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与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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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来源:《历史研究》2011年第2期;作者: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卢钟锋。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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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研究人类早期历史而提出的理论概念。长期以来,因对该理论概念的内涵理解不一而歧见迭出,争论不已,莫衷一是。这场争论,如果从1930年代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算起,迄今已近一个世纪。这场世纪的争论大体可分为:建国前和建国后两个时期。建国前的二十年,这场争论始终围绕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问题展开,虽众说纷纭,但基本上可归结为:“五形态”体系内和“五形态”体系外两说。原始社会说、奴隶社会说、东方奴隶社会说或早期奴隶社会说、东方封建社会说等,可称为“五形态”体系内之说;独特形态说、东方專制主义说或贡纳制说、前资本主义说或混合形态说等,可称为“五形态”体系外之说。可见,建国前这场争论,归根到底,是“五形态说”与“非五形态说”之争,它关系到马克思的“五形态说”是否适用于人类历史进程的根本理论问题。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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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建国后,这场世纪的争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有了新的进展。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讨论更加注重对其理论内涵的研究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对其社会性质的研究同东西方文明起源路径,特别是同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问题结合起来,因此大大拓展和深化了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受国内外历史研究领域中的非社会形态思潮的影响,这场世纪的争论已逐渐淡出,“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不再是历史研究关注的热点。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转换研究视角,重启对于这一历史问题的探讨:一、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重新考察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的历史前提和思想内涵;二、从原始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的角度重新探讨东西方历史的发展道路;三、从原始共同体生存方式与中国原始聚落形态演变相结合的角度重新研究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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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主旨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也是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同人类历史进程的两大问题,即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和东西方历史的发展道路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既然是社会形态的变迁过程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时空的实现形式,那么,它自然不能、也无法回避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如所周知,“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始见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它与“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被“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且名列前茅,成为经济社会形态演进过程的开端。如果说,“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分属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形态,那么,“亚细亚生产方式”应属于哪一种经济社会形态?其社会性质应如何确定?
回顾历史,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而又终无定论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如此,如果从理论和实证的结合上审视有关这一问题的各种主张或说法,如原始社会说,奴隶社会说或东方奴隶社会说,封建社会说或东方專制主义说,东方特殊社会说或混合社会形态说(指涵盖奴隶制和封建制诸生产方式因素在内的一种社会形态),等等;那么,我们认为,原始社会说[1]是更切实而近真。所谓切实,就是更切合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史的实际;所谓近真,就是更贴近马克思提出这一理论概念的原意。
为了说明我们的观点,首先必须从分析这一理论概念的出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的主旨入手。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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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马克思的《序言》是首次对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原理所做的经典概括和表述。他从生产方式内部矛盾性的角度深刻阐明了因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引起的经济社会形态演变的过程,由此提出了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为标志的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旨在说明:人类历史上依次更替的经济社会形态,归根到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结果,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历史客观规律所使然。就是说,马克思在《序言》中所阐明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是对整个人类社会而言的,所揭示的历史客观规律是贯串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的,是历史的普遍规律。因此,马克思在《序言》中所说的经济社会形态,既包括对抗形式,也包括非对抗形式,而不是像有的学者所说仅限于对抗形式,因而只能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属于对抗形式的经济形态。如果此说能够成立,那么,人类文明时代所经历的就不是三大对抗形式,而是四大对抗形式。显然,这是同恩格斯关于“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2]的论断相背离的。不过,主张“对抗形式说”的学者大多是持“奴隶社会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与古代生产方式并列同属于奴隶制的经济社会形态。虽然“奴隶社会说”避免了同恩格斯的“三大奴役形式”的论断相矛盾,但却有违马克思《序言》的主旨。马克思在《序言》里明确地说:“亚细亚的、古代的……生产方式”是“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既然是“演进的几个时代”,那么,就正好表明:“亚细亚的”和“古代的”生产方式不是同一历史发展阶段,而是前后相续的两个历史发展阶段;否则,就不存在“依次演进”的问题了。可见,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同属于奴隶制经济社会形态的“并列说”与马克思《序言》的主旨是相佐的。相比之下,“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社会说”更能体现马克思《序言》的主旨。因为根据《序言》的经济社会形态依次演进说,“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前行阶段理应属于非对抗形式的经济社会形态,即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所说的“原始共產主义”的经济社会形态,省称原始社会经济形态。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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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总之,我们之所以强调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必须从分析《序言》的主旨入手,是因为只有从《序言》主旨的高度去理解和把握才能认清《序言》所阐明的几种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世界历史性质,才不致于把这几种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世界历史过程狭隘化为只适用于西欧地区的历史过程,也不致于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从其它几种生产方式中游离出来孤立地就“亚细亚”论“亚细亚”。若此,则是无从准确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历史定位,因而也无从准确地认清“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的。
马克思之所以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其它几种生产方式的前行阶段,强调它作为“经济的社会形态演变的几个时代”的前驱先路,至少说明两点:一是,马克思的历史眼光的世界性。就是说,他在考察几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时,其目光并未停留在西方,而是同时面向东方,因为“亚细亚”就在世界的东方。显然,马克思这种从东西方的角度考察生产方式依次更替过程的眼光是面向世界历史进程的世界性眼光。二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性。所谓原始性,是指“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人类社会最初的生产方式。下面我们将会看到:“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性就在于它的所有制是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建立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形态,显然属于原始公社制即氏族制的社会形态。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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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对此,有学者提出质疑:“原始社会”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不错,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其内涵和外延,不可混同。但是,不要忘了,马克思在《序言》中是把几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作为“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定位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自然也不例外。既然“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那么,它的所有制也属于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可见,在《序言》所规定的特定前提下,由“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或“亚洲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得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原始社会的结论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原意。
必须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所有制形式并非亚洲所独有,而是也存在于“欧洲各地”。这就表明:亚细亚的原始所有制以及由此所构成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西方都曾经历过的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之所以用“亚细亚”命名,只不过是为了说明它的原发性。因此,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定性为原始社会不仅于理有据,而且于史有源。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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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二、原始社会说的历史前提
我们主张“原始社会说”有一个前提,就是:马克思在《序言》里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时,对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财产关系和土地制度等问题已经有所了解、有所认识,而不是像有的学者所说,要等到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即1877年之后才对原始社会有了明确的认识。我们这样说是有马克思对于苏格兰的盖尔人克兰制度的研究为证的。
按马克思对于苏格兰盖尔人克兰制度的研究见于1853年写的《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一文[3]。该文指出:苏格兰长达三个世纪(16-19世纪初)的“圈地”过程就是把盖尔人的氏族财产“强行”变成“首领”财产的过程,把盖尔人“自古以来的氏族土地”“篡夺”为“首领”“私人土地的过程。”其实质是:变盖尔人克兰制度即氏族制度为雇佣奴隶制度。为了正确理解这种“篡夺”,就必须弄清盖尔人克兰制度的氏族性质。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盖尔人克兰制度的氏族性质有两大特点:
一是,克兰即氏族。在氏族内部,“所有成员都属于同一亲系”;克兰首领的权力“只限于在血缘亲属之内行使”;氏族成员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但也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正像所有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一样。”
二是,克兰即氏族的土地和财产属于氏族公有。就是说,只有“氏族的公有财产”,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和私有土地,正如俄国农民公社一样,土地只属于整个公社,而不属于个别农民。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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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上述两大特点表明:克兰制度,实质上,是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的原始氏族公社制度。如果说,“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4];那么,氏族制度则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社会制度。克兰制度就是属于这样的社会制度。更确切地说,在苏格兰“圈地”运动之前,盖尔人一直过着原始社会的氏族生活:血缘关系是人们相互关系的基础,财产关系为氏族公有制,土地制度为氏族所有制。克兰氏族制度性质的蜕变始于1688年之后建立氏族军队。从此,贡税成了氏族首领收入的主要来源。首领对于氏族族长来说,处于领主地位,而族长对于氏族成员来说,则成了农场主。这一“篡夺”的过程,至1811年以后才彻底完成。可见,对于苏格兰的盖尔人来说,1688年之后是其克兰制度由氏族制度蜕变为奴隶制度的关键性年份:此前,盖尔人处于原始氏族社会阶段;此后,盖尔人转入奴隶制社会阶段。所谓“克兰不外是按军队方式组织起来的氏族”,[5]指的是1688年以后的情况。至于克兰公社里还有贡税的问题,也应作如是观。
从马克思关于克兰制度的原始社会性质及其演变过程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制度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制度,故原始社会又称“原始氏族社会”[6],而这一基本制度是建立在氏族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氏族制度的演变必然从改变氏族土地公有制开始。氏族土地公有制,恩格斯称之为“原始土地公有制”[7],表明它是原始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也是“历史起源的社会基础”[8]。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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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必须指出,马克思关于氏族土地公有制的思想早在唯物史观创立之初(1845—1846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只因受当时历史科学水平的限制,故对“氏族”和“部落”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尚未能做出精确的界定,而当时所说的“部落”实指渊源于共同祖先的人类共同体,即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结构,具有后来所谓“氏族”和“部落”的双重含义。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论述所有制的历史形式时,使用“部落所有制”这一当时通行的术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们把“部落所有制”称作“第一种所有制形式”就含有“氏族所有制”的意谓,正好显示这种所有制的原始性质。它是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社会分工状况相适应的,其主要特点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以渔猎为主,还辅以农耕;分工仅限于家庭内部的自然形成的、“纯生理基础”的“自然分工”;社会结构仅限于家庭的扩大,包括父权制的部落首领、部落成员和奴隶[9],等等。
可见,他们所说的“部落所有制”的“部落”实指由血缘相近的几个氏族组合而成的父权制氏族公社;“部落所有制”就是父权制氏族公社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克兰的氏族土地所有制,可谓名异而实同,或者说,这两种所有制至多只有形式的差异而无实质的区别。
总而言之,早在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之前,他已经通过:先是对“部落所有制”,后是对克兰制度的研究,了解和认识到原始社会的性质特点即氏族制度的原始性质和氏族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这是我们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社会说”的认识论前提,也是切合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的历史实际的。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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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三、原始社会说的理论根据
那么,“原始社会说”又何以更贴近或符合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理论概念的原意呢?这需要从所有制问题说起。
如所周知,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第一要素,既是生产方式的核心,也是决定生产方式性质的关键因素。因此,马克思高度评价所有制在“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0]方面的作用,认为它是区分经济社会形态的历史发展阶段的重要依据。可见,所有制问题对于确定生产方式性质的极端重要性。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也应作如是观。就是说,应该从分析生产方式的核心即所有制入手以达到对其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核心,马克思称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11]。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原始公社”的理解。马克思在论述各种原始公社解体的历史时说:“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12]。那么,这里所说的“原始公社”究竟属于其中哪一种类型呢?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原始公社”是指“农村公社”,因为马克思在谈到“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时,是将“亚细亚的”和“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相并提的[13],而“印度的公社所有制”是属于农村公社的所有制,所以,“亚细亚的所有制”也应属于农村公社所有制。其实,这是对马克思将“亚细亚的”和“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并提的误解。马克思将上述两者并提是仅就“土地公有制”而言。因为农村公社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所以,才把印度的村社土地所有制与“亚细亚的所有制”并提。但是,这并非表明:上述两者处在原始公社历史发展的同一个层次或同一个阶段上。马克思说:印度的农村公社“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又说:农村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不仅如此,“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而农村公社则“割断了这种牢固而狭窄的联系”[14]。可见,农村公社虽然仍属于原始公社的范畴,但是,相对于“较早的原始公社”就要晚出得多,属于原始公社晚期的产物,不是纯粹的原生形态,而是包含次生形态因素的过渡形态。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所有制”不属于农村公社所有制,而是属于“较早的原始公社”所有制,即马克思所说的“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所有制。主要根据有二: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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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一)“亚细亚的所有制”是“原始的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相对于“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在时间上要早出得多,在公有制程度上也要高得多。因此,在时间顺序上,马克思将后两者排在“亚细亚的所有制”之后,分别称为“原始的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和“第三种形式”,并对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公有制程度进行了比较:在第一种形式即“亚细亚的形式”下,公社成员是“共同财产的共有者”,“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在第二种形式即“古典古代的形式”下,公社土地一部分为“公社本身支配”,一部分为“单个的”公社成员所私有,因而存在着土地财产公社所有和私人所有“这种双重的形式”;在第三种形式即“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15]。可见,在这三种“原始的所有制”形式中,“亚细亚的所有制”公有制程度最高。这是与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人类素朴天真”的土地财产观念即“都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16]的观念相一致的。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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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二)“亚细亚的所有制”是以“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17]。所谓“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指在“血缘、语言、习惯”等方面具有“共同性”的“群体”,包括氏族和部落。它们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18]。换言之,是先有“共同体”,然后才有“共同占有”;对于“单个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即“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9]。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都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因此,只有“共同体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而不存在个人的土地财产私有制。这是“亚细亚的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唯其如此,马克思将“亚细亚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称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
必须指出,虽然“亚细亚的所有制”名为“亚细亚”,但是,它作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曾经存在过。所以,马克思在看了毛勒关于马尔克、乡村等等制度的著作以后,写信告诉恩格斯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20]。就是说,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所有制”作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也存在于“欧洲各地”的观点,早在毛勒的著作问世之前就已经提出来了。毛勒的著作只是“再次”“证实”了马克思此前提出的上述观点而已。正是“亚细亚的所有制”即“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只能是属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社会性质表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东方所专有的历史特性,而是东西方所共有的历史共性。这种历史共性正好体现了历史发展的统一性。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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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冠以“亚细亚的”前置词呢?应该说,这与1850年代以后,马克思开始关注东方社会问题,特别是与研究“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问题有关。马克思的研究结果表明:这种“原始形式”虽然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发生过,但是,东方要早于西方,并且只有在“亚细亚”或在印度那里才能为我们提供“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21]。可见,无论是从发生学的角度,还是从完整性的角度来看,“亚细亚的所有制”作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较之于“古典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然而,问题至此并未完结。例如,有学者以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的所有制”问题时,将“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同“东方專制制度”联系起来为由而否定“亚细亚的所有制”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性质,并由此断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属于奴隶制或东方專制主义的生产方式。对此,应作何解释呢?
不可否认,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的所有制”时,特别考察了这一“原始的公社所有制”在东方專制制度下的历史演变,即由以东方公社为代表的“共同体”所有制向以东方專制君主为代表的“统一体”所有制的历史演变。但是,这种历史演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东方公社对于土地占有的实质。为什么?因为东方公社对于土地的“实际占有”的前提“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所以,尽管土地所有制形式变为“统一体”的“專制君主”所有,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则变为“世袭的占有者”,然而,由于公社的“世袭占有”是“共同的占有”[22],不是私人的占有,因此,没有发生像克兰首领那样据氏族公社财产为已有的“篡夺”。就是说,东方公社作为“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它对于土地财产的“共同占有”也是“自然的或神授的”这一特性并不因为在东方專制制度下而改变。马克思把东方公社的这一特性称为“古代类型的公社”“天赋的生命力”,认为这种“原始公社”的“天赋的生命力”“比希腊、罗马社会,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命力要强得多”,因此,它在“经历了中世纪的一切波折”之后,仍“一直保存到今天”[23]。而在所有的“原始公社”中,“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因为“亚细亚形式的前提”是“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24]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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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庙人 楼主
然而,这一切只能说明“亚细亚的所有制”由于它的“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性质,因此,从一开始就是非对抗性的经济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并构成非对抗性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础。不过,由于“亚细亚的所有制”的顽强生命力,它不仅可以构成非对抗性的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础,而且还可以保存在奴隶制社会乃至封建制社会里,成为对抗性的经济社会形态的不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只是处于从属地位而已。唯其如此,“亚细亚的所有制”可以继续存在于东方專制制度的对抗性社会里。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原始所有制的性质,更不能由此断言“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对抗性形式的生产方式。因为《序言》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变”的一个时代,代表着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亚细亚的所有制”当它作为支配形式而成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所有制时,是代表着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即原始社会阶段的。可见,任何试图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始社会性质说成是奴隶制或东方專制制度的生产方式的做法,都不符合马克思提出这一理论概念的原意。
2019年05月17日 06点05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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