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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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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雨果的小说《悲惨世界》里,失去工作的冉阿让为了不让姐姐和几个外甥挨饿,去偷了一块面包,结果被抓住,判了五年刑。偷一块面包,判五年刑期,这个惩罚够严苛的。不过有比这个更残酷的,那就是英国的《血腥法典》。在18世纪到19世纪的英国,偷五先令(相当于今天的30英镑,270元人民币),就可以判死刑!那时的英国刑法,由于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条款众多,一些很轻的犯罪,都会判死刑,因此被称为“血腥法典”。
英国的“血腥法典”,最早出现在 1723年。当时英国汉普郡和温莎森林出现了两伙偷猎者,他们先打死了2只、偷走了3只温彻斯特主教的鹿。之后偷猎者被捕,判了一年刑。然而偷猎者的被捕和判刑,并没有使偷猎行为销声匿迹。偷猎者的贫苦,和英国当时的贫富不均,使偷猎活动更加活跃。这些偷猎者,最后还抢劫了威尔士亲王弗雷德里克(王太子)的酒。这一举动,让英国的权贵,决定拿出霹雳手段,严厉打击他们眼中的恶劣犯罪。172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黑色法案”,这一法案将很多罪行都以死刑判处,其中包括很多之前根本不算是犯罪的行为。因为当时的偷猎者经常涂黑脸,“黑色法案”把伪装后或是涂成黑脸后进入森林的行动,都定为犯罪,处以死刑。这就相当于现在将一个戴着面具或是穿着兜帽夹克衫的人处以死刑。
之后一百年,可以被处死刑的条款越来越多,最后由50多种,增加到220多种。包括一些轻微的犯罪,甚至不是犯罪的举动,都可以判死刑。比如:偷马或者偷羊、到养兔场偷兔子、砍别人家(贵族家)的树、损坏公路、晚上涂黑脸出门、未婚母亲隐瞒流产、纵火、伪造等等。
英国当时之所以会制定这样的法律,首先在于制定法律的人是权贵。他们从祖上继承了权力和财富,对穷人毫无同情心。他们认为罪犯懒惰、贪婪、没有道德,根本不值得同情。其次,由于制定法律的人是权贵,所以这些法律必然会保护权贵的利益。一切威胁他们财富的行为,都必须判以死刑!最后,制定法律的英国权贵们认为,严酷的法律对犯罪具有更强的威慑力,可以阻吓人们犯罪。
这样严酷的法令,会不会使大批人成为死刑犯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出台《血腥法案》的18世纪,在英国被处死的人,比17世纪和16世纪都少。出现这个结果,首先是因为英国的陪审团制度。18-19世纪的英国,虽然权贵掌握着制定法律的权力,然后,刑事审判时,犯罪嫌疑人接受的是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陪审员一般不愿意对轻微犯罪的人判处死刑,因此往往判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判轻罪。比如,《血腥法典》规定偷盗5先令价值物品的人可以判死刑,陪审团审判时,往往会认定物品价值低于5先令。其次,即便是那些被判死刑的罪犯,有时候也可以免死。罪犯们通常会有机会通过参军免除死罪,或者选择流放到英国在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的殖民地。当时英国人认为流放可以威慑罪犯、减少犯罪,并且可以快速有效地移除英国境内的罪犯。
到19世纪初,英国公众对《血腥法典》的批评越来越强烈。1808年,国会议员、著名的法律改革家塞缪尔·罗米利推行刑法改革,逐步废除了对很多罪行判处死刑。因此,让吉普赛人陪伴一个月,以及有"强烈的恶意"的7岁至14岁儿童,就不再会判死刑了。1832年和1834年,英国国会废除了对盗窃价值5先令物品、偷信和亵渎罪的死刑。到了1861年,除谋杀、叛国罪、暴力海盗罪和皇家船坞纵火罪外,其他所有罪行都废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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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5日 11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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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血腥法典”,最早出现在 1723年。当时英国汉普郡和温莎森林出现了两伙偷猎者,他们先打死了2只、偷走了3只温彻斯特主教的鹿。之后偷猎者被捕,判了一年刑。然而偷猎者的被捕和判刑,并没有使偷猎行为销声匿迹。偷猎者的贫苦,和英国当时的贫富不均,使偷猎活动更加活跃。这些偷猎者,最后还抢劫了威尔士亲王弗雷德里克(王太子)的酒。这一举动,让英国的权贵,决定拿出霹雳手段,严厉打击他们眼中的恶劣犯罪。172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黑色法案”,这一法案将很多罪行都以死刑判处,其中包括很多之前根本不算是犯罪的行为。因为当时的偷猎者经常涂黑脸,“黑色法案”把伪装后或是涂成黑脸后进入森林的行动,都定为犯罪,处以死刑。这就相当于现在将一个戴着面具或是穿着兜帽夹克衫的人处以死刑。
之后一百年,可以被处死刑的条款越来越多,最后由50多种,增加到220多种。包括一些轻微的犯罪,甚至不是犯罪的举动,都可以判死刑。比如:偷马或者偷羊、到养兔场偷兔子、砍别人家(贵族家)的树、损坏公路、晚上涂黑脸出门、未婚母亲隐瞒流产、纵火、伪造等等。
英国当时之所以会制定这样的法律,首先在于制定法律的人是权贵。他们从祖上继承了权力和财富,对穷人毫无同情心。他们认为罪犯懒惰、贪婪、没有道德,根本不值得同情。其次,由于制定法律的人是权贵,所以这些法律必然会保护权贵的利益。一切威胁他们财富的行为,都必须判以死刑!最后,制定法律的英国权贵们认为,严酷的法律对犯罪具有更强的威慑力,可以阻吓人们犯罪。
这样严酷的法令,会不会使大批人成为死刑犯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出台《血腥法案》的18世纪,在英国被处死的人,比17世纪和16世纪都少。出现这个结果,首先是因为英国的陪审团制度。18-19世纪的英国,虽然权贵掌握着制定法律的权力,然后,刑事审判时,犯罪嫌疑人接受的是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陪审员一般不愿意对轻微犯罪的人判处死刑,因此往往判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判轻罪。比如,《血腥法典》规定偷盗5先令价值物品的人可以判死刑,陪审团审判时,往往会认定物品价值低于5先令。其次,即便是那些被判死刑的罪犯,有时候也可以免死。罪犯们通常会有机会通过参军免除死罪,或者选择流放到英国在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的殖民地。当时英国人认为流放可以威慑罪犯、减少犯罪,并且可以快速有效地移除英国境内的罪犯。
到19世纪初,英国公众对《血腥法典》的批评越来越强烈。1808年,国会议员、著名的法律改革家塞缪尔·罗米利推行刑法改革,逐步废除了对很多罪行判处死刑。因此,让吉普赛人陪伴一个月,以及有"强烈的恶意"的7岁至14岁儿童,就不再会判死刑了。1832年和1834年,英国国会废除了对盗窃价值5先令物品、偷信和亵渎罪的死刑。到了1861年,除谋杀、叛国罪、暴力海盗罪和皇家船坞纵火罪外,其他所有罪行都废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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