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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愿の莎
楼主
一)判断对错
1. 世纪的三大海法为奥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罗地海法。(X)
2. 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但确是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性很强的法律。(V)
3. 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国家签订和加入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的重要的渊源。(V)
4. 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V)
5. 我国在取得船舶国籍的立法上,基本上属于封闭型。(V)
6. 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但要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V)
7. 船舶买卖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常见的方法。(V)
8.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被称为“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明文规定,还通过了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V)
9. 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的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V)
10.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V)
11. 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分时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但却没有采取,结果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过失。(V)
12. 因船舶碰撞遭受全损的船舶所有人,可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值和期得运费之和主张损害赔偿。(V)
13. 海事赔偿制中的金额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限额为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额,又被称为“美国主义”。(X)
14. 对于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效的,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学说,我国采用的是船货并存主义。(X)
1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X)
16. 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V)
17.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X)
18.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提单已被转让善意给若落在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 third 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V))
19. 《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V)
20.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V)
2010年06月17日 15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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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纪的三大海法为奥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罗地海法。(X)
2. 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但确是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性很强的法律。(V)
3. 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国家签订和加入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的重要的渊源。(V)
4. 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V)
5. 我国在取得船舶国籍的立法上,基本上属于封闭型。(V)
6. 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但要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V)
7. 船舶买卖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常见的方法。(V)
8.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被称为“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明文规定,还通过了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V)
9. 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的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V)
10.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V)
11. 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分时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但却没有采取,结果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过失。(V)
12. 因船舶碰撞遭受全损的船舶所有人,可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值和期得运费之和主张损害赔偿。(V)
13. 海事赔偿制中的金额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限额为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额,又被称为“美国主义”。(X)
14. 对于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效的,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学说,我国采用的是船货并存主义。(X)
1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X)
16. 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V)
17.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X)
18.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提单已被转让善意给若落在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 third 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V))
19. 《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V)
20.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