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愿の莎 许愿の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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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一)判断对错 1.     世纪的三大海法为奥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罗地海法。(X) 2.     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但确是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性很强的法律。(V) 3.     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国家签订和加入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的重要的渊源。(V) 4.     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V) 5.     我国在取得船舶国籍的立法上,基本上属于封闭型。(V) 6.     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但要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V) 7.     船舶买卖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常见的方法。(V) 8.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被称为“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明文规定,还通过了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V) 9.     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的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V) 10.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V) 11.     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分时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但却没有采取,结果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过失。(V) 12.     因船舶碰撞遭受全损的船舶所有人,可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值和期得运费之和主张损害赔偿。(V) 13.     海事赔偿制中的金额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限额为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额,又被称为“美国主义”。(X)                                           14.     对于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效的,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学说,我国采用的是船货并存主义。(X) 1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X) 16.     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V) 17.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X) 18.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提单已被转让善意给若落在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 third 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V)) 19.     《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V) 20.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V)
名解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提单。 不清洁提单:只在提单上批注有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 倒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候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航次租船合同:(程租)指船舶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传播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的约定运费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空船租船,船壳租赁)是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它包括间接碰撞和浪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以后,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法律制度。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共同海损的分摊,是指由共同海损各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比例,对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船货双方或某一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金钱补偿的方式。 扣押船舶(扣船),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扣船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案件。
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 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法律上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后,对具有残余利益的保险标的拥有的所有权。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承 保的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请求的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在于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后将残余利益转让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应满足下列条件: 1、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赔偿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即保险标的的损毁,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限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范围内。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各国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原因在于民商法及诉讼制度的不同。主要有三种观点: 1、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2、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3、既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用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国经 选择 三,选择题 1,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2004)答案:BD A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试航性引起的货损 B   船长和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   为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   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2.,关于航空运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下列哪几项?答案:BCD A、航空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B、航空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字样 C、航空运单是记载收货人应负担费用和代理费用的记载凭证 D、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3、下列哪项是《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答案:B A、不负过失责任制 B、推定过失责任制 C、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D、无过错责任制 4、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下列哪项是正确的?答案:AC A、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B、依照《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包括货物在航空站外降停的整个期间 C、《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 D、《华沙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 5,下列哪一项损失不属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包的责任范围?答案:D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6,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答案: B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   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7,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那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 A   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   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   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   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8,A 国某公司以 CIF价格与中国某公司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过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何以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细菌超标,中国公司实际上只收了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C A   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 国公司索赔 B   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   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   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9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甲港口起航,途中遇飓风,或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什么?答案:BD A   必须接受委付 B   拒绝接受委付 C   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 D   接受委付,不得撤回 10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提法哪些是正确的?答案:ABCD A   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 B   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所有权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
国经 简答 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和损失包括哪些? ⑴承保的风险:有可能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或灭失的危险与事故 种类 ①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包括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②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③外来风险:除以上风险以外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以及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⑵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①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②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 (一)保险标的的损失 1、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一种损害。 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⑴实际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包括下列情形: 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害而变形或变质,已经完全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 货船失踪——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全损给予赔偿 ⑵推定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6条的规定是指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船舶、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以及将货物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定义: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部分受损受损价值并未达到保险金额。 我国《海商法》第247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①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要件:     A、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B、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和合理的。     C、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D、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②单独海损      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指货物由于风险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 7、1980年《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⑴风险分担的原则 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②过失划分的原则 。卖方发生违约行为,上述原则不适用。 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某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⑵风险转移的时间 ①货物涉及运输,合同又没规定特定交货地点的,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至买方承担; ②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自货物在该地点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③对运输途中的货物的买卖,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④、在其他情况下,买方自接受货物时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承担。 8、简述80年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⑴标准: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⑵营业地的冲突: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⑶排除的范围 ①买卖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商品;经由拍卖的商品;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买卖的商品;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买卖电力 ②由买方提供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9、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简答2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适用 ⑴适用范围上,仅适用于刑事诉讼。 ⑵适用对象上,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方。 ⑶适用阶段上,既适用侦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刑事审判阶段。 ⑷在沉默的结果上,无论是法官还是控诉方,都不能从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⑸在适用的规则上,一般规定了审讯人员在讯问之前,有向被讯问人“告知”的义务,以保证被讯问者知情权的实现,实现“沉默面前一律平等”。 ⑹在法律效率上,对于未经“告知”或者采取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手段所获得的口供,各国一般规定不得采用。 ⑺在体系上,是一种单独的体系,一般不是一项孤零零的规定,而是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相适应的。 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第一,有关专家证人的例外。即一个具有适当资格的专家可以就他拥有的相应专业知识且需要专家意见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⑴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专长和知识的人,教育程度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的基础,技能和经验也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的基础。 ⑵专家证人不一定具有资格证书,法庭完全可以聘任那些不具有资格认定的人作为资格证人。 ⑶虽然没有资格认证,但通常要经过一个认证程序,由律师对其进行提问。 ⑷专家证人的证言具有可采性,但对陪审团认定事实没有强行效力。 第二,有关普通证人的例外。即作为表述曾亲身感知的事实的方式,一个非专家证人可以就那些不需要任何特殊的专业知识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特权规则的适用情况 ⑴配偶的特权,包括两个方面,即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明权和夫妻间谈话的守密权 ⑵当事人与律师谈话的守密特权 ⑶患者与医生间的谈话保密特权,但以合法目的为限 ⑷忏悔者与牧师间的谈话保密特权 ⑸公民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⑹政府官员享有公务特权,有权拒绝提供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官方情报危险的证据 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证据的种类是现行法对证据方法的划分;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对证据的方法划分,而是从理论上对其进行的细分。 ⑵效力不同。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不具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⑶标准不同。证据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即证据方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证据的分类则根据研究的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入手,采取多种标准予以划分。 ⑷功能不同。证据种类的划分主要是为了针对不同的证据方法在立法上设置不同的证据规则,但由于其划分标准的单一性使得对于不同种类证据方法共性的内容无法很好的反映;从不同角度对证据进行的不同分类则可以弥补证据种类划分的不足,更清晰地揭示各类证据的规律和运用规则。 司法证明的特点 ⑴规范性: ①司法证明的主体、范围、方法、标准都是法律预先规定好的。 ②司法证明规范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后果与责任。 ⑵对抗性: ①当事人以对抗的方式从不同角度提出证据,阐明各自的事实主张。 ②法官是通过当事人的对抗来了解和认识案件事实的。 ⑶时效性: ①过期不予采纳 ②过期不能用于证明特定事实主张成立 ③过期视为举证不能 ④过期视为没有证据 ⑤过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⑷相对性: ①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真实 ②证明的案件事实是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面或全部的事实。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 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名词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通常将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 我国的证据法: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 核心领域:是指能够体现证据法的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 交叉领域:是指由证据法和实体法、诉讼法重叠调整的事项。 边缘领域:是指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规范,但与证据直接有关,对证据法的实施起支撑或保障作用的规范。 神示证据制度: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制度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客观真实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客观、全面查取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证明目的,又称为实质真实发现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执法机关只能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全案事实的判断,法律不预先作硬性规定,由执法人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 直接原则:要求执法人员接触证据来源,减少感知证据的中间环节,除非法定例外,只能以亲身感知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可称为第一手证据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应全面调查有关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选择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实现。 证据方法:在有形方面,证据是指作为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调查对象之有形物。 证据资料:在无形方面,证据是指法官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也即法官依五官感知证据所获知的内容。 证据原因:在结果方面,证据则是指特定事实能使法官确信的原因。 证据能力:指证据方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可被允许进入诉讼,进而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之用的能力。 证据力:是指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证据资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规则:确认证据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毒树之果”规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而获取的其他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陈述人并非在审判或听证作证时作出的,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所主张的事项之真实性的陈述。 最佳证据规则:指以文书材料的内容证明案件时必须提交原件。 补强证据规则: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交叉询问规则:是指对抗制庭审中由当事人主导的从相对立场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 意见证据规则:是规范证人作证范围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作为一般原则,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 特权规则:指为保护特定的关系和公共利益,英美法律规定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特权。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法定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执政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证明对象: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使案件事实得以证明而对证据的质和量提出的具体要求。
名词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通常将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 我国的证据法: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 核心领域:是指能够体现证据法的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 交叉领域:是指由证据法和实体法、诉讼法重叠调整的事项。 边缘领域:是指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规范,但与证据直接有关,对证据法的实施起支撑或保障作用的规范。 神示证据制度: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制度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客观真实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客观、全面查取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证明目的,又称为实质真实发现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执法机关只能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全案事实的判断,法律不预先作硬性规定,由执法人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 直接原则:要求执法人员接触证据来源,减少感知证据的中间环节,除非法定例外,只能以亲身感知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可称为第一手证据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应全面调查有关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选择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实现。 证据方法:在有形方面,证据是指作为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调查对象之有形物。 证据资料:在无形方面,证据是指法官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也即法官依五官感知证据所获知的内容。 证据原因:在结果方面,证据则是指特定事实能使法官确信的原因。 证据能力:指证据方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可被允许进入诉讼,进而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之用的能力。 证据力:是指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证据资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规则:确认证据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毒树之果”规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而获取的其他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陈述人并非在审判或听证作证时作出的,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所主张的事项之真实性的陈述。 最佳证据规则:指以文书材料的内容证明案件时必须提交原件。 补强证据规则: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交叉询问规则:是指对抗制庭审中由当事人主导的从相对立场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 意见证据规则:是规范证人作证范围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作为一般原则,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 特权规则:指为保护特定的关系和公共利益,英美法律规定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特权。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法定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执政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证明对象: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使案件事实得以证明而对证据的质和量提出的具体要求。
简答3 免证事实有哪些 免证事实,包括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 ⑴自然科学定律。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科学证明的程序加以解决,不能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解决。 ⑵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是有限的,应当结合案情具体来确定。众所周知是一定区域内公众普遍知晓的,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对众所周知的认定时,相关部门应当经过必要的程序。法院应当以书面或口头裁定的方式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记录笔录。 ⑶职务上熟知的事实。是公安司法人员从事职业活动必备的专业知识。可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认定并记录在案。 ⑷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公报经过内部审查,所以可信度较高。但如果有反证,则可以推翻。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⑴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⑵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⑶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实施 ⑷排除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⑸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⑴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①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②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⑵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①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他在反诉中成为自诉人,因此承担证明责任。 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①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②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不明罪。(这类案件首要证明责任还是控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转移。) ③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a.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反诉的。b.涉及程序法事实的。 ⑷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①一般原则 ②不表明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多元化”标准,即指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中有多种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和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⑴不同种类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 不同种类的诉讼活动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表述是“优势证据”。行政诉讼客体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影响严重程度比民诉高,比刑诉证明的标准低。 ⑵不同种类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特殊民事案件(刑事犯罪的民诉)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⑶诉讼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差异。 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逮捕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⑷不同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差异。 公诉方高于被诉方(被告人)的证明标准。公诉方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在被告方提出积极抗辩的情况下,被告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 ⑸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 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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