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所说的父母是指养父母。
所以杨康可以姓杨,但能够保留对完颜洪烈财产的继承权,也没有承担赡养杨铁心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