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污染环境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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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2023年02月16日 01点0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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