若未睹,以不从事诉讼业务为荣,这样一种倾向,不仅仅是律师选择问题,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家法制环境问题。 第二个是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的发展不平衡。目前大多数律师将业务的重点转向经济、民事业务中,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辩护率越来越低,陈教授认为,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费过低,职业风险大,因此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特别是执业豁免权等权利的确立将是对律师法修改的巨大考验。 第三个是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陈教授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共同构成了法律共同体,然而我国律师却是这个共同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甚至存在对律师的敌视和职业报复。因此应在立法中促进体现对于各种法律职业互相之间的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的内容。 第四个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东部和西部,沿海和内地,城市和农村严重的不平衡,优秀的律师,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像北京、上海、深圳等沿海或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达地区,而在西部地区,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当事人难以得到良好的法律服务。 第五个是律师水平的不平衡。也就是大律师和小律师之间的不平衡,那么这种不平衡不仅仅是在提供法律服务质量上的不平衡,也反映在年收入和人格上的不平衡。 第六个是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的不平衡。尤其在刑事辩护当中,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更为突出。应当把律师法变成律师权利法,律师授权法,而不是律师义务法。 第七个不平衡是律师的经济收入与社会评价之间的不平衡。总得来看,律师职业在社会属于高薪阶层,但是他们的社会评价却不尽如人意,其社会政治抱负难以实现。我认为,律师不仅有法律使命而且有政治使命,在这方面怎么推动它也是今后在立法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陈教授指出,这七个不平衡集中反映了我们目前律师业发展是喜忧参半,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律师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因此,应当通过律师法的修改给律师职业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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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时光——给法学院新生的一封信 作者注:每年都有新生入校,院里也必会安排老师讲上几句,主要是如何学习。作为法学院的“资深”教师,我也有机会去讲一讲,这篇短文就是根据我的发言事后整理加工的稿子,说的都是实在话。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亲爱的同学们: 作为一位经历过法学本科阶段的“老同学”,非常理解你们此时的心境———一种对大学和法学的好奇———你们现在已经不再满足欣赏大学校园美丽的景色,在清华二校门照相留念,将照片发回家中,怀着好奇的心情穿越在教学大楼之间,徜徉于林荫小道,你们更想知道大学的教授们将传授给你们什么样的东西———一种笼统称为“知识”的东西。我们会追问:自己作为一名将大学作为人生最重要跳板的大学生,应该如何以最美好的青春“雕刻”大学的时光。作为刚进入法学院的学生,也许最期望的就是使自己能够成就为在法庭上风光无限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作为老师,我们也同样企望你们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就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思维的训练过程。通过几年的专业学习,要使法学院的大学生们具有一种习惯性的法律思维,能够敏锐的发现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的法律问题,在杂乱无章中理出头绪和线索,能够准确地对法律关系予以定性,从各方不同的言说中找出真实的存在,在法律的海洋之中,正确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不差分毫。然而进入大学法学院并不等于乘上成就为一名优秀法律人才的“直达列车”,以我的体会,在大学期间,我们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专业与外语:矛盾中求均衡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当然是最为重要的,学好专业课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但对于中国人而言,欲彻底掌握外语,除了少数语言天赋很高的人外,大多数人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就导致了外语学习和专业课学习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体现在如何分配业余时间的问题。相当多的学生为此而苦恼。的确,在大学学习中,这一矛盾是一对基本矛盾。处理这一矛盾并没有一个划一的标准或比例,例如,外语学习应当占多少时间,专业课的学习应当占多少时间。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去把握,对于那些有志于出国深造以及期望考研究生的同学而言自然要在外语学习方面付出更多。外语学习是一种基本技能的训练,每天必练,持之以恒。二、方法得当,事半功倍 法学专业课的学习与其他理工科的学习,也与其他人文学科的不同,相对而言,法学专业课的学习更需要同学理解和运用法学知识,把握内在联系。以我的经验,我以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把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结构,注意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的相互关系。无须死记硬背教科书和法条的内容。第二,法学专业课的特点是除了少数基础学科外,大多数课程的学习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因此学习中一定要结合法律文本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不可仅仅依赖教科书。第三,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运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学习中应当主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注重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中运用理论、适用法律,以锻炼自己解析案例的能力。以下三本书是每一位同学必备之法宝———法律文本、案例集、教科书。三、主动出击,制胜法宝 消极学习是任何一个人都会存在的问题,这是人的惰性使然。我们容易消极的对待各门课程,尤其是自己不感兴趣的课程,仅仅是被动地接受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消极学习不会预习、也不会积极在课外扩展知识,这必然导致无法真正掌握该专业的知识。没有预习就没有初步的感觉和认识,也就不能很好地与教师的讲授形成互动,也就不能很好的理解教师提出的问题、对问题的分析。要做到积极的学习首先要注意克服“学分主义”的观念,如果一切从学分和考试出发,必然在学习和获取知识方面造成一道“傻瓜的围墙”(日本学者养老孟司指出:对自己不想知道的事情,他们不会积极地发现,会主动地阻断信息,这就形成一堵墙,一道“傻瓜的围墙”。),阻断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也阻碍积极扩展专业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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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逢明月照九州 再逢明月照九州作曲/编曲:M.H.C@(小狮子丢丢)作词:EDIQ和声编写/演唱/后期:HITA投票地址:http://211.147.248.70/con_mp3/musicompete/detail_yc.asp MMid=3164专家评审及大众投票评选期:2008年3月15日—2008年5月20日每10分钟可以投一次票留言不等于投票,要填了验证码然后点“投他一票”才可以。感谢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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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新婚姻法规定的专业名词,不是动宾短语 婚姻无效是《新婚姻法》规定的专用名词,所以大家还不熟悉请看内容,应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图说 http://www.xtqz.sdedu.net/xtqz/fzjy/ReadNews.asp?NewsID=407
法律与音乐 犹太教法典的编纂者尝言:“如果你要理解无形之物,必须仔细观察有形之物。”我们似乎也可以接着说,如果你要了解法律的精神,则必须研究音乐和音律。在法律与音乐这两种看似毫无干连的事象之间,或许存在某种内在的隐秘的关联,有待我们去认识,去探寻,去发现。 古希腊城邦独特的教育方式和教育观念,可能是一个诱因,吸引我们去关注音乐在国家法律和制度构建中的意义。 我们知道,古希腊人,这个被黑格尔称为代表“世界历史民族的童年”的民族,采用一种本质上属于审美的眼光来看待事物。例如,他们把美德(virtue)看作是“美丽的”(如“美丽的城邦”);邪恶(vice )是“丑陋的”。在希腊人看来,一个“优美”的民族,必须对其公民进行两种最基本的教育,即体育和音乐训练。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音乐和体育这两种技术,服务于人的两个部分——爱智部分和激情部分。因此,那种能把音乐和体育配合最好,能最为比例适当地把两者应用到心灵上的人,可以被称为“最完美最和谐的音乐家”。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10卷“论教育”中亦认为,青年教育的基础课程有4门,即读写、绘画、体操和音乐。体操可以培养勇毅的品德,音乐的价值在于操持闲暇的理性活动,因而具有高尚的意义。 迨至18世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希腊教育的特性做了深一步的推论: 不能不把希腊看作是一个运动员与战士的社会。然而,这些训练极容易使人变得冷酷而野蛮,所以需要用他种能使性情柔和的训练,以资调节。因此,音乐是最适宜的了。它通过身体的感官去影响心灵。身体的锻炼使人冷酷;推理的科学使人孤僻。音乐是二者的折衷。我们不能说,音乐激励品德,这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具有防止法制的凶猛性的效果,并使心灵受到一种只有通过音乐的帮助才有可能受到的教育。([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重印本,页39-40。) 这里, 孟氏关于音乐具有“防止法制的凶猛性”的确切涵义到底有何所指,我们目前尚不得而知。但他在法律(制)的价值评价层面来认识和理解音乐的意义,试图探窥音乐和法律的连结之点,这一意向却是清楚明白的。孟氏的言论象一个若隐若现的路标,指点我们在勘测音乐与法律“内在的隐秘的关联度”的幽暗道路上继续前行。 (二) 音乐,是通过节奏、旋律、和声、调式和调性等组织要素所构成的“声音的秩序”。音乐的这样一种性质,使它与宇宙万物之间具有普遍而紧密的内在联系。德国哲学家叔本华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指出:音乐与现象界或自然界可以看作是同一东西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或者说,音乐是世界的表现,世界是“具体化的音乐”。音乐能够使显示生活和现实世界的每一画面、每一场景立刻意味深长地显现出来。 同样,古罗马的学者鲍埃齐(A. M. Boethius, 480-524)认为存在着三种音乐:“宇宙音乐,宇宙的‘和谐’或秩序;人类的音乐,高尚的、健康的身心秩序;以及应用的音乐,人们所作的、可以听到的音乐。”(鲍埃齐:《关于音乐的教导》) 在中国,先人们亦早已体察到音乐的“天人之和”、“乐则天地”的秘密。《尚书·尧典》载:“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国语·周语下》:“凡神人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北魏刘昼释曰:“乐者,天地之声,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刘子·辩乐》) 音乐作为“天人合一”秩序图式的生动呈现,一旦进入政治国家之“人事”秩序领域,则注定与强调“里仁为美”的“仁治”、“德治”、“贤人政治”(人治)融为一体,构成这种社会-政治结构体系的一个制度背景。正是从审美的角度,主张“以仁德治理天下”的统治者(君主)们将音乐教化(育)、音乐节律、音乐等级制度化、法律化(如我国周代礼乐制度中有关“佾数”的规定),使音乐之美和“德政之美”协调统一,形成心灵与行为、个人与社会之“内外合和”的秩序。
走出法学院,我们的思维方式需要转变吗 谁给我们实践的经验和技巧 我们渴望成功,但要一步一个脚印 年轻的法律人,从不缺乏智慧和热忱,但经验的匮乏却让他们时时感到功力不足,现实的困难往往又使他们容易陷入迷惘。谁来为他们指点迷津?将他人的经验和教训凝练成自身的思考和感悟,让理想最终插上成功的翅膀。他们充满了期待。 2005年5月14日,以“帮助青年律师共同成长”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在北京大学召开。当晚7点30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x方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在与会律师及北大学子的期待中联袂登场。酣畅淋漓的演讲,加上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画龙点睛的主持,将原本就激情飞扬、尽展风姿的论坛带入佳境。 我们相信,在献给两位教授的掌声中,那些年轻的律师和法律学子正在思索并渐渐寻找到答案。走出法学院 我们的思维方式需要转变吗 刘桂明:在首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贺x方教授作了一个主题演讲:律师本身是青年。我加了一句话,律师永远是青年。今天两位教授谈的题目是,从青年学子到青年律师。对在座的同学和律师来说,他们希望知道青年律师的风险和成功律师的经验。 张卫平: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在座的绝大部分人是从学校出来后走进律师行业的。这就面临一个转变,我认为首先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在走入律师行业之前,你们在学校接受了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课堂学习的东西,更多是从法律条文到概念、到制度,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教师尤其是教授,更关注于理论、概念、层次这方面的探讨,更善于提出新的观点,造成新的理论冲突。大多数教师从事的法学研究,实际上是一种理论研究。就是说,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并不能够满足我国律师就业的需要。我们拥有的是从学校学来的,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金字塔的知识结构,这样的知识结构从事律师行业,尤其需要在法庭上实施辩论技巧时,很少会用到。因此,思维方式需要转变。律师的工作不是判断和质疑实践当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是否合理,而是在合理前提下,如何利用规则,怎样把法律法规的最大空间用尽。北大、清华的学生,往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批判意识,这样的批判意识,妨碍更好地理解规则,凡事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影响实际运作。 刘桂明:我们希望听到,作为青年律师,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 贺x方:张卫平教授展示了一个观点,一个律师离开了法学院之后,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如果这种思维方式要转变的话,说明法学院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成功的。什么是思维方式?一个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的某种思维的特点、某种思维的逻辑叫思维方式。通过在法学院进行理论学习获得的思维方式需不需要转变,关键在于生活、司法实践当中是不是遵守这个思维方式。 法学院的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会非常认真讲授法律条文的含义,为什么规定这个条文?要注意哪些问题?怎么去思考?还有一些课程,专门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这种思维方式就是跟法条过不去,跟法院过不去。我们不应该把律师出了院校之后,一下子不能适应现实的情况,完全归罪于法律教育,有时候恰恰忽略了,律师们感到痛苦的,并不是在学校学的知识,而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官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法学教育还缺少什么 谁给我们实践的经验和技巧 刘桂明:张卫平教授为什么认为应该转变思维,转变什么样的思维? 张卫平:我想谈的是思维方式转变,这与我们的法学教育现状和法学教育的特点有关,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很少与实际结合起来,尤其是难与律师实务及诉讼技术结合起来。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中要专门开课讲辩护艺术,讲的是作为一个律师,如何面对控方的指控?怎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有利的辩护?遇到人权问题时,你要积极维护当事人的人权,当涉及其他基本权利时,你应当提示当事人以基本权利加以应对。在诉讼中作为律师也要实施以守为攻等的诉讼技巧,法庭就是施展诉讼技术的空间和场所,在诉讼中,律师就是要尽可能地在法律给予的权利空间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利。而在我们的法学课堂上,讲的实际上是你作为法官如何按法律的规定来做。然而律师的立场和法官的立场是不一样的,法官总是在平衡双方,怎么裁判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是一种中性要求,不会特别偏向于一方当事人;律师为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找出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法律空间。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不是专门培养律师,而是培养检察官和法官的,寻求的是某一个法条最佳的方案。我们讲课的时候,我们不会讲法条当中存在哪些可以利用的空间,更不会教授学生如何去利用这样的空间或漏洞,如果你这样讲,往往会被指责为告诉人们怎么利用法律中的漏洞。
谈谈“法学名家”的学术走穴 曾几何时,走穴一词在神州大地上风靡一时。该词原用来特指那些“星级人物”在正当职业之外利用本人的人格魅力或职业特长挣取外快的一种行为。若考究该词的品性与精确性,我们就不得不对其发明者的睿智叹为观止了,因为透过这简简单单的二字,我们可嚼出以下耐人寻味的语义:其一是给人“不务正业”之感。何出此“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大胆推论?对此,笔者作以下分析:祖宗的造字是相当高瞻远瞩的,大凡再难理清的词义,亦可以望文生义地或单刀直入式地进行揣摩与玩味。在汉语学中,“走”字强调的是一种带来行为人物理空间变迁的动作,而“穴”字呢,昭示的是“洞”或“窟”之含义。因此,“大老粗式”的理解就有些印证了古语所言的“狡兔三窟”之说。如此的语义推演即说明走穴者是在“正穴”之外,还存在诸多“偏穴”。在日益市场化的社会中,各行各业都需要团队与合作,因此各行各业的老板们就更需要其员工具有“各守其业,各尽其分”的协作精神。实际上,若将这种现象进行抽象化,我们也可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人与人(无论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夫与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是上级与下级之间)都需要恪守一种“契约必须信守”的精神,此正所谓“人无信,而不立”。虽然从人的私利性出发,笔者向来比较鄙视古代理想化的“义利之辩”。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物极而必反之哲理。客观地讲,古语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训诫确逆于人性之本能追求,但是它毕竟也揭示出了人之为人的一种古朴真理。那就是,利不能逾越义的最低低线。否则,即为逾规。因此,曾经在“星界”流行,并扩展至其它行业的“走穴”确有些与“有约顺守”的精神及古来的义利之辩相悖。其二是给人“炒知识剩饭”的业大不敬之嫌。“走穴”并非人人能就,而只有那些手头握有一定的资源或在“消费者即为上帝”的消费群体中具有强大人气的“星级人物”或“重量级大师”才具有如此的主体资格,才能化资源、知识、技能、及人气为一时难以枯竭的财富。然而,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值得看官们追根究底的,那就是,走穴者真的具有源源不断的新知,从而达到“点知识为金”的效果吗?尽管由于笔者知识与见解的粗浅,本人不敢私自下此结论,然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若一位“名家”频繁走穴,那么在旅途劳顿与身心疲惫之时,试问那人哪有那多宝贵的时间来操练这吃饭的行当呢?有这么一句中肯的话:真理向来是时间的孩子,而不是权威的孩子。因此,在“拳不得不离手、曲不得不离口”的背景下,出于自尊或把握来之不易的市场,他就不得不现学现卖,或炒“知识的冷饭”,或以假充真(歌唱会中的假唱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或以次充好。可以说,也正因为走穴具有此种诸多不良的品性,及由于消费者的日益清醒与冷静,“星界”的走穴之风也曾历经了一个“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没落时期。行文至此,似乎还没有直接切入正题,即始前的走穴和“法学名家”怎么牵扯到一起了呢?按理说,两者之间是一种风牛马不相及的关系。然而,市场经济下潜藏的“一切向钱(前)看”命题也使得“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行业日益世俗化与媚俗化。也正是在“依法治国”理念的牵引下,原来本上不得大雅之堂的、以传承规则之治的法学成为人文学科中的一门显学。既然国家重视,万民响应,那么它就必然促成一个以法学知识交易的教育市场的形成。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性的主体,有市场就可能形成“知识的垄断”(知识不可能被垄断,它只可能变异化为话语权的垄断)、及教育资源的垄断。在人类的再生产日益递增的情形下,除了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空气和水之外(有时,这也成为稀缺的),资源总是相对匮乏的。因此,为了在稀缺的法学教育资源中亦占有一席之地,本着“法律之内,亦有天理人情在”的通识,走走关系与疏通人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对于资源分配的某些决策者与评判者来说,这是一个两全其美之事,因为资源反正是公共的,不能被私有,那么给谁用不是用呢?在这种微妙心理的作用下,再加上“吃人嘴软,拿人手软”的被人抓住软肋的催化,职业操守的天平就无形中发生了倾斜。再说,希腊奇人苏格拉底不是也曾说过“什么是正义呢?正义就是对你敌人的恶,对你朋友的善”。
法学文凭如粪土,是因为制造法学文凭的大都是粪土 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13090
也谈法学学子何去何从 九月金秋,刚送走值得庆贺的全国“教师节”,今天又迎来法学新生到来,这些可爱刚入门法学学子们满怀对新的人生开始的期望,对大学的梦想,对法律的神秘向往,走进来了!他们殊不知现在已经有人提出“磨刀霍霍砍向法学本科”,有的认为“法学专业是招生的热门,毕业就业的冷门”。有的已经发出“法学毕业生何去何从”疑问,本文就近几年已经毕业的法学学子们的经历和故事点滴,给我的新进大学的法律学子以启发…… 按照过去的观念,法学学子毕业了自然是进公、检、法、司法机关,或到高校任法律教师,这才是专业对口,否则就是认为“专业不对口”。其实,所谓的"专业对口"这个观念在现在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现在大学主要是对法学学子们的创新、合作的意识、自学、口头、书面表达的能力培养,更重要的是法律素质的养成即对法律的执著的热爱与信仰…… 记得我的一个女学生,她的法学等各方面的成绩一直优秀,而且能力各方面发展都好,应该说也是一个搞法律的好料子。还在当时法学专业分配良好情况下。当时她完全可以进法院或检察院,她却选择了到“国企”去做工人。当时在同学中引起哗然,她在国企基层认真的锻炼,一年不到,就凭她的法律学识、素养和在大学锻炼的能力被企业重用,现在事业有成,事实证明她的选择是正确的。 记得我有一个印象最深一个96级的女学生,她个子不高,而且人特别瘦小,当时的大环境下,法学专业毕业刚开始不包分配,她没有任何关系,只好完全靠自己去找工作,她先做外贸业务员,后就去一家报社招聘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她终于进了报社,但她并不做法制记者而是做科技方面的记者,她却将自己的法学知识用于科技报道,受到好评,积累经验,一年后,某著名的电视台招聘,她又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现在不仅做法制报道回归到她自己喜爱的法学,也实现了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去通过报道来维护社会的正义,而且做得相当出色。 记得我们还有一个法学专业的班级,已经面临法学专业进法院或检察院很困难的局面。当时,除少数法学学子通过“关系”进了司法机关,其他的学子大部分由我们学校推荐到一家台资企业做领班,台资企业安排他们在该企业做管理层的白领,但这些法学学子们法学的情结即对法学的执著热爱,后来我们对这批毕业生跟踪调查发现,他们的大部分都又放弃高薪,转回到公、检、法及相关的司法领域,用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为法学事业默默的工作,而且做法官、检察官、律师有好多……都小有成就。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通过这些例子,给新的法学学子们以启示,其中主要想表达三个方面: 第一,法学的就业并不是那么的“难”,只是看你观念的改变和你的学识能力的积累。如果你现在的就业观念符合现在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又扎实的法学学识、较强处理事务的能力和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就可以轻松的找到你想做的工作。法律是一个工具,并不是找工作一定在公、检、法 才能专业对口,现代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社会上任何一个工作都会用到法律知识。都能将所学法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帮助他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在工作运用所学的法律处理事务,你就学会从一般的到复杂、规范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健全尽自己的一点力。因此,希望新的学子们,努力有意识的培养自身对法学的喜爱,同时希望法学专业已毕业学子都能在各行各业利用法律知识回报社会,自己也有所得; 第二,重要的是,在大学读书的四年规划好自己的目标。法学与人文、科技知识有密切的联系,它不是空谈和空洞的理论,而是看得见,摸得着,就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所以,法学学子们不仅要学好法学理论还必须广泛的阅读,经常参与社会实践,了解科技的发展,经济变化的进程等等,注意用法学的视角去观察、分析各类事务和现象、问题,带着问题去学习,去思考,这样才能真正不浪费四年大学的宝贵时光。有诗曰: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在大学四年,如果没有好好的广泛读书,扎实的锻炼自己的口头、笔头各方面的能力,就会机会摆在你面前,你也无法抓住了。当然只好仰天长叹,空悲切。 第三,只要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事在人为。兴趣和热爱是学习法学的动力,选择法学时也许你是懵懂的,但一旦做了选择就应当不后悔,在大学四年里你如果认真的学习,刻苦的钻研,悉心的去感受,你就会发现你选择了一个值得你终身为之奋斗的神圣事业,即使你毕业时没有立即进司法机关,甚至做的工作与法律无关,你不要气馁,只要对法律的执著,在现时、现有的工作做好的同时,努力将所学的法学知识融进工作中,你就有新的发现和创新。选择了法学事业,就是选择了快乐与痛苦、坚韧与执著。 我们的时代是机遇与挑战同在,所以从现在开始,你们就应该确定目标,自加压力,认真学习,刻苦锻炼,扎实的博读强记,是金子总是要发光的,法学学子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法学界的未来是属于你们的!!! 写于2006年九月
“北大学子落榜书记员”的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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