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业人士,走投无路,希望大家能帮我出出主意,就当做好事
法官助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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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兔鹏 楼主
我是无固定期合同,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我,没有任何协商程序,发了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完事了,我走了仲裁,输了,单位没有任何协商过的证据,判决书上赫然写着复合劳动法第40条第三款。行我认了,毕竟仲裁可以瞎判,我当仲裁不正规。
一审更荒唐,法官在庭上明目张胆说,只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协商,我说第40条第三款写的需要就更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法官说出了天雷滚滚的话,她说虽然是那么写的,可是不协商也行,我欲哭无泪,一审还没出来结果,但是我感到深深的无助,如果结果不好,以后的路要怎么走。
2024年12月14日 13点12分 1
level 7
我能告诉你,这位法官话糙理不糙么?
不是对你有利的法律规定才叫规定,对你不利的规定就可以忽略。
法律是平等保护双方的,立法时也不是只站在劳动者角度,把公司给逼的没法经营。
按你的思路,公司情势变更都不能开人,动辄要赔偿,那就只能破产倒闭了。到时候所有工人都失业,影响更大
2024年12月17日 00点12分 2
level 7
还有,你所谓的协商,怎么协商?是不是只要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辞退你?
那你所谓的协商 其实就是只有你有权决定走不走。那其实根本就不叫协商。
很多当事人对协商的定义就是:只要我不同意就不行。
那叫协商么?那叫随你开价
2024年12月17日 00点12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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