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7
Jin⑦④の蝶澈
楼主
在这种事件上,觉得LOLI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那些清者自清的圣母麻烦自重
当时有人问过律师,说因为他是日本的明星,比较麻烦,能提起诉讼的不是我们
所以希望身边有路的,有条件的人可以问一下,行动起来。有些在黑,忍了。
让他和毒这种东西挂一起,实在不能忍受。
一次又一次 感觉某些眼里都是毒的毒人就盯上他了
上次传出涉毒 就是中国新浪布布的高作,所以大家能努力就努力吧
这个垃圾因为挂在主流媒体地方,成了高级垃圾,只有除了高级垃圾,低级垃圾才会自动消失。这个欺骗的对象不是我们,而是那些打进他名字去搜索的人。虽然垃圾,映像也是有的。
关于网络诽谤他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我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我国清末的报律就规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网际网络上,网络服务商类似印刷商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类似编辑和新闻机构。
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
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
关于公告板服务商(BBS)的诽谤责任问题似乎有些复杂。这可先来看看美国纽约一法庭1995年的一次判决。
案件原告是一家证券投资公司,名为Stratton Oakmont。被告是一家公告板服务商Prodigy。被告的财经公告板上刊登了一名至今未明身份人的诽谤文章,该投资公司起诉Prodigy诽谤(后来起诉人因故放弃了这起索赔两亿美元的官司)。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纽约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当于出版商,Prodigy自称是经营家庭电脑网络的,与商业信息提供无关。但法庭认为该服务商能够控制公告板上的内容,因为其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曾宣称其为公告板的内容制定了标准,并通知用户它可以使用科技手段将违反规定的言论去除。因为其能够控制内容,法庭认为Prodigy须负诽谤的责任。也就是说Prodigy应像新闻媒介的编辑和文字出版机构一样,须对诽谤负法律责任
此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一定的震动,有些律师认为,这个判决等于为网络公告板服务商敲响了警钟,它等于告诉公告板服务商,要认认真真地管理公告板,否则可能因为疏忽,没有及时地采取行动制止诽谤言论的发表,而像Prodigy那样被指控,并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网络诽谤案件责任赔偿的。一般来说,法庭在估算书面诽谤赔偿额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是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有多少。也就是说,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越多,起诉人的名誉损失越大,被起诉者须赔偿的款额也就越高。报刊发行量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重要指标,而网页、公告板的浏览人次则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网络诽谤言论的指标。
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传播者或许会觉得不公平,认为言论又不是他写的,他做的只是将信息传送(forward)出去。但是应该考虑到,当他接获诽谤言论时,可以读过后就将有关言论删除,但他却选择将之传播出去。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传播者的真实身份,传播者就可能被起诉。
传播者或许会觉得不公平,认为言论又不是他写的,他做的只是将信息传送(forward)出去。但是应该考虑到,当他接获诽谤言论时,可以读过后就将有关言论删除,但他却选择将之传播出去。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传播者的真实身份,传播者就可能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