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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3〕5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所有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见附件2。
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3。
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以户为单位据实清点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4;经申请,也可以按每人1550元标准计算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3·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璧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
2018年09月1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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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3〕5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所有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见附件2。
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3。
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以户为单位据实清点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4;经申请,也可以按每人1550元标准计算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3·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璧山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璧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