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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神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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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宁县集中开展了整治各类交通违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牌、涉证、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5月3日晚,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设置卡点及流动执法小组,开展打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



(一)
时间:2017年5月3日20:28
地点:洛宁县永宁大道
车辆:豫CVU***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周某某

(二)
时间:2017年5月3日20:30
地点:洛宁县福宁大道
车辆:豫C86***轻型普通货车
违法人员:赵某某

赵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已抽血并送往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
时间:2017年5月3日21:00
地点:洛宁县福宁大道
车辆:豫C05*** 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林某某

(四)
时间:2017年5月3日18:49
地点:洛宁县永宁大道
车辆:豫CG0***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卫某某

卫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已抽血并送往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
时间:2017年5月3日21:10
地点:洛宁县永宁大道与翔梧路口
车辆:豫CA5*** 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曲某某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称为酒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05月04日 09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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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2017年5月3日20:28
地点:洛宁县永宁大道
车辆:豫CVU***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周某某

(二)时间:2017年5月3日20:30
地点:洛宁县福宁大道
车辆:豫C86***轻型普通货车
违法人员:赵某某

赵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已抽血并送往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时间:2017年5月3日21:00
地点:洛宁县福宁大道
车辆:豫C05*** 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林某某

(四)时间:2017年5月3日18:49
地点:洛宁县永宁大道
车辆:豫CG0***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卫某某

卫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已抽血并送往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时间:2017年5月3日21:10
地点:洛宁县永宁大道与翔梧路口
车辆:豫CA5*** 小型轿车
违法人员:曲某某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称为酒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