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非法判决处理期限截至2025年9月28日,其后相关联合国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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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g78403652 楼主
(2023)沪01民终13348号非法判决,至2025年9月28日,届满2年上诉期;
期间已向上海纪委、上海高院、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司法部等,投诉、举报、上诉、抗诉,无果。
若届满2年依旧未依法处理、坚持违法判决,本人将申报联合国、并公示,以及重新界定、回收相关契约权力
——届时,正文内容依照惯例公示,预定于本年(国庆?)发帖于12309吧;如未见其帖,请自知原因、以及相关责任归属。
2025年03月15日 20点03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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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g78403652 楼主
下图,为最后上报司法部的主文,结果依旧是下派问题部门——上海高院,作形式主义。
其余相关内容,见12309等;详细内容见Y管录屏,二审、民申等材料。
2025年03月15日 21点03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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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g78403652 楼主
简述背景、“小结”部分:
0-1、2022年年底淘宝活动订单,下单成功后、被告立即欲更改订单数量,不答应就谎称各种(发货地)疫情拒不发货。
0-2、淘宝“自动免责计划”,被告仅签署承诺书、无需举证即可通过疫情报备,再利用该报备投诉买家、获取平台支持不发货。期间被告接连称发货地、无货等原因(从未提及收货地),然本人已法院举证其当时在售、发货、物流数据、数量欺诈等,并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获取淘宝官方数据。一审其已改口收货地疫情、未举证。
1、无视淘宝疫情报备规则,一审以订单上“(2022年)12月28日前发货,受疫情影响,物流时效可能延迟”,扭曲解释称“买卖双方已知晓受疫情影响、发货时间不确定”,同时违反《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必要条款”(履行期限)——即没有履行期限的无效合同。
2、二审滥用“无关联性”拒绝我方所有权利,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真实性、合法性),无视“承诺书”、报备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程序违法),调查取证不予准许,却不予告知、直接判决。
3、总结,不基于事实,扭曲、非法解释制造疫情必然性;程序违法、滥用“无关联性”拒绝合法权力;采用“地主式”非法证据,无视相悖事实,包括淘宝于报备超时后判定被告发货违规。
——(诉前)称发货地各种疫情(无货、物流),但依旧在售、发货;(一审)称收货地(物流)疫情,却无举证。且后者已坐实前者虚假,(诉前诉中)供词相悖、因果不兼容;如:发货地物流停了,如何得知收货地能否?
2025年03月15日 22点03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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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9日 0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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