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欠付工资由谁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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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为公司和股东设定的合法权益。作为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若公司在未结清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就假借简单快捷、成本较低的公司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清偿债务,将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其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为公司和股东设定的合法权益。作为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若公司在未结清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就假借简单快捷、成本较低的公司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清偿债务,将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其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公司简易登记注销后股东诚信责任的认定;二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是否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关于公司简易登记注销后股东诚信责任的认定的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注销程序中,对于采取简易注销程序的注销主体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全体投资人必须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股东需承诺被注销的公司不存在未决事项,否则全体投资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是否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拖欠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作为特殊的民事纠纷,其特殊性表现在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以仲裁为前置程序。但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是否还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024年02月22日 12点0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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