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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车站:列车员为错过车次的旅客照顾孩子—百灵环保网 原文登载于: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blhbnews.com%2F&urlrefer=2d9ef894687a08039c61e046ae1c7c42 百灵环保网讯,2018年3月24日14:45分,馨桥爱心服务区接到邯郸东站电话,G294列车发车后有一名11个月的孩子在车上无人照看,并且发现在站台有一名女士未及时坐上G294次列车。原来黄女士带着女儿要乘坐G294邯郸东-天津西列车,黄女士拿着三个大行李,他的弟弟抱着孩子送她,当列车停稳后,黄女士只顾一趟趟的往车上搬运行李,把行李都搬上车后,发现自己的女儿不在身边,于是下车找弟弟接女儿,当他下车后,发现女儿也没在弟弟身边,回头一看,列车已经关门启动。 原来弟弟看到列车即将开车,黄女士搬行李还没下来,就把小孩交给了列车员照看,当看见黄女士下车后列车已经关闭了车门,火车已经开走,爱心区郑旭丽接到电话,了解情况后协同值班员王锋立刻赶到16、17站台,此时G294次列车正在进站,列车停稳后,工作人员见到了哭闹不停的孩子,和车长做好交接后,把孩子抱到馨桥爱心区儿童玩耍区休息,并且用同班哺乳期同事的母乳喂孩子。孩子情绪逐渐稳定,流露出天真的笑容,待孩子母亲坐G1952次列车匆匆忙忙赶到时,爱心区郑旭丽正带着孩子在儿童游乐区快乐的玩耍,妈妈看到孩子后很是激动,热泪盈眶。妈妈紧拥着孩子对列车员说:“石家庄站的服务太温暖了,非常人性化,没想到可以把女儿照顾的这么好!”值班员王锋马上给母女安排最快一辆到天津西站的列车,爱心区郑旭丽协同值班员王锋一起把母女两人及行李送上车,妈妈抱着孩子再一次鞠躬表示感谢。 车站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旅客,高铁列车在站台停靠时间短,请旅客不要在站台长时间逗留! 编辑:李杏和 转载来源:石家庄车站:列车员为错过车次的旅客照顾孩子 - 社会观察 - 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news.blhbnews.com%2F2018%2Fshehuiguancha_0326%2F175855.html&urlrefer=91084674adfd5e695c09c9e2612df341
山东淄博高青县黑里寨学区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教育 原文登载于: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blhbnews.com%2F&urlrefer=2d9ef894687a08039c61e046ae1c7c42 百灵环保网讯,为做好“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的宣传教育工作,高青县黑里寨学区开展了系列活动,增强了广大师生的节水意识,使全体师生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主动投身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队伍中来,充当节水、爱水的宣传者和志愿者。 一是3月22日“世界水日”,把本周确定为学校的“节水周”。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栏,电子屏、校园广播、校园网站等宣传阵地围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活动主题,大力进行宣传。 二是完善节水宣传标语;各班级组织学生上一节“节水护水,志愿先行”主题班会课。 三是对学校食堂、教师办公室以及学生用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浪费水者当面提出批评,涉及到的班级被扣德育考评分,同时在课间操集会时公开点名曝光。 四是印发《节约用水倡议书》给学生和家长;各班级开展一次“节约用水”教育实践活动。(周强) 山东淄博高青县黑里寨学区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教育活动 - 环保健康 - 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news.blhbnews.com%2F2018%2Fh_0323%2F175341.html&urlrefer=6138216af6a91ae011342e918a53584d
“世界水日”:扎兰屯市城乡学校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原文登载: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blhbnews.com%2F&urlrefer=2d9ef894687a08039c61e046ae1c7c42扎兰屯台记者徐曙光、通讯员金艳报道: 百灵环保网讯,2018年3月22号是第二十六届“世界水日”,宣传主题是“借自然之力,护绿水青山”;同天也是第三十一届“中国水周”首日,主题是“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扎兰屯市城乡中小学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爱水、节水、护水”主题系列教育活动,深刻渗透“水是生存之本、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文明之源”。各校利用主题升旗仪式、校园广播、班队课和黑板报、橱窗、电子屏等宣传主题,全力让每位学生知道“世界水日”来历、节水标志、我国水资源现状、节水技巧,科学做到“一水多用”。同时,他们还面向社会发放“节水宣传单”、组织学生粘贴节水宣传标语,旨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树立全员节水理念。 活动受到广泛欢迎,不仅培养了广大学生热爱水、节约水、保护水意识,还通过“小手拉大手”方式影响和带动了身边更多人,让节约用水成为人们良好生活习惯,推动“养成教育”向纵深开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原文转载:“世界水日”:扎兰屯市城乡学校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 聚集焦点 - 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news.blhbnews.com%2F2018%2Fn_0322%2F175285.html&urlrefer=2499300b18b651003373eb3288e35e93
2018天蒙山国际越野挑战赛将于3月底开幕 原文登载于: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blhbnews.com%2F&urlrefer=2d9ef894687a08039c61e046ae1c7c42 百灵环保网讯,(记者林化海) 重温红色之旅,饱览沂蒙胜景。沂蒙山区的天蒙山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红色主题目的地也成了天蒙山的标签,沂蒙山小调诞生处、大众日报旧址、大青山突围战,每一个事迹都能成为感人至深的红色经典。“世界第一人行悬索桥”作为景点新晋的爆点。为了进一步扩大天蒙山旅游区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由山东省登山运动协会、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自驾游分会、《山东商报》社 主办,鲁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银座天蒙山旅游区承办的“2018天蒙山国际越野挑战赛”,将于2018年3月31日在沂蒙山银座天蒙山旅游区、费县大青山大突围旧址开幕。 据内部人员悉,本届天蒙山国际越野挑战赛共设50公里组别:参赛者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需提供近2年内50公里及25公里以上正式越野比赛证书或两年内两次全程马拉松比赛官方完赛证书;25公里组别:参赛者需提供近1年内半程马拉松比赛官方完赛证书或参加10km以上越野赛官方完赛证书;7公里组别:必需有具备健身基础。参赛奖励分 50公里项目,男女分别奖励:第1名价值5000元奖品,第2名3000元奖品,第3名2000元奖品,4-10名1000元奖品。25公里项目,男女分别奖励:第1名2000元奖品,第2名1000元奖品,第3名500元奖品,4-10名300元奖品。7公里项目不计成绩和名次,所有完赛运动员均有奖牌。 据悉,本赛规模为全程 50公里全能专业组 200人 、半程25公里个人组 300人、7公里大众体验组 500人,凡报名成功并完赛者,每人可获赠银座天蒙山景区价值100元的年票一张。 2018天蒙山国际越野挑战赛将于3月底开幕 - 访谈在线 - 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news.blhbnews.com%2F2018%2Fr_0321%2F175075.html&urlrefer=6aba6547d555838601bf33a9c41fc21e
扎兰屯市野生榛子管理技术交流会成功举办 - 百灵环保网 原文登载于: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blhbnews.com%2F&urlrefer=2d9ef894687a08039c61e046ae1c7c42百灵环保网讯,3月18日,扎兰屯市2018年野生榛子管理技术交流会在扎兰屯职业学院成功举办。此次交流会由扎兰屯市众兴榛子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主办,扎兰屯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协办。中国经济林协会榛子会常务理事朱友谊、铁岭市林科院副院长盛淑静、中化农业哈尔滨分公司农艺师吴亚晶、呼伦贝尔市林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海军、扎兰屯市科技协会主任辛财强、扎兰屯市供销联合社副主任李志超、扎兰屯市林业推广站副站长李伟和大地保险公司经理白利平参加交流会。众兴榛子合作社社长刘志龙主持会议。交流会上,铁岭市林科院副院长盛淑静教授详细讲解了《榛林主要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方法》,中化农业哈尔滨分公司农艺师吴亚晶讲解了《榛子施肥技术》,大地保险公司经理白利平讲解了《经济林保险常识》,中国经济林协会榛子会常务理事朱友谊讲解了《野生平榛园艺管理技术》,分析了野生榛子市场前景。 此次交流会是各榛子产业专家、学者与技术部门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一个会议,通过这次交流会的举办,使与会同志学习到了新的知识,掌握了新的技术和经验,大家相互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把野生榛子产业做大做强,通过科学管理提高野生榛子的产量,真正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李静) 扎兰屯市野生榛子管理技术交流会成功举办 - 耕地利用 - 百灵环保网 - 百灵环保新闻网官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news.blhbnews.com%2F2018%2Fe_0320%2F174880.html&urlrefer=c40466c6b29cb07d44ed0e5c1be83e11
邯郸中院已判无罪 公安仍网上追逃 邯郸中院终审王振江等人无罪 涉县公安对本案人员仍网上追逃? 河北涉县:警方滥用职权何时了? 警察权力一旦被滥用,司法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严重破坏,近些年,由于司法机关权力任性造成的冤假错案不在少数。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司法审判有一案不再理原则规定:一起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情况下,任何机关不得再行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然而,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反腐斗士王振江就遭遇了这样一场不幸。在终审法院对他及其家人进行无罪判决后,涉县公安机关仍然对王振江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这种行为实属罕见。究竟是疏忽还是遗忘还是…… 王振江及其家人所遭遇的这场牢狱之灾,缘起五年前一个莫须有的“妨碍公务”罪名。据涉县人民检察院和曲周县检察院两份起诉书称,2012年10月18日下午,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队三名民警因赵某涉嫌猥亵妇女案向史某询问材料时,被史某带到王振江家,民警遭到王振江等人的盘问、刁难、不让离开,甚至发生打斗,后来,涉县警方以妨碍公务罪对王振江及其家人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涉县检察院对王振江等人以“妨碍公务罪”向涉县法院提起公诉。后被指定曲周县法院审判。曲周县检察院认为没有妨碍公务罪的依据,退回涉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要求检察院出具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到王振江家执行公务,(反腐斗士王振江已被羁押9个多月)涉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师志刚于2013年7月15日自证签名作出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后,我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市检察院要求对该案进一步侦查。按照市检察院的补查要求,我院要求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取证。”在反腐斗士王振江被羁押整整1年,曲周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以该情况说明判处反腐斗士王振江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其它三被告各判出罚金一万元。在反腐斗士王振江和妹妹王振华、弟媳王彦春被羁押期间,对其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给其家庭带来灭顶之灾,父亲被气死。王振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开始马拉松式的审判,本案六次审判,两次发还重审,十几次开庭,八次补充侦查,历经五年,最终判决反腐斗士王振江等四被告人无罪。一场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本应就此划上句号,然而,终审判决王振江等四被告人无罪已经一个多月,但涉县公安机关仍对其家人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 特别是2013年7月29日,曲周人民检察院再次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向曲周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反腐斗士王振江等人作出两次有罪判决后被判决无罪,曲周人民检察院又提起抗诉,邯郸市检察院进行了第八次补充侦查,同时涉县公安局郝保军、张志涛、涉县检察院刘志明、姚莉、师志刚以及邯郸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冬冬登场作证,控辩双方以及王振江对证人长达7个多小时交叉发问,仅王振江准备发问提纲4000多字,对证人发问近70多个问题,最少40多个问题,当庭证人漏洞百出、相互矛盾。涉县检察院和邯郸市检察院出具的五份自证情况说明: 第一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师志刚于2013年7月15日自证签名加盖公章作出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后,我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市检察院要求对该案进一步侦查。按照市检察院的补查要求,我院要求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取证。” 第二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4年10月30日由姚莉、刘志明签名加盖公章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在二审期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补强证据,其中涉及到对赵彦忠妻子史凤菊进行重新询问,后我院据此通知涉县公安局对此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三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5年10月9日由姚莉出具情况说明,上面有公诉科科长刘志明签名加盖公章 :我叫姚莉,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赵彦忠案的一审公诉人。赵彦忠案抗诉后,我因别的工作脱离单位一段时间,回来后,当时的公诉科科长刘志明对我说,此案卷邯郸市法院的法官已经看卷了,给市院(邯郸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出一些问题。我当时理解成邯郸市中级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所以,在上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到,是中院让去询问赵彦忠妻子史凤菊材料的。后经核实,实际情况是,市院的办案人员口头通知我院需要对该案进一步补充一些证据; 第四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6年5月16日由姚莉、刘志明、师志刚签名加盖公章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原审被告人赵彦忠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二审期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该案第一审案卷材料时认为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市院公诉处陈冬冬电话通知公诉科科长刘志明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后市院又通知刘志明和办案人到市院公诉处,对该案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第五份情况说明邯郸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冬冬、郭萍2016年5月18日签名加盖公章出具情况说明: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彦忠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彦忠无罪,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冬冬、郭萍办理该案,依法调阅该案卷宗材料。经审查认为需要原侦查机关涉县公安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即通过了涉县人民检察院 要求涉县公安局补充相关证据。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冀04刑终608号:本院认为: (一)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从目前证据看,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到证人住处询问材料,没有携带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从案发现场看,西达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在王振江家仅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并未出示盖有单位公章的相关的文件证明,并说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手续是没有根据的。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2、办案人员出具的五份言词证据,在补查内容、过程等主要情节上存有多处矛盾。经庭审当庭质证仍无法印证。 3、提交的新证据补查提纲在交接时间、有无公章等主要情节上存有矛盾。2012年10月王振江涉嫌妨害公务案发后,公检没有提交询问证人的补查提纲,赵彦忠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中亦没有这份原始侦查提纲,四年之后2016年11月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苏亚江电脑上调取了该补查提纲,庭审中多名办案人员对该补查提纲进行陈述,但在补查提纲有无公章等细节上相互矛盾,无法印证。故检察机关所提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史凤菊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该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案发时没有警察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带领队员的解救行为程序上违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理由如下: 1、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石炜、刘晓亮等人均证明,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但卷中没有涉县公安局出具的“110”接、处警登记表。2016年5月12日,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申建朋出具了情况说明,其在指挥中心值班,接到民警张学清的报警。但其未提供110 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记录,只是提供巡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记录的复印件,没有相关通话记录及书证来佐证其证明的真实性。 2、民警王志永在2012年5月7日被录用为涉县公安局公务员,2014年5月追认为2012年9月授予二级警司警衔,但在案发时,其未取得人民警察证,根据公安部2008年2月28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部2010年1月27日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也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时,可不出示执法证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警人员必须有执法证件,该案尽管王志永在2012年5月7日已被录用为涉县公安局公务员,且被事后追认为2012年9月授予二级警司警衔,但其在案发时并未持有人民警察证,尚不能以人民警察的身份执行公务。 3、王志永带领的刘晓亮等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公安部关于巡防队员、协警、辅警的规定,刘晓亮等六名巡防队员应当在公安民警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带队出警、处警的王志永及其带领的巡防队员,在案发时具备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其出警解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故检察机关所提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带队去解救民警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该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王振江、王彦春、王振花、史凤菊四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曲周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审被告王振江等四人无罪,并无不当。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振江等四人有罪的意见,不予采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年4月1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无罪裁定,王振江等人也终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在长达5年时间里,这场官司历经十几次开庭六次审判,两次发还重审,八次补充侦查,马拉松式审判终于结束了。 “有家不能回,也不敢回,常常半夜里被噩梦惊醒。”谈及此事,心力交瘁的王振江欲哭无泪。他说,在看守所被关押的这么多日子,他和家人遭到了非人的折磨,身心饱受摧残,常常饭不能吃,夜不能寐。如今虽然等来了正义的审判,重新获得了自由,但这段痛苦的经历将成为他们全家人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说王振江及其家人一开始无辜遭到刑拘还有情可原,那么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再提起抗诉就是错上加错。 尽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无罪判决,并且至今已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这场官司仍未“结案”。涉县警方此前对王振江(本案)家人进行网上追逃的信息仍未及时撤销,所扣押的两部手机等物品也不予归还。王振江气愤地说,他们三番五次提起公诉和抗诉的目的实际上就是打击报复,目的就是“非治我的罪而不快”。 王振江提供的几段通话录音显示:王振江在电话中向涉县公安局刘宏伟副局长询问当初被所扣押的手机,刘局长表示,当初这个案子是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局刘晓光主办的,他并不清楚。 2017年5月6日,王振江分别向当初办案民警王晓光和刘怀飞询问所扣押手机一事时,两人均称,手机已经没有印象,想不起来了,王振江询问其家人是否仍在网上追逃,刘称,“你回来以后见个面再说吧。”王晓光则称,他现在外地培训,判决你们无罪,我们已经知道了,已经打报告撤网,回去以后我盯着。 5月6日,王振江再次在电话中向主管副局长刘宏伟询问网上追逃撤案一事,刘表示,这个案子是党委委员王晓光办的,应该由其处理。 5月13日,王振江再次分别向涉县公安局王晓光、刘怀飞打电话,王晓光说,手机在涉案物品室找到了,让你家里人去找刘怀飞去取吧,对你弟弟和儿子还没撤网,我还在外地培训,等我回去上会研究再做处理。刘怀飞称,手机找到了,让你家里人来取吧。王振江问刘怀飞,为什么扣我两部手机至今?刘怀飞未回答就挂断电话,后几次打电话其再也不接电话了。 “含冤蹲了大牢,相关单位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受害人王振江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难辞其咎。下一步,王振江准备一定要为自己和家人蒙受的冤屈讨个说法。(郑言)
邯郸中院已判无罪 公安仍网上追逃 邯郸中院终审王振江等人无罪 涉县公安对本案人员仍网上追逃? 河北涉县:警方滥用职权何时了? 警察权力一旦被滥用,司法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严重破坏,近些年,由于司法机关权力任性造成的冤假错案不在少数。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司法审判有一案不再理原则规定:一起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情况下,任何机关不得再行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然而,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反腐斗士王振江就遭遇了这样一场不幸。在终审法院对他及其家人进行无罪判决后,涉县公安机关仍然对王振江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这种行为实属罕见。究竟是疏忽还是遗忘还是…… 王振江及其家人所遭遇的这场牢狱之灾,缘起五年前一个莫须有的“妨碍公务”罪名。据涉县人民检察院和曲周县检察院两份起诉书称,2012年10月18日下午,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队三名民警因赵某涉嫌猥亵妇女案向史某询问材料时,被史某带到王振江家,民警遭到王振江等人的盘问、刁难、不让离开,甚至发生打斗,后来,涉县警方以妨碍公务罪对王振江及其家人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涉县检察院对王振江等人以“妨碍公务罪”向涉县法院提起公诉。后被指定曲周县法院审判。曲周县检察院认为没有妨碍公务罪的依据,退回涉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要求检察院出具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到王振江家执行公务,(反腐斗士王振江已被羁押9个多月)涉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师志刚于2013年7月15日自证签名作出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后,我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市检察院要求对该案进一步侦查。按照市检察院的补查要求,我院要求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取证。”在反腐斗士王振江被羁押整整1年,曲周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以该情况说明判处反腐斗士王振江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其它三被告各判出罚金一万元。在反腐斗士王振江和妹妹王振华、弟媳王彦春被羁押期间,对其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给其家庭带来灭顶之灾,父亲被气死。王振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开始马拉松式的审判,本案六次审判,两次发还重审,十几次开庭,八次补充侦查,历经五年,最终判决反腐斗士王振江等四被告人无罪。一场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本应就此划上句号,然而,终审判决王振江等四被告人无罪已经一个多月,但涉县公安机关仍对其家人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 特别是2013年7月29日,曲周人民检察院再次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向曲周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反腐斗士王振江等人作出两次有罪判决后被判决无罪,曲周人民检察院又提起抗诉,邯郸市检察院进行了第八次补充侦查,同时涉县公安局郝保军、张志涛、涉县检察院刘志明、姚莉、师志刚以及邯郸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冬冬登场作证,控辩双方以及王振江对证人长达7个多小时交叉发问,仅王振江准备发问提纲4000多字,对证人发问近70多个问题,最少40多个问题,当庭证人漏洞百出、相互矛盾。涉县检察院和邯郸市检察院出具的五份自证情况说明: 第一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师志刚于2013年7月15日自证签名加盖公章作出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后,我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市检察院要求对该案进一步侦查。按照市检察院的补查要求,我院要求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取证。” 第二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4年10月30日由姚莉、刘志明签名加盖公章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在二审期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补强证据,其中涉及到对赵彦忠妻子史凤菊进行重新询问,后我院据此通知涉县公安局对此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三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5年10月9日由姚莉出具情况说明,上面有公诉科科长刘志明签名加盖公章 :我叫姚莉,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赵彦忠案的一审公诉人。赵彦忠案抗诉后,我因别的工作脱离单位一段时间,回来后,当时的公诉科科长刘志明对我说,此案卷邯郸市法院的法官已经看卷了,给市院(邯郸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出一些问题。我当时理解成邯郸市中级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所以,在上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到,是中院让去询问赵彦忠妻子史凤菊材料的。后经核实,实际情况是,市院的办案人员口头通知我院需要对该案进一步补充一些证据; 第四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6年5月16日由姚莉、刘志明、师志刚签名加盖公章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原审被告人赵彦忠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二审期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该案第一审案卷材料时认为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市院公诉处陈冬冬电话通知公诉科科长刘志明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后市院又通知刘志明和办案人到市院公诉处,对该案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第五份情况说明邯郸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冬冬、郭萍2016年5月18日签名加盖公章出具情况说明: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彦忠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彦忠无罪,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冬冬、郭萍办理该案,依法调阅该案卷宗材料。经审查认为需要原侦查机关涉县公安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即通过了涉县人民检察院 要求涉县公安局补充相关证据。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冀04刑终608号:本院认为: (一)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从目前证据看,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到证人住处询问材料,没有携带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从案发现场看,西达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在王振江家仅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并未出示盖有单位公章的相关的文件证明,并说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手续是没有根据的。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2、办案人员出具的五份言词证据,在补查内容、过程等主要情节上存有多处矛盾。经庭审当庭质证仍无法印证。 3、提交的新证据补查提纲在交接时间、有无公章等主要情节上存有矛盾。2012年10月王振江涉嫌妨害公务案发后,公检没有提交询问证人的补查提纲,赵彦忠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中亦没有这份原始侦查提纲,四年之后2016年11月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苏亚江电脑上调取了该补查提纲,庭审中多名办案人员对该补查提纲进行陈述,但在补查提纲有无公章等细节上相互矛盾,无法印证。故检察机关所提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史凤菊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该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案发时没有警察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带领队员的解救行为程序上违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理由如下: 1、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石炜、刘晓亮等人均证明,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但卷中没有涉县公安局出具的“110”接、处警登记表。2016年5月12日,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申建朋出具了情况说明,其在指挥中心值班,接到民警张学清的报警。但其未提供110 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记录,只是提供巡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记录的复印件,没有相关通话记录及书证来佐证其证明的真实性。 2、民警王志永在2012年5月7日被录用为涉县公安局公务员,2014年5月追认为2012年9月授予二级警司警衔,但在案发时,其未取得人民警察证,根据公安部2008年2月28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部2010年1月27日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也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时,可不出示执法证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警人员必须有执法证件,该案尽管王志永在2012年5月7日已被录用为涉县公安局公务员,且被事后追认为2012年9月授予二级警司警衔,但其在案发时并未持有人民警察证,尚不能以人民警察的身份执行公务。 3、王志永带领的刘晓亮等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公安部关于巡防队员、协警、辅警的规定,刘晓亮等六名巡防队员应当在公安民警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带队出警、处警的王志永及其带领的巡防队员,在案发时具备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其出警解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故检察机关所提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带队去解救民警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该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王振江、王彦春、王振花、史凤菊四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曲周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审被告王振江等四人无罪,并无不当。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振江等四人有罪的意见,不予采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年4月1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无罪裁定,王振江等人也终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在长达5年时间里,这场官司历经十几次开庭六次审判,两次发还重审,八次补充侦查,马拉松式审判终于结束了。 “有家不能回,也不敢回,常常半夜里被噩梦惊醒。”谈及此事,心力交瘁的王振江欲哭无泪。他说,在看守所被关押的这么多日子,他和家人遭到了非人的折磨,身心饱受摧残,常常饭不能吃,夜不能寐。如今虽然等来了正义的审判,重新获得了自由,但这段痛苦的经历将成为他们全家人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说王振江及其家人一开始无辜遭到刑拘还有情可原,那么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再提起抗诉就是错上加错。 尽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无罪判决,并且至今已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这场官司仍未“结案”。涉县警方此前对王振江(本案)家人进行网上追逃的信息仍未及时撤销,所扣押的两部手机等物品也不予归还。王振江气愤地说,他们三番五次提起公诉和抗诉的目的实际上就是打击报复,目的就是“非治我的罪而不快”。 王振江提供的几段通话录音显示:王振江在电话中向涉县公安局刘宏伟副局长询问当初被所扣押的手机,刘局长表示,当初这个案子是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局刘晓光主办的,他并不清楚。 2017年5月6日,王振江分别向当初办案民警王晓光和刘怀飞询问所扣押手机一事时,两人均称,手机已经没有印象,想不起来了,王振江询问其家人是否仍在网上追逃,刘称,“你回来以后见个面再说吧。”王晓光则称,他现在外地培训,判决你们无罪,我们已经知道了,已经打报告撤网,回去以后我盯着。 5月6日,王振江再次在电话中向主管副局长刘宏伟询问网上追逃撤案一事,刘表示,这个案子是党委委员王晓光办的,应该由其处理。 5月13日,王振江再次分别向涉县公安局王晓光、刘怀飞打电话,王晓光说,手机在涉案物品室找到了,让你家里人去找刘怀飞去取吧,对你弟弟和儿子还没撤网,我还在外地培训,等我回去上会研究再做处理。刘怀飞称,手机找到了,让你家里人来取吧。王振江问刘怀飞,为什么扣我两部手机至今?刘怀飞未回答就挂断电话,后几次打电话其再也不接电话了。 “含冤蹲了大牢,相关单位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受害人王振江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难辞其咎。下一步,王振江准备一定要为自己和家人蒙受的冤屈讨个说法。(郑言)
王振江案判无罪更深层次的意义 —追求正当法律程序 作者:李耀辉律师,系本案王振花的一审、二审辩护人 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罔顾法律程序等问题屡禁不绝。如果警察权不受制衡,无视正当法律程序,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损害。只有严格的限制警察的权力,警察在侦办案件、讯问、搜查、扣押、解救等具体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的普通人的基本权利,这样才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振江、王彦春、王振花、史凤菊终于拿到二审无罪裁定书,王振江等四人涉嫌妨害公务案至此基本落下帷幕。这起案件从发生到终审经历了五年时间,而这五年当中王振江等人的家庭遭受了巨大伤痛,令他心痛的是,老父亲离世,儿子也涉案其中五年间不能结婚,物换人非。他们既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在这五年对洗刷自己清白的不懈追求中,正义虽然迟来了,相比其他蒙冤的人,他们还能等得到正义来临。拿到二审无罪裁定书王振江义正言辞地说将申请国家赔偿,但这起案件给王振江及其家人造成的痛苦和损害是永远无法用这些赔偿弥补的。 本案横跨5个年度,6次开庭审理,8次补充侦查,2次发回重审,仅最后一次发回重审一审审理就进行了1次庭前会议,3次庭审,在这一波多折、漫长的诉讼苦旅中,如果没有被告人的执着坚持,如果没有王振江朋友们侠肝义胆,如果没有律师们的日夜奔波,如果没有正义法官的秉公办案,如果没有外部司法环境的改变,缺少一个“如果”,“无罪”肯定与四被告人擦肩而过。 无罪难如登天 王振江案的宣告无罪,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笔者作为本案辩护人身临其境地认为,本案的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功德无量,但又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本案罪名妨害公务罪,该罪主要体现是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被害人是人民警察,这就给无罪辩护造成了极大障碍;按照我国司法体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职能上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按照司法实务,一个地方的同级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不论是业务上还是社会活动上,甚至私人关系交往均十分熟悉密切,在这种特殊社会背景下达到无罪的效果简直异想天开,即便法院认为证据不扎实,存在问题很多,也会倾向于判有罪。更何况这个案子被告人确实与出警民警发生了正面冲突,在案也有相当量的证据,案发当天被告人还和两拨“警察”发生了冲突和打斗,祸不单行,县、市两级检察院对一审无罪的结果表示抗诉到底,态度坚决,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不小。无罪辩护内忧外困,步步维艰,难如登天。 当庭排除非法证据 本案被告人王彦春和王振花在侦查阶段各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最关键的签字确认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时两天,庭审中播放录像,被告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辩双方进行精细的质证。合议庭两度合议,成功当庭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两份非法证据。这是一场成功的程序性辩护,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起进攻,法院对控方证据予以排除,通过程序制裁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人权和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被告人在供述时不得受到任何暴力、威逼、引诱和胁迫,一旦被告人遭受以上行为,应当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被迫自证其罪,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且经验表明,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有罪供述经常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案,即便非法口供是真实的,也应排除。 检察机关为了推翻无罪判决炮制伪证 检察机关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及《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补查提纲》。本案中《补查提纲》无疑是办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证据,原一审判决认为“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辩护人认为该《补查提纲》收集程序不合法,也不存在任何的提取笔录,出庭证人无法说出补查提纲的原件存放何处,也无法说明补查提纲提取于何处,如果原件存放何处都无法说明,则替代物的真实性如何证明呢?笔者在法庭上辩护认为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正如被告人王振江所说,案件长达五年时间,无数次开庭都没有拿出来,自己被判无罪了,检察机关却为了推翻无罪判决炮制伪证。在法庭上出示假证,性质极其恶劣,紧紧排除非法书证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查是谁制造的这份假证据。 关于定罪的关键证据补查提纲,在案有一份相当于补查提纲的出处来源的《情况说明》记载补查提纲的文档创建时间是2012年9月25日,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该《情况说明》没有记载文档的完整属性,包括文件类型、大小、位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不能真实反映该补查提纲的真实情况,根据计算机常识,文档创建时间虽然无法修改,但文档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修改,相应修改时间会随时变化,该情况说明对文档修改时间避而不提,不能排除事后伪造创建的可能。 警察和检察官同为证人出庭作证 中国审判史极为罕见 本案二审开庭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八个证人出庭作证,旨在推翻无罪判决。这些证人的身份都是警察或检察官,其中两名检察官都是本案的原公诉人,这种情形在我国审判史极为罕见。举证阶段,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申请正式申请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均对分别出庭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持续询问七个多小时。被告人王振江庭前准备发问证人提纲多达4000余字,对每个证人都准备了四五十个问题,其中最多的一个证人发问70多个问题,旨在从问题细节发现真相,辨别真假,揭露证人的谎言,通过庭审对出庭作证的六名证人发问,在关键问题上前后回答漏洞百出,无法吻合,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现象,在对《补查提纲》的来源和具体出处问题上,相关证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基本上可以作出《补查提纲》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 无罪的关键点 西达刑警队民警在案发当时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解救人员是否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和解救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第一个焦点问题,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涉县公安办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从现有证据看,办案民警询问证人没有携带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违反了刑诉法第122条关于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的规定。从案发现场看,办案民警仅出示了警官证,并未出示盖有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其次,办案人员出具的五份言词证据,在补查内容、过程等主要情节上存在多处矛盾,经法庭质证仍无法印证。再次,提交的新证据补查提纲在交接时间、有无公章等主要情节上存在矛盾,故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王志永在案发时没有警察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带领的队员的解救行为程序上违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石炜、刘晓亮等人均证明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但证据中没有110接处警登记表。其次,王志永在2012年5业余7日被录用为公安局公务员,但在案发时未取得人民警察证,以及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尚不能以人民警察的身份执行公务。再次,王志永带领的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具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众所周知,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罔顾法律程序等问题屡禁不绝。如果警察权不受制衡,无视正当法律程序,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损害。只有严格的限制警察的权力,警察在侦办案件、讯问、搜查、扣押、解救等具体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的普通人的基本权利,这样才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一份司法判决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皆大欢喜,也很难满足单一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只能在多元的利益面前寻求一种综合平衡,但是本案的无罪判决惊世骇俗,虽然历时之久,但造就一份堪称完美的判决,并奠定了警察执法的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对此本案的被告人和曲周县法院和邯郸中院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功不可没。笔者相信这个案件会成为法治史上,乃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案件。 李耀辉 2017年4月27日
庭审纪实丨反腐斗土王振江妨害公务案无罪后被抗诉  2017年1月2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振江等人被控妨害公务罪二审抗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横跨五个年度,六次开庭审理,八次补充侦查,两次发回重审,仅最后一次发回重审一审审理就进行了三次开庭,一次庭前会议,可谓马拉松式审判。而在此之前,四被告人都被判有罪,而在最后一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在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出现惊天逆转,最终四被告人被判无罪。   曲周法院宣告四被告人无罪   2016年9月6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告王振江等四人无罪,当日向四被告人送达无罪判决书。宣判后,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书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错误判决,遂提起抗诉。   本案的事实是2012年10月18日,河北省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民警以就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向赵妻史凤菊询问材料为由到王振江家中,王振江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时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志永带领涉县六名巡防人员翻墙破窗进入王振江家二楼客厅欲解决被围困民警,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县有关领导协调予以化解。后王振江于2012年10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留,11月30日执行逮捕。   西达刑警队民警在案发当时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解救人员是否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案发时所涉“赵颜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正在二审期间,涉县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在没有得到公诉机关或二审法院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权在对其侦办的案件补充侦查,从已查明的事实看,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第二个焦点问题,王志永虽是公安局公务员,但案发时没有持有表明其身份的人民警察证和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其带领的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具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振江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曲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询问史凤菊及其后续解救行为实在依法执行公务,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当庭排除两份非法证据   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动进攻,一场完美的诉中诉,案中案。辩护人为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直到法庭启动或给出不启动的合理合法的理由,程序的不正当注定实体不会合乎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时两天,庭审中播放录像,被告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辩双方进行精细的质证。合议庭两度合议,成功当庭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两份非法证据。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共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最关键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法院以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而成功地当庭排除了该份讯问笔录。   这是一场成功的程序性辩护,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起进攻,法院对控方证据予以排除,通过程序制裁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人权和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被告人在供述时不得受到任何暴力、威逼、引诱和胁迫,一旦被告人遭受以上行为,应当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被迫自证其罪,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且经验表明,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有罪供述经常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案,即便非法口供是真实的,也应排除。   伪造书证登堂   二审法庭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因检察院提供的六位证人均是刑警和市县公诉人,王振江认为该六人身份特殊,提请法庭引起注意防止证人相互串供,法庭釆纳了王振江意见,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把庭开完,并同步录音录象,在举证阶段,检察机关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及《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补查提纲》。本案中《补查提纲》无疑是办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证据,原一审判决认为“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然而,该《补查提纲》收集程序不合法,也不存在任何的提取笔录,出庭证人无法说出补查提纲的原件存放何处,也无法说明补查提纲提取于何处,如果原件存放何处都无法说明,则替代物的真实性如何证明呢?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正如被告人王振江所说,案件长达五年时间,无数次开庭都没有拿出来,自己被判无罪了,检察机关却为了推翻无罪判决炮制伪证。在法庭上出示假证,性质极其恶劣,紧紧排除非法书证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查是谁制造的这份假证据。   关于定罪的关键证据补查提纲,在案有一份相当于补查提纲的出处来源的《情况说明》记载补查提纲的文档创建时间是2012年9月25日,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该《情况说明》没有记载文档的完整属性,包括文件类型、大小、位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不能真实反映该补查提纲的真实情况,根据计算机常识,文档创建时间虽然无法修改,但文档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修改,相应修改时间会随时变化,该情况说明对文档修改时间避而不提,不能排除事后伪造创建的可能。   警察和检察官同为证人出庭作证 中国审判史极为罕见   二审开庭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八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身份都是警察或检察官,其中两名检察官都是本案的原公诉人,这种情形在我国审判史极为罕见。举证阶段,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申请正式申请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均对分别出庭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持续询问七个多小时。被告人王振江庭前准备发问证人提纲多达4000余字,对每个证人都准备了四五十个问题,其中最多的一个证人发问70多个问题,旨在从问题细节发现真相,辨别真假,揭露证人的谎言,通过庭审对出庭作证的六名证人发问,在关键问题上前后回答漏洞百出,无法吻合,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现象,在对《补查提纲》的来源和具体出处问题上,相关证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基本上可以作出《补查提纲》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   至此,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宣告被告人无罪。先前本案历经长达五年六次审判,真相才被发现,正义姗姗来迟,法律是打击犯罪的利剑,同时也是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任意追究的盾牌。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之下,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凭借良心做人,方是每一个邯郸人、每一个中国人安居乐业的保护伞。水向东
庭审纪实丨反腐斗土王振江妨害公务案无罪后被抗诉  2017年1月2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振江等人被控妨害公务罪二审抗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横跨五个年度,六次开庭审理,八次补充侦查,两次发回重审,仅最后一次发回重审一审审理就进行了三次开庭,一次庭前会议,可谓马拉松式审判。而在此之前,四被告人都被判有罪,而在最后一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在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出现惊天逆转,最终四被告人被判无罪。   曲周法院宣告四被告人无罪   2016年9月6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宣告王振江等四人无罪,当日向四被告人送达无罪判决书。宣判后,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书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错误判决,遂提起抗诉。   本案的事实是2012年10月18日,河北省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民警以就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向赵妻史凤菊询问材料为由到王振江家中,王振江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时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志永带领涉县六名巡防人员翻墙破窗进入王振江家二楼客厅欲解决被围困民警,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县有关领导协调予以化解。后王振江于2012年10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留,11月30日执行逮捕。   西达刑警队民警在案发当时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解救人员是否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案发时所涉“赵颜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正在二审期间,涉县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在没有得到公诉机关或二审法院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权在对其侦办的案件补充侦查,从已查明的事实看,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第二个焦点问题,王志永虽是公安局公务员,但案发时没有持有表明其身份的人民警察证和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其带领的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具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振江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曲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询问史凤菊及其后续解救行为实在依法执行公务,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当庭排除两份非法证据   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动进攻,一场完美的诉中诉,案中案。辩护人为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直到法庭启动或给出不启动的合理合法的理由,程序的不正当注定实体不会合乎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时两天,庭审中播放录像,被告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辩双方进行精细的质证。合议庭两度合议,成功当庭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两份非法证据。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共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最关键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法院以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而成功地当庭排除了该份讯问笔录。   这是一场成功的程序性辩护,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起进攻,法院对控方证据予以排除,通过程序制裁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人权和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被告人在供述时不得受到任何暴力、威逼、引诱和胁迫,一旦被告人遭受以上行为,应当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被迫自证其罪,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且经验表明,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有罪供述经常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案,即便非法口供是真实的,也应排除。   伪造书证登堂   二审法庭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因检察院提供的六位证人均是刑警和市县公诉人,王振江认为该六人身份特殊,提请法庭引起注意防止证人相互串供,法庭釆纳了王振江意见,庭审持续十二个小时把庭开完,并同步录音录象,在举证阶段,检察机关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及《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补查提纲》。本案中《补查提纲》无疑是办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证据,原一审判决认为“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凤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然而,该《补查提纲》收集程序不合法,也不存在任何的提取笔录,出庭证人无法说出补查提纲的原件存放何处,也无法说明补查提纲提取于何处,如果原件存放何处都无法说明,则替代物的真实性如何证明呢?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正如被告人王振江所说,案件长达五年时间,无数次开庭都没有拿出来,自己被判无罪了,检察机关却为了推翻无罪判决炮制伪证。在法庭上出示假证,性质极其恶劣,紧紧排除非法书证是不够的,还必须追查是谁制造的这份假证据。   关于定罪的关键证据补查提纲,在案有一份相当于补查提纲的出处来源的《情况说明》记载补查提纲的文档创建时间是2012年9月25日,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该《情况说明》没有记载文档的完整属性,包括文件类型、大小、位置、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不能真实反映该补查提纲的真实情况,根据计算机常识,文档创建时间虽然无法修改,但文档内容可以随时随地修改,相应修改时间会随时变化,该情况说明对文档修改时间避而不提,不能排除事后伪造创建的可能。   警察和检察官同为证人出庭作证 中国审判史极为罕见   二审开庭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八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身份都是警察或检察官,其中两名检察官都是本案的原公诉人,这种情形在我国审判史极为罕见。举证阶段,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申请正式申请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均对分别出庭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持续询问七个多小时。被告人王振江庭前准备发问证人提纲多达4000余字,对每个证人都准备了四五十个问题,其中最多的一个证人发问70多个问题,旨在从问题细节发现真相,辨别真假,揭露证人的谎言,通过庭审对出庭作证的六名证人发问,在关键问题上前后回答漏洞百出,无法吻合,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现象,在对《补查提纲》的来源和具体出处问题上,相关证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基本上可以作出《补查提纲》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   至此,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宣告被告人无罪。先前本案历经长达五年六次审判,真相才被发现,正义姗姗来迟,法律是打击犯罪的利剑,同时也是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任意追究的盾牌。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之下,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凭借良心做人,方是每一个邯郸人、每一个中国人安居乐业的保护伞。水向东
请大家支持一下,回乡创业种植核桃!吧主勿手滑,这是我自己的 生态农业 预售 原味去青皮核桃 山核桃 新鲜薄皮核桃1、为什么要预订?因为青皮核桃属于 时节性鲜果, 每年只有8月底到9月初10几天的时间有货,如果不预订有可能到时候等看到宝贝介绍的时候就没货啦,青皮湿核桃口感是最好的,是树熟核桃,青皮自然脱落,味道当然好吃!响堂铺伏击战远近国内外,是刘邓大军曾战斗过的红色热土,这里远离污染远离雾霾,山地核桃更绿色更有机!2、为什么要9月才发货?7月份就可以摘了,但是7月份的核桃只是个头够了 里面 都是水份 营养价值都在8月份成长。 所以亲们要耐心的等待!9月份的青皮核桃营养价值最高,而且青皮也离壳了很容易剥落,而且核桃依然鲜嫩无比。3、吃起来有点苦?核桃仁上面有一层黄皮,剥掉黄皮吃了才是香甜香甜的哦。4、为什么重量不够?鲜核桃是按当时发货的重量来称的,在途中水份会蒸发,在你收到货后会出现重量不够的现象,如果你担心我没有发够货的话,可以看快递单上的重量5、收到后怎么保存?收到货后摊开晾一会,外壳晾的稍干,然后放冰箱保存,味道更美哦!没有冰箱的话最好是摊开放着或袋子口敞开哦。 6、为什么外表略显黑色?核桃都是刚剥去青皮的,核桃剥去青皮后在空气中暴露一段时间有些就会变成黑色,也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水洗,用水把核桃洗过后就没有黑色的,看上去干净漂亮,但是水洗过的核桃很容易坏,几天就全部烂掉了,外表是黑色的那些核桃里面绝对是好的,不信的话您可以夹开看看就知道了;农村人都知道,核桃青皮的浆液弄在手上以及衣服上很难洗掉,很快变成黑色,所以请放心食用;7、为什么外壳发黑或者有点小毛毛是正常现象?新鲜核桃湿度大,运输中在箱子捂着外壳发黑或者有点小毛毛是正常现象,不影响核桃仁的,介意的慎拍。8、为什么不建议亲购买带青皮的新鲜湿核桃?因为手工去青皮很辛苦,而且会弄黑手指,虽然长期可以被洗掉,但短期影响手的美观! 2014年预售5斤起包邮送核桃夹,10斤送一斤包邮 绿色有机核桃 5斤包邮请互相转告联系电话:0310-3232322 18803003030 QQ:15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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