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和被疑侵权产品两者外观设计的对比
法权益ip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7
中华律法 楼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其分析步骤如下:
(1)分解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分解被疑侵权产品对应于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2)挑选出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为显著的设计特征,并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3)将挑选出的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应于被疑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进行逐一对比。
(4)综合考虑各对应设计特征的差异和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比重,得出最终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分析方法与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分析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是分析对比对象不同,前者是涉案外观设计与被疑侵权产品的比较,后者是涉案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抵触申请以及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的对比。
2025年01月10日 10点01分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