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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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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不谈粉丝不论偶像,这个贴只说社会只看市场。公司是强势是偶像的主宰,公司同样也是市场竞争的一员;粉丝是弱势是草根百姓,粉丝同样也是消费者的组成部分。
那么,消费者权益该不该得到重视?消费者权益该不该得到维护?
对于演出市场的混乱与演出市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国务院一早就引起重视,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出台,其中第二十八条与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否则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居然出现“原本以某明星为宣传重点的话剧可能于开演前一天临时换角”的传言,实在让人为事件的当事人与决策方之一的天娱公司及湖南卫视
捏
一把冷汗——
众所周知,话剧《奋斗》的东莞及深圳演出都以某艺人的出演作为宣传重点之一,参见如下网址:
http://epaper.nddaily.com/I/html/2009-01/16/content_687179.htm
http://www.gd.xinhuanet.com/dishi/2009-01/19/content_15493144.htm
那么在正式开演(09年2月11日)的前一日,出现“可能由于湖卫《流星雨》剧组保密需要导致话剧临时换角”这样的传言,势必将引起公众的猜测与怀疑。
首当其冲的必是东莞、深圳两地剧院当日的售票收入,继而将直接导致剧院方与艺人方的天娱公司的冲突。自然,同时押上的还有社会大众对天娱公司及湖南卫视诚信度的疑问。
说到这里忍不住想起跨年演唱会后,天娱公司针对某事的媒体公开信,其中不乏指责他人“给公司的工作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之语。将心比心,如果临时缺席活动就是对公司“工作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那么万一传言成真,话剧方面演出一场“阵前换将”,请问公司又将置所有购票入场的消费者于何地?置公司声誉于何处?身不正何以服人,今后又将如何以身作则管理旗下艺人应对社会公众?
自然,旁观者并不怀疑公司有支付违约赔偿的经济实力,对于可能的“其他解决问题因素”也保持保留态度。只是旁观者同样有权质疑——金钱虽好封不了泱泱之口,一旦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到底日后还有多少机构愿意与一个随时可能损害合作人利益的公司合作?又有多少消费者敢于为一个彻底罔顾消费者权益的公司买单?
图眼前小利而自毁他日长城,怕是任一个有理智有责任心的公司也不屑为之的。当然,天娱公司与湖南卫视能够有今日的声势,也正说明了它们并非此类目光短浅之辈。鉴此,以上“阵前换将”的传言估计可信性不高。
旁观者一家之言言尽于此,静待相关人士以实际行动回应这一不实传言。
p.s.关于此事的讨论中,不乏“以小人之心度公司之腹”的言论,意指艺人之于公司即是压制粉丝的砝码,故而纵然再多无视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暴行,只需最后祭出“艺人”这张牌,粉丝自然投鼠忌器不敢妄动。
窃以为这种猜测实在有损公司形象,堂堂公司自然以爱护艺人维护艺人为己任,怎可能如此有恃无恐做出此类于外招惹非议于内动荡军心的行径。相信随着换角事件的合理解决,此等言论自然会不攻自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作者:三生飘羽
2009-2-10 21:30 回复此发言
2009年02月10日 14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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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不谈粉丝不论偶像,这个贴只说社会只看市场。公司是强势是偶像的主宰,公司同样也是市场竞争的一员;粉丝是弱势是草根百姓,粉丝同样也是消费者的组成部分。
那么,消费者权益该不该得到重视?消费者权益该不该得到维护?
对于演出市场的混乱与演出市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国务院一早就引起重视,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出台,其中第二十八条与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否则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居然出现“原本以某明星为宣传重点的话剧可能于开演前一天临时换角”的传言,实在让人为事件的当事人与决策方之一的天娱公司及湖南卫视
捏
一把冷汗——
众所周知,话剧《奋斗》的东莞及深圳演出都以某艺人的出演作为宣传重点之一,参见如下网址:
http://epaper.nddaily.com/I/html/2009-01/16/content_687179.htm
http://www.gd.xinhuanet.com/dishi/2009-01/19/content_15493144.htm
那么在正式开演(09年2月11日)的前一日,出现“可能由于湖卫《流星雨》剧组保密需要导致话剧临时换角”这样的传言,势必将引起公众的猜测与怀疑。
首当其冲的必是东莞、深圳两地剧院当日的售票收入,继而将直接导致剧院方与艺人方的天娱公司的冲突。自然,同时押上的还有社会大众对天娱公司及湖南卫视诚信度的疑问。
说到这里忍不住想起跨年演唱会后,天娱公司针对某事的媒体公开信,其中不乏指责他人“给公司的工作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之语。将心比心,如果临时缺席活动就是对公司“工作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那么万一传言成真,话剧方面演出一场“阵前换将”,请问公司又将置所有购票入场的消费者于何地?置公司声誉于何处?身不正何以服人,今后又将如何以身作则管理旗下艺人应对社会公众?
自然,旁观者并不怀疑公司有支付违约赔偿的经济实力,对于可能的“其他解决问题因素”也保持保留态度。只是旁观者同样有权质疑——金钱虽好封不了泱泱之口,一旦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到底日后还有多少机构愿意与一个随时可能损害合作人利益的公司合作?又有多少消费者敢于为一个彻底罔顾消费者权益的公司买单?
图眼前小利而自毁他日长城,怕是任一个有理智有责任心的公司也不屑为之的。当然,天娱公司与湖南卫视能够有今日的声势,也正说明了它们并非此类目光短浅之辈。鉴此,以上“阵前换将”的传言估计可信性不高。
旁观者一家之言言尽于此,静待相关人士以实际行动回应这一不实传言。
p.s.关于此事的讨论中,不乏“以小人之心度公司之腹”的言论,意指艺人之于公司即是压制粉丝的砝码,故而纵然再多无视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暴行,只需最后祭出“艺人”这张牌,粉丝自然投鼠忌器不敢妄动。
窃以为这种猜测实在有损公司形象,堂堂公司自然以爱护艺人维护艺人为己任,怎可能如此有恃无恐做出此类于外招惹非议于内动荡军心的行径。相信随着换角事件的合理解决,此等言论自然会不攻自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作者:三生飘羽
2009-2-10 21:30 回复此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