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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气象,祝愿大家都有新的发展。我们也会一如既往的服务于各位吧友,为了更方便于大家向牛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故重新开一贴,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在此帖下跟帖,相信牛红岩律师会为大家细心解答的,祝各位工作进步,事事顺心。
斉鲁吧 DU小亮
2010年01月07日 1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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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杜小亮的支持和鼓励,不过对于这种咨询贴来说,
还是老的好啊,所以老贴请不要删除,否则会留下很多遗憾。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一如既往,继续为大家做好咨询,
即使将来有一天我成了所谓的大律师了,
也同样愿意为大家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2010年01月10日 1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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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 甲欲抱负邻居 花钱雇14岁的乙烧掉乙的汽车 乙答应后告诉丙(15岁) 丙亦加入 后甲反悔 告知乙不要行动了 并要乙退回钱 乙已将钱花掉 顾一面答应甲一面通知丙今晚行动 晚上丙因害怕未去 乙于是单独行动 放火后 见火势害怕 及时报警采取措施 结果仅烧掉轿车一辆结及门窗 未造成其他后果 问,甲乙丙构成何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乙属于哪种犯罪形态,中止,既遂,or未遂?
2010年01月15日 0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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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
首先认定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由于乙的放火行为不但烧坏了汽车,而且还烧坏了门窗,危害了公共安全,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该罪属于危险犯,只要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
乙丙14岁、15岁,依据刑法规定,对于放火罪来说,
属于14岁至16岁的人应当承担犯罪责任的八项犯罪范围之一。
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全部构成犯罪既遂,
因为无论是具体实施犯罪的乙,
还是预谋、指使犯罪的甲,
还是未具体实施犯罪的丙,
均未以自己的行为有效防止该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甲乙丙均构成放火罪的犯罪既遂。
2010年01月15日 08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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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旧店镇大曲家埠村北岭,吕蒙称、郑建光和郑德全(霸王)以打井为名私开金矿,害的全村没水喝,希望有关部门制止并严惩。谢谢
2010年02月10日 1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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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7楼:
邻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方面(赔偿树木)和道德(遭受谴责)方面的,
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老人的亲属有权主张,
但是我个人认为,难以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救济。
因为老人的去世和邻居的的辱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2010年02月11日 00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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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8楼:
矿产属于国家财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开乱挖,
建议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以让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得到制止。
2010年02月19日 0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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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牛律师,我与丈夫离婚,民事协议达成后第二天,他与其父谎称想念孩子将孩子骗走,不知去向,并撤销了诉讼,我将如何处理。
2010年03月07日 03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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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上:
一、你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二、你应当收集一些孩子和男方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未来发展的不利的证据,同时收集自己有利于能够为孩子身心健康的条件
2010年03月07日 12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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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岛新闻网报道,26日下午14:20左右,
青岛海怡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李沧区双埠的工厂爆炸,
并引发大型火灾,导致3人死亡,1人失踪的事故。
2010年以来,已有多起安全事故在青岛发生,
在此,我们首先向在各次事故中受害、受伤的工人弟兄们表示哀悼和慰问,
同时,也谨慎地提醒各位企业老总,
挣钱重要,但是安全更加重要!
生命高于一切,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
而且是一个企业能否安全、工人能否安全的最重要因素!
由于我们是上述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很早获悉了这个不幸的消息!
惟愿各位受伤的工人师傅尽快康复,
并向各位遇难的工人师傅们表示沉痛的哀悼!
2010年03月27日 08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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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牛律师,我想问个问题,我和老婆结婚2个月了,她要离婚但她又不想把彩礼钱(4万5)还我,我想问如果诉讼,我能不能要回彩礼来?谢谢!!
2010年03月28日 1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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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建议你走离婚这条路,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
要珍惜这个缘分!
其次,如果实在是过不下去了,也要慎重考虑以后再做决定。
再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请看您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2010年03月30日 02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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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偷生,就抓谁,这是一个基本的办事思路,即使这样,抓人也是不对的。
至于把偷生者的舅舅或者姨抓起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个事情,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解决。
2010年04月26日 01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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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夫妻2个不想把财产分,就是个人是个人,但是不能公证,还有其他方法吗,对方不愿意,说什么也不愿意,有没有其他的方法,不让对方知道。财产是我自己的!
2010年05月02日 10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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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上:
如果财产按照您说的那样,都是您个人的,
也就是说你们夫妻二人现在共同使用、占有、居住的所有财产(大件是房子和汽车等贵重财产)的话,
您完全可以不必担心,因为是您的(婚前财产)就永远是您的,
只要您不主动提出赠给或者分给对方,就不会改变财产的归属。
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无论双方共同居住了多少年,都不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和归属。
2010年05月05日 08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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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1楼
婚后继承的财产,是我自己的,可是法律不是说必须平分吧,还有就是财产以后是我自己创下,我不想分,但又不让去公证。所以现在我一直很担心!谢谢您!
2010年05月05日 10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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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K夏:
婚姻法规定的是:遗嘱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所以您需要做的是让老人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即使做公证也不必通知你对象),
这样你婚后继承的财产,就属于你个人的财产了。
其他的事情,涉及隐私,在这里不便明说了。
我的QQ:980360508,有事情单独说比较合适。
2010年05月06日 05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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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真实案例:
甲、乙为A公司的两个股东(100%股权)。因在经济危机时,公司经营困难,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了利息,并且为了借到刘某的钱,甲乙赠给刘某5%的A公司股权,上述事实有书面的协议。但是A公司并未向工商局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登记。
后,甲乙将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丁。现刘某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5%的A公司股权。
问:①能否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②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①不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丙、丁均为A公司股权的善意受让人(从工商登记上只能看到甲乙为A公司股东),丙丁受让A公司股权,合法有效。
甲乙向刘某转让A公司5%的股权,合法有效。因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转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②刘某应当向甲、乙、A公司主张权利。
向甲、乙要求因其无权处分该5%的股权所导致的损失(即股权出让金);
向A公司主张因其未作股权转让登记而造成的损失;
甲、乙、A公司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2010年05月17日 08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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