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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支付40%租金的理由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本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全部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从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收入明显减少,
被告主动召集业主大会商讨减租事宜,并张贴业主告知书,绝大部分业主同意减少40%的租金,故被告要求减少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租金的40%的请求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怀仁·新天地物业增值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受疫情影响,应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之间的租金履行条款予以变更,即被告按双方约定金额的60%及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2022年09月18日 1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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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动召集业主大会商讨减租事宜,并张贴业主告知书,绝大部分业主同意减少40%的租金,故被告要求减少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租金的40%的请求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怀仁·新天地物业增值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受疫情影响,应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之间的租金履行条款予以变更,即被告按双方约定金额的60%及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