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娱的公开声明表示无奈】来自一个玉米的法律分析
李宇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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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娱传媒既然“断定了该报纸刊登的模糊图片绝对不是李宇春本人”,又何来“未向当事人及其经纪公司查证核实,并未有实际证据指明情况下,未得到当事人或其经纪公司同意,即对公众人物照片进行曝光”,何来“肖像权”的侵犯啊?????????牛头不对马嘴,汗啊~ 我是学法律的,我认为这一事件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

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照片里的人不是春春却说是春春,即是虚构!),而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 严重怀疑北京权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准,就酱。
2005年12月28日 12点1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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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如果可以认定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根据刑罚第246条,可以对诽谤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诽谤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 不过这一事件里,春春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即使有也无法考证,所以应该构不成情节严重的标准,无法适用刑法。但可以要求行政部门处理。
2005年12月28日 12点12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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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娱无语了~
2005年12月28日 12点12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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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看吗?? 那就沉了吧~
2005年12月28日 12点12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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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想把这个人给关了,就酱~
2005年12月28日 12点12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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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是转载的,的确可以推得一清二白,要逮就逮始作俑者
2005年12月28日 12点12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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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话可说了,不知道王鹏同志会不会脸红
2005年12月28日 13点12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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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怎么让人觉得是个草台班子捏,法治社会了丫,一个好一点的律师也请不起吗????
2005年12月28日 13点12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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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顾着数钱了吧(冷笑五声),去写论文了,争取走上法律工作岗位后,能为小孩做点事
2005年12月28日 13点12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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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一心想当法官的,现在一下子特别想当律师了
2005年12月28日 13点12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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