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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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9年10月08日 02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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