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摩托车不能上高速,法律上没有瑕疵。
安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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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摩友因为高速骑摩托车被罚,去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打官司,本吧有摩友信誓旦旦胜诉,后来没了消息,据说还是败诉了。
我个人作为摩友,也是很期待摩托车上高速的,但是山区高速路况确实较差,禁摩我也是“理解”+“遗憾”。
今天发贴,一来为了活跃一下安康吧的气氛,二来也是让咱摩友对交通法禁摩有个正确的认识,以免以后冲动闯关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者盲目打官司白白浪费了银子给律师。
之前摩友被罚,有吧友说交警不懂法,后来摩友起诉败诉,又说法院不懂法判决草率。其实,都是摩友对上高速太过于”执着”了,把一些明确的法理忽略了。人家一个执法部门一个判决部门,都不懂法?
很多摩友认为摩托车可以上高速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8条和83条来解释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二是对载人有限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据此他们认为地方交管部门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是“地方法规”,属于下位法冲突上位法,应该无效。但是交管部门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有违交通法了吗?没有!
交通法可不仅仅只有这两条,作为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的所有条款,交通法还有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以上这两条,简单理解就是:1.交通部通过交通法授予安康交管部门,根据安康境内高速等级及建设条件,合理合法的禁止摩托车在高速上通行。记住这是合法授权,不是下位法对冲上位法。所以有这一条,你就根本没办法去告安康交警“禁止摩托车高速公路通行”的法规无效。2.安康交警一旦认定安康境内高速不适合摩托车通行,它只需要在高速入口处,明确树立“摩托车禁行”标识,那就算告知和公示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就必须遵守。
另外,从另两个事情,也能反应处地方交管部门限制摩托车高速通行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问题。
第一,截止到2019年全国有17个省或直辖市都是明确规定摩托车禁止上高速的,算是一半了。你能说它们都不懂法么?
第二,2019年开始交通部推进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带来一个问题——跨省摩托车通行规则不同,所以交通法在尽快调研出台全国统一的摩托车高速通行管理政策(但是目前还只是在调研,并未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台,所以目前各省依然对摩托车高速通行政策不统一)。这也就说明,至少目前,有些省摩托车禁上高速是合法政策,并未和交通部的《交通法》冲突,否则就不会是调研而是直接勒令这些省取消禁令了。
以上观点,我个人并不是说不赞同摩托车上高速,只是认为根据实际情况,部分高速路段禁摩是必要的。
对于去年摩友起诉安康交警,处罚无效,其实应该从上面的第25条入手——假如骑手从临潼高速入口进入高速,而临潼入口也确实没有树立“禁摩”标识或者没有“汽车专用”标识,那么进入高速就是合理合法,又因为沿途也没有“禁摩”标识,那一路前行都不算违章(没有禁摩标识,自然就是合法通行),等到骑手从安康下高速得的时候,因为也只是入口有“禁摩标识”,出口并没有,那也不算“违反禁令标识”,不应被罚款扣分(当然,如果骑手又从安康高速入口进入高速了,那就是违章了)。
最后,作为摩友,期待交通部尽快出台统一的摩托车高速通行管理办法。不过这个统一,很可能不是“所有高速”路段,而是一个统一的路况通行标准(比如高速公路桥隧比例或者长度,车道数量,坡度,应急车道)和统一的通行标识。比如不会以省范围禁摩,而是路段,在路况不达标的高速路段,需要禁摩,提前一段树立多个醒目指示牌,引导骑手在最近的一个高速路口下高速等方式方法。
2021年04月17日 20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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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国道跑的就是风景。走高速的也就是为了赶时间,陕南这边高速山区,桥隧坡多,很多隧道单向两车道,还是有一定危险的
2021年04月18日 04点04分 23
低车流量 比二级路 路况好多了吧 任何的危险只是相对的。
2021年04月27日 05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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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广东茂名摩友胜诉的案子,恰恰胜在我说的那几点:1.交警拿不出摩友多次上高速的入口有禁摩标识的实际证据(说白了,摩友上高速那几个入口没有禁摩标识)。2.行驶过程中,通过的路段无禁摩标识(也就是说无禁行标识,所以高速摩托车通行合法)。3.交警所列举的禁摩标识,是在骑手下高速的收费站入口(和安康这个案子一样,安康收费站下高速,都要下高速了,你在上高速口立禁行标识,无法做到提前告知)。
2021年04月18日 16点04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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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皆可为,立了禁行的牌子,叫“法无禁止”吗?交通部出台的《交通法》,十几个省高速不允许摩托车通行交通部不知道吗?交通部有说过这些省的交管部门“违法”吗?咱安康还真有些摩友以为自己就是“法”。高速路人家高速公路公司修的,不给你发卡你就硬闯?你觉得你没违法?
2021年04月19日 15点04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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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不叫法理。咱们通常说到两个词:于语,于情。我在主帖里讨论的就是于法。你在回复里讨论的就是于情。于法,地方交管部门是有权利根据调研,去禁止某种或多种车辆在某一路段或多条路段或区域通行的。而这个调研结果合理不合理,你说的不算,法院也说的不算(法院只能看你禁行是否有明显标识,或者能否提供调研数据支撑),只有其上级交管部门甚至交通部说了算。
2021年04月22日 03点04分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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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摩友,无论摩托车驾照是考来的还是买来的,遵守交通法和禁令标识是最基本的要求,无论北京还是上海或者西安或者安康,只要通行的道路上,无论是普通城市道路还是郊区道路,或者高速公路,树立有摩托车禁行标识,那么仍然通过都属于违章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禁行标识,交警不让通行,那就是交警违法。和地方行政禁令无关。
2021年04月23日 15点04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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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1日,西安交警高速大队联合媒体征集了10位经常通过高速出行的市民,对西安高速交警的工作面对面提建议意见(详见2018年10月12日本报A5版《专治占用应急车道行为》)。会上,一位摩托车发烧友就曾咨询过交警,摩托车在西安能不能上高速行驶?
  当时,交警高速大队副大队长汪小虎明确表态:“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类型,法律没有禁止则可以上高速公路。另外,如果驾驶摩托车在高速上行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不能载人,速度不超过每小时80公里。所以只要入口没有相关的禁止标志,摩托车上高速后没有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我们不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 陕西暂不允许摩托车驶入高速
  2018年12月28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回应网友询问时则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目前,陕西省封闭式高速公路通过标志标牌指示有客车、货车和紧急停车车道,未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故摩托车不允许驶上高速公路。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称,目前,关于摩托车是否能通行高速公路尚存争议。鉴于公众普遍认为高速公路不会有摩托车行驶,对于摩托车行驶高速公路未形成安全避让意识,为了保护摩托车驾驶人安全不受影响,陕西省暂不允许摩托车驶上高速公路。
  在回应中他们还提到:“后期,若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能明确摩托车是否可以驶上高速公路,我们将大力做好政策宣传。”
2021年04月24日 07点04分 72
这个里面有两条很重要,就是我说的标识问题——1.“只要入口没有相关的禁止标志,摩托车上高速后没有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我们不进行处罚。”
2021年04月24日 0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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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目前陕西高速很多入口都有“汽车专用”标识,而不是“机动车专用”。
2021年04月24日 07点04分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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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交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在作为交通参与者时遵守交通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限制或者剥夺这项权利。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交通管理则从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角度,从宏观上研究如何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所以,正如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一样,有些交通的权利,也需要在服从和服务于更高的价值实现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规模或者一定的时间内被限制。
应当说,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目的是从更宏观的基础上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本条的目的在于依法确立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职权,避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条件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限制交通权利的措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以便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有充分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切实履行职责。
本条分为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项措施实际上是指一种日常的管理措施。
以北京为例,为了维护首都的交通管理秩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采取一些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规定。1994年8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改善东、西长安街等道路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决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早7时至晚8时,东、西长安街从建国门桥(不含)至复兴门桥(不含)之间,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人民大会堂南侧路以及台基厂大街,禁止人力货运(平板)三轮车通行,正义路禁止人力货运(平板)三轮车由南往北行驶。
1998年,为了缓解北京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对货运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进行交通管制。例如:对于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在7时至21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通行;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道路,在7时至21时,禁止2吨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2吨以下货运机动车仍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对三环路、建国路、复兴路、朝阳路、安立路、阜成路以及京津塘高速路,6时至21时,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以及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通行限制职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出的交通限制的公告便具有强制力,违反者将会受到违章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项内容与前一项不同的是,前一项主要针对经常性的交通限制措施,而本项内容则主要针对临时性的限制措施。鉴于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更不容易为公众了解,所以,法律特别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社会,以免给大家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
这里所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是指大型演唱会或者体育比赛,大范围施工如目前北京正在进行的三环路的改造等,这些情况下,有的临时交通限制措施可能仅仅持续几个小时,有的则可能持续几天或者几个月。“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诸如封闭汽车专用道或者快速路的入口或者出口、单行线的设置等决定。目前,为了让社会周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一般采取报纸提前公告,交通台反复播发消息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消息等形式。随着媒体的日益发达,公告工作的难度在逐渐降低。
2021年05月05日 13点05分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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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石心肠终是伤
2021年05月14日 03点05分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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