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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ei3756303
楼主
2017年1月2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振江等人被控妨害公务罪二审抗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横跨五个年度,六次开庭审理,八次补充侦查,两次发回重审,仅最后一次发回重审一审审理就进行了三次开庭,一次庭前会议,可谓马拉松式审判。而在此之前,四被告人都被判有罪,而在最后一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在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出现惊天逆转,最终四被告人被判无罪。
曲周法院宣告四被告人无罪
2016年9月6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告王振江等四人无罪,当日向四被告人送达无罪判决书。宣判后,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书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错误判决,遂提起抗诉。
本案的事实是2012年10月18日,河北省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民警以就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向赵妻史凤菊询问材料为由到王振江家中,王振江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时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志永带领涉县六名巡防人员翻墙破窗进入王振江家二楼客厅欲解决被围困民警,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县有关领导协调予以化解。后王振江于2012年10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留,11月30日执行逮捕。
西达刑警队民警在案发当时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解救人员是否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案发时所涉“赵颜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正在二审期间,涉县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在没有得到公诉机关或二审法院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权在对其侦办的案件补充侦查,从已查明的事实看,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第二个焦点问题,王志永虽是公安局公务员,但案发时没有持有表明其身份的人民警察证和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其带领的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具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振江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曲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询问史凤菊及其后续解救行为实在依法执行公务,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当庭排除两份非法证据
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动进攻,一场完美的诉中诉,案中案。辩护人为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直到法庭启动或给出不启动的合理合法的理由,程序的不正当注定实体不会合乎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时两天,庭审中播放录像,被告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辩双方进行精细的质证。合议庭两度合议,成功当庭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两份非法证据。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共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最关键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法院以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而成功地当庭排除了该份讯问笔录。
这是一场成功的程序性辩护,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起进攻,法院对控方证据予以排除,通过程序制裁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人权和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被告人在供述时不得受到任何暴力、威逼、引诱和胁迫,一旦被告人遭受以上行为,应当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被迫自证其罪,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且经验表明,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有罪供述经常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案,即便非法口供是真实的,也应排除。
伪造书证登堂
二审法庭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因检察院提供的六位证人均是刑警和市县公诉人,王振江认为该六人身份特殊,提请法庭引起注意防止证人相互串供,法庭釆纳了王振江意见,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把庭开完,并同步录音录象,在举证阶段,检察机关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及《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补查提纲》。本案中《补查提纲》无疑是办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证据,原一审判决认为“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然而,该《补查提纲》收集程序不合法,也不存在任何的提取笔录,出庭证人无法说出补查提纲的原件存放何处,也无法说明补查提纲提取于何处,如果原件存放何处都无法说明,则替代物的真实性如何证明呢?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正如被告人王振江所说,案件长达五年时间,无数次开庭都没有拿出来,自己被判无罪了,检察机关却为了推翻无罪判决炮制伪证。在法庭上出示假证,性质极其恶劣,紧紧排除非法书证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查是谁制造的这份假证据。
关于定罪的关键证据补查提纲,在案有一份相当于补查提纲的出处来源的《情况说明》记载补查提纲的文档创建时间是2012年9月25日,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该《情况说明》没有记载文档的完整属性,包括文件类型、大小、位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不能真实反映该补查提纲的真实情况,根据计算机常识,文档创建时间虽然无法修改,但文档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修改,相应修改时间会随时变化,该情况说明对文档修改时间避而不提,不能排除事后伪造创建的可能。
警察和检察官同为证人出庭作证 中国审判史极为罕见
二审开庭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八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身份都是警察或检察官,其中两名检察官都是本案的原公诉人,这种情形在我国审判史极为罕见。举证阶段,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申请正式申请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均对分别出庭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持续询问七个多小时。被告人王振江庭前准备发问证人提纲多达4000余字,对每个证人都准备了四五十个问题,其中最多的一个证人发问70多个问题,旨在从问题细节发现真相,辨别真假,揭露证人的谎言,通过庭审对出庭作证的六名证人发问,在关键问题上前后回答漏洞百出,无法吻合,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现象,在对《补查提纲》的来源和具体出处问题上,相关证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基本上可以作出《补查提纲》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
至此,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宣告被告人无罪。先前本案历经长达五年六次审判,真相才被发现,正义姗姗来迟,法律是打击犯罪的利剑,同时也是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任意追究的盾牌。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之下,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凭借良心做人,方是每一个邯郸人、每一个中国人安居乐业的保护伞。水向东
2017年02月03日 09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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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法院宣告四被告人无罪
2016年9月6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告王振江等四人无罪,当日向四被告人送达无罪判决书。宣判后,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书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错误判决,遂提起抗诉。
本案的事实是2012年10月18日,河北省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民警以就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向赵妻史凤菊询问材料为由到王振江家中,王振江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时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志永带领涉县六名巡防人员翻墙破窗进入王振江家二楼客厅欲解决被围困民警,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县有关领导协调予以化解。后王振江于2012年10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留,11月30日执行逮捕。
西达刑警队民警在案发当时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解救人员是否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案发时所涉“赵颜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正在二审期间,涉县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在没有得到公诉机关或二审法院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权在对其侦办的案件补充侦查,从已查明的事实看,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第二个焦点问题,王志永虽是公安局公务员,但案发时没有持有表明其身份的人民警察证和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其带领的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具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振江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曲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询问史凤菊及其后续解救行为实在依法执行公务,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当庭排除两份非法证据
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动进攻,一场完美的诉中诉,案中案。辩护人为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直到法庭启动或给出不启动的合理合法的理由,程序的不正当注定实体不会合乎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时两天,庭审中播放录像,被告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辩双方进行精细的质证。合议庭两度合议,成功当庭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两份非法证据。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共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最关键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法院以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而成功地当庭排除了该份讯问笔录。
这是一场成功的程序性辩护,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起进攻,法院对控方证据予以排除,通过程序制裁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人权和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被告人在供述时不得受到任何暴力、威逼、引诱和胁迫,一旦被告人遭受以上行为,应当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被迫自证其罪,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且经验表明,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有罪供述经常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案,即便非法口供是真实的,也应排除。
伪造书证登堂
二审法庭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因检察院提供的六位证人均是刑警和市县公诉人,王振江认为该六人身份特殊,提请法庭引起注意防止证人相互串供,法庭釆纳了王振江意见,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把庭开完,并同步录音录象,在举证阶段,检察机关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及《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补查提纲》。本案中《补查提纲》无疑是办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证据,原一审判决认为“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然而,该《补查提纲》收集程序不合法,也不存在任何的提取笔录,出庭证人无法说出补查提纲的原件存放何处,也无法说明补查提纲提取于何处,如果原件存放何处都无法说明,则替代物的真实性如何证明呢?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正如被告人王振江所说,案件长达五年时间,无数次开庭都没有拿出来,自己被判无罪了,检察机关却为了推翻无罪判决炮制伪证。在法庭上出示假证,性质极其恶劣,紧紧排除非法书证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查是谁制造的这份假证据。
关于定罪的关键证据补查提纲,在案有一份相当于补查提纲的出处来源的《情况说明》记载补查提纲的文档创建时间是2012年9月25日,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该《情况说明》没有记载文档的完整属性,包括文件类型、大小、位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不能真实反映该补查提纲的真实情况,根据计算机常识,文档创建时间虽然无法修改,但文档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修改,相应修改时间会随时变化,该情况说明对文档修改时间避而不提,不能排除事后伪造创建的可能。
警察和检察官同为证人出庭作证 中国审判史极为罕见
二审开庭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八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身份都是警察或检察官,其中两名检察官都是本案的原公诉人,这种情形在我国审判史极为罕见。举证阶段,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申请正式申请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均对分别出庭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持续询问七个多小时。被告人王振江庭前准备发问证人提纲多达4000余字,对每个证人都准备了四五十个问题,其中最多的一个证人发问70多个问题,旨在从问题细节发现真相,辨别真假,揭露证人的谎言,通过庭审对出庭作证的六名证人发问,在关键问题上前后回答漏洞百出,无法吻合,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现象,在对《补查提纲》的来源和具体出处问题上,相关证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基本上可以作出《补查提纲》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
至此,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宣告被告人无罪。先前本案历经长达五年六次审判,真相才被发现,正义姗姗来迟,法律是打击犯罪的利剑,同时也是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任意追究的盾牌。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之下,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凭借良心做人,方是每一个邯郸人、每一个中国人安居乐业的保护伞。水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