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西方哲学正义论一览及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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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这次我们来看一看从古希腊时期到现代西方哲学家对正义的观点
选取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德尔,康德,卢梭,哈耶克(出来挨打),罗尔斯,诺齐克和桑德尔
主要有几个特点,正义观都是在他们所设计的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讨论的
并且都带有鲜明的时代和界既烙印
2019年05月07日 13点0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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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一、古典正义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位创建了哲学体系的哲学家,也是首位提出善的概念并以本体论进行阐述的哲学家。他师从苏格拉底,后来在雅典建立了自己的学院,被称为“把握住了苏格拉底的基本原则的全部真理,即本质是在意识里。”
柏拉图的正义观集中体现在《理想国》中。在《理想国》中,以对话的形式,柏拉图驳斥了当时广为流传的多种对正义的观点,认为它们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他希望能找到一种超越个人利益的客观的、普遍的正义标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柏拉图构建了一个他心目中的理想国家。为了能保障城邦中的所有人都能过上幸福生活,就需要一系列“正义的制度”。
他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事情,正义使每个人安于自己天赋决定的地位和职责,让社会秩序顺畅运行。他把理想国的市民分为哲学王、军人、劳动者三部分,只要三个等级都各自拥有了其美德,国家就达到了正义。因此正义就是每个人只从是最适合他天性的职业。如果各阶层之间发生逾越,例如低级成员希望爬上高级的地位,就会造成严重的问题,是极端的不正义。
服从法律才是正义。他认为人类的本性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因此认为人必须要遵从法律,否则就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指定好的法律也只是一个前提,还必须要严格地加以执行,让全体公民都依法办事。
正义是一种秩序与和谐,国家正义在于国家各部分之间的和谐有序,正义的国家就是整体和谐的国家,柏拉图从国家整体目标与社会制度的角度说明了正义。他认为,理想的国家是正义理念的实现,又是正义得以存在的场所。在阐述完城邦正义后,他又论述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一个好的人应该理性主导,统帅激情,控制欲望,这就是人的灵魂的最佳状态,人应该安排好自己的事情,令自己的内部井然有序。总而言之,一个正义的人就是德性和谐的人。
在柏拉图的正义论中,个人和国家统一的基础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是国家和国家的正义,各个等级各司其职,毫不逾越,当然,每一等级的子女也属于父辈的等级。
而亚里士多德的社会正义思想则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柏拉图认为在“人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最好的社会秩序,应当让“哲学王”成为国家的国王,而亚里士多德反对人治,认为应当由法治来达到国家正义。他以个人灵魂的内在善良为基础,主张通过政体争议和法律正义的制度方式实现共同体的外在善,通过友爱的德性实现公民和谐,以弥补政治正义作为制度疗法的短板。
2019年05月07日 13点05分 2
较长,请点击只看lz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8
2020年06月13日 07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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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草,大毒草!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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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很容易就可以从中看出奴隶社会的风格来,人的身份贵贱,地位高低从一出生就已经决定好了,不应当有所逾越,特别是低阶层的人想要让自己的阶层上升,奴隶制一统万万年,那这个高低是谁定的呢?当然是神啦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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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二、霍布斯的正义论
霍布斯是主要活动于十七世纪的英国政治家、哲学家,被后世尊称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他提出了现代自然法理念。
霍布斯在承认自然法是永恒真理的基础上,指出自然法是基于理性订立的和平条款。在自然状态下,是人人平等的,可见,就人的自然天性而言,享有平等的自我保存权及争取其他利益的权利。霍布斯想要告知我们,自然状态必然演变为战争状态,人类的一般境况只存在两种稳定的状态:自然状态和利维坦状态,而只有后者是一种文明与和平的状态。他从人本性的激情与理性出发,认为激情源于人对死亡的恐惧和对舒适的向往,而理性则为达到和平状态提供了可能性。他认为人性中存在着这样一条自然法: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这个基础上,为了达到自我保全的目的,人们必须放弃自由并达成协议订立契约。
人的理性是霍布斯国家观的基础,同时也是契约正义观的根源,主权者所代表的正义基于人的理性,理性给予主权者绝对的权力。
所定契约必须履行,这是自然法的规定和正义的源泉。在订约之后,所有臣民履行契约的方式就是服从主权者的行为和裁断,而如果没有主权者即君主的允许,就放弃君主政体,那就是不正义的表现。霍布斯从对契约的履行中直接推倒出绝对主权的存在,他的正义观的核心思想就是:人们同意授权为政治权力与政治秩序提供了正当性资源。
在霍布斯的笔下,国家既不是至善的载体,也没有处于宗教权威下,他只是保护和平与安全的强大权威,而这种权威来自于多数人的同意。他试图证明,契约是理性人渴望互利的结果,权威会得到自然状态下的理性人的同意。
霍布斯认为政治权力的形成过程就是理性人订立契约的过程,所有人将其权力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某些个人或者集体。将所有人的意志化为同一个意志,将众个体的意志涵括于主权者的意志中,因而国家就具有两个特征,即国家是所有人意志汇合成的人格,也具有人的理性和国家源于社会契约,人们的授权使得国家有了做出集体行动的力量。那么,正义就是订立契约之后绝对的服从,不正义就是不服从或不绝对服从。
霍布斯认为法律是契约正义的延伸,源于主权者的理性。若是以臣民的理性为基础,臣民各自有差异,法律就会自相矛盾,因此,法律只能出自于主权者的意志,是主权者的命令,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
霍布斯的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建构主义色彩,他把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政治契约等要素看作现行给定的,而社会正义的制度设计则是依据某种将各要素链接在一起的建构论方法塑造而成。毫无疑问,他也就反对任何形式的逾越与革命。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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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如果说刚才那两位一眼就能看出奴隶社会的风采,那这位就是一眼就能看出封建社会的风采,契约一完成,那就要绝对服从,绝对不可以逾越,更不要说是歌铭,就连制定法律的权力也不能有,你们要求这么多,怎么定的好嘛
封建帝国一统万万年感
服从不绝对就是绝对不服从(暴论)就是不正义(震声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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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三、康德与卢梭的正义论
卢梭,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康德,德国哲学家、作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和康德主义等诸多流派。卢梭与康德都是十八世纪的著名哲学家,活动时间较为接近。
与过去的一些哲学家,如霍布斯、洛克等人一样,卢梭也是从自然法的立场出发的,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简单淳朴的生活,不存在精神或政治的不平等,是自由的,不对其他人负担有义务。然而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中之后,就“不得不受他同伴的支配了”,人也就失去了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由和平等。卢梭以这个“自然状态”为基础,寻求解决社会状态下自由平等问题的起来,它也就成为了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人生而平等,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的,在社会状态中却是不自由的了。卢梭认为可以存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一种既自由又不孤独,既具有批判的眼光又不怀疑一切,既独立又不与世界相脱离的社会状态。在他看来,这样一个好的社会制度毫无疑问是要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来产生的。也就是说,正义的社会制度保证人的自由而不是剥夺人的自由。卢梭以自由为核心的契约正义观实质上更加强调实体正义。
在卢梭看来,社会正义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而这种集合的形式就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既能保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又能够以全部的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人类的权利和财富。
卢梭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宗教神权和封建等级特权构成了对人的双重压迫,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要求摆脱奴役,追求自由,变革旧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指导了法国大革命,享有了特别的声誉。
康德没有直接论述正义观的专门著述,但在很多地方都可以发现他对于正义问题的思考。
康德首先定义了法权的概念,即,法权是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在他对法权的定义中,双方的任性都应当遵守的那个普遍原则,就是法权的普遍原则,它规定了什么是合法则的,或者说什么是正当的。
他从思辨的角度,把法权分为自然法权和实证法权,前者建立在全然的天然基础上,后者则来自一个立法者的意志。所谓自然法权就是私人法权,实证法权就是公共法权,二者都以正当为基础。但是,私人法权只有自然的正当,这种正当出于私人的强制,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争夺。
康德深受卢梭影响,强调自由与良心,但是法国大革命的血腥让康德认为,自然状态就是霍布斯描写的战争状态,因而无法接受卢梭描绘的美好的自然状态。
康德指出,由自由状态的私人法权产生出公共法权的公设:你在和所有人无法避免的彼此共存关系中,应当从自然状态走出而进入一种法权状态,也就是一种具有分贝争议的状态。
康德生活在一个政府权力争夺白热化的阶段,让他深刻地认识到权力的保证对任何人的生活都是极为重要的。所以在他看来,分配正义的内容就是权力的分配。
从康德的主张中可以看出,公民状态中最重要的有三点,一是法律规定的一个人应得的东西,二是外部权力,三是分享。
应得的东西指向公民权利。主要特征在于它所具有的与共同体不可分离的法律属性。它包含合法的自由、平等和独立。
其次是国家权力,即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他主张这三种权力相互并列相互隶属,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最后是分享,指向土地、公职和国家对贫困人口的义务。他主张土地公有私用,归国家而非任何其他团体所拥有、使用、继承。关于公职他的态度是公职不能随意剥夺,也不得世袭。对于贫困人口,康德主张征税特别是强制征税来使富人尽他们对贫困人口所应尽的义务。
康德的分配正义也极大地影响了罗尔斯,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实质上看可以说是康德的分配正义的现代版。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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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这两位的时代比较有意思,生活的年代差不多,有一定的相互影响,社会也开始发生较大的变革
两人一个指导了法国大歌铭,另一个还呆在封建的德意志(对德国历史不太了解错了请指正)
也可以看出他们的哲学思想继承的地方
康德对德国哲学是有很大作用的,mks身上也能看到一些影响的影子,比如共同体这个词mks早期也很喜欢用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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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四、现代正义论
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诺齐克是20世纪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二战后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出生在奥地利的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坚持自由市场资本主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由正义原则和正义理念构成。处于最高地位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其理论基础则是正义理念,最重要的三个是:人的理念,社会的理念和善的理念。
尽管人人生而平等,但先天和后天差异是不可忽视的,后天条件使得一部分人处于社会底层,而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不能忽视这些差异,而应该尽力弥补。所以,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当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确保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公平竞争,这就是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则包含了法律范围内的一切自由,这样的自由既不应该受到外来力量的压迫,也不能放弃自己的自由。自由伴随生命,有生命就有自由。
在罗尔斯看来,人是“自由平等,理性合理的”,这就是人的理念。自由主义往往更关注人的问题,很少涉足社会,而罗尔斯打破了这一传统,他称相互合作实现个人发展的共同体为“社会联合”,体现了善和正义以及个体和社会的同意。
人的理念和善的理念紧密相连,善是人的普遍追求。
三大正义论的基本理念就体现了罗尔斯设计的理想社会,罗尔斯把他所构想的,由正义原则支配的社会看作理想社会。
以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西方国家建立了“福利国家”的观念,然而,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种种弊端开始显现,这为诺齐克提出限制国家干预的理论提供了现实基础。
诺齐克反思和批判了古典自由主义权利和平等的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个人权利”。他强调强有力的个人权利,即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每个人都天赋这些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他看来,人们无权强行向他人提出要求,国家也没有权力对富人的行为进行干预。
“持有正义”是诺齐克正义思想的核心。所谓“持有”,就是指个体对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合法拥有,他提出了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正义原则,即,只有通过符合获取的或转让的正义原则获得的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有权力,而除此前一条的应用之外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是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正义原则,拥有历史特征和非模式化两个特征。
最弱国家是诺齐克思想的本质体现,核心思想是国家不能基于公共利益而侵犯个人权利。他理想的最弱国家具有三个特征:国家不应当强制人们行善,也不应当强迫人们做他们不愿意的事情,没有权利通过对一个人纳税去支持另一个人,也不应当以一种家长制的管理方式限制人们的自由;只有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才可以对个人行为做出强制性的限制;只要个体在追求自我利益时没有违反他人的权利,与最弱国家相对应的经济体制可以为个人追求自我利益提供最大的自由。
哈耶克则以无智论、有限理性为基础,论证了自生自发秩序、规则正义、自由法治等理论。哈耶克察觉到福利国家的发展对个人自由造成的威胁,因此他重申了自由主义,提出了别具一格的否定性正义观。哈耶克明确指出,正义是人之行为的一种属性,而把作为结果的事态看作正义或不正义是范畴性的错误。
他关注的是人之行为和作为行为依据的规则是否正义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正义产生于遵循正当行为规则,正义问题转化为规则问题,正当行为规则就成了他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认为。正当行为规则规定了人们不能做什么而不是要求什么做什么,通常不向个人施加肯定性的义务。
哈耶克认识到抽象性是规则的核心特点,因为抽象性不仅包含了一般性与普遍性,而且蕴含的内容更多。正义不是针对具体的结果,而是依据抽象规则的分界,是一种抽象规则的正义,正当行为规则确保社会整体秩序的某些抽象特征,从而保证个人的独立自由发展。
在哈耶克看来,正义只能是客观的,正义是一种客观的价值指陈。这种观点是他在对正义主观化的观点的批判中建立的。然而他所理解的客观是某种人为的但却非人设计的存在,是一种人的认识所不能达到的或理性不及的东西,类似于超验之物。哈耶克没有也不可能回答这种具体内容,他又以一种否定性的形式检测客观争议的标准。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10
哈耶克是个大毒草,有时间应当专门批一下通往奴役之路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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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好了,到了我们最喜欢的zbzy裱糊匠环节
从罗尔斯这里我们看到了福利国家的理论依据,不过他显然搞错了一件事情
什么橄榄型的社会不就是骗人玩的吗,现实世界明明是倒图钉形的,世界上最富有的42人占有的财富已经顶得上全世界后一半人财富的总和了
说到底不就是用剥削其他国家劳动者的超额利润来收买本国劳动者吗
这种东西怎么玩得下去呢,果不其然就出毛病要崩溃了
然后就又有新的裱糊匠跳了出来,诺齐克说不能这样搞了,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不能干预经济,甚至都不要税收了,相信大家看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就懂了
哈耶克跟诺齐克想法比较接近,也是非常反对福利国家,他的问题另一篇文章里说过一部分了,说了半天他也说不清他的正义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又搞了个否定性概念,真是把人绕晕了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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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雪碧 楼主
五、桑德尔社群正义论
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从放任资本自由发展的状态转到了政府干预和发展福利国家的轨道上,然而二战后福利国家发展的问题开始显现,桑德尔认为美国人忽视了自由主义思想所隐藏的根深蒂固的,无法改变和超越的内在危机,从而就形成了社群主义正义观。
桑德尔社群主义正义观基于批判自由主义正义观,他批判了国家中立主义观、道德主义中立观和原子式个人主义的思潮,提出了社群优先于个人、善优先于权利、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社群主义正义观优先性原则。
桑德尔认为,个人隶属于社群,因而他强调,社群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任何个体都无法脱离社群而存在,并且任何一个个体都不能自由选择所在的社群。其次,社群能满足公民个人的精神需求与物质需要。最后,社群的历史文化是构成个人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社会中的公民都具有一定的目的与利益关系,而构成公民的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的因素便是社群的传统与文化。
通过指处自我在社群中的角色,可以证明,个人权利无法优先于公共善,而从这又可以推出一条重要原则,即社群的公共利益优先于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
桑德尔提出了构成性自我与构成型共同体。
桑德尔重新考虑了对正义观的衡量,并提出自身正义观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基本原则及构建规范几个方面,为公民走出正义困局提供了可能性。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12
level 8
颠覆雪碧 楼主
由于写了太长时间,已经面临脑力和体力的枯竭[汗]
到桑德尔这位新裱糊匠这里已经有点累了
大概是这个人又搞出来一个社群的概念,玩了一套集体高于个人的把戏,认为自己想到了自由主义想不到的问题
而且似乎还被划分为左翼
不过一不提jjdz,二不提所有制,看起来也没有什么希望的样子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13
level 8
颠覆雪碧 楼主
六、结论
考察了西方哲学史从古典时期到现代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哲学家的正义论,我们能够发现这样的一些共同点:都有着深深的历史背景和阶级烙印,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根据血统论的分层社会显然是他们眼中理想的奴隶制社会,霍布斯的契约正义论说到底就是对主权者的绝对服从,而现代的资本主义裱糊匠们则一会想要放开对市场的管制,一会又在巨大的压力下希望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所有的这些哲学家对正义的论述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进行的,他们所提出的这种正义也就是他们对自己心目中理想社会的向往。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趋势,对于个人的考虑,从一开始的钉死的血统论和等级观,慢慢发展为公认的人人平等,不能不说是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现代的西方正义论思想还在摇摆之中,历史还未终结,让我们拭目以待。
2019年05月07日 14点05分 14
ding
2019年05月08日 01点05分
level 1

2019年05月08日 01点05分 16
level 8
颠覆雪碧 楼主
[乖]
2019年05月08日 03点05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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