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卦 答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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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5
1、测天气父母爻动若受重克是否无雨?   答:父母爻动若受重克仍然有雨,只不过是细雨如烟如雾而已,或须待去病得药之期而雨。古人云:易爻不妄成,神爻岂乱发。盖神兆机于动,动必有变之故。测天时父母旺相而动有大雨,有气而动有小雨,休囚而动细雨如雾,旺相暗动有小雨,须视日月之力按量按期而推,不可概言有雨无雨! 2、力量大之静爻能克力量小之静爻吗?   答:力量大之静爻在未被冲动之时又没有特殊的组合难克力量小之静爻。静者如眠如卧,纵为忌物,凶如猛虎,而不能伤克他人;动者如行动之人,纵值赢弱,也能伤眠卧之人。而事之吉凶成败,自有日月决之,日月如天,辖四时万物兴衰之权。凡占如得六静卦,主事体安静无变更也,吉者恒吉,凶者恒凶。事体之变迁移易、非静爻所能为也!但静旺之爻若遇逢冲之日,也能兴福作祸,行生克之权,乃因冲而动之故。 3、从爻位上讲,哪一爻的作用最大?   答:与用神邻近紧贴之爻作用最大。不论是四柱还是六爻,都要考虑它们之间的空间组合差异,如紧密度与亲密度、生益度与损耗度。在六爻中,论紧密度,一般是变爻对本位之爻的生克冲合作用最大,其次是本卦中与用爻紧贴之爻。有人认为,五君爻在爻位中作用最大。其实五君爻在爻象中,和其他爻位一样,只不过是代表一种特定的信息标志而已,无所谓有作用大小之别。此种谬论,学者切不可亦步亦趋,当尽辟之! 4、测婚姻如何取用神?   答:今人占婚姻,概以财爻推之,须不知物有万象,人有万事,岂可不分虚实表里而一例以贯之!欲得近理,须明妻财之涵义。钱财,是我所用之物;妻妾,乃为我所使唤之人。古人把妻妾视为已所拥有之财、支配之物,以及富贵的象征,所以妻、财二者并作一爻,自成一体。故已婚者占,测婚姻当以妻财爻为用神;两情相悦者,已为我“所有”者,亦以财爻为用;未婚者欲前去求婚,占婚姻当以应爻为用、为对方。这是因为对方还非为我之妻财,不在六亲之列的缘故!又若向同学、同事、朋友求婚,是否当以兄弟爻为对方呢?非也!占姻缘乃你我之事,卜彼此之情状,当恒以世为我,应为她(他)。如卜父子弈局,岂可以父母、子孙二爻定胜负呢?!照此而论,六爻之中,父固当克子,岂不是普天之下皆父者胜,子者败吗?!卜父子弈局,乃占彼此胜负之情状,亦当恒以世为我,应为他!占男女之姻缘当与此同理!Δ然未婚者卜婚又当不可不察财爻!虽然应爻可窥对方之情状(如根据应爻所临之六亲、六神、神煞、旺相休囚、生旺墓绝、对世爻之生克冲合、动变、旬空及阴阳之象等可察对方之情状),但姻缘之成败必当察财爻之旺衰。此乃何故?因为未婚者行财运可知必是得财之时,故知姻缘可成;纵有世应相克相冲,或性情不和,或志趣不一,也可得逼娶强拧之瓜!行败财之运必是伤妻之时,故知连理难成,纵得世应相生相合,也是梁祝之盟,啼泪化蝶,陆唐之誓,空余遗恨。此中玄奥,若独执一爻以论之,又怎能窥得尽人情世故,众生百态?!   女占婚当与此同理,应无疑也。 5、测子女之病,当子孙与官鬼力量相当时怎样断?   答:这种提问本身就不合易理,大概是提疑者未谙易理之故。一卦之中,不可同时以六亲论其吉凶,又以官鬼论其病症,如此而论,则大谬矣!譬如妻占夫病,若既以官爻论其夫,又以鬼爻论其病,则要得夫健,必得鬼旺;要去其病患,又必得子孙伤尽官爻,则夫家性命又不保也!是故病愈甚则鬼愈旺,鬼愈旺则夫愈健;病愈轻则鬼愈衰,鬼愈衰则夫愈危,试问普天之下,有此理吗?!今人既以官爻等六亲论其吉凶,同时又以鬼爻论其病症,如占父病,不以鬼为原神,反以鬼为凶物;占妻病,兄动劫财,不以鬼为救助,反以鬼为忌物;占夫病,不以鬼为卿家,反欲去之而后快;占己病,得世持父鬼,不以鬼为身家性命之本,反却畏之如虎,所以不知易理,则是非不分;是非不分,岂不误尽天下病疴之人! 
2006年02月02日 06点02分 1
level 5
  妻财爻:代表我所支配、使用之物,我所使唤之人及养命之物等。如财物、妻妾、奴婢等。   父母爻:代表我之长辈、师长、主人、文书、消息或具有庇护、承载作用的物体(如衣物、舟车等)。   兄弟爻:代表与我有某种社会关系的同辈或同类。   子孙爻:需要我抚养、教导、庇护、饲养以及与其类属的人或物;或解忧、避患、制煞、惩凶之人事因素。   官鬼爻:约束、限制或规范我之思想和行为,或危害我之安全和利益的人或事物,以及功名、官爵等等。   以上分类,仅为概分,寥寥数语,实难以囊括世间万事,读者取用之时,应透过表象而悟其实质,方不致于迷于误途!   然读者可能又有疑问,既以我所使用之物而视为财爻,而衣物、舟车亦皆为我所用之物,为何舍其财爻而独钟于父母爻?此理甚明,衣服、舟车虽为我使用之物,但我之所以需要它,是因为它们具有庇护和承载的功能,使用它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它们的庇护和承载的作用,所以固当取父母爻为用。但如使用手表、镜子等器物,以及妻妾、奴仆等人,情形就大不一样了,手表、镜子等物却反需要我的珍惜和爱护,妻妾、奴仆更需要我的庇护和保护,二者悬殊至此,财父两爻岂有相混之理?!   读者可能仍然疑惑不解,问主人占仆固当取财爻为用,而为何仆占主人却又当取父母爻为用?即以“我克者为财”,按理当有“克我者为官”之论,为何又舍官爻而取父爻呢?要明其说,须审其理。主人占仆,视仆为已所支配使唤之下人:仆人占主,视主为给养、庇护及生存之依靠,二者所求不一,各取所需而已!   取用固当有一定之理,然又不可教条僵化缺乏变通。如占雨伞,以其遮风挡雨的庇护之功,固当取父母爻为用,但当其存放店铺作为商品出售时,又当须以财爻为用。此为何也?其中之理,须细究之。   凡经过人类劳动生产出来的一件合格产品,当其作为商品交换时,必当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即凝聚在商品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代价(即社会的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使用价值是价值存在的前提和载体,二者始终不可或缺地统一于商品之中。因此,当雨伞在店铺之中作为商品出售时,其作用是为了实现商品交换,卖主的动机是为了利用商品的价值来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此时,作为商品交换的雨伞不是为了实现遮风挡雨的庇护作用,故不能取父母爻为用,其本质和店铺中的其它物品一样,都是商品,故当取财爻为用。这时雨伞的价值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其使用价值(即庇护作用)却处于非常次要的附属地位。当雨伞实现商品交换以后,不再是商品,在买主的手中,雨伞便开始发挥它遮风挡雨的庇护作用,这时雨伞的使用价值便上升到了主导地位,而它的价值便下降到一种极其次要的隐性地位,买主很少再去关心它的价值,故此时的雨伞当取父母爻为用。其它情况如衣服、舟车等物品当依此而类推。由此而知,取用固当透过表象视其本质,抓住主要矛盾,方无毫厘之失,以致千里之谬矣。 
2006年02月02日 06点02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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