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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师附小
楼主
各学校、幼儿园: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意见》(劳办发[2009]33号),加强全县教育系统调解组织、调解机制建设,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的通知》(盐劳人仲[201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阜宁县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和调解中心组成人员
主 任:仇 兵
成 员:孙璐光、孙志军、周 伟、陈 锋
二、预防和调解中心受理范围
中心受理全县教育系统发生的以下争议并依法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预防和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本系统可能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对排查出的问题,向本系统领导提出整改建议,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接受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协调处理申请人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受理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请求事项。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2010年11月26日 04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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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意见》(劳办发[2009]33号),加强全县教育系统调解组织、调解机制建设,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的通知》(盐劳人仲[201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阜宁县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和调解中心组成人员
主 任:仇 兵
成 员:孙璐光、孙志军、周 伟、陈 锋
二、预防和调解中心受理范围
中心受理全县教育系统发生的以下争议并依法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预防和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本系统可能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对排查出的问题,向本系统领导提出整改建议,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接受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协调处理申请人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受理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请求事项。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