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死亡的概念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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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一、死亡的概念死亡概念或死亡定义的确定,在医学和法学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个人宣告死亡,意味着可以合法地撤除对其的一切抢救措施;意味着对其身体(尸体)可以进行医学的或法医学的解剖,可以火化或安葬;对有用的器官和组织可以开始用作移植的目的;意味着其本人一切刑事责任的解除;也意味着可以开始对其财产的继承等。对法医学来讲,死亡的确定还可用于死亡时间的判断,这对缩小侦察范围、确定罪与非罪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人们对死亡的认识,从古至今经历了一个由不认识到认识,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直到本世纪60年代,循环和呼吸中止一直是死亡无可争辩的标志,而被所有的国家接受为医学上及立法上的死亡标准。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传统的死亡概念已日益受到挑战。例如,现代复苏技术的发展,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呼吸停止,已被看作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有病例报告心跳停止1个多小时的人,在使用起搏器、人工呼吸机等现代复苏技术后又使其得以复活。同时,人工呼吸机等维持生命的器械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实际上已经不能复活)的人,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据称,在美国每年大约要花费15亿美元,昼夜不停地用药物、人工饲养及人工呼吸机,维持约1万个这样的人的生命,浪费着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同时,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也督促人们重新考虑死亡的概念。为了提高移植器官的存活率而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要求被移植的器官从供体内摘取的时间愈早愈好。而按照传统的死亡概念确定时间,则使得这种要求很难实现。而且就器官移植供体的最大来源——交通事故中不可复性严重脑损伤的人来说,制定新的死亡概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些人已不能复活,但用人工呼吸机等维持心肺功能的器械能使他们的“有用”器官较长时间存活。于是,脑死亡这种新的死亡概念就自然地应运而生了。脑死亡的概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组成的关于死亡定义的特别委员会提出。随后在美国许多州和世界上一些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脑死亡,并制定了判断脑死亡的大同小异的诊断标准。脑死亡成为医学界和法医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有的人甚至提出用脑死亡代替传统的死亡概念。作者认为这种意见有失偏颇,因为脑死亡的概念虽然较传统的死亡概念更具科学性,但直至目前仍只能在少数城市医院里经过严格的医学仪器检查才能诊断,不能适用于大多数死亡,尤其是医院外和无见证的死亡。事实上,循环和呼吸不可逆的中止这种传统的死亡概念至今仍然适用于大多数死亡,并在所有国家(包括那些已在法律上承认了脑死亡的国家)内应用于死亡的确定。因此,我们认为过份强调脑死亡,甚至企图以它取代传统死亡概念,而忽略循环和呼吸中止的死亡概念是不全面、不现实,最终也是不科学的。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和法律官员国家委员会的代表提出一个综合传统死亡概念和脑死亡概念的立法上的死亡定义:“一个人如果按照医学标准发生了不可恢复的循环和呼吸机能的中止或者全脑(包括脑干)所有机能的不可恢复的中止,即可认为死亡已经发生。”这个死亡定义也完全可以作为医学和法医学上的死亡概念,既有科学性、先进性,又具现实性,按理应能为所有国家所接受。作为最重要的维持生命的器官——脑、心和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全脑作为神经系统的中枢,控制协调着心和肺的正常机能;正常的心跳供给脑和肺存活和发挥正常机能所不可缺少的血液循环;而肺的正常呼吸功能又供给脑和心存活和发挥正常机能所必需的充足的的氧气并排出二氧化碳。上述三个重要生命器官中任何一个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机能障碍都必然显著影响其它两个以及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换句话说,全脑、心和(或)肺自主(不是靠人工器械或药物维持的)功能不可逆的中止,就意味着死亡,这是上述被我们推荐的死亡概念的一种简单提法。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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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一、死因的概念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中的建议,并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的死因(Cause of death)的概念为:“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死因必定是一个具体的疾病或损伤,或者一种疾病、一种疾病状态(如休克、中毒、窒息)。许多情况下,死亡不是单一疾病或损伤的后果,还有一些渌囊蛩卦谒劳龇⑸牟煌方谏稀⒉煌潭鹊钠鹱抛饔谩R桓龇ㄒ讲±砉ぷ髡叩脑鹑沃唬褪嵌运酪蚪姓返姆治龊推兰邸?/font>二、死因分类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和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对死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类:1.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或Direct cause of death)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它常是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它们可以是一种疾病(如支气管肺炎、破伤风、冠状动脉血栓形成或脑动脉栓塞),也可以是一种病理状态(如休克、脑水肿和脑疝形成、败血症、脓毒血症)。总之,直接由它们引起了死亡的过程,直接死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2.根本死因 (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或Proximate cause of death)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损伤或疾病,即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它不是并发症或继发症,包括继发的生理功能的紊乱,因而不同于上述直接死因。大多数根本死因应能在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中查到。如由于股骨骨折而长期卧床不活动继发了坠积性(支气管)肺炎或者肺动脉栓塞而死亡。坠积性肺炎或肺动脉栓塞是直接死因,股骨骨折是根本死因。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又如腹部刺创后继发化脓性腹膜炎死亡,腹部刺创是根本死因,继发的化脓性腹膜炎是直接死因。有时在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还可能有中间介入性原因。如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闭合性颅骨骨折,骨折片损伤其下的硬脑膜窦而致硬脑膜外血肿。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后继发感染形成化脓性脑膜脑炎,而长期卧床又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根本死因头部钝器损伤与直接死因支气管肺炎间有医疗失误导致的术后化脓性脑膜脑炎介入。它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因果链的关系。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通常都有一个时间间隔,可以是几天、几个月、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根本死因本身也可导致死亡而没有直接死因和中介原因。这最常见于重要生命器官的严重损伤或疾病,如重度脑挫裂伤、脑干损伤、严重的颅内血肿、心脏或大血管的破裂、化脓性脑膜脑炎、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肺炎并发肺脓肿,以及重度中毒、心或脑的电击等。3.死亡的诱因(Predisposing cause of death)指使身体原存在的潜在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有致死危险的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导致死亡的因素。常见的诱因如过度劳累或用力、轻度外伤或感染、饮酒、吸烟、高热、寒冷、饥饿。甚至过分的情绪激动和精神紧张都可以成为死亡的诱因。其中以轻度外伤在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和重要。如头部的轻微外伤可能诱发脑动脉瘤、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或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轻度的腹部外伤可使异常肿大的脾或肝破裂出血而发生急性失血性休克而致死;胸前区或上腹部的钝性暴力打击诱发急性神经原性心血管衰竭而死亡。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情形。在诱因作用下发生的死亡都在诱因作用后很短的时间内发生,这是其重要的特征。4.辅助死因 (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也叫促进死亡的因素。指促进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导致死亡的因素。此时导致死亡的死因多是那些条件性死因。这些辅助死因如年龄幼小或过老、营养不良、慢性疾病(如结核病、糖尿病)、免疫机能异常等。它们与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在死亡的发生上间接起了促进作用。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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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个体因素、治疗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不少死亡其机制可能不止一种,是几种死亡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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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根本死因或主要死因发生的方式叫做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刑事侦察制定工作方向、司法审判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外通用的死亡方式的分类大多是沿用习惯。传统上将死亡方式(我国习惯上又叫案情性质)分为非暴力死与暴力死两大类,后者又分为自杀、他杀和意外死3种。而现实钪兴劳龇绞降睦嘈筒皇且陨霞咐嗨芡耆矣惺币膊皇悄敲慈菀追智宓摹T诜ㄒ焦ぷ髦锌梢杂龅揭韵录钢炙劳龇绞健?/font>一、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也叫非暴力死亡(Nonviolent death)。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它又可以分为两种:1.衰老死:指由于机体自然衰老,体内各器官组织生理功能逐渐减退直至衰竭,尤其是全脑、心或/和肺功能的自然衰竭导致的死亡,也称生理性死亡。按照科学的预测,一个人能期望的自然寿命应是150岁以上,甚至更长。但目前条件下活到100岁以上的人已属少见。即使如此,真正“无病而终”的衰老死几乎是没有的。活到高寿时,全身抵抗力严重减退,最后往往还是由于某种疾病而病死。因此衰老死更多的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2.疾病死:指由于疾病的发展、恶化而引起的死亡。这里所说的疾病是除外物理性致病因素(如机械性暴力、高低温、电流、辐射、激光)和化学性致病因素(如各种化学性毒物、药物)以后,其它致病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如病毒、支原体、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真菌及寄生虫等生物性致病因素;营养性、遗传性、先天性、免疫性和精神因素所致的疾病。但是慢性环境因素的伤害,如慢性过度饮酒所致的慢性酒精中毒性疾病、长期吸入石棉、粉尘等所致的矽肺等所引起的伤害,也被认为是疾病。在现代社会中,人患病后完全依赖机体自身的抵抗力与病因斗争,任疾病自然发展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医疗因素的介入常会使疾病向好的方向发展而完全或不完全性恢复健康。有些至今仍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即使经过迄今为止最好的治疗手段仍避免不了死亡厄运。但是医疗因素的介入也可能是错误的,使原本能治好的疾病导致了残废或死亡,这种死亡称医疗事故死,不再是疾病死的范畴。但是这类医疗事故死目前不是说很多的话,也有相当一部分被错误地归类于疾病死。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的健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死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可以想象的原因,这类死亡必然会成为法医学鉴定的一个重要部分。疾病死亡一般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大多不会引起纠纷和诉讼。但也有一些疾病,由于病因特别强烈、病变发展特别迅速;或者位于重要生命器官;或者疾病呈潜伏性发展而未被觉察,一旦疾病发作后很快死亡,称为猝死(Sudden and unexpected death)。猝死往往由于其发生的突然和出乎意料之外,而常被怀疑为暴力死,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人主张把症状发生后到死亡间的时间间隔在一小时内的病死叫做猝死;有人主张六小时内,我国目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将症状出现后24小时内发生的病死均列入猝死范畴。其实较时间间隔长短更具有法医学意义的是死亡发生的意外性,即出乎死者亲属、甚至经治医生的意料之外。因为许多猝死其症状发生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是难以准确判断的。相当一部分猝死可表现为即时死。精神病患者在疾病产生的错觉、幻觉、妄想、谵妄、情感障碍等支配下所发生的“自杀”和“意外”死亡,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表现,实应归类为疾病死。当然,在疾病缓解期、间歇期和恢复期,由于缺乏治疗信心或其它原因,而发生的自杀死,又当别论。二、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又称暴力死(Violent death)。指由于生命或疾病自然发展规律以外的因素干预而提前发生的死亡。所谓“暴力”完全是一种习惯性的叫法,它具有广泛的含义,指疾病以外所有的因素。这种干预因素可以是外界的(他人的、环境的),也可以是死者本人内部的;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非故意的。它们是法医学研究的主要的和不同于其它学科的内容。暴力死的方法可以说是无计其数的,但就死亡方式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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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对于侦察、司法审判、民事调解和赔偿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可能是一个案例法医学鉴定的关键所在。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从法医学角度讲,其主要根据当然来源于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结果,包括必要的辅助检查。死因的确定和死亡机制的分析是死亡方式鉴定的必要前提。一、自然死亡(一)疾病死发生在医院内的疾病死,除了涉及医疗纠纷和猝死而怀疑暴力死以外,一般很少引起诉讼,也不需进行法医学尸体检查。但是,绝不能说发生在医院内的死亡都是疾病死。借患者住院治疗之机进行谋杀的案件时有所闻,其中绝大多数是投毒杀人,特别是当罪犯是医务人员时。如某医院外科主任为了达到与姘头结婚的目的,先在医院细菌室盗得菌种放入其妻夜餐吃的肉包子内,使其发病而住院,又乘机将剧毒药升汞注入输液胶管内,最后使其妻升汞急性中毒而死亡。还有大剂量注射水银、胰岛素的案例。临床医生如果懂一些法医学的基本常识,有利于揭露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疾病死一般都有一个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会提出法医尸检的请求。在以下情况下,容易使人提出怀疑:1.疾病症状轻微,一般使人不会想到会死亡的疾病引起的死亡。常见一般感冒样的头痛、咳嗽等症状的患者几天后却突然死于肺炎、心肌炎、流行性脑脊膜炎等。年幼或年老的人都可因抵抗力弱、反应差而不出现疾病的典型症状。2.在某次进食后突然出现消化系统或神经系统症状而死亡,常使人想到中毒,则实为巧合。3.身患慢性疾患,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动脉硬化、肝硬化等,在纠纷或被人致伤后死亡,常使人想到损伤致死。4.身患某些慢性疾病但未被觉察和诊断,在纠纷和外伤后的身(尸)体检查中被查出,常怀疑该疾病或死亡与外伤有关。5.生前虽然知道确实患病,甚至病情较重,但因家庭关系不好或其它因果关系而怀疑暴力死。6.患病后正在医院检查或治疗中发生的死亡,多怀疑医疗事故死等。疾病死的法医学鉴定,只有当尸检所见的致死病变与死前的症状体征相符合,并排除了其它可能的死因后,才能明确结论为某种疾病死亡。因为通过全面系统的尸检,通常在一个成人身上都可以发现这一或那一种疾病,有的甚至是有潜在致死可能的疾病,如冠心病、动脉硬化、肝硬化、溃疡病、糖尿病、慢性肾炎、某些肿瘤等,但真正的死因可能不是它们,而死于其它形态学变化不显著的疾病或暴力性因素。(二)猝死由于死亡发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最容易使人怀疑为暴力死,尤其常被怀疑为中毒或机械性窒息死。如死前不久与人发生过纠纷、受过伤或进过某种食物、饮料、药物,则更易引起怀疑。另外,一些犯罪分子杀人后也常伪报为突然病死以企图逃脱惩罚,因此猝死是法医病理学尸检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猝死者有时体表可出现一些损伤,甚至程度很重的损伤,其原因可能如下:1.疾病突然发作时摔倒或自高处坠落,身体与地面或物体碰撞而形成损伤。此时的损伤多位于身体突出或外露的部位,程度可轻可重,甚至成为死亡的直接原因。如为摔倒时形成的擦伤或挫伤,其境界多不清,无明确的形状;挫裂创较少见;颅骨骨折一般为线状骨折,骨折线可相当长,甚至延伸至颅底,一般不发生局限性凹陷骨折、孔状骨折和粉碎性骨折;脑挫伤多为对冲性。如从高处坠落,则具有高坠伤的共同特点,表现为内重外轻,一侧性分布及一次性形成。2.抢救或复苏术形成的损伤。死者亲属有时为使昏迷者苏醒,常掐压人中部而留下擦挫伤或轻度挫裂创;有些地方流传掐压颈部的抢救方法,而在颈部形成类似扼痕的损伤;如死亡发生在医院,而在胸部形成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所导致的擦挫伤、胸肋骨骨折,甚至内脏破裂出血。心包和心肌也可因胸外或胸内心脏按摩而致出血,心肌甚至出现类似缺血性坏死的改变。3.搬动和运输尸体时所形成的损伤。一般多很轻微,位于尸体突出和外露部位。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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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利用火器自杀者虽在我国并不多见,但在欧美国家却是常见的自杀方式。多选择颞部、额部、心前区接触或贴近射击;有时自口腔向头部射击;自眼和腹部射击自杀者罕见。使用长枪自杀远较短枪少见。如有,则其射击部位多在口腔、前额和胸前,往往自己设计方式(如用绳索、枝条或复杂的机械装置)扣动板机击发。使用爆炸方式自杀者,有时同时使其他相关或无辜的人伤亡。女性极少用射击和爆炸方式自杀。同一尸体上检出一种以上自杀方式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常见,如先刎颈自杀未死再上吊自缢;先自勒未死又高坠或投水;先服毒后上吊或溺水;先纵火再自缢或先纵火再自勒等等作者都曾遇见过,有时易使人对自杀的结论发生怀疑。自杀在历史上曾被认为是一种富于浪漫色彩的死亡。尤其是感情丰富的人,如艺术家、诗人、作家等,常用与众不同的自杀方式,有的确实通过自杀而增加了他们的声誉或知名度。2.自杀的现场自杀现场的一般特点是整齐而“安静”。也就是说没有搏斗反抗的迹象,物品没有损坏或丢失,死者身上及其家中衣物整齐。以室内现场多见,门窗多紧闭且无撬拨痕迹。室外现场也不少见,有的自杀者临死前尽情享受,遍游名山大川之后在有名的风景胜地找一处地方结束自己的生命;有的自著名的山峰或高桥上坠落,或从摩天大楼顶、航行的飞机上纵身跳下;还有攀登到百多米高的电视发射塔尖伏卧于上刺腹自杀的报告。特殊的死亡现场与特殊的死亡方式一样,都提示极有可能是自杀。自杀时所用毒品、致伤物大多留在现场,有的由于尸体痉挛还被紧握在手中。但有时自杀者由于某种目的或心情,在刎颈或枪击自己末最后死亡之前,故意将所用的刀子、枪支丢弃于附近或藏匿于现场不易为人觉察的地方,如地板下、抽屉内、被褥里等,怀疑有这种情况时,应仔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搜查。否则,找不到相应的致伤物很容易产生是不是自杀的怀疑,甚至因而错误地判断为他杀。用手术刀片、保险剃须刀片等小刀刎颈自杀时,致伤的刀子可能掉在血泊中被清扫出去,或者就遗留在颈部的大创口内被血液淹没而在检查时被忽略。还有的死者亲属为了掩盖死者自杀的真相将自杀用的毒品、绳索、枪支和刀等从现场拿走隐瞒和销毁。这都是当我们发现自杀现场没有应该有的致伤物时,思想上应想到的可能性。以损伤方式自杀者,现场上的血迹分布应与其尸体位置、姿势和损伤部位等相符合。如能找到死者留下的遗书自然是认定自杀强有力的证据,但只有约2~20%(平均15%)的自杀者留下遗书,为研究自杀者死前的思想和感情活动提供了一个不寻常的窗口。不过,要注意鉴别字迹的真伪,也有人伪造遗书的情况,即使死者手中的枪支、刀子或尸体附近的药瓶等最好也要检查一下有无死者自己留下的指纹。自杀者所穿衣服多整齐,有时将自己所有的衣服穿上还披上或捆绑着毛毯被单等物,此时反映了自杀者的报复心理,这种现象以农村较多见。尽管自杀者的损伤较重,但一般不会损伤自己的衣服。3.自杀的案情自杀都有原因,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职业和不同年龄的人自杀原因也有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的人生活和精神过度紧张,对前途失望、药物滥用、丧失父母和家庭温暖等是较常见的原因,老年人自杀以生活孤独和久病不愈为多。我国在以往政治运动频繁的年代,因政治原因或“畏罪”自杀的并不少见。恋爱婚姻受挫和家庭关系不和是城市和农村都很常见的原因,尤其是青年。这些与欧美西方国家显著不同。但随着我国近些年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类似于西方国家常见的自杀原因也将会增多。大多数自杀者能找到明确的自杀原因,但有少数性格内向者,死前对自杀的动机不予流露,死后调查也往往徒劳无获,这并不奇怪。更不能单纯由于未能查明自杀的原因就怀疑和否定根据尸体检查和现场勘查等得出的自杀结论。自杀者死前有的表现出明显的反常言行,有的苦闷、失望、自责、沉默、唉声叹气或暗自哭泣;有的悲观痛苦一段时间后,可能自认为找到了最终解脱自己痛苦的方法和归宿,反而突然变得异常兴奋和欢愉;有的在自杀前向亲朋好友和子女示意永别或安排后事;有的则像在前面曾提到过的尽情挥霍和享乐等,不一一列举。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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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他杀所用的凶器如为棍棒、砖石,大多丢弃于现场或现场附近,仔细搜索常有所获。如为刀斧及锤子之类,则通常被罪犯带走,隐藏或丢弃于远离现场的地方。他杀高坠时,一般罪犯不可能将一个成年的人摔得很远,而高坠自杀时,自杀者通常有蹬踏的动作,故他杀高坠时坠落角度一般较小。此外,他杀高坠时在坠落起始点通常没有死者攀登时留下的手印和脚迹。3.他杀的案情:一般来说杀人总是有明确目的或动机的,非法他杀更是如此。在谋杀中,奸情、盗窃、抢劫、强奸、报复是最常见的原因,因此侦察人员常从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分析犯罪分子。但是近年来雇用杀手进行杀人的案件已有发生,单纯从与死者的利害关系分析可能是徒劳的。滥杀无辜的情况可以见于对整个社会的仇恨和某些“杀人狂”者。政治目的杀人,多有明确的杀人对象,以用枪支射击和爆炸的方式为多。有些谋杀案件,尤其报复、抢劫和奸情杀人时,罪犯杀人前多有预谋和策划,如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手段及脱离现场的措施等。除了偏僻的农村、郊外,罪犯一般选择夜深人静之时杀人,此时不仅被害人常处于熟睡状态不易觉察和反抗,也可以不或少惊动其他的人,同时也利于罪犯转移尸体清理或伪造现场,以及逃逸。伤害杀人多发生于纠纷之时,出于一时的冲动。因此多无预谋,致伤物多为拳脚、棍棒、砖石、刀斧之类的致伤物也常是就地临时取材。致伤次数,尤其是锐器损伤的次数常不多,致命伤一般只一处,这是与谋杀不同之处。(三)意外死的一般特点1.意外的方式:在意外死的两种类型中真正具有法医学意义的是事故死,尤其是交通事故,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就是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前述作者等对湖北省部分地区8610例法医尸检回顾性研究,意外死1221例中机械性损伤545例,占44.63%;机械性窒息288例,占23.58%;中毒259例,占21.21%;其它如高低温81例、电击48例,均少见。意外损伤中以交通事故伤最多见,尤其是汽车事故。值得警惕的是各地都发现有人谋杀作案后将尸体放在道路或铁轨上伪装交通事故的。意外损伤中占第二位的是高坠损伤,且多与高空作业有关。意外机械性室息中以溺死最多见,其次为异物堵塞呼吸道。意外中毒与自杀和他杀中毒一样,仍然以农药,尤其是有机磷农药多见。2.意外死的现场:生产事故与灾害事故多为室外现场,大多有人目击。如无人目击,有时也可能被怀疑为非自然死亡。这类现场常使人有人力不能达到的感觉,往往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意外,现场多在室内,以电击、火灾和坠落为多见。发生在医院内的意外死,则涉及医疗纠纷,以与手术有关的科室为多见,其现场有其特殊性。3.意外死的案情:绝大多数意外死的案情在发生时是清楚的,尤其是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家庭生活中的意外、医疗事故和有些交通事故,由于缺乏见证人或有人隐瞒、虚假陈述情况而使得案情不清,这时需注意与其它非自然死和病死相鉴别。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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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对于侦察、司法审判、民事调解和赔偿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可能是一个案例法医学鉴定的关键所在。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从法医学角度讲,其主要根据当然来源于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结果,包括必要的辅助检查。死因的确定和死亡机制的分析是死亡方式鉴定的必要前提。一、自然死亡(一)疾病死发生在医院内的疾病死,除了涉及医疗纠纷和猝死而怀疑暴力死以外,一般很少引起诉讼,也不需进行法医学尸体检查。但是,绝不能说发生在医院内的死亡都是疾病死。借患者住院治疗之机进行谋杀的案件时有所闻,其中绝大多数是投毒杀人,特别是当罪犯是医务人员时。如某医院外科主任为了达到与姘头结婚的目的,先在医院细菌室盗得菌种放入其妻夜餐吃的肉包子内,使其发病而住院,又乘机将剧毒药升汞注入输液胶管内,最后使其妻升汞急性中毒而死亡。还有大剂量注射水银、胰岛素的案例。临床医生如果懂一些法医学的基本常识,有利于揭露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疾病死一般都有一个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会提出法医尸检的请求。在以下情况下,容易使人提出怀疑:1.疾病症状轻微,一般使人不会想到会死亡的疾病引起的死亡。常见一般感冒样的头痛、咳嗽等症状的患者几天后却突然死于肺炎、心肌炎、流行性脑脊膜炎等。年幼或年老的人都可因抵抗力弱、反应差而不出现疾病的典型症状。2.在某次进食后突然出现消化系统或神经系统症状而死亡,常使人想到中毒,则实为巧合。3.身患慢性疾患,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动脉硬化、肝硬化等,在纠纷或被人致伤后死亡,常使人想到损伤致死。4.身患某些慢性疾病但未被觉察和诊断,在纠纷和外伤后的身(尸)体检查中被查出,常怀疑该疾病或死亡与外伤有关。5.生前虽然知道确实患病,甚至病情较重,但因家庭关系不好或其它因果关系而怀疑暴力死。6.患病后正在医院检查或治疗中发生的死亡,多怀疑医疗事故死等。疾病死的法医学鉴定,只有当尸检所见的致死病变与死前的症状体征相符合,并排除了其它可能的死因后,才能明确结论为某种疾病死亡。因为通过全面系统的尸检,通常在一个成人身上都可以发现这一或那一种疾病,有的甚至是有潜在致死可能的疾病,如冠心病、动脉硬化、肝硬化、溃疡病、糖尿病、慢性肾炎、某些肿瘤等,但真正的死因可能不是它们,而死于其它形态学变化不显著的疾病或暴力性因素。(二)猝死由于死亡发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最容易使人怀疑为暴力死,尤其常被怀疑为中毒或机械性窒息死。如死前不久与人发生过纠纷、受过伤或进过某种食物、饮料、药物,则更易引起怀疑。另外,一些犯罪分子杀人后也常伪报为突然病死以企图逃脱惩罚,因此猝死是法医病理学尸检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猝死者有时体表可出现一些损伤,甚至程度很重的损伤,其原因可能如下:1.疾病突然发作时摔倒或自高处坠落,身体与地面或物体碰撞而形成损伤。此时的损伤多位于身体突出或外露的部位,程度可轻可重,甚至成为死亡的直接原因。如为摔倒时形成的擦伤或挫伤,其境界多不清,无明确的形状;挫裂创较少见;颅骨骨折一般为线状骨折,骨折线可相当长,甚至延伸至颅底,一般不发生局限性凹陷骨折、孔状骨折和粉碎性骨折;脑挫伤多为对冲性。如从高处坠落,则具有高坠伤的共同特点,表现为内重外轻,一侧性分布及一次性形成。2.抢救或复苏术形成的损伤。死者亲属有时为使昏迷者苏醒,常掐压人中部而留下擦挫伤或轻度挫裂创;有些地方流传掐压颈部的抢救方法,而在颈部形成类似扼痕的损伤;如死亡发生在医院,而在胸部形成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所导致的擦挫伤、胸肋骨骨折,甚至内脏破裂出血。心包和心肌也可因胸外或胸内心脏按摩而致出血,心肌甚至出现类似缺血性坏死的改变。3.搬动和运输尸体时所形成的损伤。一般多很轻微,位于尸体突出和外露部位。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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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利用火器自杀者虽在我国并不多见,但在欧美国家却是常见的自杀方式。多选择颞部、额部、心前区接触或贴近射击;有时自口腔向头部射击;自眼和腹部射击自杀者罕见。使用长枪自杀远较短枪少见。如有,则其射击部位多在口腔、前额和胸前,往往自己设计方式(如用绳索、枝条或复杂的机械装置)扣动板机击发。使用爆炸方式自杀者,有时同时使其他相关或无辜的人伤亡。女性极少用射击和爆炸方式自杀。同一尸体上检出一种以上自杀方式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常见,如先刎颈自杀未死再上吊自缢;先自勒未死又高坠或投水;先服毒后上吊或溺水;先纵火再自缢或先纵火再自勒等等作者都曾遇见过,有时易使人对自杀的结论发生怀疑。自杀在历史上曾被认为是一种富于浪漫色彩的死亡。尤其是感情丰富的人,如艺术家、诗人、作家等,常用与众不同的自杀方式,有的确实通过自杀而增加了他们的声誉或知名度。2.自杀的现场自杀现场的一般特点是整齐而“安静”。也就是说没有搏斗反抗的迹象,物品没有损坏或丢失,死者身上及其家中衣物整齐。以室内现场多见,门窗多紧闭且无撬拨痕迹。室外现场也不少见,有的自杀者临死前尽情享受,遍游名山大川之后在有名的风景胜地找一处地方结束自己的生命;有的自著名的山峰或高桥上坠落,或从摩天大楼顶、航行的飞机上纵身跳下;还有攀登到百多米高的电视发射塔尖伏卧于上刺腹自杀的报告。特殊的死亡现场与特殊的死亡方式一样,都提示极有可能是自杀。自杀时所用毒品、致伤物大多留在现场,有的由于尸体痉挛还被紧握在手中。但有时自杀者由于某种目的或心情,在刎颈或枪击自己末最后死亡之前,故意将所用的刀子、枪支丢弃于附近或藏匿于现场不易为人觉察的地方,如地板下、抽屉内、被褥里等,怀疑有这种情况时,应仔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搜查。否则,找不到相应的致伤物很容易产生是不是自杀的怀疑,甚至因而错误地判断为他杀。用手术刀片、保险剃须刀片等小刀刎颈自杀时,致伤的刀子可能掉在血泊中被清扫出去,或者就遗留在颈部的大创口内被血液淹没而在检查时被忽略。还有的死者亲属为了掩盖死者自杀的真相将自杀用的毒品、绳索、枪支和刀等从现场拿走隐瞒和销毁。这都是当我们发现自杀现场没有应该有的致伤物时,思想上应想到的可能性。以损伤方式自杀者,现场上的血迹分布应与其尸体位置、姿势和损伤部位等相符合。如能找到死者留下的遗书自然是认定自杀强有力的证据,但只有约2~20%(平均15%)的自杀者留下遗书,为研究自杀者死前的思想和感情活动提供了一个不寻常的窗口。不过,要注意鉴别字迹的真伪,也有人伪造遗书的情况,即使死者手中的枪支、刀子或尸体附近的药瓶等最好也要检查一下有无死者自己留下的指纹。自杀者所穿衣服多整齐,有时将自己所有的衣服穿上还披上或捆绑着毛毯被单等物,此时反映了自杀者的报复心理,这种现象以农村较多见。尽管自杀者的损伤较重,但一般不会损伤自己的衣服。3.自杀的案情自杀都有原因,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职业和不同年龄的人自杀原因也有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的人生活和精神过度紧张,对前途失望、药物滥用、丧失父母和家庭温暖等是较常见的原因,老年人自杀以生活孤独和久病不愈为多。我国在以往政治运动频繁的年代,因政治原因或“畏罪”自杀的并不少见。恋爱婚姻受挫和家庭关系不和是城市和农村都很常见的原因,尤其是青年。这些与欧美西方国家显著不同。但随着我国近些年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类似于西方国家常见的自杀原因也将会增多。大多数自杀者能找到明确的自杀原因,但有少数性格内向者,死前对自杀的动机不予流露,死后调查也往往徒劳无获,这并不奇怪。更不能单纯由于未能查明自杀的原因就怀疑和否定根据尸体检查和现场勘查等得出的自杀结论。自杀者死前有的表现出明显的反常言行,有的苦闷、失望、自责、沉默、唉声叹气或暗自哭泣;有的悲观痛苦一段时间后,可能自认为找到了最终解脱自己痛苦的方法和归宿,反而突然变得异常兴奋和欢愉;有的在自杀前向亲朋好友和子女示意永别或安排后事;有的则像在前面曾提到过的尽情挥霍和享乐等,不一一列举。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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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他杀所用的凶器如为棍棒、砖石,大多丢弃于现场或现场附近,仔细搜索常有所获。如为刀斧及锤子之类,则通常被罪犯带走,隐藏或丢弃于远离现场的地方。他杀高坠时,一般罪犯不可能将一个成年的人摔得很远,而高坠自杀时,自杀者通常有蹬踏的动作,故他杀高坠时坠落角度一般较小。此外,他杀高坠时在坠落起始点通常没有死者攀登时留下的手印和脚迹。3.他杀的案情:一般来说杀人总是有明确目的或动机的,非法他杀更是如此。在谋杀中,奸情、盗窃、抢劫、强奸、报复是最常见的原因,因此侦察人员常从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分析犯罪分子。但是近年来雇用杀手进行杀人的案件已有发生,单纯从与死者的利害关系分析可能是徒劳的。滥杀无辜的情况可以见于对整个社会的仇恨和某些“杀人狂”者。政治目的杀人,多有明确的杀人对象,以用枪支射击和爆炸的方式为多。有些谋杀案件,尤其报复、抢劫和奸情杀人时,罪犯杀人前多有预谋和策划,如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手段及脱离现场的措施等。除了偏僻的农村、郊外,罪犯一般选择夜深人静之时杀人,此时不仅被害人常处于熟睡状态不易觉察和反抗,也可以不或少惊动其他的人,同时也利于罪犯转移尸体清理或伪造现场,以及逃逸。伤害杀人多发生于纠纷之时,出于一时的冲动。因此多无预谋,致伤物多为拳脚、棍棒、砖石、刀斧之类的致伤物也常是就地临时取材。致伤次数,尤其是锐器损伤的次数常不多,致命伤一般只一处,这是与谋杀不同之处。(三)意外死的一般特点1.意外的方式:在意外死的两种类型中真正具有法医学意义的是事故死,尤其是交通事故,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就是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前述作者等对湖北省部分地区8610例法医尸检回顾性研究,意外死1221例中机械性损伤545例,占44.63%;机械性窒息288例,占23.58%;中毒259例,占21.21%;其它如高低温81例、电击48例,均少见。意外损伤中以交通事故伤最多见,尤其是汽车事故。值得警惕的是各地都发现有人谋杀作案后将尸体放在道路或铁轨上伪装交通事故的。意外损伤中占第二位的是高坠损伤,且多与高空作业有关。意外机械性室息中以溺死最多见,其次为异物堵塞呼吸道。意外中毒与自杀和他杀中毒一样,仍然以农药,尤其是有机磷农药多见。2.意外死的现场:生产事故与灾害事故多为室外现场,大多有人目击。如无人目击,有时也可能被怀疑为非自然死亡。这类现场常使人有人力不能达到的感觉,往往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意外,现场多在室内,以电击、火灾和坠落为多见。发生在医院内的意外死,则涉及医疗纠纷,以与手术有关的科室为多见,其现场有其特殊性。3.意外死的案情:绝大多数意外死的案情在发生时是清楚的,尤其是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家庭生活中的意外、医疗事故和有些交通事故,由于缺乏见证人或有人隐瞒、虚假陈述情况而使得案情不清,这时需注意与其它非自然死和病死相鉴别。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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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arshawski 楼主
三、精神病人自杀和杀人的特点(一)精神病人自杀的特点精神病人自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精神疾病状态下的自杀;一种是在发病间歇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两者特点不同。在疾病间歇期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与普通人的自杀比较,从动机、方式、现场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但是这类自杀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不少人的自杀动机中仍有或多或少的精神疾病因素。因为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型精神病患者,即使在间歇期或缓解期,其精神心理状态大多也是不健全的。而在精神疾病状态下发生的自杀,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病死。自杀与精神病的关系早已为人重视,并被充分研究证实。有人调查发现,自杀(包括自杀未遂)者中,精神病患者或有明显精神障碍症状者大约占30%左右,女性多于男性。最常引起自杀的精神疾患是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妄想狂、色情受虐狂等。国内外报告40~70%的抑郁症患者可出现自杀倾向。他们可以在生动的幻觉(如总听见有人叫他去死)、牵连或罪恶妄想、谵妄状态及自卑自责等情感障碍支配下去自杀,也可能由于药物治疗后的抑郁反应。与非精神病人自杀不同的是,部分精神病患者(尤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前可无任何自杀的先兆表露,而突然和冲动性发生。但也有的精心策划,使人们不易觉察和制止。他们所用的自杀方式以跳楼、自缢、服毒、投水多见,与普通自杀者无明显差别。但有的也可能采用十分奇特和复杂的方式,如自缢时绳索在身上毫无意义地反复缠绕打结;或全身赤裸、四肢悬空地悬吊而死;甚至采用极残忍痛苦的积极自杀方式而使一般人不能理解,如将自己的乳头或外生殖器剪去、睾丸摘除、剖开腹腔扯出肠管再绞断等。有的自杀倾向十分顽固,有一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姿态。如某女精神分裂症患者,有五年病史,住院治疗病情缓解后出院。不久病情复发,在疑病妄想支配下认为自己大小便都没有了,肠子烂了,膀胱也已萎缩,活着不如死了好。先后跳江、勒颈、用木棍堵喉、跳楼等均被家人发现而自杀未遂。再次住院期间走路时突然以头撞墙、坐着时又用后脑勺撞墙,有时一天达6次之多。上厕所用脸盆盛水将头淹没水中,进办公室用手模插座电源孔,吃饭时将竹筷插入咽喉,睡觉时又用头捂住口鼻等以求一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精神病患者在自杀前并没有被诊断,其病情可能十分轻微而未被人注意。这些患者的自杀更显得出人意料,常使人怀疑为谋杀。所谓毫无原因的自杀,应想到这种潜在精神病患者自杀的可能性。(二)精神病人他杀的特点与精神病人自杀一样,精神病人他杀也分为两种,即精神疾病状态下的他杀和发病间歇期或缓解期的他杀。在疾病状态下的他杀,正如前面已提到过的,实质是一种疾病状态下导致的他人的意外死亡。此时精神病患者在幻觉、妄想指使下或意识障碍情况下做出杀人行为,应被认为完全无责任能力,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分清是非的能力。以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最多见,其他还见于躁狂症、癫痫意识障碍、重度精神发育不全、病理性醉酒、症状性和脑器质性精神病等重精神病患者。大麻、致幻剂等某些毒品可引起中毒性精神病,已有中毒者在幻觉支配下杀人的报道。这类精神病人他杀有一些共同特点:1.作案动机和目的一般不明显,即使有一定动机,与后果也很不相称。这种动机常被叫做病理性动机,如被害妄想支配下的“报复”杀人,妒嫉妄想支配上的“情杀”。2.一般没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特别是在如意识障碍、病理性激情、单纯幻觉、意志行为障碍等病理状态影响下的杀人行为,常具突发性。但是,有的精神病患者在思维障碍,如妄想支配下的杀人,也可表现出“预谋”和“计划”,但一般比较简单、草率,甚至明显荒唐可笑。一切所谓的“预谋”和“计划”都与其病理状态密切相关。3.缺乏自我保护性是另一特点,在杀人时间、地点、工具和环境上都无选择性,与常人犯罪显然不同。他们杀人后常常不回避、不逃离、不清扫现场,也不毁掉证据,且供认不讳。有的即使有一些保护措施,也很简单或愚蠢,极易被人识破。要注意的是,有些患者在被害妄想支配下进行的报复杀人,可能采取较好的保护自己的措施。有的虽在病态下杀人,但审讯时可能病情缓解而表现出保护和伪装色彩。4.作案手段奇特或残忍,被杀对象多为患者亲属,其次为同事和邻居。有的在被害者身上刺杀几十、近百次;或砍掉脑壳倒出脑组织;开胸剖腹取出内脏;甚至吃掉死者脏器等,常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典型的精神病人杀人一般容易识别。有的或者本身的精神病症状不明显,或者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精神病症状表现不充分时,容易引起人们怀疑他们是伪装精神病。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罪犯杀人后可以维妙维肖地假装出许多“精神失常”的表现,但一般不可能在作案前或作案时都伪装得那么巧妙。说到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有一种反应性精神病,其精神病症状会在被关押后受到刺激而出现,与伪装精神病又不一样。像精神分裂症等一些重型精神病患者,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方法。即使在所谓的间歇期和缓解期,其病情也很难说完全被控制和消除。在这段期间他们所施行的杀人行为,即使完全缺乏上述精神病患者杀人的特点,许多情况下都只有部分责任能力。当然精神病的鉴定和责任能力的划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问题,应该请精神病专家协助鉴定才为妥当长~~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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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病人自杀和杀人的特点(一)精神病人自杀的特点精神病人自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精神疾病状态下的自杀;一种是在发病间歇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两者特点不同。在疾病间歇期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与普通人的自杀比较,从动机、方式、现场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但是这类自杀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不少人的自杀动机中仍有或多或少的精神疾病因素。因为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型精神病患者,即使在间歇期或缓解期,其精神心理状态大多也是不健全的。而在精神疾病状态下发生的自杀,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病死。自杀与精神病的关系早已为人重视,并被充分研究证实。有人调查发现,自杀(包括自杀未遂)者中,精神病患者或有明显精神障碍症状者大约占30%左右,女性多于男性。最常引起自杀的精神疾患是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妄想狂、色情受虐狂等。国内外报告40~70%的抑郁症患者可出现自杀倾向。他们可以在生动的幻觉(如总听见有人叫他去死)、牵连或罪恶妄想、谵妄状态及自卑自责等情感障碍支配下去自杀,也可能由于药物治疗后的抑郁反应。与非精神病人自杀不同的是,部分精神病患者(尤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前可无任何自杀的先兆表露,而突然和冲动性发生。但也有的精心策划,使人们不易觉察和制止。他们所用的自杀方式以跳楼、自缢、服毒、投水多见,与普通自杀者无明显差别。但有的也可能采用十分奇特和复杂的方式,如自缢时绳索在身上毫无意义地反复缠绕打结;或全身赤裸、四肢悬空地悬吊而死;甚至采用极残忍痛苦的积极自杀方式而使一般人不能理解,如将自己的乳头或外生殖器剪去、睾丸摘除、剖开腹腔扯出肠管再绞断等。有的自杀倾向十分顽固,有一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姿态。如某女精神分裂症患者,有五年病史,住院治疗病情缓解后出院。不久病情复发,在疑病妄想支配下认为自己大小便都没有了,肠子烂了,膀胱也已萎缩,活着不如死了好。先后跳江、勒颈、用木棍堵喉、跳楼等均被家人发现而自杀未遂。再次住院期间走路时突然以头撞墙、坐着时又用后脑勺撞墙,有时一天达6次之多。上厕所用脸盆盛水将头淹没水中,进办公室用手模插座电源孔,吃饭时将竹筷插入咽喉,睡觉时又用头捂住口鼻等以求一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精神病患者在自杀前并没有被诊断,其病情可能十分轻微而未被人注意。这些患者的自杀更显得出人意料,常使人怀疑为谋杀。所谓毫无原因的自杀,应想到这种潜在精神病患者自杀的可能性。(二)精神病人他杀的特点与精神病人自杀一样,精神病人他杀也分为两种,即精神疾病状态下的他杀和发病间歇期或缓解期的他杀。在疾病状态下的他杀,正如前面已提到过的,实质是一种疾病状态下导致的他人的意外死亡。此时精神病患者在幻觉、妄想指使下或意识障碍情况下做出杀人行为,应被认为完全无责任能力,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分清是非的能力。以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最多见,其他还见于躁狂症、癫痫意识障碍、重度精神发育不全、病理性醉酒、症状性和脑器质性精神病等重精神病患者。大麻、致幻剂等某些毒品可引起中毒性精神病,已有中毒者在幻觉支配下杀人的报道。这类精神病人他杀有一些共同特点:1.作案动机和目的一般不明显,即使有一定动机,与后果也很不相称。这种动机常被叫做病理性动机,如被害妄想支配下的“报复”杀人,妒嫉妄想支配上的“情杀”。2.一般没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特别是在如意识障碍、病理性激情、单纯幻觉、意志行为障碍等病理状态影响下的杀人行为,常具突发性。但是,有的精神病患者在思维障碍,如妄想支配下的杀人,也可表现出“预谋”和“计划”,但一般比较简单、草率,甚至明显荒唐可笑。一切所谓的“预谋”和“计划”都与其病理状态密切相关。3.缺乏自我保护性是另一特点,在杀人时间、地点、工具和环境上都无选择性,与常人犯罪显然不同。他们杀人后常常不回避、不逃离、不清扫现场,也不毁掉证据,且供认不讳。有的即使有一些保护措施,也很简单或愚蠢,极易被人识破。要注意的是,有些患者在被害妄想支配下进行的报复杀人,可能采取较好的保护自己的措施。有的虽在病态下杀人,但审讯时可能病情缓解而表现出保护和伪装色彩。4.作案手段奇特或残忍,被杀对象多为患者亲属,其次为同事和邻居。有的在被害者身上刺杀几十、近百次;或砍掉脑壳倒出脑组织;开胸剖腹取出内脏;甚至吃掉死者脏器等,常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典型的精神病人杀人一般容易识别。有的或者本身的精神病症状不明显,或者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精神病症状表现不充分时,容易引起人们怀疑他们是伪装精神病。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罪犯杀人后可以维妙维肖地假装出许多“精神失常”的表现,但一般不可能在作案前或作案时都伪装得那么巧妙。说到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有一种反应性精神病,其精神病症状会在被关押后受到刺激而出现,与伪装精神病又不一样。像精神分裂症等一些重型精神病患者,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方法。即使在所谓的间歇期和缓解期,其病情也很难说完全被控制和消除。在这段期间他们所施行的杀人行为,即使完全缺乏上述精神病患者杀人的特点,许多情况下都只有部分责任能力。当然精神病的鉴定和责任能力的划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问题,应该请精神病专家协助鉴定才为妥当长~~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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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病人自杀和杀人的特点(一)精神病人自杀的特点精神病人自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精神疾病状态下的自杀;一种是在发病间歇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两者特点不同。在疾病间歇期或缓解期发生的自杀,与普通人的自杀比较,从动机、方式、现场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但是这类自杀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不少人的自杀动机中仍有或多或少的精神疾病因素。因为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型精神病患者,即使在间歇期或缓解期,其精神心理状态大多也是不健全的。而在精神疾病状态下发生的自杀,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病死。自杀与精神病的关系早已为人重视,并被充分研究证实。有人调查发现,自杀(包括自杀未遂)者中,精神病患者或有明显精神障碍症状者大约占30%左右,女性多于男性。最常引起自杀的精神疾患是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妄想狂、色情受虐狂等。国内外报告40~70%的抑郁症患者可出现自杀倾向。他们可以在生动的幻觉(如总听见有人叫他去死)、牵连或罪恶妄想、谵妄状态及自卑自责等情感障碍支配下去自杀,也可能由于药物治疗后的抑郁反应。与非精神病人自杀不同的是,部分精神病患者(尤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前可无任何自杀的先兆表露,而突然和冲动性发生。但也有的精心策划,使人们不易觉察和制止。他们所用的自杀方式以跳楼、自缢、服毒、投水多见,与普通自杀者无明显差别。但有的也可能采用十分奇特和复杂的方式,如自缢时绳索在身上毫无意义地反复缠绕打结;或全身赤裸、四肢悬空地悬吊而死;甚至采用极残忍痛苦的积极自杀方式而使一般人不能理解,如将自己的乳头或外生殖器剪去、睾丸摘除、剖开腹腔扯出肠管再绞断等。有的自杀倾向十分顽固,有一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姿态。如某女精神分裂症患者,有五年病史,住院治疗病情缓解后出院。不久病情复发,在疑病妄想支配下认为自己大小便都没有了,肠子烂了,膀胱也已萎缩,活着不如死了好。先后跳江、勒颈、用木棍堵喉、跳楼等均被家人发现而自杀未遂。再次住院期间走路时突然以头撞墙、坐着时又用后脑勺撞墙,有时一天达6次之多。上厕所用脸盆盛水将头淹没水中,进办公室用手模插座电源孔,吃饭时将竹筷插入咽喉,睡觉时又用头捂住口鼻等以求一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精神病患者在自杀前并没有被诊断,其病情可能十分轻微而未被人注意。这些患者的自杀更显得出人意料,常使人怀疑为谋杀。所谓毫无原因的自杀,应想到这种潜在精神病患者自杀的可能性。(二)精神病人他杀的特点与精神病人自杀一样,精神病人他杀也分为两种,即精神疾病状态下的他杀和发病间歇期或缓解期的他杀。在疾病状态下的他杀,正如前面已提到过的,实质是一种疾病状态下导致的他人的意外死亡。此时精神病患者在幻觉、妄想指使下或意识障碍情况下做出杀人行为,应被认为完全无责任能力,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分清是非的能力。以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最多见,其他还见于躁狂症、癫痫意识障碍、重度精神发育不全、病理性醉酒、症状性和脑器质性精神病等重精神病患者。大麻、致幻剂等某些毒品可引起中毒性精神病,已有中毒者在幻觉支配下杀人的报道。这类精神病人他杀有一些共同特点:1.作案动机和目的一般不明显,即使有一定动机,与后果也很不相称。这种动机常被叫做病理性动机,如被害妄想支配下的“报复”杀人,妒嫉妄想支配上的“情杀”。2.一般没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特别是在如意识障碍、病理性激情、单纯幻觉、意志行为障碍等病理状态影响下的杀人行为,常具突发性。但是,有的精神病患者在思维障碍,如妄想支配下的杀人,也可表现出“预谋”和“计划”,但一般比较简单、草率,甚至明显荒唐可笑。一切所谓的“预谋”和“计划”都与其病理状态密切相关。3.缺乏自我保护性是另一特点,在杀人时间、地点、工具和环境上都无选择性,与常人犯罪显然不同。他们杀人后常常不回避、不逃离、不清扫现场,也不毁掉证据,且供认不讳。有的即使有一些保护措施,也很简单或愚蠢,极易被人识破。要注意的是,有些患者在被害妄想支配下进行的报复杀人,可能采取较好的保护自己的措施。有的虽在病态下杀人,但审讯时可能病情缓解而表现出保护和伪装色彩。4.作案手段奇特或残忍,被杀对象多为患者亲属,其次为同事和邻居。有的在被害者身上刺杀几十、近百次;或砍掉脑壳倒出脑组织;开胸剖腹取出内脏;甚至吃掉死者脏器等,常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典型的精神病人杀人一般容易识别。有的或者本身的精神病症状不明显,或者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精神病症状表现不充分时,容易引起人们怀疑他们是伪装精神病。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罪犯杀人后可以维妙维肖地假装出许多“精神失常”的表现,但一般不可能在作案前或作案时都伪装得那么巧妙。说到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有一种反应性精神病,其精神病症状会在被关押后受到刺激而出现,与伪装精神病又不一样。像精神分裂症等一些重型精神病患者,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方法。即使在所谓的间歇期和缓解期,其病情也很难说完全被控制和消除。在这段期间他们所施行的杀人行为,即使完全缺乏上述精神病患者杀人的特点,许多情况下都只有部分责任能力。当然精神病的鉴定和责任能力的划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问题,应该请精神病专家协助鉴定才为妥当长~~
2006年01月26日 09点01分 27
level 2
当初真不该发这么多…………
2007年08月08日 08点08分 28
level 1
好极了!
2008年01月13日 12点01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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