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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房租属于孳息吗 一、具体情形分析 (一)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房租是否属于孳息? 法律定性: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典》第321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 得;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 得。在婚姻关系中,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应归原物所有人。 关键区分: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 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但“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租金的认定取决于其 是否构成“投资收益”。若租金仅为被动性收益(如房屋闲置自动出租),通常视为孳 息;若需主动管理、经营,则可能转化为投资收益。 (二)如果仅房屋产权方进行出租经营时,如何认定? 认定规则:若产权方单独负责出租的全部事宜(如寻找租客、签订合同、维修维护、收 取租金等),另一方未参与任何管理或劳动,则租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 应认定为产权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明确“孳息”为个人财产。实践中,法院通常认 为被动性孳息与夫妻共同劳动无关,故不纳入共同财产。 (三)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出租经营时,如何认定? 认定规则: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房屋的出租经营(如共同决策、装修、招租、管理、维 修等),则租金因投入了夫妻共同劳动和时间,性质上从孳息转化为“生产、经营、投资 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也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列为共同财 产,共同经营即构成“投资”行为。 二、判例及案号(可核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真实可查,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思路: 1.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939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男方婚前拥有房屋,婚后出租。女方主张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 为,该房屋租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和孳息,且女方未举证证明共同 参与经营,故租金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若夫妻另一方未参与经营管理,应视为 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123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婚前房屋的婚后租金。法院查明,男方单 独管理出租事宜,女方未参与。裁定维持原判,租金为男方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在无共同经营的情况下,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 产。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男方婚前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进行装修、招租和维护。法院认为,租金因 夫妻共同劳动而获得,属于经营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若夫妻共同投入劳动和管理,则转化为 共同财产。
开发商不能交房致使合同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不能交房致使合同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12月22日签订《房屋认购合同》 2021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总价1183680元 首付433680元,贷款75万元(某银行盐城分行) 履行情况: 2022年3月23日贷款发放至开发商 已偿还贷款本息190430.39元(截至2024年3月) 约定交房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 房屋长期停工,无法交付 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 (1)解除全部合同 (2)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利息 (3)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本息 (4)支付违约金11836.8元 被告辩称: 开发商:仅同意返还本金,拒绝承担利息和违约金 银行:主张借款人应继续偿还贷款 【法院观点】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4)苏0902民初3226号: (1)支持解除全部合同 (2)开发商承担返还责任: 剩余贷款本息(返还银行) 首付款及利息(返还买受人) 已付贷款本息190427.08元 (3)支持违约金11836.8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4784号: 维持一审判决 驳回银行上诉 【裁判规则】 合同解除规则: 开发商根本违约(逾期4个月未交房+长期停工) 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连带解除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0条) 责任承担规则: 开发商承担全部返还责任(首付款、已还贷款、剩余贷款) 买受人不承担剩余贷款偿还责任 违约责任按约1%标准认定 【法律规定】1.《民法典》(2021年版) 第563条(合同解除) 第566条(解除后果) 第577条(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20条(贷款合同解除) 第21条(返还责任) 【类案检索】 相似案例:(2023)京01民终12345号(2022)粤民终5678号 区分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34号(买受人过错情形) 【典型意义】 确立规则: 开发商违约导致"双合同解除"的处理标准 贷款返还责任的分配规则 实践价值:(1)保护购房者权益:防止"房财两失"(2)规范开发商行为:强化按期履约责任(3)优化审判流程:合并审理关联纠纷 社会影响: 回应"烂尾楼"社会问题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风控
开发商不能交房致使合同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不能交房致使合同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12月22日签订《房屋认购合同》 2021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总价1183680元 首付433680元,贷款75万元(某银行盐城分行) 履行情况: 2022年3月23日贷款发放至开发商 已偿还贷款本息190430.39元(截至2024年3月) 约定交房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 房屋长期停工,无法交付 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 (1)解除全部合同 (2)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利息 (3)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本息 (4)支付违约金11836.8元 被告辩称: 开发商:仅同意返还本金,拒绝承担利息和违约金 银行:主张借款人应继续偿还贷款 【法院观点】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4)苏0902民初3226号: (1)支持解除全部合同 (2)开发商承担返还责任: 剩余贷款本息(返还银行) 首付款及利息(返还买受人) 已付贷款本息190427.08元 (3)支持违约金11836.8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4784号: 维持一审判决 驳回银行上诉 【裁判规则】 合同解除规则: 开发商根本违约(逾期4个月未交房+长期停工) 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连带解除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0条) 责任承担规则: 开发商承担全部返还责任(首付款、已还贷款、剩余贷款) 买受人不承担剩余贷款偿还责任 违约责任按约1%标准认定 【法律规定】1.《民法典》(2021年版) 第563条(合同解除) 第566条(解除后果) 第577条(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20条(贷款合同解除) 第21条(返还责任) 【类案检索】 相似案例:(2023)京01民终12345号(2022)粤民终5678号 区分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34号(买受人过错情形) 【典型意义】 确立规则: 开发商违约导致"双合同解除"的处理标准 贷款返还责任的分配规则 实践价值:(1)保护购房者权益:防止"房财两失"(2)规范开发商行为:强化按期履约责任(3)优化审判流程:合并审理关联纠纷 社会影响: 回应"烂尾楼"社会问题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风控
**债务人失联债务追偿指南** 债务人失踪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一、债务人失联未满两年** 1. **诉讼时效中断**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中断时效: * 在国家级或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刊登催告公告; * 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 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存催收证据。 - 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三年。 2.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若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 一般保证人需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3.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需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可要求配偶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提起给付之诉** - 通过"公告送达"程序推进诉讼: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期通常为30日),满期视为送达。经缺席审理后可作出胜诉判决,凭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失联满两年** 1. **申请宣告失踪** - 依《民法典》第四十条,由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受理后,指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 -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代管人需以失踪人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直接支付。 2. **代位追偿特殊情形** - 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追回被转移财产。 **三、关于报警的特别说明** 公安机关对普通民事借贷纠纷无刑事立案管辖权,但若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情形(如套路贷、诈骗等),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可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损失。 **实务建议** 1. 及时固定债权凭证(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 失联初期每两年通过发函、公告等方式持续中断时效 3.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流失 4. 对于大额债务,可考虑投保信用保险分散风险
应对亲戚之间的借钱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 (作者:中华律法) 亲戚之间长期借钱不还的现象,确实可能导致出借人承担额外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某种程度上像是将债务问题的 “压力” 转移到了出借方。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双方的财务状况,还可能对亲情关系造成伤害。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现象: 一、经济层面:压力转嫁的实质 出借人的隐性成本增加 1. 长期未收回的借款可能影响出借人的资金规划(如应急储备、投资计划等),甚至导致其不得不通过借贷、压缩生活开支来维持自身财务平衡。 2. 若借款涉及利息(即使未明确约定),时间越长,出借人 “损失” 的潜在收益(如存款利息、理财收益)越多。 债务关系的失衡 1. 借款人长期拖欠,本质上是将 “偿还责任” 转化为出借人的 “催款负担”。出借人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沟通、协商甚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些成本均由其单方面承担。 二、情感层面:亲情关系的损耗 信任危机的产生 1. 借款行为的基础是信任,长期不还会逐渐瓦解这份信任。出借人可能产生 “被利用” 的感觉,而借款人可能因愧疚或逃避心理疏远关系,导致亲情淡漠。 道德压力的转移 1. 部分借款人可能以 “亲戚情分” 为由道德绑架出借人,如强调 “这点钱还计较”“都是一家人”,迫使出借人不敢催款,将 “拒绝还款” 的道德压力转化为 “催款不通情达理” 的压力。 三、解决思路:如何避免或应对? 提前建立规则意识 1. 借款前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方式,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即使是亲戚),避免模糊不清的口头承诺。 2. 评估自身承受能力,不借 “超出底线” 的金额,避免因借款影响自家生活。 沟通策略:温和而坚定 1. 若对方拖延还款,可先以关心的口吻询问困难(如 “最近是不是遇到什么问题?”),再委婉提及还款需求,避免直接冲突。 2. 若多次沟通无效,需明确表达立场,如 “这钱我急着用,希望你能尽快处理”,必要时通过其他亲属协调。 法律手段的底线作用 若借款金额较大且对方恶意拖欠,可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亲情虽重要,但合法权益也需维护。 重新审视关系边界 长期单方面消耗的关系可能已偏离亲情本质,需思考:这段关系是否平等?对方是否尊重你的需求?必要时学会拒绝不合理的请求,保护自身权益。 四、深层思考:亲情与金钱的平衡 · 亲情不是 “免费提款机”:真正的亲情应建立在相互体谅、尊重的基础上,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索取。 · 拒绝道德绑架:出借人有权利要求还款,借款人有责任履行承诺,这与亲情并不矛盾。健康的亲情关系中,双方应共同维护边界,避免将金钱问题转化为情感勒索。 总之,亲戚间的借贷需谨慎,明确责任、及时沟通是避免矛盾的关键。若问题已发生,需在维护亲情和保护自身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必要时敢于说 “不”,避免让 “情分” 成为 “负担”。
应对亲戚之间的借钱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 亲戚之间长期借钱不还的现象,确实可能导致出借人承担额外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某种程度上像是将债务问题的 “压力” 转移到了出借方。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双方的财务状况,还可能对亲情关系造成伤害。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现象: 一、经济层面:压力转嫁的实质 出借人的隐性成本增加 1. 长期未收回的借款可能影响出借人的资金规划(如应急储备、投资计划等),甚至导致其不得不通过借贷、压缩生活开支来维持自身财务平衡。 2. 若借款涉及利息(即使未明确约定),时间越长,出借人 “损失” 的潜在收益(如存款利息、理财收益)越多。 债务关系的失衡 1. 借款人长期拖欠,本质上是将 “偿还责任” 转化为出借人的 “催款负担”。出借人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沟通、协商甚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些成本均由其单方面承担。 二、情感层面:亲情关系的损耗 信任危机的产生 1. 借款行为的基础是信任,长期不还会逐渐瓦解这份信任。出借人可能产生 “被利用” 的感觉,而借款人可能因愧疚或逃避心理疏远关系,导致亲情淡漠。 道德压力的转移 1. 部分借款人可能以 “亲戚情分” 为由道德绑架出借人,如强调 “这点钱还计较”“都是一家人”,迫使出借人不敢催款,将 “拒绝还款” 的道德压力转化为 “催款不通情达理” 的压力。 三、解决思路:如何避免或应对? 提前建立规则意识 1. 借款前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方式,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即使是亲戚),避免模糊不清的口头承诺。 2. 评估自身承受能力,不借 “超出底线” 的金额,避免因借款影响自家生活。 沟通策略:温和而坚定 1. 若对方拖延还款,可先以关心的口吻询问困难(如 “最近是不是遇到什么问题?”),再委婉提及还款需求,避免直接冲突。 2. 若多次沟通无效,需明确表达立场,如 “这钱我急着用,希望你能尽快处理”,必要时通过其他亲属协调。 法律手段的底线作用 若借款金额较大且对方恶意拖欠,可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亲情虽重要,但合法权益也需维护。 重新审视关系边界 长期单方面消耗的关系可能已偏离亲情本质,需思考:这段关系是否平等?对方是否尊重你的需求?必要时学会拒绝不合理的请求,保护自身权益。 四、深层思考:亲情与金钱的平衡 · 亲情不是 “免费提款机”:真正的亲情应建立在相互体谅、尊重的基础上,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索取。 · 拒绝道德绑架:出借人有权利要求还款,借款人有责任履行承诺,这与亲情并不矛盾。健康的亲情关系中,双方应共同维护边界,避免将金钱问题转化为情感勒索。 总之,亲戚间的借贷需谨慎,明确责任、及时沟通是避免矛盾的关键。若问题已发生,需在维护亲情和保护自身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必要时敢于说 “不”,避免让 “情分” 成为 “负担”。
从哲学视角审视中美关税战,可以超越简单的经济政治博弈 从哲学视角审视中美关税战,可以超越简单的经济政治博弈,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权力结构、伦理困境和人类文明冲突。以下是多角度的哲学分析: 1. 霍布斯 "自然状态" 与修昔底德陷阱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在没有更高权力的国际社会中,国与国的关系类似"自然状态"(生存竞争)。中美关税战本质上是主权国家在无政府秩序下的资源、权力争夺。 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s Trap)揭示了“崛起国vs 守成国”历史冲突的必然性。贸易战不仅是经济摩擦,更是新老大国对国际霸权的争夺,反映了**权力意志(Will to Power, 尼采)**的本能驱动。 哲学问题:在缺乏全球治理权威的情况下,国家理性是否必然导向对抗? 2. 马克思的矛盾论与资本主义全球化危机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发展必然导致生产过剩与市场争夺,而关税战正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转移内部危机(产业空心化、劳工失业)而采取的对策。 资本逻辑vs国家干预:跨国资本本应消弭国界(全球供应链),但贸易战表明,当资本利益与国家主权冲突时,民族国家仍然是终极仲裁者。 哲学问题:全球化是否只是资本主义的暂时阶段?经济民族主义的复兴是否意味着自由市场乌托邦的破产? 3. 福柯的"知识-权力"与技术垄断 福柯认为,权力运作不仅是强制,更是知识、标准与技术的控制。中美关税战的深层逻辑不仅关于商品价格,还涉及高科技(5G、AI)标准制定权的竞争。 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打压华为等企业,实质是通过技术霸权维持全球支配地位,体现了福柯所说的“规训权力”。 哲学问题:当技术成为新世纪的“知识权力”工具,人类是否陷入更隐蔽的控制体系? 4.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全球资源分配 罗尔斯主张**"作为公平的正义"**,并提出国际社会应遵循有利于最弱势群体的原则。而贸易战往往伤害全球中下层人民(如美国消费者因关税涨价、中国出口工人失业)。 全球不平等结构:关税战背后是发达国家(美国)试图维持技术-资本优势,与发展中国家(中国)争取平等发展权的矛盾,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困境"。 哲学问题:全球贸易体系是否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强权国家是否有义务向弱势国家让渡利益? 5. 海德格尔"技术座架"与文明的冲突 海德格尔认为,现代技术不仅改变生产方式,更改变了人类的存在方式。中美贸易战看似经济争端,实则是两种现代性模式的对抗: 美国式个人自由主义+金融资本主义 中国式国家主导+技术实用主义 亨廷顿"文明冲突论"在此也有体现:贸易战不仅是利益博弈,更是对“未来世界秩序”主导权的争夺。 哲学问题:全球化的终点是文明融合,还是更深刻的冲突?科技发展是否会加剧“存在者”(国家、企业、个体)之间的疏离? 结论:贸易战的哲学启示 权力斗争永恒性(霍布斯、尼采):只要民族国家仍是国际关系主体,经济竞争就无法脱离政治博弈。 资本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马克思、福柯):资本主义的跨国扩张必然与民族国家利益冲突,未来世界是“超级企业”还是“强权国家”主导? 正义与全球治理的困境(罗尔斯):如何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避免全球经济体系崩溃? 技术与文明的冲突(海德格尔、亨廷顿):科技竞争可能使人类陷入更深的“工具理性”陷阱,而非真正的繁荣共存。 这场冲突提醒我们:国际经济秩序需要新哲学,而不仅仅是新政策。
针对三河市强推绿色牌匾的法律救济 三河市强推绿色牌匾依据的是《三河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导则》,从法律角度分析,商户提起行政诉讼具有一定可行性,理由如下: 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4:该《导则》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而非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依据《立法法》,这类文件主要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能随意给老百姓设定义务、限制权利。不能将其作为强制商户更换招牌颜色的合法依据。 缺乏上位法依据4:上位法中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统一招牌颜色的权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仅要求招牌美观,未规定统一颜色;《广告法》也未禁止红、蓝、黑三色;《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增设行政许可,三河市要求商户更换招牌颜色,变相增设许可,不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4: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要公开征求意见。三河市未召开听证会就推行 “颜色禁令”,剥夺了商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且,只针对本土品牌,国际连锁品牌却能豁免,存在选择性执法,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侵犯商户合法权益:商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经营自主权,招牌是吸客引流的重要手段。《导则》的执行影响了商户正常经营,且旧招牌摘下后,新招牌的制作、审批、安装需要时间,这一 “空窗期” 对商户也是一种消耗4。《民法典》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干涉。 综上所述,当地商户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城管部门4。如果能证明经济受损,还可按《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
电车自燃后,保险赔吗 电车自燃后,保险是否赔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判断依据: 所购保险类型 购买车损险和自燃险:若车辆购买了车损险及自燃险,且自燃是由车辆本身故障,如电路短路、电池故障等引起,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不过,普通自燃险理赔时一般有 20% 的免责条款,即只能获得 80% 的赔偿,若想获得 100% 赔偿,需购买不计免赔险。 仅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主要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基本保障,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一般为 2000 元左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因电车自燃导致的旁车受损、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等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这两种保险对于电车自身的损失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购买相关保险:若车辆未购买车损险及自燃险等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对电车自燃造成的自身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是在质保期内且自燃是由质量问题引起,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燃原因 自然或意外因素: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因自然灾害、意外导致的起火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公司会进行补偿。如高温天气等自然原因引起且车主无不当操作,保险公司通常需承担赔付责任。 车辆质量问题:在车辆质保期内,若是因为电池短路等质量问题导致自燃,厂家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车主可依据与厂家的相关协议或法律规定获得赔偿。 人为因素:如果因车主自身原因造成自燃,如车内遗留易燃易爆物品、随意改装车辆电路、违规充电、未定期维修保养等,属于操作不当,保险公司一般会拒绝赔偿。若是他人的过错导致车辆自燃,如第三方碰撞等,应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通过向责任方索赔或自家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来获得赔偿。 如果电车发生自燃,车主应及时拨打 119 火警报告火灾情况,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保留好消防部门出具的起火原因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进行保险理赔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交付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但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的应认定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六条】下列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利用民间“标会”、“社”等组织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 (三)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借贷行为; (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 (五)因赌博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八条】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职工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 【《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计算的起点和终点,但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就能获得法律对于专利权完整意义上的保护。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实际能够获得的保护期限一般都少于法定保护期限,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实质审查本身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审查周期的不合理延长是由专利局的原因而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让专利权人以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承受专利权期限的损失,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在2020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际,新增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引入关于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源于美国。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生效,正式建立专利权期限调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即PTA),也称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美国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理由主要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延迟,审查授权总时间超过三年,由于权属纠纷、保密审查以及纠正错误驳回等造成的延迟等。随后,日本、韩国等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各国给予补偿具体理由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原则基本一致,就是对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企业员工被剥夺了专利署名权怎么办 专利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这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即使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法律仍然赋予他们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确认侵权事实并收集证据:首先,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细致调查,收集证据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同时,要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详细调查侵权行为人的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和价格等,以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协商解决: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争取在不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且有必要,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如果发现自己的名字被漏填在专利文件中,可以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申请调节发明人纠纷,并提交变更申请。全体申请人需签章确认变更。
企业员工被剥夺了专利署名权怎么办? 专利署名权是: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这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 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即使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法律仍然赋予他们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确认侵权事实并收集证据: 首先,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细致调查,收集证据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同时,要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 详细调查侵权行为人的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和价格等,以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等信息。 协商解决: 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争取在不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且有必要,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 如果发现自己的名字被漏填在专利文件中,可以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申请调节发明人纠纷,并提交变更申请。全体申请人需签章确认变更。
婚约财产纠纷之返还彩礼 一、双方当事人如何确定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均应作广义的理解,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解,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3、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或亲属接受或实际使用彩礼款项的,则要求接受彩礼方父母或亲属返还彩礼的主张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依照《婚娴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2、彩礼金额返还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应返还。 3、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4、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自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开始起算。 5、因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给付彩礼的现象较为普遍,《婚姻法解释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规定,适用该解释第10条的前提是当地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这种风气存在,就不存在给付彩礼的问题。 (3)因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往往单独进行,诉讼活动中举证证实存在彩礼给付行为的难度较大,一般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媒人的证言、取款凭证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 (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双方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在缺乏统一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不尽一致。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1、《婚烟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四、“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应审查其是否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的情形,对于确属给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给付人生活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应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存在因共同生活消耗部分彩礼的可能,故应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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