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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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李四光诞辰130周年,看一代大师的家国情怀 “我是炎黄的子孙,理所当然地要把所学到的知识,全部献给我亲爱的祖国。”虽然李四光先生已经离开40余年了,但是他的这些话仍像星辰一样熠熠生辉,照亮我们前行的路。正如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评价的那样,“李四光同志是一面旗帜。” 李四光,1889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县农村的一个贫寒家庭,原名李仲揆。他勤奋好学,13岁时以优异的成绩考上省城武昌高等小学,为振兴海军,15岁的他东渡日本学习造船机械。在日本,他接受了革命思想教育,成为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中年龄最小的创始会员。孙中山赞赏李四光:“你年纪这样小就要革命,很好,有志气。”还送给他8个字:“努力向学,蔚为国用。”李四光用他的一生践行着这8个字。 李四光先生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朝政府。李四光出任湖北军政府实业部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改为实业司司长。不久,窃国大盗袁世凯篡夺了革命果实,李四光愤然辞去实业司司长职务。1913年,他进入英国伯明翰大学学习,先学采矿,后改学地质。1919年毕业,获硕士学位。1920年2月,李四光应邀在巴黎留法勤工俭学会做学术报告时提出“学术问题,不能人云亦云,凡遇着新境象、新学说,要分析它,看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搞科学研究的,心只管细,胆只管大。掌握逻辑思维,天经地义的学说,也不能吓倒我们,要知真正科学的精神,就是为真理而奋斗。对于西方先进的学说,可以为我所用,但决不能受它束缚。”同年,李四光接受蔡元培的聘书回国,到北京大学地质系先后任教授、系主任等职。在北京大学,他一面教书,一面进行科学研究。他把备课、讲课、带学生实习当作实践的极好机会,不断积累资料,不断思考和研究问题。他一生中在地质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如古生物科的鉴定方法、中国第四纪冰川的发现和地质力学的创立,都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1934年~1936年,他先后在伦敦、剑桥、伯明翰等8所大学讲授《中国地质学》,受到英国学术界的欢迎和赞誉。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李四光闻讯欣喜若狂。他克服了一系列艰难险阻,终于在1950年春天,化名回到了祖国。他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华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主席、世界科学工作者协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李四光毕生研究地球科学,写下了数百万言的科学著作。他的科学成就,大致可分两个阶段:解放前,由于受旧中国历史条件限制,他侧重地质基础学科的研究;解放后,在继续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根据国家需要,集中精力积极开拓应用研究领域。在基础研究方面,1923年他提出了 虫筳鉴定方法,创立了10项标准,将虫筳主要特性用若干曲线表示出来,使之既有定性概念,也有定量概念,并可以减少文字描述的烦琐,从而提高了鉴定的标准性和科学性。这10条标准,一直被国内外虫筳学者所采用。李四光用这个方法,鉴定了大量的化石标本,写成了他的第一部科学巨著《中国北方之虫筳科》,获得了伯明翰大学的科学博士学位。 在北京大学教书期间,李四光就开始对中国第四纪冰川进行研究。他以很大的兴趣关注中国东部有关第四纪冰川作用问题,在上世纪30年代,完成了《冰期之庐山》一书,引起国内外地学界的很大兴趣和探讨。上世纪40年代,他又对贵州高原、川东、鄂西、湘西、桂北等地做了调查,发表了不少有关我国冰川的文章,为中国第四纪地质学的研究增加了新的重要篇章。 李四光的另一个重大贡献就是打破了“中国贫油论”的错误论断。长期以来,中外地质学家一致认为“中国贫油”,这是因为在当时世界上已经发现的大油田的地层都是海相地层,因此认为只有海相地层才有生油的条件。而中国的地层大多是陆相地层,所以断定中国是个贫油的国家。李四光不同意这个观点,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考察,认为不论是海相地层还是陆相地层,只要具备了生油的条件和储油的地质构造,就能找到大油田。后来,国家陆续发现了大庆油田、大港油田、胜利油田、华北油田等。李四光为我国的地质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纵观李四光先生一生,不仅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科学遗产,而且还给我们留下了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这就是他矢志不渝的爱国情怀,坚持真理的科学品格,强烈执着的创新意识,诲人不倦的师表风范,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李四光精神在新时代仍然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新时代的地质工作者要更加注重支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加强野外地质研究,注重加强地质基础科学研究。新时代要继承和发扬李四光精神,以李四光精神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使每一位地质人都能在这种感召下收获一种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 部分资料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力学所、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 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实施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秸秆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在秸秆限烧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 四、四平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出现大风天气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秸秆露天限烧计划,禁止焚烧秸秆。 五、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鹰击长空!中国国产直升机在进阶中叩开未来之门 新华社天津10月14日电(记者毛振华、宋瑞)“跃升倒转”“双机芭蕾”“尾追螺旋”……正在天津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展览会上,中国陆军“风雷”飞翔表演队冷艳亮相,高水准表演令在场近万名观众大呼过瘾,同时也将国产直升机的出色性能显现在众人眼前。27架直升机参演、400余家展商参展,作为中国唯一的国家级国际直升机展会,空客、俄直、贝尔、中国航空产业团体有限公司等举世六大直升机主机厂商悉数亮相、同台竞技,中国国产直升机的“家底”备受关注。记者从展览会上得悉,面临庞大的民用市场需求潜力,中国国产直升机在自立研发的门路上马不停蹄、创新结果不停,未来之门正渐渐翻开。 策动机是直升机的“心脏”。在直博会首日,中国航空策动机团体有限公司就抛出重磅消息,公布1300kW级涡轴策动机(涡轴-16)正式获得中百姓航局颁布的型号及格证,这对促进中百姓用航空策动机及民用直升机范围的成长具有严重意义。 该款策动机由中法两国互助研制,牢靠性高,翻修间隔时候长,均匀故障间隔与国际同类产物相当,到达了国际先辈民用策动机水平。现场展现的涡轴-16模子,成为展览会吸睛焦点。 不单是零部件,整机更是亮点不停。曾出现在今年国庆阅兵仪式上,从天安门上空飞过的直-20闪亮退场。3架直-20组成鳞集楔形编队,近空中、大速度通场,让观众们近间隔感受这款中国最新研制的多用处直升机的英姿。 航空产业直升机所首席技术专家李林华说,这款由航空产业自立研制的中型双发多用处直升机配装两台国产先辈涡轴策动机,利用电传飞控、旋翼防/除冰等新技术,兼具杰出的平原和高原操纵性能。 “电传技术的利用对直升机减重、低落飞翔员操控负荷有很大帮助。”中航直升机有限义务公司副总司理陈光表示,直-20的创新将为中国未来炙机成长起到带动感化。从运-20到歼-20、再到直-20,这些年中国航空产业范围“20家属”不停强大,各类机型相继研制乐成并系统化成长,见证了创新本事不停提升。中航直升机有限义务公司作为中国直升机产业的领军者,对峙走自立创新的成长门路,已构成了从几百千克到13吨级完整的有人、无人产物谱系,在提升社会公共办事水平、强大应急救济支流气力等方面,渐渐发挥了严重感化。 中航直升机有限义务公司总司理吕杰说,由公司自立研制的AC311、AC312、AC313等系列民用直升机,均已获得中百姓航型号及格证,实现批量销售,在森林消防、警用航空、搜索救济等应急救济范围普遍利用。其中,AC313已成为森林消防的焦点装备,AC312和AC311直升机办事于9个省市的公安警航队。 此外,7吨级AC352直升机进入取证试飞,最新研制的AC312E直升机遭到市场喜爱获很多架定单。展览会时代,航空产业现场签定了7架直升机销售公约、20架民机意向销售公约和1项计谋互助协议,市场反应杰出。“航空产业是中国制造强国计谋的严重支持。”航空产业副总司理吴献东说。究竟上,航空产业的诸多创新冲破为制造业成长强大供给了驱动力,而制造业的进步无疑也将助推航空产业的跃升。直升机已成为中国航空范围中增加最快的细分市场,过去5年均匀增速到达25%。保有量较大且新增托付较高的机型严重会合在轻型与轻中型市场,除了应急救济,还普遍办事于飞翔培训、空中旅游、传统工农作业等。 “欧洲航空平安局将与航空企业一道,继续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入。”欧洲航空平安局中国和北亚代表处首席代表魏嘉业说,看好中国直升机市场利用远景,盼望在技术互助及保障平安性范围深化互助,携手配合叩开未来之门。
袁隆平出任第三代杂交水稻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新华社长沙10月14日电(记者 周勉)10月14日上午,由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第三代杂交水稻种业有限公司在长沙举行揭牌仪式,“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出任公司董事长。第三代杂交水稻技术是由袁隆平科研团队在三系法和两系法杂交水稻育种方法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科研攻关实现。 袁隆平在揭牌仪式上表示,第三代杂交水稻技术是目前最理想的**优势利用方式,对杂交水稻的研究与开发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它的应用将使水稻**优势利用更加普及,不仅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还将为全球水稻种植带来巨大改变。 “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第三代杂交水稻已具备大面积应用的技术条件。”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研究员、第三代杂交水稻种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李新奇介绍,第三代杂交水稻技术于2017年通过湖南省农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并于2018年获得湖南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它利用分子生物技术,既克服了三系法和两系法的缺点,又集合了前两代技术的优点,具备广阔的应用推广前景。 据了解,隆平高科于2016年12月与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签署技术转让协议,获得相关专利、资源使用权。新公司成立后,袁隆平科研团队将与隆平高科继续展开紧密合作,共同持续研发升级第三代杂交水稻技术。
吉林彩车载誉回长 13日至19日向公众展示 吉林彩车载誉回长 13日至19日向公众展示 吉林日报10月10日讯(记者 张丹)10月1日上午,以“速度吉林”命名的吉林彩车缓缓通过天安门前,汇聚2700万吉林儿女对伟大祖国的深情祝福,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那一刻,无数吉林人心潮起伏,热血沸腾。 今天15时,“速度吉林”从长春绕城高速南口缓缓驶出。吉林彩车载誉归来。 15时30分许,被拆解后装满6辆大卡车的吉林彩车依次进入长春文化广场,这里也是彩车“临时的家”。 掌声,欢呼声,呐喊声!慕名而来的市民们用最热烈的方式迎接它的归来。 重达30吨的“庞然大物”是怎么顺利运输的呢? 在现场,负责技术保障的吉林艺术学院设计学院老师张享东给出了答案。 “彩车共分为主体、两侧装饰和顶部3个部分。要想在运输过程中万无一失,就必须进行拆解。”张享东说,如彩车的车头位置,就采用了从中间断开的方式。经过缜密的计算和测量,拆解下来的彩车零件被分别装在6辆17米长的大卡车上,所有的拆解部分都是螺丝对接,以保证重新组装后不会改变原貌。 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受阅彩车以其精心的组织、精美的设计、精湛的制作、精彩的展演、精细的安保,彰显了吉林之美,全面展示了新时代吉林的精神风貌,赢得了庆祝大会群众游行指挥部的高度赞誉,被授予“华美奖”。至此,吉林彩车也圆满完成了在京受阅和展示任务。10月13日至19日,受阅彩车将在文化广场面向公众展示,并将组织一系列群众文化活动。
《中国普通地图集》编制完成 “新世纪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大地图集》编研”项目是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于2013年6月启动。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牵头编制完成的《中国普通地图集》是其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日前已通过了专家审定,经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后可以提供出版印刷。 《中国普通地图集》是一部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制图单元、以基础地理要素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地图集,它以相对平衡的程度详细表示了水系、地貌、居民地、交通、境界、土质植被等基础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该图集的编制,以我国最新的1:100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为主要数据源,同时结合公开版国家1:2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城市大比例尺公开版地图、各种专业统计数据、最新遥感影像等资料,采用数据库驱动制图、多源数据整合和动态更新缩编等新技术,建立了图库联动、可持续更新的图形数据库系统,然后在数据库基础上,编制纸质版《中国普通地图集》并进行网络发布。 《中国普通地图集》由序图图组、地形地势图组、地表覆盖图组、城市图组、地名索引等五大部分构成。其中:序图图组由世界和中国的专题系列地图构成,表示世界和中国的基础地理信息总貌,反映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及最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成就,共有18个专题;地形地势图组包括34个省级行政区域的68幅普通地理图,每个区域分别由侧重于人文地理要素和侧重于自然地理要素的2幅普通地理图组成,通过2个图幅的扩展,更充分地表现了居民地、交通、境界、水系、地貌、土质与植被等六大普通地理要素内容;地表覆盖图组由1幅中国地表覆盖图和34幅省级行政区域地表覆盖图构成,表示耕地、林地、草地、灌木地、湿地、水体、苔原、人造地表、裸地、冰川和常年积雪等10种地表覆盖类型;城市图组由三种类型的46幅图构成,一是4幅全国范围的城市专题图,二是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3幅重点地区的专题图,三是34幅省会级以上城市和5幅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地图;地名索引选取了图集中省区级地形要素图幅上的乡镇及以上地名,每条地名注有汉字名称、省别及图幅页码和图上坐标网格组成的索引格。 本图集以多尺度从多视角,比较综合性地展示了我国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地理国情、城市发展等内容信息,可以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图集不仅在内容选题上,而且在表现形式和编图技术上,都具有新时代特征,成果以数据库、纸质版、网络版3种形态呈现,可以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科研教学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多种用户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参考。图集中的省区图、全国性专题图、城市图等图幅数据,已经在国家应急服务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快速编制应急地图提供了现势性最好的基础地图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三十五)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三十五)(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三十四)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三十四)(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三十三)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三十三)(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三十二)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三十二)(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三十一)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三十一)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三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三十)(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九)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九)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八)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八)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七)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七)(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六)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六)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五)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五)(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四)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四)(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三)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三)(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新修订了。(之二十一)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一)(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十)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九)(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八)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八)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七)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七)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六)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六)(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五)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五)(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四)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四)(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三)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三)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二)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二)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新修订了。(之十一)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一)(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十)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九)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九)(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八)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八)(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七)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七)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地下车位确权登记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依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 以下简称地下车位)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二、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三、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单建地下车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本意见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六、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七、登记机构已获取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八、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本意见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六)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六)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五)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五)(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四)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四)(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三)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三)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了。(之二)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二)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新修订了。(之一)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之一)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2019年8月29日是第16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 活动主题为 :规范使用地图 ,一点都不能错。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务大厅A区设立窗口了 公告 为方便广大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务大厅A区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已开通部分业务,可申请办理以下业务类型: 一、现房抵押(个人,2010年7月之后取得的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现房抵押注销(个人); 三、新建商品房(个人); 四、二手房交易(个人,2010年7月之后取得的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交易需在不动产登记大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 五、预售商品房抵押注销(个人); 六、备案。 望广大群众周知!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8月5日
目前,我省已进入汛期,科普一下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供参考!
今年的6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土地日” 6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活动主题为: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此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严格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6月5日 附件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8日
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构筑生命安全防线(5.12全国防灾减灾日) 一、什么是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不包括地震灾害。 二、什么是崩塌? 崩塌是山体斜坡前缘的岩土体,受重力作用和降雨作用的影响,失去稳定后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塌落的地质现象,俗称“塌方”。 对于可能发生的崩塌体主要根据坡体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的特征进行识别。通常,可能发生崩塌的坡体在宏观上有如下特征: (1)坡度大于45度,且高差较大,或坡体成孤立山嘴,或为凹形陡坡; (2)坡体内部裂隙发育,尤其垂直和平行斜坡延伸方向的陡裂缝发育,并且切割坡体的裂隙、裂缝即将可能贯通,使之与母体(山体)形成了分离之势。 (3)坡体前部存在临空空间,或有崩塌物发育,这说明曾经发生过崩塌,今后还可能再次发生。 具备了上述特征的坡体,即是可能发生的崩塌体。尤其当上部拉张裂缝不断扩展、加宽,速度突增,小型坠落不断发生时,预示着崩塌灾害发生几率很高。 崩塌发生有什么前兆? (1)崩塌的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 (2)崩塌的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嗅到异常气味。 (3)不时偶闻岩石的撕裂摩擦错碎声。 (4)出现热、氡气、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 (5)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三、什么是滑坡? 斜坡上的岩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叫滑坡,俗称“走山”、“垮山”、“地滑”、“土溜”等。 不稳定的滑坡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迹象: (1)滑坡体表面总体坡度较陡,而且延伸较长,坡面高低不平; (2)有滑坡平台,面积不大,且不向下缓倾和未夷平现象; (3)滑坡表面有泉水、湿地,且有新生冲沟; (4)滑坡体表面有不均匀沉陷的局部平台,参差不齐; (5)滑坡前缘土石松散,小型坍塌时有发生,并面临河水冲刷的危险; (6)滑坡体上无巨大直立树木。 滑坡发生前常有哪些异常(前兆)现象?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滑坡,在滑动之前,均会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异常现象,显示出滑动的预兆(前兆),归纳起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在山坡中前部出现规律排列的裂缝。 (2)在山坡坡脚处,土体突然上隆(凸起)。 (3)建在山坡上的房屋地板、墙壁出现裂缝,墙体歪斜。 (4)在山坡上,干涸泉水突然复活,或泉水突然干涸、浑浊。 (5)动物惊恐异常,树木枯萎或歪斜等。 四、什么是泥石流? 泥石流是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与山洪伴生,其特征往往突然暴发,浑浊的流体沿着陡峻的山沟前推后拥、奔腾咆哮而下,地面为之震动,山谷犹如雷鸣,在很短时间内将大量泥沙石块冲出沟外,在宽阔的堆积区横冲直撞、漫流堆积,常常给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 泥石流常常具有暴发突然、来势凶猛、迅速之特点。并兼有崩塌、滑坡和洪水破坏的双重作用,其危害程度往往比单一的滑坡、崩塌和洪水的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往往会毁坏房屋,淹没村庄;冲毁工矿建筑,淤埋矿山坑道;冲毁道路,损毁桥梁;破坏水电站,淤堵河道。 五、汛期如何预防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防范汛期地质灾害的发生,切实减少灾害损失。 汛期是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防灾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应急抢险等各项制度,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体系,及时传达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落实相关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切实减少灾害损失。 (二)广大群众应认真阅读、理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放的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在广大的地质灾害多发区和危险区,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本区内的隐患点和危险点制作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并下发到了监测责任单位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要认真阅读和理解“明白卡”上的内容,熟悉如何防灾避灾。 (三)注意天气、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汛期地质灾害,主要与降雨有关,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多发区内居住的居民,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通过天气预报、地质环境信息网站、手机短信获悉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 六、发生地质灾害时,如何应急? (一)面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突然发生,要保持冷静,首先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威胁的范围,然后及时逃离险区。具体来说,崩塌、滑坡、泥石流发生时,滚石、坡体或泥石流都是从高的地方向低的地方运动,所以,应选择向左右两个方向逃离危险区,而不要选择顺着滚石、坡体或泥石流运动的方向逃生。如果身处正在运动的滑坡体上,实在没有时间逃离滑体,可抱紧附近粗大的树木以求自保。 (二)介绍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抢险、救人和抢运财物等活动,避免续发灾害伤人。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发生,往往是分阶段的,在灾害体暂时稳定后,可进行抢险救人、抢运财物等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必须建立在有对灾害体密切监测的基础上,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以免后续灾害危及抢险人员安全。 特别提示: 滑坡或崩塌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局部坍塌堆积坡脚的岩土体,可起压脚阻止坡体进一步整体滑动作用,有利于维持斜坡体的暂时稳定,因此,灾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首先撤离人员,千万不要立即进行排土、清理水沟等作业,待灾情稳定以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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