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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十几年来,《企业破产法》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因为其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又起。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国际上大多通过破产处理“执行不能”案件,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负担。但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2018年11月04日 03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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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防止借破产逃债
真的实行个人破产,这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等,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陈夏红说。
这种担心也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较为陌生。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5年,德国破产法则对破产债务人规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这段程序,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
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美国,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美元,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李曙光认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和自然人逃废债的可能,应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以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
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个担心是,给法院带来过重的工作压力。
“美国破产法院每年审理的上百万起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破产案件。”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017年,我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
“现在我们破产审判庭的法官,也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产审判庭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目前执行转破产的案件量已经增加,如果制度顺畅后,破产案件数量或许将剧增。”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年11月04日 03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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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这句怎么解释?
2018年11月04日 13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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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资产全部还债,已无任何资产的情况下剩余债务就不还了,这一条有问题。反过来要是翻身又赚了大钱,也不用还债了?
2018年11月04日 14点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