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状告“天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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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畔 楼主
东方商厦以“天润发”派人到其超市偷窃商品标签,造成其损失为由,将“ 天润发”诉上法庭,要求其为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 经济损失1万元。柯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 公司的起诉。   7月28日上午,东方商厦员工在商厦内发现,一名顾客从商场的货架上偷取了 11张商品标价签,商厦工作人员当即将他抓住,并送往柯城公安分局上街派出所。 偷标价签者吴某某在调查情况说明里写道:“我的工作单位是天润发,这次是因为 做市场调查才犯的错”。据此,东方商厦认为,作为都是从事百货、家电、食品、 服装等商品的超市经营者,“天润发”以所谓“市场调查”的名义,指派其员工吴 某某冒充顾客到东方商厦偷窃商品货架上的商品标识和商品标价签,致使其商品无 法出售,顾客对此很有意见,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运行,给商厦带 来损失。东方商厦认为,“天润发”的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 争,依法应负民事责任。于是“东方”一纸诉状将“天润发”告上法庭,要求其消 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庭审中,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衢州店天润发分公司辩称,“天润发”没 有叫“吴某某”的员工,他是驻在卖场内的给“天润发”配货的上海某配货中心导 购人员,“天润发”也没有指使其去东方商厦偷窃商品标识和商标标签,吴某某的 行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并且吴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双方就吴某某的身份展开了辩论。   东方商厦主张吴某某是“天润发”的员工,吴某某的行为受被告的指派并构成 不正当竞争,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商品标识和商品标签11份,吴某某亲笔书写的情 况说明、吴某某亲笔书写的身份及工作单位情况、柯城公安分局上街派出所的情况 经过说明及询问笔录、吴某某的户籍情况等各1份。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天润发”质证认为,吴某某本人未到庭作证,吴某某 的情况说明是否为吴某某亲笔书写、11份商品标签是否为吴某某所偷窃的不能确认 ,对上街派出所的情况经过说明认为仅能证明报案情况,“天润发”是否为衢州的 “天润发”也无法确定,询问笔录无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名,不符合形式要求,对 吴某某亲笔书写工作单位情况有异议,对吴某某的户籍情况无异议。被告认为吴某 某不是“天润发”的员工,吴某某的行为不受被告的指派,其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 竞争。被告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供应商驻场人员批准书、厂商驻场人员承诺书、驻场 人员管理协议书、衢州店百货部导购编制图、驻场人员资料表、驻场人员须知书、 吴某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等各1份。   东方商厦质证认为,吴某某自己承认系上海某配货中心的驻场人员,未经上海 某配货中心认可,编制图不能反映吴某某不是被告的员工,驻场人员资料表未经上 海某配货中心认可,不能确认吴某某系上海某配货中心的驻场人员,对驻场人员须 知书的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须知书中本身有“驻场人员视为分店员工”,证明吴某 某系被告员工,对吴某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认为其未到庭作证,且与其在派出所 陈述不一致。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吴某某亲笔书写的 情况说明及单位情况与被告提供的吴某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相矛盾,不能确认, 原告提供的柯城公安分局上街派出所的情况经过说明与被告提供的厂商驻场人员承 诺书、衢州店百货部导购编制图、驻场人员资料表相矛盾,不予采信。吴某某到原 告超市偷窃商品标识和商品标签,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但尚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提供的厂商驻场人员承诺书、驻场人员管理协议书、 衢州店百货部导购编制图、驻场人员资料表、驻场人员须知书、吴某某亲笔书写的 情况说明客观真实,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吴某某系上海某配货中心的驻场人员,不 是被告的员工,其到原告处偷窃商品标识和商品标签未受被告的指派授意,与被告 无关。原告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符。   据此,柯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前述裁定:驳回原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的 起诉。 
2004年11月16日 03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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