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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听说了这样一件事:捡物者(外地人)因等待失主(本地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来领取遗失物而错过班车,且还得在本市住宾馆过夜,由此产生车费和住宿费共约两百块。捡物者不愿自己承担此费用故向失主索取。然失主不肯支付,说未强制要求对方归还,归还行为是对方主动的、自愿的,所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对方自行承担。目前双方争执不下,听说已报警处理。
2017年12月08日 09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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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对此有何看法?法律专业的童子说说法律角度的看法呗,给我等做一下普法。
2017年12月08日 09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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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车费是他该给你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2017年12月08日 09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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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
2017年12月08日 09点12分
@贴吧用户_0eJGJea 这么说来,派出所来了之后,外地人应该能得回应得的费用了。嗯,不错不错,好人就该有好报。
2017年12月08日 09点12分
@- 让失主直接报案 警察会处理的 要是假的报假警和诽谤够他受得
2017年12月08日 10点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