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去著作权法修正案提意见了,大家看看还有什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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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修改后: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本人修改为: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产生经济效益的,应当支付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应报酬:
(一)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选择放弃或接受报酬。
(二)著作权人不能要求、强迫等各种方式让原著作权人放弃或者接受报酬。
(三)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人可商定分配报酬比例。
理由:当原作品著作人与著作权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著作权人)签订合约时,可能会存在著作权人让原作品的著作人放弃所有著作权包括相关知识产权开发获得的经济收益。原作品著作人无法做出自愿的选择,只能被迫接受合同。长期发展,可能会造成企业界的灰色空间不成文的规定,让原作品的著作人被迫放弃其余收益,转向其他资本企业也会受到“同等待遇”。且新增加的条款,有大部分为旧版第三十五条搬到此处,但删去了“并支付报酬”。所以,以此补充和增加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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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修改后: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本人提议修改为:
第十五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IP作者(知识产权原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理由:原故事IP创作者应该享有与以上其他作者的共同权利。(不过我感觉,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制作者,好像就饱含这个意思了...不过也不管了,我看大家这样说,我也跟着提交吧)[狂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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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十六条,我总是感觉可以入手,但是不知道怎么入手:
第十六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大家集思广益看看,还有什么可以提议的!6月13日就截止了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提议
2020年05月02日 12点05分 1
level 8
自己先占二楼备用!现在知乎又上了第二名热搜了!大家加油!
2020年05月02日 12点05分 2
level 2
该码要码,我正在看
2020年05月03日 12点05分 3
level 1
嗯嗯
2020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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