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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迹检验,是最常见的法医物证检验之一。它通常可以解决是不是血迹,是人血还
是动物血,属何种血型,是男人血还是女人血,以及出血部位、出血时间和出血量等问
题,从而可以为侦查、审判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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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肉眼检查
肉眼检查是要发现血迹,观察其颜色、形态和部位,以便为下一步的检验做好准备
和打下基础,并为确定案件性质,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帮助。
在杀人、伤害等暴力性案件中,现场物体上、被害人和罪犯身上都可能留有血迹。
一般说来,血迹比较明显可见,并不难发观,但有时却需要仔细检查寻找才可能发现。
新鲜血液的颜色为鲜红色,流出体外后由于血红蛋白的变化而逐渐变为暗红色、暗
褐色,陈旧或经温热过的血迹,呈灰褐色,腐败血迹呈淡绿色或绿色。血迹如果附着在
深色物体上,颜色不明显。酱油、油漆、果汁、色素染料、被锈等斑迹,其颜色也可与
血迹的颜色相似,应注意区别。
血迹因形成时的条件不同,形状各异,大致有这么几种类型:
1.滴状血迹
血液垂直滴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形成圆滴状血迹。其具体形状又因滴落的高度和运
动方向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血液从0.1米以内的高度落下来,血迹边缘呈完整的圆状;
从0.5米左右的高度落下时,圆点边缘可有明显的锯齿状;从1米以上商度落下时,圆点
边缘不仅可见锯齿状,而且圆点周围往往有逗点状或线状小血滴。如果血液在受伤者行
进的或从运动的物体(如车辆)上滴落,血迹呈椭圆形,一端似星芒状突起,突起的尖端
指向运动的方向。
2.喷溅状血迹
动脉血管破裂,由于心脏收缩产生的压力和动脉血管壁的回缩弹力作用,血液喷射
而出,在附近物体上形成状似惊叹号的喷溅血滴,其尖端指向喷溅方向。若用钝器重复
打击而受伤出血,也可形成喷溅血迹,但其大小、形状不一,分布分散。
3.流柱状血迹
血液从创口流出,沿着身体或其他物体由高向低往下流,形成上薄下厚,上淡下浓
的条状血迹。
4.擦拭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并发生移动和摩擦,可以形成面积较大,
浓淡不均的擦拭状血迹。
5.接触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未发生移动或摩擦,可以留下血印痕迹,
如血手印、血脚印。接触状血迹能反应出染血物体或创口的外表形象特征。
6.血泊
血液大量流出,聚集成片,就可以形成血泊。血泊所在地常常就是受伤或被杀的第
一现场。
此外,注意查看血迹遗留的位置和部位,有助于分析被伤杀者受伤时或临死前的活
动情况和当时所处的位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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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备试验
该试验为初步的、试探性的血迹检验,目的是为了解决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预
备试验方法简便,灵敏度高,但特异性差。阳性结果,只能证明检材上有血迹存在的可
能性,而不能肯定就是血迹。当然该试验的阴性结果,可以排除有血迹存在的可能,也
就不必再进行下一步的检验了。
血迹预备试验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联苯胺试验、酚酞试验、氨基比林试验、鲁米
诺发光试验、紫外线检查等。
1.联苯胺试验
本试验灵敏度极高,只需微量检材即可进行。试验时,取少量检材,放置在白色滤
纸或白磁板上,然后依次滴入冰醋酸,联苯胺无水酒精饱和溶液和3%的过氧化氢各一
滴。如果检材上有血迹存在,就会出现翠蓝色反应,但这种反应其他物质也可能出现,
并非血迹所特有。因而,该试验若成阳性反应,只能说明检材上可能有血迹。
2.紫外线检查
血迹在紫外线照射下呈土棕色反应,因而,利用紫外线进行检查,可以鉴别有无血
迹存在的可能。
3.酚酞试验
与联苯胺试验一样,该试验的灵敏度也非常高。试验时,取少量检材置白磁板上,
用蒸馏水浸湿检材,加还原酚酞试剂和3%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是血迹,立即出现红色。
4.鲁米诺发光试验
用鲁米诺0.1克,过氧化钠0.5克,加蒸馏水100毫升配制试剂。试验时将所配试剂
装入玻璃喷雾器内,在暗室内或夜晚对检材进行喷射。如为血迹,就会呈现出明显的青
白色发光现象。这一反应,也不具有特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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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关于鲁米诺 (吧里曾有提及)
鲁米诺(luminol),又名发光氨。可以鉴别经过擦洗,时间很久以前的血痕。它常温下是一种黄色晶体或者米黄色粉末,是一种强酸,对眼睛、皮肤、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在检验血痕时,鲁米诺与血红素(血红蛋白中负责运输氧的一种蛋白质)发生反应,显出蓝绿色的荧光,灵敏度可以达到一百万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使用鲁米诺需要在黑暗的环境里,否则荧光难以识别;其次鲁米诺发光的时间有限,要抓紧时间拍照;最后,它与其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也发生反应,使用的时候应该着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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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证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如果检材呈阳性反应,说明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需进一步进行确
证试验,以明确是不是血迹。与预备试验相反,确证试验特异性强,但灵敏度较低,如
果检材条件差,如经日晒雨淋、混有杂质或已腐败的血迹,则难以出现阳性反应。因而
确证试验的阳性结果可以肯定为血迹,阴性结果却不能完全排除血迹存在的可能性。
确证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血色原结晶试验、氯化血红紫结晶试验和光谱检查等。
1.血色原结晶试验
血迹中的血红蛋白,在碱性溶液中分解成正铁血铁素和变性珠蛋白,再与还原剂作
用,正铁血红素还原成血红素,与变性珠蛋白或者其他含氮化合物结合可生成血色原结
晶。根据这一原理进行试验,利用血色原结晶出现情况就可以确定是否血迹。试验时,
先用10%氢氧化钠水溶液3毫升,吡啶3毫升和30%葡萄糖水溶液l0毫升混合配制成试剂。
取少量检材,置于载玻片上,加所配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梢加热至冒小气泡,冷
却后镜检。如为血迹,可出现樱红色针状、菊花状或星状血色原结晶。
2.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
血液中血红蛋白用酸作用破坏球蛋白,生成正铁血红素,与冰醋酸、氯化钠作用,
则生成游离氯,正铁血红素与游离氯作用生成褐色菱形氯化血红素结晶。根据达一原理,
试验时,先用10%氯化钠溶液2毫升,冰醋酸10毫升和无水酒精5毫升配制试剂,取检材
少许,置于载玻片上,加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稍加热,待冷却后镜检。如系血迹,
可见到褐色菱形结晶。
3.光谱检查
日光通过有色液体时,其中某种波长的光线被吸收,在光谱上出现条状阴影的吸收
线。血迹中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均为有色物质,有很强的选择吸收光谱的性能,具有特
定的吸收线。根据这一特性,用显微分光镜检查,可以鉴别是否血迹。光谱检查,灵敏
度高,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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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吸收试验:红细胞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凝集素相结合时,前者能使后者被
吸收而减少或者消失。如A凝集原吸收坑A凝集素,B凝集原吸收抗B凝集素。但是,这种
吸收只能是相应的凝集原与凝集素之向的吸收,而不能在不同的凝集原和凝集索之间吸
收。如A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B凝集素,B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A凝集素。根据这种吸收现
象,可以测知检材的血型。
试验时,将检材一分为二,分别浸泡在抗A、抗B标准血清中,让检材与血清充分结
合后,将浸泡液稀释,再分别加入A型、B型红细胞悬液去探测稀释液中有无抗A、抗B凝
集素存在,是否已被捡材凝集原吸收而消失。检材被抗A凝集素血清浸泡稀释后,再加
入A型红细胞悬液,如果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抗A凝集素没有被捡材吸收,检材中
无A凝集原,因而检材不是A型血;如果红细胞不发生凝集,说明抗A凝集素已被检材吸
收,检材中有A凝集原,因而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余此可以类推,吸收试验结果可靠,
但所需时间较长,检材需要量较大,不宜用作微量血迹的检验。
第二、热解离试验:试验时,让血迹中凝集原分别与抗A、抗B血清中的凝集素结合
后,清除未被吸收的凝集素,加热至55~56℃,被吸收的凝集素又可解离出来。再加入
A、B型红细胞悬液,观察有无凝集反应。如果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反应,说
明检材中含有A凝集原,血型为A型。加入B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B
凝集原,血型为B型。均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A、B两种凝集原血型为AB型。均不凝集
者,证明检材中不含A、B凝集原,血型为O型。
该试验灵敏、迅速,所需检材量少,但技术条件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
第三、混合凝集试验:本试验采用双重结合的办法,让检材中凝集原与血清中抗A、
抗B凝集素充分结合后,清除游离血清,再加入相应的A型、B型红细胞悬液,则悬液中
的红细胞与已结合的抗A、抗B血清重新结合,出现红细胞凝集或吸附反应。如果加入的
是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检材出现这种反应,说明检材为A型血迹。如果加入的是
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出现这一反应,说明检树为B型血迹。而无论加入抗A血清和
A型红细胞悬液,还是加入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都出现这一反应,检材为AB型血
迹。都不出现反应,检材为O型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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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迹MN系统的血型检验
血型测定,一般先进行ABO系统血型测定,再进行MN系统血型测定。MN血型测定的
方法与ABO血型测定的方法基本相同。先制备抗M、抗N血清,检验时,用抗M、抗N血清
分别浸泡检材,再将浸泡液稀释,根据稀释液中抗M、抗N抗体被吸收的情况来测定血型。
如果抗M抗体被吸收而消失,说明检材中有M凝集原,检材为M型血迹,若抗N抗体被吸收,
检材为N型血迹。都被吸收,检材为MN型血迹。
六、血迹的性别检验
人类细胞核中有23对染色体,其中有一对为性染色体。正常女烛的性染色体为XX,
正常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根据性染色体的这种差异,可以区分性别。血液白细胞核内
存在有性染色质,根据检材中X、Y染色质的检出率,可以判定检材是女人血迹还是男人
血迹。
血迹性别检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X染色质检出法和Y染色质检出法。其中以Y染
色质检出法或两种并用法获得的检验结果较为可靠。
血迹检验除以上六个方面的项目外,有时根据案情需要,还须对出血部位、血迹新
旧程度和出血量等进行检验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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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作案过程中,受害人与凶手所处的位置、体位关系及其变化。
通过观察血滴的形态,可以大致确定血滴滴落的高度,从而进一步推断滴落血滴的主体的位置、体位以及伤口高度等。实验数据表明:由于重力作用,从10cm以内的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是圆滴状,圆滴边缘光滑或稍带小突起;从50cm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的周缘有较多的小突起。等量血液落下时与承受客体的距离越长(从50cm到10cm,形成的血滴越大,血滴周缘的小突起也越多;但超过100cm的距离之后,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迹的形状就基本不再发生变化,血液落地后由于飞溅作用,在大血滴周围,会形成许多更小的血滴。
通过综合分析血泊、喷溅血以及血流注在现场的分布形态和走向并结合尸体创伤部位可以确定被害人受伤时的体位、在现场中的位置和凶手所在的位置。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死亡或濒临死亡时,开放性创伤下方的承受客体(地面、床铺、沙发等)上往往会形成血泊;而喷溅血从动脉喷出后由于重力作用,是以抛物线的轨迹运行,受到喷溅方向、喷点与承受客体之间距离和承受客体的质地等因素的影响,喷溅血在承受客体上呈现不同的分布形态;血流注中于重力作用总是由上往下流注,受害人受伤的位置、体位姿势和体位的变化决定了血流注的轨迹和分布形态。例如:2000年5月2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甜水巷20号二楼发生一宗凶杀案。死者侧卧在卧室的床上,床上有大面积的血泊。尸体上血流注的轨迹均为竖直方向。床旁的东面墙上高于床铺面80cm处有喷溅血迹,血迹的尖端斜向上,承受客体距离创口约100cm,分析喷溅血的抛物线运行轨迹,可以确定喷点在高于床铺面20cm左右处。整个现场的血迹分布表明并无明显搏斗迹象。再结合死者身上穿着日常生活中的衣服,而非睡衣,脚上却未穿鞋,鞋较整齐的摆在床下地面,可以推断死者在被害时正躺在床上毫无防备但又并非睡觉,再结合现场其它情况分析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破案后证实分析判断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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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的动作行为分析
凶手在杀人后,或由于自身受伤,或由于害怕罪行暴露,或由于恐惧紧张心理,往往会在现场有一系列的动作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顿
凶手在杀人后,在现场中的某些地方会有停顿动作。通过观察行走滴落状血迹,在某处的血滴数量突然明显增多,并且在客体承受面水平的情况下血滴呈圆形,血滴周缘的小突起或其周围更小的飞溅血点在各方向上无明显差异,则表明在该处有停顿。
(2)清洗
在很多杀人案中,凶手由于杀人后手上、身上沾上血迹,往往会到厨房或卫生间进行洗手和其它清洗。通过观察洗手盆附近的血滴、血水,研究凶手是否在该处有停顿,并观察水渍和血迹的关系以及血水的存在、分布,就可以分析到凶手是否有清洗的动作行为。
(3)换衣、鞋、帽
凶手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时会脱下沾有血迹的衣服、鞋帽,而换上现场原有的衣服或鞋帽等离开。脱下的衣服鞋帽,有的会打包带走,有的则遗留在现场。
(4)包扎伤口
凶手在作案时,如果自己也受了伤,在离开现场时往往要对开放性伤口进行包扎。用于包扎的物品通常有绷带、纱布、衣服、封口胶或是剪下现场的床单、窗帘等。在凶手包扎伤口处,往往有反映停顿行为的大量滴落血迹,甚至是血泊,再结合检查现场的衣服、床单、窗帘等有无缺少或缺损,绷带、纱布、封口胶所处的位置及上面沾染的血迹就可以分析到凶手是否有包扎伤口的动作行为。
(5)寻找财物
结合现场翻动情况,检查装贵重物品的箱柜、抽屉面、被翻动的物品上的血印痕或擦蹭血等,就可以分析凶手寻找财物的动作行为。
(6)伪造、破坏或清理现场
部分案件中,凶手杀人后会对现场进行伪造、破坏或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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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罪犯人身信息
血迹中包含的罪犯人身信息包括现场血迹是几个人所留、性别情况以及认定现场某处血迹是何人所留。
4.1 依靠法医物证学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
法医物证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等问题的学科。血迹检验鉴定属法医物证学范畴,血迹又是法医物证中最常见的检验鉴定对象。血迹检验鉴定有红细胞血型测定(包括ABO血型测定和MN血型测定);血清型测定;红细胸酶型测定;HLA测定;DNA鉴定。
其中DNA鉴定技术是一门新兴的检验鉴定技术,是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上的一个划时代的飞跃,它能够做到认定个人,成为破案中的极强有力的手段。
4.2 依靠对血印痕的检验鉴定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
(1)通过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手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人身。条件好的血指纹还可以利用指纹自动比对系统进行检索,从而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手套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认定手套,从而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2)通过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赤足印和血袜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人身。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鞋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认定留下痕迹的鞋,从而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 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在对命案现场勘查过程中,一定要把血迹和其它现场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简单、孤立的分析某一处血迹;切忌分析问题没有准确、充足的事实依据,主观臆断。要把现场吃深、吃透、吃准,努力挖掘案件的事实真相。
(2)现场血迹检材的提取和检验鉴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尤其是DNA鉴定技术操作复杂,可变因素多,而且多应用于重要案件,因此必须实行质量控制,保证各个环节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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