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
摘 要:关于法家的道德思想,本文认为:第一,法家是讲道德的。通过公利,法家把法与善、法与道德统一起来,认为法是善的体现和保证,守法就是守德。第二,法家道德思想的核心和特征是守法。以守法为基础,法家论述道德内容与道德层次,以守法为核心把法家道德思想与儒家道德思想区别开来。第三,法家道德思想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价值。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和道德建设都要求建立守法道德,而以守法道德为中心的法家道德思想的深入研究就十分必要。
一、法家是否讲道德
法家反对儒家的“德治”,提出“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强调“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这是否意味着法家只肯定法律而否定伦理,只讲守法而不讲道德呢?
对此,笔者以为,法家只是反对儒家的伦理价值,并不否定一般的道德伦理,是要通过对儒家伦理的批评来论述自己的道德伦理思想。他们反对儒家“德治”的治国方略,正是为了提出自己“法治”的治国方略;他们否定儒家的“仁爱”道德理念,正是为了建构自己的“务法”、“守法”道德体系。在法家人物的思想中,“法”与“道德”不是分离和排斥的,而是联系和统一的。这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从道德本性来看,公利为善,私利为恶。法家认为,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商鞅提出“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民之有欲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韩非子·说民》)。管子说,“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利益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管子·禁藏》)。韩非则以现实为根据,综合了前人之说,系统地论述了人性问题。他指出,“天之就也”、“性命也者,非学于人也”(《韩非子·显学》),而人性“皆喜贵而恶贱”(《韩非子·难三》),“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处哉”(《韩非子·奸劫弑臣》),因而“人皆挟自为心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在现实中每个人都是从好利恶害的自为心出发去选择、去言说、去行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父子、夫妻、君民关系,都是利害关系。
各种利害关系,可以分为“公”与“私”两大类,而公利为善,私利为恶。公利就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即国家利益;私利则是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一个国家,只有公私分明,立公弃私,将私引导到公利轨道,纳入公义范围,才能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如果公私不分,以公谋私,私利横行,将会导致国家灭亡,天下大乱。商鞅提出“公私之交,是国家存亡之本也”(《商君书·修权》),韩非认为“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私利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子·饰邪》)。以此为基础,追求公利、公私分明就是有利于国家合乎道德的“善行”,谋求私利就是不利于国家不合乎道德的“恶行”。管子提出“爱民无私德”(《管子·正》)。韩非则明确提出“公善”、“私恶”,他说:“故久赏在乎私恶当罪之民,而毁害在乎公善负赏之亡,索国家之富强不可得也”(《韩非子·六反》)。
一方面,从法的特征来看,法是公利、公义的体现和保证。法是立公弃私的公法。法家认为法的内容是社会公利的集中体现,它的本质就是公,因而法被称为“公法”。慎到认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慎子》)。法作为“公”的体现、本质就是“弃私”、“废私”的。“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也”,“法立,则莫得为私也”(《韩非子·诡使》)。
法是平等和公正的体现。针对春秋前“刑不上大夫”,商鞅明确提出“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即不论爵位高低,功劳大小,德行厚薄只要有错一律定罪,特别对执法官吏更要严格法令。韩非则进一步提出“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2009年08月05日 11点08分
1
一、法家是否讲道德
法家反对儒家的“德治”,提出“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强调“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这是否意味着法家只肯定法律而否定伦理,只讲守法而不讲道德呢?
对此,笔者以为,法家只是反对儒家的伦理价值,并不否定一般的道德伦理,是要通过对儒家伦理的批评来论述自己的道德伦理思想。他们反对儒家“德治”的治国方略,正是为了提出自己“法治”的治国方略;他们否定儒家的“仁爱”道德理念,正是为了建构自己的“务法”、“守法”道德体系。在法家人物的思想中,“法”与“道德”不是分离和排斥的,而是联系和统一的。这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从道德本性来看,公利为善,私利为恶。法家认为,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商鞅提出“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民之有欲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韩非子·说民》)。管子说,“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利益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管子·禁藏》)。韩非则以现实为根据,综合了前人之说,系统地论述了人性问题。他指出,“天之就也”、“性命也者,非学于人也”(《韩非子·显学》),而人性“皆喜贵而恶贱”(《韩非子·难三》),“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处哉”(《韩非子·奸劫弑臣》),因而“人皆挟自为心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在现实中每个人都是从好利恶害的自为心出发去选择、去言说、去行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父子、夫妻、君民关系,都是利害关系。
各种利害关系,可以分为“公”与“私”两大类,而公利为善,私利为恶。公利就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即国家利益;私利则是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一个国家,只有公私分明,立公弃私,将私引导到公利轨道,纳入公义范围,才能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如果公私不分,以公谋私,私利横行,将会导致国家灭亡,天下大乱。商鞅提出“公私之交,是国家存亡之本也”(《商君书·修权》),韩非认为“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私利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子·饰邪》)。以此为基础,追求公利、公私分明就是有利于国家合乎道德的“善行”,谋求私利就是不利于国家不合乎道德的“恶行”。管子提出“爱民无私德”(《管子·正》)。韩非则明确提出“公善”、“私恶”,他说:“故久赏在乎私恶当罪之民,而毁害在乎公善负赏之亡,索国家之富强不可得也”(《韩非子·六反》)。
一方面,从法的特征来看,法是公利、公义的体现和保证。法是立公弃私的公法。法家认为法的内容是社会公利的集中体现,它的本质就是公,因而法被称为“公法”。慎到认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慎子》)。法作为“公”的体现、本质就是“弃私”、“废私”的。“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也”,“法立,则莫得为私也”(《韩非子·诡使》)。
法是平等和公正的体现。针对春秋前“刑不上大夫”,商鞅明确提出“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即不论爵位高低,功劳大小,德行厚薄只要有错一律定罪,特别对执法官吏更要严格法令。韩非则进一步提出“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