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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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总体调整水平为全省2017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际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 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7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
(三)倾斜调整:
对复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
加3
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5、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2018年07月26日 06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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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低了
2018年07月26日 20点07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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