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1
刚刚听说了这样一件事:捡物者(外地人)因等待失主(本地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来领取遗失物而错过班车,且还得在本市住宾馆过夜,由此产生车费和住宿费共约两百块。捡物者不愿自己承担此费用故向失主索取。然失主不肯支付,说未强制要求对方归还,归还行为是对方主动的、自愿的,所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对方自行承担。目前双方争执不下,听说已报警处理。
2017年12月08日 09点12分
1
level 11
各位大大,对此有何看法?法律专业的童子说说法律角度的看法呗,给我等做一下普法。
2017年12月08日 09点12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