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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lein
楼主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公开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您好!目前,我市城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数量日益增多,极大地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广大市民需求,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对我市城区内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努力为大家创造一个畅通有序、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此,我们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号召,希望大家用实际行动支持、配合全市依法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整治重点车辆为:滕州市区内以电能、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燃油助力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
二、本次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北至通盛路(含)、南至青啤大道(含)、西至振兴路(含)、东至龙泉路(含)。
三、现阶段限行区域:北辛路(龙泉路至大同路段)、塔寺北路(通盛路至学院路段)、解放东路(龙泉路至科圣路段)、善国北路(北辛路至学院路段)等四条路段,限行时间为:每天7:30至19:30。限行区内禁止非标准、未注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限行区根据时间推移,逐步扩大。
四、严查源头生产销售。全市范围内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严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范围内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非法营运机动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整治范围内非法经营的其他车辆,由相关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整治范围内无照经营、占道经营、路沿石上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
七、整治范围内,对查处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依法分类处置。
(一)已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需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法分类采取扣车、罚款、驾驶证记分和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
1、未悬挂号牌的;
2、无证驾驶的;
3、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无牌驶入限行区的,追加罚款、驾驶证记分处罚。
此类车辆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登记挂牌, 挂牌时所需材料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
3、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经有资质机构鉴定后,分类处理:
1、鉴定为机动车的,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三轮摩托车的,需持有D型驾驶证;被鉴定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需持有C5型驾驶证;被鉴定为三轮汽车的,需持有C4型以上驾驶证(C2型除外);被鉴定为低速载货汽车的,需持有C3型或被C1型以上驾驶证,被鉴定为小型自动挡汽车需持有C2型以上驾驶证;被鉴定为小型汽车的需持有C1型以上驾驶证。
考取D证的,需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报名受理,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考取C证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到驾校培训后,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及安全文明常识的考试。
无证驾驶、驶入限行区的,将分类采取扣车、罚款、驾驶证记分和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依法扣留车辆。对于此类车辆,市政府将采取继续扩大限行区的方式,加强管理。
2、鉴定为拼装机动车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将依法采取扣车、罚款、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驶入限行区的追加罚款、驾驶证记分的处罚。
3、鉴定为场内专用机动车的,只能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违规上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无证驾驶的,将分类采取扣车、罚款、驾驶证记分、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
4、鉴定为非机动车的,私自加装动力装置、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处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八、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我们呼吁,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健康,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各类非法电动车。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车辆的生产、销售和路检路查力度。
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滕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滕州市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2018年03月23日 13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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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您好!目前,我市城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数量日益增多,极大地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广大市民需求,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对我市城区内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努力为大家创造一个畅通有序、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此,我们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号召,希望大家用实际行动支持、配合全市依法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整治重点车辆为:滕州市区内以电能、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燃油助力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
二、本次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北至通盛路(含)、南至青啤大道(含)、西至振兴路(含)、东至龙泉路(含)。
三、现阶段限行区域:北辛路(龙泉路至大同路段)、塔寺北路(通盛路至学院路段)、解放东路(龙泉路至科圣路段)、善国北路(北辛路至学院路段)等四条路段,限行时间为:每天7:30至19:30。限行区内禁止非标准、未注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限行区根据时间推移,逐步扩大。
四、严查源头生产销售。全市范围内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严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范围内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非法营运机动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整治范围内非法经营的其他车辆,由相关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整治范围内无照经营、占道经营、路沿石上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
七、整治范围内,对查处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依法分类处置。
(一)已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需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法分类采取扣车、罚款、驾驶证记分和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
1、未悬挂号牌的;
2、无证驾驶的;
3、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无牌驶入限行区的,追加罚款、驾驶证记分处罚。
此类车辆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登记挂牌, 挂牌时所需材料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
3、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经有资质机构鉴定后,分类处理:
1、鉴定为机动车的,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三轮摩托车的,需持有D型驾驶证;被鉴定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需持有C5型驾驶证;被鉴定为三轮汽车的,需持有C4型以上驾驶证(C2型除外);被鉴定为低速载货汽车的,需持有C3型或被C1型以上驾驶证,被鉴定为小型自动挡汽车需持有C2型以上驾驶证;被鉴定为小型汽车的需持有C1型以上驾驶证。
考取D证的,需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报名受理,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考取C证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到驾校培训后,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及安全文明常识的考试。
无证驾驶、驶入限行区的,将分类采取扣车、罚款、驾驶证记分和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依法扣留车辆。对于此类车辆,市政府将采取继续扩大限行区的方式,加强管理。
2、鉴定为拼装机动车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将依法采取扣车、罚款、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驶入限行区的追加罚款、驾驶证记分的处罚。
3、鉴定为场内专用机动车的,只能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违规上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无证驾驶的,将分类采取扣车、罚款、驾驶证记分、行政拘留的管理措施。
4、鉴定为非机动车的,私自加装动力装置、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处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八、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我们呼吁,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健康,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各类非法电动车。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车辆的生产、销售和路检路查力度。
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滕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滕州市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